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05年版)
大唐集团制〔2005〕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集团公司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负责人;
(四)检查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企业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七)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自身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演练,落实到负责人;
(三)检查所管理企业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及组织演练情况,指导协调所管理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四)及时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部署所管理企业危急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企业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事件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如实报告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事故演习,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各企业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各企业要根据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水电站大坝、火电厂灰坝、主厂房等主要建筑物、主要设备和设施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企业要加强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各企业要根据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建立“预案库”管理,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的内容,提前做好事故预想,制定应急行动计划和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
第十九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企业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时,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章 危机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各企业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管理公司审批或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要每年修订一次,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健全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畅通的通信保障;
(三)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提前做好对危急事件造成损失进行评估的准备;
(五)制定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到负责人;
(六)制定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成立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在危急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各企业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本部。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各企业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发生以上事件,集团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或分支机构、子公司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构成特大事故或性质恶劣的,集团公司领导要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各企业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在水电站大坝水位超过汛限水位,且大坝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集团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协调大坝防汛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集团公司各企业应积极组织物资和调配人员,支援抢险救援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派人到达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重大的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企业要根据属地关系,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各发电企业要对企业的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要积极筹措资金,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各企业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