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二次系统人员三误工作规定
防止二次系统人员三误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系统的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的人员三误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分支机构、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工作票的使用
第三条 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等二次系统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和《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在年底前编制完成继电保护、热控、仪控工作标准工作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作业指导书,实行标准化作业。
第五条 继电保护工作还要按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定规程》以及所在电网的要求执行《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第六条 工作中涉及到微机管理系统上的工作,在工作票中必须列出微机系统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必须注明逻辑回路名称、元件名称和地址码;涉及到现场的工作,工作票、安全措施票上,必须注明工作所涉及的端子排、继电器、压板文字标注或数字编号。
第三章 技术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要健全和完善NCS系统操作员站、热控工程师站、仪控操作员工作站的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系统不得随意接入其他设备。如需与系统联网实现监视、数据采集等功能时,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九条 保护管理机、工程师站、操作员站等重要微机设备不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要作好防病毒工作。
第十条 禁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软件升级工作。相关的软件必须定期备份。
第十一条 两台及以上机组的继电保护、热工、仪控的管理机在同一房间布置的,要加装隔断,实现物理隔离;并在入口、操作台、微机上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二条 多台机组保护共用一台保护管理机的电厂,要利用大、小修时机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每台机组配备一套继电保护管理机。
第十三条 现场继电保护装置的端子排、继电器、压板等设备要有明确的文字标注或数字编号。
第十四条 涉及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等二次系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和授权;要从计算机程序管理上严格界定个人的工作权限;每个工作人员要有单独的进入口令;系统要自动记录工作人员的登录信息。
第十五条 机组运行中,在继电保护、热工、电控、仪控二次回路上的工作,必须制定防止三误的技术措施,并经相关专业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六条 机组检修中,在继电保护、热工、电控、仪控二次回路上的工作,涉及到其它机组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时,必须制定防止三误的技术措施,并经相关专业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七条 要做好保护定值、组态逻辑、参数的管理工作,确保传递的可靠性。相关参数修改后,必须进行传动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2日起执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200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促进防汛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电力设备和设施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
第三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设备、设施安全度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汛工作,并按属地原则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第二章 防汛工作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汛工作及大坝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发电企业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及时掌握、报告汛情和防汛工作情况,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
(四)审查集团公司系统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六)对集团公司系统直属发电企业的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
(七)对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和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其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组织工作;
(二)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水工建筑物、电力设备、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四)审查所管理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管理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六)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七)对所管理电厂的防汛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二)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防汛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
(四)负责做好汛前检查等各项例行工作。各企业按照上级部门确定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汛前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报告工作。
(五)做好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编制洪水预案,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发生险情时,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六)负责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八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应有应急抢险措施,是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大坝安全检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
第九条 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四章 防汛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的防汛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必须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
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
第十二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在拟定年度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经费的落实。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各发电企业对上一年度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
第十三条 汛前必须要进行汛前检查。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以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五月底完成。
第十四条 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防汛值班室报告汛情信息。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要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工作,汛前(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汛后(11月30日前)及时写出防汛工作总结,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防汛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