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5年版)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5年版)
大唐集团制〔2005〕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每年实现的安全生产周期目标:
(一)1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1个百日无事故记录;6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火电厂全年无事故记录;
(二)10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5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水电厂全年无事故。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五)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七)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八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内部考核同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各发电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六条 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四)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五)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九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发电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发电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管理发电企业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发电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发电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时印发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发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集团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七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为主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安全分析会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任人参加。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集团)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发电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 安全检查
发电企业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六十二条 安全简报
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出一期。
第六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
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第一年进行评价,第二年复查,第三年巩固提高。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月
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采用“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并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手段,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制定危急处理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危急处理准备工作,保证危急情况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章 建设项目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七十二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于未通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违反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由项目公司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一)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七十六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必要时要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按委员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分支机构、子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章 承发包工程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发电企业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十三条 发电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八十四条 发电企业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完成。
第八十七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九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九十条 发电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使之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 发电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督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
第九十二条 发电企业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九十四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九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发电企业予以表彰。
第九十六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十七条 发电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