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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0-05-20 20:48 来源:本站原创

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2004]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三级:集团公司是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发电企业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职责的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集团公司分公司承担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
集团公司是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内部核算电厂、全资或控股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对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指导和协调的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落实情况;
(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落实,监督下级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五)组织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六)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定期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基层企业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
(七)制定集团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直管企业或集团公司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做好直管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八)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特大设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织直管企业重大及后果严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九)组织开展生产及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可靠性管理,技术监控,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防汛及大坝安全监察等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十)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
(十一)负责审批直属企业年度机组大、小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直管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十三)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探索安全生产新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十四)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的管理平台,推动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十五)组织并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管理,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调配合格的各类生产准备人员,做好上岗前的培训组织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六)监督有关单位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督促项目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管,对所辖企业生产及基建工程直接进行安全管理,承担直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本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
(五)组织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六)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所辖企业存在的共性的或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
(七)对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并按要求上报;
(八)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所辖企业或本公司内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做好所辖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九)对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指导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的落实;
(十)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
(十一)负责审批所辖企业年度机组大、小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所辖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
(十三)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探索安全生产新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十四)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急事件管理、技术监控、可靠性管理、大坝安全、防汛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十五)参与所辖企业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组织所辖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本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六)监督有关单位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督促项目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
受集团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和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监督有关企业的落实情况;
(二)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并就有关问题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三)监督有关企业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有关情况;
(四)督促并核实有关企业按集团公司规定上报的安全生产指标,及时反映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对有关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基建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进行检查,并督促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六)督促、检查有关企业在安全性评价、技术监控、可靠性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 发电企业、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
发电企业、项目公司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五)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六)建立外包工程、临时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临时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
(七)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每年应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九)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机制,组织预案演练;
(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二)做好机组检修、技术改造、设备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加强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
(十三)组织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月度安全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四)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监督“三同时”的落实。要保证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职责;
(十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十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频繁或重复发生;
(十七)及时、准确和完整上报人身和设备安全情况、非计划停运次数等生产指标,及时反映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十八)努力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和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直接管理发电企业之间,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与与所管理发电企业之间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企业的领导班子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特大事故时:
(一)集团公司领导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做出。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二)集团公司内部,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处罚到相关总师及以下,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直管电厂发生重大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
(一)集团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做出。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二)集团公司内部,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处罚到相关总师及以下,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的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辖企业发生重大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到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集团公司分公司根据授权范围和事故责任划分,由集团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各单位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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