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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为什么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

作者:佚名 2010-05-29 19:31 来源:不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是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及其验收要求的规定。它和第二十六条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建设项目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和设计人要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任;一旦有了很好的安全设施的设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批准后,并不意味着能够自动地成为现实的安全设施。设计只是为实施拟建工程项目的生产过程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还必须通过实际的施工活动,把静态设计方案落实为现实的安全设施。因此,施工单位能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于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能否真正起到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就是说,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无论何种原因,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个法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如果施工单位自行变更和调整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或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自行取消的,行为人都应负法律责任。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工管理:1、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2、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代清楚,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布置,并有相应的施工安排布置记录;加强施工全过程安全设施质量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加强监理对安全设施的施工监理。其检查次数一般为: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施工的,一年不少于两次;总工期在半年以内的,根据工程项目的关键期或关键部位进行,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都需要做好施工中间检查记录;工程完成后,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单位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鉴于安全设施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极端重要性,必须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为此,必须明确工程质量的负责主体。正象2001年3月李岚清副总理明确指出的那样:“相当一个时期以来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处置当事人和领导人领导责任时,往往那些审批签过字的人逃之夭夭,逍遥法外。今后必须依法严究执法审批者的责任。例如,有些建筑的火灾重要原因是由于违反消防标准,发生火灾时就要追究对其消防标准审批签过字的人,未经审查的也要追究其不执法的渎职责任;对制售假药的厂,就要追究登记、开厂许证的审批签字者的责任,虽未经审批而在其辖区内不闻不问,亦要追究其渎职责任。总之,有权就要负责,必须改变有权无责的现象,各个方面都要建立权责追究制,才能督促各个方面切实负起责任来。如果这方面规定尚不完善,拟应制定具体法规。”因此,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根据有权就要负责的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这一条规定包含着有两层意思:其一是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方可验收。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具体施工单位的技术素质;其二是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的后果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对因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如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入生产和使用、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是对建设项目质量的一次全面检查和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这对于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保障其投入生产使用后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其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第二十七条还明确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即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安全设施的标准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不能予以验收通过。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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