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城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订《东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2、本细则和办法适应于矿属有关单位及外联区队。
二、“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
1、根据《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技术科、机电科、供应科、通风工区、采掘各区队要切实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2、矿成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安监站长、安全技术负责人、技术科长、生产科长、机电科长、供应科长、通风区长担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技术科分管主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安监站分管、“十项安全专业管理”中分这“一通三防”及专管成员组成。
3、矿长每季度初负责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重大问题。矿总工程师每月初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审查矿井通风系统,研究布置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生产副矿长负责督促科室和采掘区队、辅助单位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对井下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
4、每日调度会,通风工区区长负责汇报当天“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存在隐患,注意事项。
5、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质量大检查,坚持做到通防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的一票否决权。评比结果纳入矿结构工资和资金分配考核。
6、通风工区区长:
(1)在总工程师、技术科分管主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工作。
(2)为采、掘、机、运区队创造“一通三防”工作条件。检查督促其在管辖范围内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3)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迅速解决出现危急问题,保证各通防系统完好及正常运转。及时向矿领导汇报“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度情况。
(4)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测仪表的管理。
(5)每月组织矿井通防质量检查评定,月旬组织正常巡回检查,保证“一通三防”业务动态达标。
(6)每日审查“一通三防”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7)负责每月对井下所有通防设施,按区域范围划分到各单位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损坏一律照价赔偿,并视其影响程度配合安监部门追查处理。
7、采掘工区区队长
(1)严格按照通防管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到通防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2)安排好生产过程中的综合防尘工作,坚持湿式打眼,出货时洒水防尘制度,消灭积尘和浮尘,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3)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修,消灭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失爆现象。
(4)全面落实本区范围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及时处理本区范围内的通防隐患。
(5)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8、机电科长;
(1)搞好机电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防止失爆,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主扇正常运转。
(2)按规定配备采掘工作面及水平的供水防尘设备,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3)配齐机电硐室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使之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局扇两闭锁,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采掘分开供电的规定。
(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
(6)落实好有关“一通三防”的其它机电管理措施。
9、运输工区溜子队长
(1)负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完好,消灭设备失爆,机电引爆火源、摩擦火源等。
(2)保护管辖范围内的风门、密闭、栅栏、管路,隔爆水幕等通防安全设施。
(3)配齐皮带机的各类保护,使之始终处于完好、正常使用状态,负责各部皮带机头、溜子头尾转载点前后范围内及水平上下的综合防尘工作。
10、安监站长:
(1)按公司矿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处理,保证通防管理规定正常实施。
(2)对违反通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追究处理。
(3)对通防重点头面,重点工程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11、技术科科长:
(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防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
(2)及时准确地提供通防所需的各种地测资料和各类图纸,促进“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区域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4)负责组织、办理通防设施的移交工作。
(5)和标准化办公室主任一起组织好通防专业检查工作,负责监督各责任单位通防问题的处理整改工作。
(6)负责通风工区与其它单位的通防协调工作。
12、生产科科科长:
(1)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做到通防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的一票否决权。
(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13、劳资、财务、供应科科长:
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技措计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确保“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措施的落实。
14、其他人员:
(1)其他人员按单位分工逐项完成自己所承担的通防具体工作。
(2)各单位的群监人员按本单位对“一通三防”的分工搞好齐抓共管工作。
15、企管科长:
每月对矿各领导、业务部门采掘区队“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落实,措施兑现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奖惩结果报矿长办公会后执行。
三、矿井主要扇风机的管理。
1、矿井扇风机每月由机电部门至少检查一次。做好记录,确保主扇完好,一次不查罚100元。
2、备用主扇确保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否则矿检查时每发现一次不完好,罚机电科50元。
3、矿长每季组织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改的,每项罚款50元。
4、机电部门在对运转主扇和备扇进行调换时,应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机电科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5、调换主扇后,要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因风量调整不及时,造成井下风量不足,一次罚通风部门50元-200元。
6、未经通风、机电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提升或降低主扇立闸门装置。否则,发现一次罚机电科50元-200元。
7、主扇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脱岗一次罚机电科30--100元。
四、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
3、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4、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通过制订专门的措施经公司批准,可采用局部供风,但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5、矿井各地点所需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6、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审查必须有通风工区技术主管参加,并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7、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通风工区必须设置至少两道正反向风门,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档风墙、防火墙、风筒、防尘管路、隔爆水袋等通风设施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对不符合标准的构筑的通风设施,由责任单位重新施工并承担100-500元罚款,责任人承担20-50元罚款。
8、加强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通风工区每月初划分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采掘工区对责任范围内通风设施管理负责,设施损坏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罚责任人20-5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要追究责任。
9、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在两巷相距20米前,由技术科向矿总工程师回报并书面给施工单位和通风工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编制贯通措施,做好防止瓦斯积聚、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因通知不及时或单位不及时调整罚100-500元。
10、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在矿井检修前组织编写《反风演习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五、局部通风管理
1、巷道掘进开窝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技术科下发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开窝通知单》,通风工区接到《开窝通知单》后,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无《开窝通知单》施工按无设计巷道施工处罚。
2、根据施工巷道长度、断面通风工区要选择合适的局扇和风筒,全负压供风量必须满足局扇和巷道供风要求,严禁局扇喝循环风,严禁局扇安装处处于无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发现一次局扇喝循环风,罚通风工区50-200元,发现一次责任性巷道迎头风量不足,罚通风工区或责任人20-100元。
3、施工单位每班要有专人看管风机,局扇掉闸停风时,必须在5分钟内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施工单位50-100元。
4、因检查或其它原因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通风工区提出申请,由通风工区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罚,罚责任人100-200元,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5、高瓦斯地区堀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做到“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低瓦斯地区掘进工作面,供电实行采掘分开。否则,发现一处罚机电科200-500元。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无“风电闭锁”的罚机电科200-1000元,甩开不用的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
6、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中开窝掘进。否则按照“三违”论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并停止作业。
7、风筒由通风工区负责领取延接和日常管理,风筒出口至迎头距离,岩巷最大不超过8米,煤巷、半煤巷最大不超过5米,否则,罚通风工区50-100元,罚责任人20-100元。
8、巷道贯通由施工单位及通风工区分别编制透窝、调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工区、施工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透窝措施。巷道透窝后,通风工区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风流短路或出现无风状态。否则,罚通风工区或施工单位300-1000元。
9、加强巷道贯通管理,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通知施工单位、调度室、通风工区、安监部门,通风工区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10、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掘进面,并保持通风。由另一个工作面向前施工透窝。
六、瓦斯管理规定: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扣除当班工资。瓦斯检查执行巡回检查和专人负责相结合,高瓦斯地区瓦斯检查执行专人负责制,低瓦斯地区实行巡回检查制。
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总回风道以及矿认为需要检查点。
检查次数:低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次,高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3次,硐室每班检查一次,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沼气、二氧化碳浓度、温度。
2、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威胁地区的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分别向矿调度室,通风值班室报告。否则,按“三违”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3、瓦斯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
瓦斯员弄虚作假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时,罚款100-5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
4、井下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5、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可查,违者罚款50-100元。
6、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及时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一次不报送罚50-100元。
7、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通风工区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矿调度室、通风工区按照排放措施要求认真调度、指挥排放工作,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工区汇报。
8、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除执行五点(上、中下部、上隅角、回风)检查外,还要对附近的高冒点的瓦斯浓度检查。做好回采面上下隅角的瓦斯管理,上下隅角的支护必须与切顶线回齐或超前回料,不得滞后回料,防止瓦斯超限,因滞后回料造成瓦斯超限,罚回采单位100-500元。
9、加强盲巷的管理,通风工区要按规定建立盲巷登记卡,管理台帐,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每月将盲巷情况,新增盲巷产生的分析报矿安监站长,总工程师。因帐、卡、图不清,每次罚通风工区20-100元。采掘工程平面图不能及时反映盲巷情况,每次罚测量人员20-100元。
(1)盲巷形成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封闭,在封闭墙外要设置永久栅栏、指示警标,巷道净高2米以下,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净高2米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设有警标。否则罚通风工区50-100元。
(2)每旬由矿救护队员配带仪器仪表检查盲巷密闭处瓦斯、一氧化炭、二氧化碳、氧气、温度、巷道支护及密闭完好情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内外均要检查上述数据,检查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通风工区。检查数据不全或未按规定检查,每次罚通风工区50-100元。(因巷道失修,人员不能安全进入检查地点除外)。
10、采掘工作面透盲巷前,必须由通风工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救护队探险,瓦斯超限时,必须先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透窝。
七、矿尘防治管理规定:
1、建立完善洒水防尘系统,主干管路(100-50mm以上管径)由矿机电科负责安装。支干管路(25mm以下管径)由通风工区安装。发现一处缺防尘管路罚责任单位50-200元,施工巷道内管路及附属装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安装,罚责任单位50-200元。
2、防尘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煤工作面运输平巷、回风平巷的防尘管路,距工作面出口不得超过20米,工作面必须有能贯通整个工作面的高压管路,无高压管路或不到位罚采煤工区50-200元。
⑵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20米,并保持有少于30米长的软管,供水管经与强度应能满足负载的水压和水量,无管路及管路不到迎头罚责任人30-100元。
⑶防尘管路必须按线吊挂整齐,管路敷设从干管到支管,必须由大到小不准花接,软管必须吊挂或盘好,不准在两钢管间用橡胶软管过渡。
⑷岩巷每隔100米,煤巷每隔50米,炮采工作面两巷每隔30米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
⑸上述各条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50-100元,责任人30-100元并限期整改。
3、井下实现“风流净化”。矿井主要进回风道、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道,均要安装能覆盖全断面的水幕。应该安装而未安装的,发现一处罚通风工区50-200元。使用不正常,发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50-200元。
4、岩巷使用压风的掘进工作面水管,由施工单位负责延接,并每隔50米设一个洒水三通,否则罚施工单位50-150元。
5、喷雾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工作面两道距工作面20-50米范围内应安装水幕,水幕应覆盖全断面,要灵敏可靠,生产期间要指定专人管理,正常喷雾。
⑵所有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做到喷头固定使用正常。
2、回采工作面投产一个月前通风工区编制注水设计,进行煤体注水,其钻孔长度、钻孔间距及深度、注水量必须符合注水设计要求,通风工区要建立各工作面注水效果台帐。
3、采煤工作面防尘在投产前,防尘系统设施等由通风工区一次性安装,由矿或技术科组织验收交给采煤工区,发现一处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100-200元,不正常使用罚20-100元。
4、巷道冲洗周期
⑴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由通风工区每十五天洒水冲洗一次。
⑵采区进回风巷上下山由通风工区每五天洒水冲洗一次。
⑶采煤工作面(包括两道出口30以内地段)、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每班施工单位冲洗一次,采掘工作面两巷每二天由通风工区冲洗一次。
⑷各转载点前后10米范围内必须每班由使用单位冲洗一次。
⑸违反述规定罚责任单位50-300元,责任人20-100元。
5、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违者罚200-500元。
6、井下巷道发生煤尘堆积现象(厚度2mm以上连续长度超过5m)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7、由通风工区负责矿井各地段的隔爆设施安装,其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根据通防设施划分范围,隔爆设施由各划分单位负责看管,但其补充和更换由通风工区负责。隔爆设施破坏,按其数量每个罚看管单位100元。隔爆设施水质污染、数量不足,少一个罚通风工区10-50元。
八、防灭火管理规定
1、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时,由技术科、通风工区负责采样,联系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签定,其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并报矿局备案。
2、通风工区配备一定数量的分管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实施采后封闭措施。
3、加强外因火灾管理,杜绝明火现象。
4、建立煤层自燃观测制度,由通风工区负责每旬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进行一次观测,其观测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
5、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通风安全生产部门防火分析会,落实防火措施。
6、严格掘进工程质量,减少煤巷掘进高冒。如出现高冒时,必须按高冒点处理,必要时应设引风板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或封堵密闭,所有高冒点都必须编号挂牌管理,因管理不善不及时支护造成高冒,对责任单位罚200-500元,对责任人罚50-100元。
7、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均要选择有利于防治自燃发火的巷道布置方法。
8、采掘工作面供风量按作业规程合理配风,确保系统合理。
9、回采过程中应及时封闭通向采空区的通道,最迟不超过10天。停产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回收不及时造成无法封闭时要追究其影响单位责任,如通风工区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对其罚款100-500元,封闭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对其罚款100-300元,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10、井上下均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必须齐全,满足防灭火需要。通过检查达不到要求规定时,一次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1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或自燃预兆时,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灭火,并报矿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接到调度汇报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照灾防计划处理,及时将受影响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灭火。
12、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通风工区及时编制封闭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专业救护队现场组织实施。
13、火区封闭后,要采取注浆、注水、灭火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观测火区气样,火区需要启封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工作。
九、安全监测仪表管理规定
1、安全监测仪表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不能从事本专业工作。
2、安全监测(弱电)人员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探头安装位置、数量、报警断电浓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否则罚通风工区50-200元。
3、瓦斯员每班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值班回报,值班人员及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4、使用监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设备电源时,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5、瓦斯检测探头正常移动由瓦斯员所在区队班长协助按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200元,罚责任人20-100元。
6、瓦斯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后,只准专业人员对其维修,严禁其它人员擅自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7、放炮员下井必须随身带便携式瓦斯仪,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8、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良好的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验。自救器集中保管,通风工区定期负责检验,发现一次不定期检验,或发放出不合格的自救器罚通风工区50-200元,罚责任人20-100元,下井人员不带自救器一次罚20-100元。
9、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尘仪、一氧化碳测定器等其它通风安全仪表都必须专人负责集中保管,定期检查、校验,保持仪器、仪表正常完好。
十、考核
每月三次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技术科组织“一通三防”检查,月底评出名次,前二名单位奖800元、600元最后一名各罚400-1000元。
矿验收全矿“一通三防”达标,奖领导小组每人50元奖通风工区500元,达不到每人罚50元,罚通风工区500元。
公司验收全矿“一通三防”达标,奖领导小组每人100元,奖通风工区1000元,达不到每人罚100元,罚通风工区1000元。
“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的规定
一、通风工区:井下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防尘设施(隔爆棚、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25mm以下防尘管路、三通、阀门等)、瓦检仪器仪表(监测装置、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记录牌板等)、防灭火设施(消防材料库、自救器、采掘头面的消防器材等)以及各单位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一通三防”设施全部由通风工区负责,并负责全矿井各单位责任区内“一通三防”设施的正常维修和检查。
二、必须建立井下通风、安全设施的安装及竣工验收和交接班制度,由技术科长负责组织通风、安全、生产、技术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单位管理和正常使用(验收交接手续齐全,有文字记录备查)。
三、采煤单位:回采工作面及距回采面30米两道,所有“一通三防”设施由所在采煤区队负责。
四、掘进单位:从迎头30米内,使用溜子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溜子头前、后各10米;上、下山掘进溜煤的包括转载点前、后各10米,所有为该区服务的“一通三防”设施,均由所在区队负责。掘进工程结束后,立即做好变更工作。
五、溜子队:属溜子队管理的溜煤上山、皮带下山、煤仓上下口及转载点前、后各20米,以及接车点前、后各20米,所使用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均由该单位负责。
六、机电科: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非采掘单位管理的电缆,2寸以上(含2寸)管路及临时变电所设施、设备等“一通三防”设施由机电科负责。
七、运输工区:井底车场、-390及-600主要运输大巷、主副下山车场及采区上山所有“一通三防”设施,均由运输工区负责。
八、财务部门、经管矿长: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设施、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安设、维修工作所必须的材料和零配件供应,保证矿井“一通三防”专项资金按计划实施。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自救器,配带前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带。
二、每一入井人员必须凭牌领取自救器,否则收发员拒绝发放,责任自负。
三、通防部门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发放、集中放置管理,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四、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五、升井后人员,必须立即将自救器送交收发室,一次不交者罚款20元。由发放人员三班进行审查。
六、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一次罚款20元。
七、经收发员检查自救器,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
八、通防部门对自救器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台帐。不按期校验者一台次罚20元。
九、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发现一台次罚20元。
十、外来人员及无自救器牌人员下井时,须持安监站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及管理规定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切实落实好“一炮三检”制度,增强放炮安全的可靠性,加强瓦斯管理工作,杜绝重大瓦斯事故发生。经矿研究,对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及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人员范围: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采煤、掘进、通风区队长、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操作工等,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
二、使用及管理办法:
1、各采掘生产单位当班放炮员入井前,在领取矿灯的同时,凭牌领取便携式瓦检仪。
2、配带的便携式瓦检仪,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拆装、调试,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3、放炮员到调度室审批火工品发放单时,必须主动出示便携式瓦检仪领取牌,否则值班人员不予审批、盖章。
4、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必须同时出示便携式瓦检仪和放炮证,火工品发放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5、瓦检员负责监督迎头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凡放炮员不按要求配带便携式瓦检仪的,有权制止放炮。
6、通风工区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制牌、编号,编号要人、牌、仪器固定,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存置、保管、发放和充电,并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7、通风工区专人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的检修和校验,每7天对便携式瓦检仪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确保便携式瓦检仪的完好、准确,并建立健全检修、校验档案、台帐。
8、凡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前必须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确保连续监测,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奖励与处罚
1、经考核,对单位管理好、个人使用好的,按矿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2、发放室不按规定发放便携式瓦检仪,每人次罚款50元。
3、放炮员不领取便携式瓦检仪入井;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乱丢乱放;放炮时不按规定携带的,每人次罚款50元。
4、炸药库值班人员对放炮员未核实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及放炮证而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5、调度室值班人员未核实便携式瓦检仪牌,而盖章批准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6、瓦检员对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放炮的放炮员不制止,每人次罚款30元。
7、进入工作场所前,携带者不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的,每人次罚款20元。
8、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损坏丢失的,除追究责任外,按原价赔偿。
9、由于检修、校验工作不及时,造成发出的便携式瓦检仪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每台次罚检校人员50元,漏校一次罚款50元。
10、凡因充电不足,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无法正常显示检测、失灵、误报警的,一台次罚充电人员50元。
四、检查与考核:
由矿通防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专业检查和考核工作。
瓦斯检查员管理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下井前,首先检查瓦检仪、药品、电路、气路是否完好,否则,不准携带入井。
三、瓦斯检查员坚持“三无作业”,即无微风、无瓦斯超限、无空班漏检,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四、要监督好水炮泥的使用、放炮前后的洒水及迎头防尘工作,杜绝煤尘堆积,对违章者有权停止施工。
五、瓦斯检查员要负责好作业点风袋管理工作,减少漏风,杜绝破口,对头面的风袋及时延接,煤巷距迎头不准超过5米,半岩巷头不准超过7米,每少1米罚款10元。
六、无论交接班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准停风,需要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七、检查瓦斯时,发现瓦斯异常,要采取积极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有关单位回报。
八、要坚持“一炮三检”、“一管四”、“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发现一次不传递“三人连锁”牌,罚50元。
九、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班中汇报制度、不执行制度一 次罚款50元。
十、坚持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罚款100元。
十一、认真做好区域内的通防设施检查管理,当发现损坏要及时处理或督促责任人(单位)及时处理,并回报通风工区。
十二、要做好迎头瓦斯监测探头的管理工作,要按标准及时安设和移动。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内;回采工作面在回采面机巷入口处。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交接班地点需悬挂交接班牌板。
二、交接时,交接人必须在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填写有关注意事项。
三、瓦检员交接班时间: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前后相差不得超过15分钟。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接时,上一个班瓦检员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等下一个班瓦检员到交接班地点,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准离开现场。
四、交接班时,要交接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和生产状况,有无异常情况。若有异常,处理结果如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本区域内的“一管四”执行情况。
3、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及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及请示的内容。
4、接班人对交班人交待的内容了解清楚后,双方在对方的瓦斯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五、交接班牌板应标明交接班地点、交接班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将交接情况填入交接班记录。
防尘员管理规定
一、防尘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搞好工作。
二、坚持“二、五、十五”洒水清尘制度。做好分管区域内防尘工作。
三、防尘员对分管区域的防尘管路要及时延接,每50米留一个三通,便于洒水防尘。
四、溜煤眼、接车点、转载点、溜子头,必须装置喷雾降尘设施,每少一个喷雾设施罚款20元。
五、掘进工作面迎头50米内有水针,便于装水炮泥,20米内有净化水幕。回采工作面上下两巷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每少一道罚款50元。
六、班后向工区回报并填写防尘洒水记录,一次不回报不填写记录罚款20元。
七、对隔爆设施要经常检查及时充水,发现漏水或数量不足等问题及时更补,否则发现一次罚20元。
通风管理规定
一、每月要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编制月度通风作业计划。内容包括:矿井风量分配、局部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灭火、瓦斯检查与监测、通风设施、劳动组织、物资材料等内容。
二、接到巷道开窝通知单后,要根据开窝位置及设计巷道施工长度及时给机电科、生产科下发风机安装通知单,并在井下给定风机安装位置。风机安好后,通风工区要及时将风筒接到开窝地点,掘进过程中要及时延接风筒。
三、在接到巷道透窝通知单后,通风工区要及时编制透窝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巷道透窝后,要及时按调整系统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并将该巷道中的所有风袋一次性回收到井上或另一施工地点,机电部门要将该头风机回至井上检修备用。
四、在回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随着工作面的推进,通风工区要及时回收工作面两道的防尘水管及设施,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前,通风部门要提前编制好密闭措施。回采面一旦回采完毕,生产科要及时安排回收所有材料和设备,通风工区应尽快对已采面进行永久密闭。
五、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自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汇报。
六、对便携式瓦检仪、瓦斯遥测仪要定期用气样校正,确保仪器反应灵敏、准确。
七、矿井各种通风图纸、报表,要及时上报。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
三、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的系统不合理、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四、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老塘风,严禁出现串联风中的“并─串”或“串─并”形式的二次串联风。
五、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一次串联风,同一采区内一次串联风不得超过一处。
进入串联风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在串联风流中,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六、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无法形成通风系统的通过制订专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局扇供风,但必须实施“三专二闭锁”或“双局扇双电源”,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七、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道或主要回风道中。
八、矿井及各地点所需风量,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九、全矿井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重点区域经常测定。对供风量不足地点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确保合理供风。
十、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十一、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风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十二、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备查,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十三、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检查矿井主扇的运转情况、反风设施、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一、巷道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通风设计说明书,对局扇的型号、风筒直径的大小、局扇的安装位置、通风系统情况予以说明。
二、局部扇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完好性鉴定。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5.5KW(含5.5KW)以上的局扇要配消音器(低噪音局扇除外)。
三、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底板高度大于0.3米,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现象。
四、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迎头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7米,岩巷不大于10米。
五、局扇与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六、低瓦斯矿井中的局扇应采用与采煤面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在高瓦斯区域应执行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七、掘进工作面局扇无特殊情况不得停风。因检修等原因停电停风时,必须经矿调度室批准,并通知通风部门,停风区域必须停电、撤人、设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且局扇供风巷道中无瓦斯积聚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随意或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严肃处理。
八、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头供风,不准同时向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禁止风筒轮回拖动供风。严禁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中开窝掘进其它巷道。
九、风筒出口风量要满足掘进工作面要求,不小于40m3/分。并保证整个巷道有害气体不超限,巷道中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十、风筒质量要求。
1、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
2、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3、无反接头,软质风筒要反压边。
4、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5、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6、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十一、混合式通风必须将设计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十二、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设计施工。巷道掘进开窝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由技术科下发开窝通知单,通风工区接到开窝通知单后,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下发局扇安装通知单,并做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
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一、人员配备
1、瓦检员必须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一年以上,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煤矿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瓦检员的配备必须满足井下安全生产的需要,实行定面定人,并配有足够的替班人员及巡回检查人员。
二、瓦斯等级划分标准
1、我矿为低瓦斯矿井,如矿井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时,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2、绝对涌出量大于3m3/分的采煤面以及绝对涌出量大于0.6m3/分的掘进面,一律按高沼气工作面管理。
3、瓦斯异常的工作面一律按高沼气工作面管理。
三、瓦斯检查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各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4、进入串联工作面、机电硐室和其它硐室的风流。
5、密闭、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和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7、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临时安排检查的地点。
8、井下动焊地点。
9、高瓦斯区域煤仓放煤口回风侧。
四、各点检查次数要求
1、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和采区进风流中测风站每旬检查一次,由测风员执行。
2、进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3、炸药库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4、盲巷、密闭墙内外和各高冒点,每旬由救护队负责检查一次。内容有沼气、二氧化碳、氧气、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及盲巷内支护情况等。
5、采掘面进回风道中长度超过3m的在用硐室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6、采区回风道、各水平回风道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7、低瓦斯矿井的低瓦斯采掘面每班巡回检查两次;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采掘面每班巡回检查三次。由瓦检员执行。
8、临时停头的采掘面、备用回采面每班巡回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9、煤巷、半煤巷、高冒点每班检查两次,由瓦检员执行。
10、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五、采煤面应检查六个点
1、距采煤面切眼10米处的进风流中。
2、采煤面下部。
3、采煤面中部。
4、采煤面上隅角。
5、距采煤面切眼10米处的回风流中。
6、采煤面回风流进入采区回风巷前10-15米处的风流中。
六、掘进工作面应检查如下几个点
1、掘进面离迎头20cm处风流中。
2、离掘进面50-100m处的风流中。
3、掘进回风巷离三角门10-15m处的回风流中。
4、局扇及其开关附近。
5、串联通风的掘进面应在局扇前15-20m处进风流中增加一个检查点。
6、掘进回风巷中的各种硐室、电机、高冒点及其电机开关附近的风流中。
七、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在检查瓦斯时,必须严格按《瓦检员操作规程》要求执行,每个测点连续测定三次,取其中最大值作为测点的瓦斯浓度。
2、瓦检员按巡回顺序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牌和原始记录上。检查结果要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如遇浓度超限,要根据超限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作业或撤人或断电,进行处理。
3、坚持班中汇报制度。每一巡回检查15分钟后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4、矿长、总工程师、技术员以及采掘、通风区队长、班长、放炮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5、井下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采用永久密闭。
6、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应与工作面切顶线掐齐,或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出现瓦斯积聚。
7、通风值班员必须根据瓦检员检查汇报情况,做好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在次日早晨8:00前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通风部门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8、矿长或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矿长、总工程师指定生产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签,不得出现无审阅、过期审阅及加盖印章现象。
9、瓦斯日报一式二份。一份送矿调度室,一份留通风工区存档。
10、瓦斯超限排放,按《瓦斯排放管理规定》执行。
11、每年进行一次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2、瓦斯监测,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2、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
4、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点位置。
5、明确停电范围。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
8、在计划排放瓦斯时,必须派救护队员配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检查排放巷道内气体、支护、积水等情况。然后根据检查提供的实际情况,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
1、矿总工程师对排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措施的审批、贯彻、指挥和组织排放工作。
2、通风科(区)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写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执行。
3、机电科负责配电点、采区变电所的断送电工作。
4、矿调度室负协调责任,负责有关生产部门停头、撤人到指定地点、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点设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排放措施的现场监督,对措施不落实或违章排放必须责成停止,关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必须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非紧急排放时,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下风侧5米左右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
2、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的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都必须停工撤人。在工作面进出口及与排放瓦斯区域相通的道口,都必须指定人员设立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3、被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实施。
6、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经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同意后方准开始排放瓦斯。
7、排放结束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氧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风流中气体浓度无特殊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8、独头巷道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然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宣布排放结束,撤消警戒,恢复正常工作。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突出“一通三防”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位置,落实矿井“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管理责任,切实搞好“一通三防”专项治理工作,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上级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针对沛城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沛城矿综合防尘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组织:
矿成立综合防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担任。
组 员:由安监站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技术、生产、机电、通风等有关同志担任。
办公室设在技术科,通风采煤主任工程师任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管理办法:
㈠、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由矿长总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由总工负责,专项工作落实计划的制定由分管矿长负责,技术科抓好综合防尘工作的组织、协调,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执行。
2、明确各单位分管综合防尘的付区长、主抓本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
3、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全力支持分管综合防尘付区长的工作。行政正职必须根据单位综合防尘的需要,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支持分管付区长落实综合防尘制度;支部书记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开展综合防尘专项教育,努力提高全员对综合防尘工作的意识,端正态度,自觉搞好综合防尘。
4、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分管煤尘专业人员必须对照标准,加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专项管理,积极开展活动,消除煤尘隐患。
5、机电科、通风工区负责保证防尘水稳定,防尘三通、闸阀等防尘设施安装,经验收后签字交接,谁使用谁管理。
㈡、明确区域,狠抓落实。
根据生产布局及综合防尘条件划分防尘区域:
1、采煤单位:工作面及距工作面30米的进回风道,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
2、掘进单位:距工作面迎头30米内及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溜子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溜子头前、后各10米;上、下山掘进、溜煤的包括转载点前、后各10米。
3、机电科: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非采、掘单位管理的电缆、2寸以上(含2寸)管道及临时变电所设施、设备等。
4、运输工区:架空线及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390井底车场、-390、-600主要运输大巷防尘水幕的管理和使用,二、三水平主、副下山及上、下山车场。
5、溜子队:属溜子队管理的溜煤上山、煤仓上口及转载点前、后各20米,溜子转载水幕及溜子头前、后各10米,老虎口接车点进、回风流水幕及接车点前后各20米,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管线等。
6、通风工区:总回风巷、中央集中上山、-390、-600回风上山,全矿所有隔爆袋,全矿采、掘、机、运单位责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的防尘。
㈢、明确目标,保证实效。
无水不作业,消除干燥及煤尘飞扬、杜绝出现煤尘堆积。
三、防尘系统和设施
1、井下防尘用水,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其中东翼二水平采用东五采区灰岩水,西翼一水平采用地面水,二、三水平采用井底车场静压水池水,井下水源需经净化处理。地面走廊用动压供水防尘。
2、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其中主要大巷要铺设φ100mm管路,采区上下山要铺设φ50mm管路,采掘面等其它分支巷道铺设φ25mm管路。防尘管路必须到达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转载点。
3、主要运输道、主要回风道、上下山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要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两道、掘进工作面每隔30米、溜子头10米范围内,安装隔爆水棚的地点都要设三通阀门。
4、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炸药库附近要设三通阀门。
5、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两道的防尘铁管,必须达到距迎头或切眼上下出口不大于30m处,管路末端要安装水针,并有不少于30m的洒水软管,回采工作面内用软管跟面推进洒水。
6、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头,喷头安装的高度、位置以能覆盖转载点扬起的煤尘、不湿电机为准。采掘面溜子头喷头阀门安在溜子开关附近,由溜子司机开关阀门。
7、采煤面两道、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装煤点下风侧要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处于正常喷雾状态。采区进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可根据日常产尘情况而定,产量大时可设置自动喷雾。
四、防尘制度
1、防尘责任区域的划分,按照《“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规定》执行。
2、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由生产单位防尘员对采煤面及距切眼30m范围内的进回风巷、距掘进迎头30m范围内的巷壁洒水,保持巷道无积尘。
3、凡属通风专职防尘人员清尘的巷道,必须认真执行“二、五、十五”冲尘洒水制度。即回采面切眼30m以外的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至少每两天洒水一次;采区石门、上下山运输机道及岩巷掘进头30m以外的巷道,至少5天冲冼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斜井以及其它通风行人巷道至少15天冲冼一次;个别易产尘地点必须每天洒水一次。
4、凡采高大于1.3m,煤层内在水份含量低于4%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执行煤层注水。如因地质构造复杂、残采等原因不能进行注水的,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井下以下地点要设立隔爆水棚。
⑴、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水平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⑵、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⑶、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⑸、煤层掘进巷道。
⑹、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
⑺、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水棚安设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
6、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半月必须对全矿井下产尘地点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一次;每月测尘点次不低于应测点次的90%,粉尘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7、采掘头面必须编制“防尘措施设计”,经通风科(区)生产单位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阅,与采掘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执行。
五、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确定每小班的专职防尘员,制定综合防尘措施,上报综合防尘办公室并张贴上墙,否则,罚该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
2、坚持“二、五、十五”防尘制度,即:采煤工作面距煤壁30m以外的进、回风道,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m以外的巷道,每两天洒水冲洗一次;采区巷道、上下山每5天洒水冲洗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上、下山用其它通风、行人巷道每15天洒水冲洗一次。认真落实对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上、下山及主要大巷全断面洒水灭尘、清尘,否则罚责任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3、各单位认真做好井下“8、18、28”矿防尘日活动,凡未开展活动的,罚单位500元。
4、严格落实采掘湿式打眼或干打外喷,但干打外喷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班。否则,罚责任单位600元并加罚生产单位分管付区长每次50元,当班防尘员、当班带班区长各50元。
5、积极开展煤体注水工作,每个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注水,否则罚通风工区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6、严格落实“开机开水”制度,正常情况下溜子转载、上、下山转载、老虎口接车,主要斜巷提升时必须及时打开灭尘水幕,否则,每人次罚30元。
7、采掘生产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出货时洒水,否则对当班专职放炮员、防尘员各罚30元,无防尘员罚当班班长50元,并罚当班瓦检员50元。
8、在作业过程中,凡出现煤尘飞扬,存在浮尘现象的,按区域范围,对责任单位当班付区长及当班防尘员,班长各罚50元,对岗位作业人员罚款50元;凡出现煤尘堆积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岗位作业人员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井下防尘用设施即一寸防尘管路、三通、阀门、隔爆棚、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及溜子头、溜煤小眼下口喷雾,水炮泥水针等由通风工区安装;2寸(含2寸)以上管路由机电科安装,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安全、生产、通风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管理、正常使用。
10、机电科和通风工区要及时安设防尘管路设施,按标准安装三通阀门及喷头等,少安一个三通阀或设施等罚款50元,个数增加,罚款增加。
11、加强管路检查,保证管路供水正常,因管路漏水、阻塞不畅等原因,未及时处理影响防尘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12、加强责任区内防尘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综合防尘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防尘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风工区修复,更换材料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属保管不好、被偷盗的及人为损坏的,按设施2倍价格兑现处罚,经查实到人的,除加倍赔偿外,另加罚100----300元。
六、绩效考核:
1、活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综合防尘专项检查、评分,按月度积分评出前2名和最差1名,对单位分管付区长分别给予100元的奖罚。
2、每月评出优秀专职防尘员2名,最差专职防尘员1名,分别给予50元的奖罚。
3、各单位综合防尘绩效纳入《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上水平竞赛活动》考核,每季度评比一次,评出优胜单位2名;第一名奖500元,第2名奖300元,评出最差一名罚500元。
4、季度公司检查验收,综合防尘达甲级,个人全面完成管理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单位分管付区长各奖100元。
5、凡公司验收检查出问题每一条罚责任单位100元,隐患每一条罚责任单位500元。
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施
1、井下消防管路要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门口。
2、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品种及数量由矿长确定。
3、每一采煤工作面及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少装备两台灭火器。其它地点灭火器配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健全消防器材检查制度。由矿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矿长应签阅检查记录,检查间隔不超过一个月。失效、失修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
二、防火措施
1、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尽量不要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4、井下电缆必须为不延燃型,电器设备必须确保防爆、隔爆性能。
5、井底车场、井筒、主要绞车房、机电硐室、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炸药、雷管的选择,炮眼的深度及封堵长度、质量,放炮器的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三、自然发火的防治
1、我矿属自然发火矿井,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2、在进行开采设计时,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形式。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必须留设煤柱,煤柱宽度的设计要符合防火要求。
3、采煤面回采结束后至多一个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密闭,因回收材料不及时,造成不能封闭的,要追究矿生产科及影响单位责任。如因通风工区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追究通风区长的责任。
4、必须搞好全矿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旬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防火墙内外、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高冒点及总工程师指定的其他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氧气、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温、水温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观测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预测预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签阅,通风工区备案。
5、对高冒点要实行挂牌编号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预测预报。观测要求同4,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四、灭火措施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和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引导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灭火救灾时的通风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决定,未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必须先撤出原进风侧人员。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3、在抢救人员灭火及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流变化,严防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
4、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火区,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封闭顺序应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5、接火警后,矿要根据情况,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一、瓦斯探头的位置及设置
1、低瓦斯矿井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米处安设瓦斯探头。瓦斯报警点:1%;断电点: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m处、距采区回风巷10~15m处各安装一台瓦斯探头。第一台探头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与低瓦斯回采面相同;第二台探头报警点为1.5%、断电点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回采面采用串联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断电点为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离迎头距离:煤巷小于30m,半煤岩巷小于50m,岩巷小于80m。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应在该面局扇前3~5m处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以及断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0.3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0.2m。
二、监测系统信息管理
1、监测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电脑显示器所显示的信息,记录系统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接到报警、断电信号后,要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室和矿调度室。
2、监测值班班长必须对监测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送通风区长指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3、监测日报应每天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数据、安装位置、主机、动力开关安设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通风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回收工作。在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须将井下部分或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5、监测装置的井下部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探头的移设由当班瓦检员负责。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
6、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每月初通风工区必须填制《矿井监测系统图》,报矿调度室及总工程师各一份。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
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派人施工。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风部门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
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
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规定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和通风部门;贯通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通风部门下达透窝通知单。
2、生产和通风部门必须分别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拖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别报送矿调度室、安全部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4、临近透窝时,相向或垂直贯通的巷道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头停工撤人,保持通风。
5、临近透窝时,每次放炮,都必须对透窝点两侧巷道气体进行检查,只有在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放炮。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并在入口处设专人警戒。
6、贯通老塘老巷时,在距贯通点5米净煤柱时,打超前钻孔探明老塘内的瓦斯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瓦斯浓度超过1%时禁止放炮。
7、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进行贯通工作时,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8、贯通前系统内所有设施必须提前到位。确保贯通后能立即投入使用。
9、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只有在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0、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设警戒。
11、通风部门要做好贯通措施的实施记录备查。
二、盲巷管理制度
1、盲巷范围的划分,属下列情况之一均为盲巷。
⑴、井下长度超过6米,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
⑵、密闭墙、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超过6米的巷道。
⑶、非全负压通风巷道长度超过3米,而又不通风的巷道。
⑷、全负压通风巷道由于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阻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未及时修复,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巷道。
2、对盲道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⑴、要从设计上、施工中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⑵、与生产无关的报废盲巷或旧巷,必须及时充填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
⑶、临时停工的地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⑷、长期停工的独头巷道内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氧浓度低于18%,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长期不用的盲巷必须在检查后24小时内密闭完毕。
⑸、所有盲巷由救护队员配用氧气呼吸器定期进行检查,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栅栏、密闭的质量、密闭内外气体成份(CH4、CO2、CO、O2)、温度等进行检测和分析,救护队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并抄报通风工区。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⑹、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护、拆除,均由通风部门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和密闭。栅栏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及时撤出,严禁在栅栏内外堆放设备、材料及杂物。
⑺、已密闭的盲巷、密闭前必须打栅栏,挂检查记录牌;设置栅栏的盲巷要挂警标牌和检查记录牌。除配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员处,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栅栏内。
⑻、所有盲巷必须做到四断:即断轨道、断架线、断电缆、断管路。
⑼、盲巷要恢复作业时,必须首先由救护队探明情况,根据内部各种气体浓度大小,制定启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⑽、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或盲巷管理台帐,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盲巷的位置。自然消失的盲巷应及时在登记卡或台帐中予以注销。
有关通防的机电管理规定
一、矿井主扇及备用主扇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确保主扇运行正常;备用主扇能随时投入运行。抽风机房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二、矿长每季度组织通风、机电等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完好,能满足随时反风的要求。
三、机电部门在对运转主扇和备用主扇进行调换时,应预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
四、井下局扇全部实行风电闭锁。局扇的安装由机电科负责;局扇位置由通风工区给定;日常使用、维护、移动位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风电闭锁,不得随意停风。
五、机电要按规定组织对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不产生引爆火源。电缆连接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六、机电部门要搞好矿灯的日常检修,消灭矿灯失爆现象,严禁任何人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检修。
七、瓦斯监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失爆设备禁止下井,监测人员严禁违章操作。
八、煤体注水钻机、注水泵及汽雾阻化泵在下井前,必须经全面检修,不得有失爆现象。通风工区维护员应按机电设备管理要求对这些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确保设备完好、不漏电、不失爆。
九、机电部门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漏试验时,每天要定时定点试验,试验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并通知有通风设备的单位及时复电开动局扇,防止头面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徐州市沛城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