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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有限公司XX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佚名 2010-05-29 22:32 来源:本站原创


XX省XXXXXX有限公司XXX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篇

二OO七•八

目 录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 4
一、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
1 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5
2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
3 总工程师安全责任制 6
4 副矿长(生产)安全责任制 7
5 副矿长(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8
6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9
二、区队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1 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2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3 机电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4 机电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5 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3
6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4
7 通风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5
三、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16
1 企管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16
2 生产管理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16
3 生产调度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17
4 财劳部(工资)业务保安责任制 18
5 财劳部(财务)业务保安责任制 18
6 地质测量业务保安责任制 19
7 机电业务保安责任制 20
8 安监业务保安责任制 21
9 安检业务保安责任制 21
10 保安岗位责任制 22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1 采掘队跟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2 采、掘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3
3 机电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4
4 锅炉房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4
5 水泵房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5
6 巷道维护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5
7 机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5
8 压风机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6
9 变电所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6
10 绞车(房)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6
11 运输队机车充电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7
12 矿灯房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7
13 通风队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8
14 瓦斯抽放队(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8
15 钻机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9
五、特殊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30
1 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0
2 安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3 炸药库岗位工安全责任制 31
4 变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2
5 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2
6 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7 主扇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4
8 锅炉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4
9 压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5
10 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5
11 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6
12 信号工、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6
13 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7
14 绳检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7
15 防爆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8
16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8
17 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9
18 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9
19 巷道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0
20 矿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0
21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1
22 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2
23 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制度 44
一、“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44
第一章 总 则 44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45
第三章 通风系统 49
第四章  局部通风 50
第五章  瓦斯检查与管理 52
第六章  排放瓦斯 54
第八章  安全监测 57
第九章 通风设施 59
第十章  综合防尘 60
第十一章  防灭火 62
第十二章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63
第十三章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64
第十四章 附 则 64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65
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74
四、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81
第一章 总 则 81
五、“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96
1 瓦斯检查及管理制度 96
2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97
3、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9
4、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00
5、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01
6、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02
7、防灭火管理制度 104
8、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05
9、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06
六、“一通三防”管理处罚规定 107
七、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10
八、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11
九、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12
十、通风管理制度 115
1 通风系统检查分析管理制度 115
2 通风设施安设与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15
3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16
4 瓦检员管理制度 116
1 巡回瓦检员管理制度 116
2 跟班瓦检员管理制度 117
3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17
5 综合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18
6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119
7 班前会及周二安全学习制度 120
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21
9 反“三违”制度 122
10 专业会议制度 123
11 井口检身制度 125
12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25
13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26
14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27
15 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127
16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32
17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35
18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41
19 采区主要通风机因故停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144
十一、消防与火工品管理制度 146
1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46
2 要害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146
3 火工品管理制度 147
4 炸药库管理制度 147
5 火工品装卸运输制度 148
6 火工品库防火警卫制度 148
7 火工品管理奖罚制度 149
8 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149
9 火工品贮存保管制度 150
10 雷管全电阻、编号制度 150
11 雷管导通室的设室 151
12 消防业务工作标准 151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法人对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全面责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
二、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法律法规、条例、文件。
三、审定矿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以及设备、材料等的投入计划
四、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五、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六、承担重大灾害性事故抢险指挥工作。
七、负责审查矿井灾害性预防措施
八、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次。


2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对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向董事会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安全法规、以及董事会对安全生产的文件、决议;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措施
三、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供应计划
四、组织编制矿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以及安全设备、材料等的投入计划
五、负责贯彻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季主持研究一次“一通三防”工作,并在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
六、负责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每季进行一次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九、每月组织一次井下、地面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十、凡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立即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防止事故扩大,并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再发生的防范措施。
十、组织制定并检查督促各级干部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一、负责抓好员工安全技术培训,质量标准化等安全基础工作。
十二、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安全工作。
十三、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
十四、对干部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并决定进行奖励和惩罚。
十五、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2次。

3 总工程师安全责任制
一、总工程师对矿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及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安排落实。
二、协助矿长贯彻上级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决定和规定。
三、负责组织制定防治顶板、瓦斯、煤尘、水、火、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法人批准。每季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制定补充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和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四、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分析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五、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防止瓦斯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审查,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灾害预防措施,对确保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抢险处理。
六、负责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或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组织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组织复审,并对作业规程、措施编制质量负责。
八、负责对救护队业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九、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十、负责主持对技术标准、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制定修改、审批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十一、严格考核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并提出奖励和惩罚意见。
十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法人、矿长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十三、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8次。

4 副矿长(生产)安全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配合矿长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主持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兑现。
三、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并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落实顶板管理措施,改进顶板管理工作。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四、经常深入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解决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
五、负责组织制定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六、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措施、方案的实施。
七、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八、抓好分管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工作。
九、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配合总工程师搞好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实施。
十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


5 副矿长(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安全综合管理责任。
二、参与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
三、监督检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负责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参加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会议,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图纸等,参与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分析、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重点。
五、监督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安全技措工程进度,制定并执行安全奖惩制度。
六、参与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参加审定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贯彻实施。
八、经常深入现场,排查隐患,狠反“三违”,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追查分析“三违”现象及各类安全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九、对群监协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十、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负监督检查责任。
十一、负责矿安检队伍的管理、安全监察人员的思想和政治教育、业务学习,调度安全情况,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
十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

6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抓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定、决定的宣传、贯彻、执行。
二、参加矿务会,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参与制定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四、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五、参加安全办公会,负责检查督促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对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
七、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负责依法维护矿员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组织员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九、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分或奖励建议。
十、搞好矿区治安、地面交通、消防等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工会抓好群监协管网站的工作。
十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3次。

二、区队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组织职工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兑现。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负第一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方面的制度、规定和措施。
四、负责抓好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工作。
五、负责抓好采煤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和所辖范围的文明生产。
六、负责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支架管理。加强检查维护,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七、负责组织召开班前会和每周二的安全活动。
八、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等专题会及安全办公会,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隐患负责整改。
九、按《矿事故追查分析处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配合安监、职教等部门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互保能力。
十、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2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抓好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兑现。
三、对本队管辖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制度、规定和措施。
四、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工作。
五、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和所辖范围的文明生产。
六、负责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机电、运输工作,加强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杜绝电气失爆。
七、负责抓好班前会和每周二的安全活动。
八、参加每天的生产调度会、每周的生产总结会、安全质量检查汇报会和每月的安全办公会以及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等专业会,并对会议安排的工作进行落实兑现。
九、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配合安监、职教等部门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3 机电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四、负责管好用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备及大型固定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搞好安全供电。
五、负责抓好管辖范围内的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工作。
六、负责抓好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七、负责抓好管辖范围内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管辖区域内的文明生产。
八、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九、负责组织本区安全事故的追查分析,找出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负责管好用好所辖范围内的提升、运输设备及安全防护,确保运行安全。
十一、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及矿灯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及矿灯失爆。
十二、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按要求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整改。
十三、负责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和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
十四、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

4 机电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队技术管理工作。在机电副总的指导下,负责抓好队机电技术业务工作,对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二、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解决队机电设备运行上存在的技术疑难,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队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执行情况不断补充、完善。
五、深入现场,了解现场情况,检查队范围内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定期提出队范围内的设备预防性检修计划,组织有关人员提前制定方案,编制措施,并落实兑现。
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要求抓好四大技术测定工作,并进行计算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经常了解各种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隐患,督促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完善。
九、做好本队内各类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协助业务部门、安检部门分析重大机电事故,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定期检修和定期试验工作,抓好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抓好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并根据标准要求逐项逐条落实整改。
十二、发现机电设备运行上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及时向机电副总汇报,并协同解决。

5 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队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四、负责管好用好管辖范围内的提升、运输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确保安全运行。
五、负责搞好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管辖区域内的文明生产。
六、负责抓好管辖范围内的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工作。
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风水管路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供风、供水。
八、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九、负责组织本区安全事故的追查分析,找出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按要求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整改。
十一、负责抓好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和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
十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

6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队安全生产和矿井“一通三防”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与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工作计划
四、定期分析通风系统状况、风量分配情况、负责通风系统的调整、通风设施的构筑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合理。
五、负责搞好“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及现场管理工作。
六、负责抓好通风质量标准化,提高“一通三防”工程质量。
七、负责抓好“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特别是瓦检员的劳动纪律,增强其责任心。
八、负责抓好瓦斯监测、瓦斯排放等工作。
九、加强“一通三防”安全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确保其准确、灵敏、可靠。
十、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四位一体”的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设计
十一、负责抽放队的业务管理工作。
十二、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十三、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十四、参加“一通三防”专业会和“防突”专业会,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
十五、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7 通风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安全法规及有关指令和文件,学习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
二、勤于钻研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进行技术攻关。
三、负责通风技术工作,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认真编制各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搞好有关设计
四、认真收集通风资料,定期分析、总结经验。
五、负责搞好每周安全活动日,组织全区员工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通风技术知识,努力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思想意识。
六、除全面搞好通风技术外,还应侧重管好自己分管工种的技术工作,熟悉掌握分管工作的技术要领,深入井下了解现场情况,认真搞好本工种的工程设计,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措施的现场兑现。
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知识教育,配合职教站搞好员工的培训工作。
八、参加队干部24小时轮流值班,负责管理当班通风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九、掌握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系统时,提前制定调风方案。确保通风系统可靠,风量分配合理。
十、负责抽放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报表,编制各类图纸,填写管理牌板,检查各类台帐记录。

三、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1 企管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
二、经审核各单位的物、材料计划,组织合格的备品配件供应,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三、参与各单位的安全质量绩效考核。
四、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管理专题会和安全办公会。
五、负责环保、计量、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修定与完善企业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2 生产管理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
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搞好采区设计,绘制施工图,安排好采掘接续。
三、负责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的复审,保证其质量,并抓好现场落实。
四、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督促各采掘队解决业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问题。
五、负责编制矿井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深入现场,提出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计划方案,方案通过后,负责监督实施。
七、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矿井重大工程设计的编制。作业规程的会审。
八、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每月一次的事故隐患排查、顶板管理专题会、“一通三防”专题会,机电运输专题会、安全办公会。
九、搞好矿压观测,收集整理矿压显现、采煤工艺参数、支护等基础资料,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指导、督促队搞好顶板管理、支护管理和火工品管理。
十、负责组织采掘工程质量验收及资料准备工作,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
十一、掌握通风、运输、提升、供电各系统情况,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方案。
十二、负责技术责任事故的分析追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十三、对支护材料 的加工进行质量检查,根据不同的岩性选择安全的支护方式和形式。
十四、积极组织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材料,提高矿井科技含量。
十五、参与各类事故的排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3 生产调度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二、负责矿日常安全生产的协调和调度指挥,随时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协助有关领导抓好日常工作。
三、负责接收和传达矿领导和地方政府调度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和布置的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组织生产调度会,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对会议安排的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不按期完成的单位组织分析追查原因,拿出处理意见。
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要求,做好重大事故的调度处理工作。
六、深入现场,熟悉了解矿井的通风系统和生产系统,正确及时地安排、指挥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隐患。
七、对危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解决。
八、参加各类生产事故的分析,追查和处理。
九、负责向上级调度部门和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 财劳部(工资)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劳动力使用、劳动工资分配、劳保制度的合法合规。
二、整顿劳动组织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纳入工资、奖金考核办法。
三、负责按安全生产和定员要求,合理安排劳动力,保证安全生产对劳动力的需要。
四、负责伤、病、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上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对伤、病、亡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协助政工部门抓好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配合教培站对各要害工作进行教育和管理,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5 财劳部(财务)业务保安责任制
为了加强财务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落实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财务票据(不含支票)由报销审核员负责使用和保管;资金、支票及防盗报警器的正确使用由出纳员负责。坚持财务双人存(取)款、保卫人员押款,并加强对银行提(送)款等事项的保密工作。采取财务印鉴分别管理(部长、报销审核员分开管理)的安全措施。禁止非本室人员进入出纳室工作区域等安全制度。财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必须关闭室内窗户,并将门锁牢。
第二条: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整理归档,日常使用的会计信息资料及时入档入柜,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的安全工作。财务档案资料不准随便对外借阅,未得到单位领导的同意不能对外出具会计信息资料,严守秘密,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主办会计负责微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微机及机房卫生、防火、防潮、防盗及会计电算化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部长对安全负总责任。对违反安全管理措施及内部监督制度的内部成员,实行追究责任制。
本制度从2002年9月1日开始执行。

6 地质测量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国家技术政策。
二、负责全矿生产、建设、施工的各种测绘工作。
三、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负责抓好矿井防治水工作和雨季“三防”工作。
四、负责矿区小煤窑调查,随时掌握矿井范围内的小煤窑分布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地方政府进行处理。
五、负责掘进工作的地质编录,预报采掘工作面周围的开采、煤柱、构造、水文等情况,按规定下达贯透通知书,提供贯通、揭煤的地质预想剖面。
六、开展瓦斯地质工作,摸清矿井突出和瓦斯赋存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
七、及时标注防突控制点,填绘采掘交换图;负责按规定留设各种保安煤柱。
八、搞好“三量”与储量管理,搞好业务保安。

7 机电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的安全业务指导。
二、指导和检查全矿的供电安全,督促各单位正确使用好安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继电保护设施,并负责联系试验和校核。
三、督促各单位搞好三大保护,使其达到齐全、可靠、安全运行。
四、督促各单位搞好季节性的防排水、防雷电、防冻等机电工作,并使其达到安全可靠运行。
五、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机电运输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要害部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督促各单位认真实施并做好各种记录。
六、搞好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消灭失爆,井下供电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十不准”要求。
七、督促各单位加强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九、参与机电、运输事故追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十、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每月一次的的安全办公会,定期组织机电、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十一、负责组织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
十二、协助教培站抓好机电、运输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十三、负责机电设备检查验收工作,抓好机电设备的防爆检查关、入井关及安装验收关。

8 安监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指令及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二、参与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并根据会议内容整理下发会议纪要。
四、对安全技措工程的进度、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对重大不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六、参与重大事故的抢救,负责组织追查各类事故,及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七、协同职教部门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八、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配合工会指导群众安全检查网活动的开展。并受理他们提出的有关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十、负责按有关规定对矿各单位进行安全奖罚。对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并对排查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和上报。
十二、负责对安检队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9 安检业务保安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决定、条例、文件、执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全矿井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通报隐患排查和整改结果。
三、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
四、参与矿每周一次的安全质量检查和每月一次的事故隐患排查,整理检查资料和排查结果,分类汇总后报送分管领导及有关单位,并监督整改落实。
五、组织或参与事故分析处理,根据事故不同性质、类别写出事故报告或通报。
六、对“三违”人员提出处罚意见。

10 保安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全矿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守卫,防止反革命破坏活动、防止盗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
2、负责经济民警队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重要目标的守卫措施。
3、做好预防工作,加强训回防范,发现案情及时汇报,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保护好现场。
4、了解重要物资的性能,做好押运工作。
5、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维护好矿区的治安秩序。
6、负责加强公共复杂场所,家属区的巡回防范,防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
7、做好各类资料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严禁酒后上岗。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采掘队跟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跟班队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负责抓好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兑现,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严禁违章指挥。
三、负责现场的安全隐患巡查,对当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报并积极处理。
四、负责抓好工作范围内的通风设施、火工品、斜坡提升及机电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督促本班职工持证上岗。
六、负责抓好本班的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
七、配合安检员和瓦检员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八、做好现场交接班,坚持“一班三汇报”。
九、负责组织本班人员参加各种安全学习与活动。

2 采、掘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班组长对当班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抓好当班所辖范围内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兑现,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负责现场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先汇报后并积极组织处理,如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负责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四、严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严禁偷工减料。
五、负责管好用好工作范围内的通风设施、火工品、提升运输及机电设备。
六、抓好本班组岗位工种的持证上岗。
七、配合安检员和瓦检员抓好本班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八、抓好本班组 所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
九、协助跟班队长做好现场交接班,坚持“一班三汇报”。
十、组织本班组人员参加各种安全学习活动。

3 机电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必须熟悉业务范围内高低压系统供电状况。
二、随时掌握供电系统负荷变化情况,做好负荷调整工作。
三、要有超前意识,准备好易损易坏配件。
四、负责本队的人身工作安全及管辖范围内设备运行安全。
五、严格本班人员管理,杜绝“三违”现象。
六、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及停送电操作规程
七、每周组织一次本班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并做好记录。
八、加强设备的巡视检查工作,提出检修计划、人员组织等工作。
九、对供电系统出现的事故、机电人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4 锅炉房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班长是锅炉房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赋有监督、检查“三违”行为的职责;
二、做到自己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三、熟悉锅炉的工作原理,随时检查锅炉的运行情况。
四、统计分析锅炉供气时间与耗煤量的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耗煤量,节约能耗是法律赋予义务;
五、协助、监督当班司机对煤及其他材料的管理、防止外偷内盗。
六、加强内部管理,原煤堆放应合理整洁。
七、负责和参与锅炉的维修保养工作,能够单独排除一般性故障。
八、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机电值班室机电分管领导汇报。
九、负责本班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5 水泵房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检查“三违”,发现后给予处理。
二、做到自己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三、熟悉水泵的性能和工作原理,了解各电气设备性能。
四、熟悉泵房内的供电系统图,能够排除简单的故障。
五、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值班室和分管领导汇报。
六、负责打扫室内(硐室)设备卫生,并督促各小班人员保持。
七、随时检查各种记录,掌握每小班抽水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
八、负责本班组人员的班次安排,不能出现无人上班和空岗情况。

6 巷道维护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检查“三违”,发现后给予处理。
二、做到自己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三、熟悉整套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
四、做好每次检修记录。
五、增加日常维护力度,确保本系统安全、正常的生产。
六、负责本班人员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现无人上班和空岗情况。
7 机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检查“三违”,发现后给予处理。
二、做到自己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三、熟悉掌握所管范围内的设备性能、工作原理。
四、加大对各主要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的力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五、对常用及易损坏部件,负责提前计划和加工工作,以备急需。
六、负责本班人员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现无人上班和空岗情况。
七、做好每次维修记录,尤其大型维修,加强本班人员的技术交流,提高整体维修水平。

8 压风机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检查“三违”,发现后给予处理。
二、做到自己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三、熟悉掌握本系统的设备性能、工作原理。
四、监督检查各当班人员的巡视次数,全面掌握供风情况,保证井下的正常生产。
五、能够排除简单故障,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值班室和上级领导汇报。
六、负责监督搞好本班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工作。
七、负责本班人员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现无人上班和空岗情况。

9 变电所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检查“三违”,发现后给予处理。
二、做到自己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三、熟悉本变电所的供电示意图,熟知各电气设备的设备性能。
四、能够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小故障。
五、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值班室和分管领导汇报。
六、负责本班组人员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现无人上班和空岗情况。
七、负责室内设备、地板以及室外卫生的清洁工作,并要求各小班人员保持。
八、随时翻查各种记录本,监督当班人员将记录记清楚、准确。

10 绞车(房)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检查“三违”,发现后给予处理。
二、做到自己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三、必须熟练掌握本提升系统各电气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原理。
四、能够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小故障。
五、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值班室和分管领导汇报。
六、负责本班组人员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现无人上班和空岗情况。
七、负责绞车房周围的工业卫生,室内的地板、玻璃以及设备卫生要监督各小班人员打扫。
八、随时翻查各种记录本,要求清楚、准确。


11 运输队机车充电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机车充电班长对本班组现场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队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组织纪律。
三、排好值班及轮休,严禁出现无人值班现象。
四、带头遵章守纪,发现“三违”行为必须及时制止。
五、加强对充电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充电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12 矿灯房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灯房班长对本班组现场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矿灯房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组织纪律。
三、加强对矿灯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矿灯完好。严禁失爆。
四、负责本班矿灯收发管理,人为原因造成矿灯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查出责任人,并报队处理。
五、收发矿灯要“二对号”,即矿灯与灯牌对号,充电架与矿灯对号。每次接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队值班室。
六、对矿灯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要作好详细的记录。
七、自觉遵章守纪,发现“三违”要及时制止。

13 通风队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班(队)长是所在班(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向本班(队)职工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布置本班(队)生产中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停风、瓦斯超限、放炮等需撤人时组织撤出本班(队)工作人员。
二、班(队)长组织职工严格按“三大规程”、安全措施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瓦检队队长对瓦斯检查和瓦斯管理工作负责,要定期对瓦检员查岗、查隐患、反“三违”。
四、密闭班班长对所施工的通风设施质量负责,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施工。若因质量问题出现安全隐患追究其责任。
五、风袋班班长要确保风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确保供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六、监测班班长,负责安全监测系统通迅完好,按规程措施安装监测设备,报警点、断电值、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灵敏可靠。井下电气设备不得失爆。
七、防尘班班长,负责责任范围内防尘设备齐全、灵敏。定期冲洗煤尘,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

14 瓦斯抽放队(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本区的统一领导下,全面管理好瓦斯抽放工作。
二、熟悉井下抽放管路系统,掌握了解各抽放地点的抽放情况。
三、调节好重点头面与其它抽放地点的抽放关系,做到突出重点,抓住一般。
四、负责现场领导各种瓦斯管路安装、回收、撤卸、整改和维护。
五、提供管路安装回收及弯头加工的加工计划及数量。
六、对抽放钻孔,连接钻孔的管路系统经常派人维护堵漏。
七、做好钻孔测压和抽放测流工作。
八、对瓦斯管路安装回收的现场安全负责。

15 钻机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队的领导下,按矿上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有关的打钻工作。
二、深入现场进行督促和落实打钻的钻孔布置兑现情况。
三、对各打钻地点进行钻开工之前的运输线路、水、电、管、线、现场环境条件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然后作好上钻的所有准备工作。
四、平时组织专人对钻机进行检修维护,备用好零配件,确保钻机处予完好状态。
五、根据矿或队的要求,严格对钻孔进尺、封孔、连管质量进行考核抽查,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
六、打钻过程中出现事故或钻进不正常时跟班随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理。
七、对所有打钻地点的现场安全负责,经常对打钻地点进行检查,有安全隐患的地点要亲指挥进行处理,确保打钻人员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施工作业。
八、负责对组织钻工现场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所有钻工的打钻技术水平。
九、对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钻场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拒绝进钻施工。


五、特殊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指挥。
二、持证上岗,熟悉掌握通风、瓦斯、煤尘及煤炭自燃的一般知识。
三、掌握所用瓦检器的结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熟悉所辖范围的通风系统、防尘洒水系统、防灭火注浆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治瓦斯措施及避灾路线,监督各系统的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或调度室。
五、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当班的安全工作重点和要采取的措施,服从值班领导的指挥和班长的工作分配。
六、严格认真的按规定检查所辖范围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度,禁止瓦斯超限作业。
七、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漏检、假检、误检。
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通风系统、防尘洒水系统、防灭火注浆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通风设施、局扇、风带、棚栏、密闭、监测设施的检查和巡视,监督施工单位按措施要求搞好现场通风管理工作。
九、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认真填写班报记录,做到记录"三对口"。
十、参加队的安全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思想意识和政治思想素质。

2 安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各项技术措施,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安全避灾路线, 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严格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规程措施的现场兑现,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汇报,并监督停产整改,待安全隐患排除和问题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和施工。
三、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坚持“一班三汇报”制度。
四、认真执行各分管业务作业现场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履行安检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安全自保、互保、联保的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劳动纪律,增强工作责任心,搞好业务自主保安。

3 炸药库岗位工安全责任制
一、看守发放火工品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班中脱岗及空岗现象发生。
二、领用 火工品人员必须持放炮证及施工单位凭证,背炸药箱,提雷管箱并上锁。发放火工品的值班人员检查票证符合要求后按量及类型发放,并做好记录。
三、当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退库。当班炸药库值班人员按火工品退库规定给予办理手续。
四、炸药库值班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路线,遵守井下安全生产 有关制度。
五、火工品严禁个人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严禁丢失,一旦发现立即汇报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严肃追查。

4 变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地面变电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地面变电工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地面变电工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个班遗留的各种问题。两班岗位工同时向矿调度和队调度汇报,队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送电必须有操作票,变电工必须严格按操作票内容进行操作。
六、按时认真读取有关仪表数据,正确填写地面6KV变电所运行记录。
七、停电检修或处理供电系统故障时,对所需停电的配电柜必须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
八、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九、配合维护人员,定期对变电所进行检查维护。
十、积极参加队组织的安全事故分析活动,认真做好本职岗位上的各项安全工作。


5 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绞车司机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四、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对绞车的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队。问题没解决严禁开车。
六、对绞车各项安全保护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试验,若发现保护不灵敏的要及时向队汇报,不准甩掉保护开车。
七、严格按规定对绞车的各项安全保护进行检查试验,并认真作好记录。安全保护失效的要及时汇报队进行处理,待处理好后才准开车。
八、要监督信号工,把钩工正常使用好"一坡三挡","一坡三挡"装置不完善严禁开车。
九、配合维护人员搞好绞车的维护、维修工作。
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待清楚有关注意事项。
十一、配合信号工,做好大型设备的运送工作时要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下放或提升。
十二、积极参加队组织的安全及事故分析活动,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6 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水泵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水泵司机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水泵司机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按时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班遗留的各种问题及有关注意事项。两班岗位工同时向矿调度和队调度汇报,队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五、加强对水泵及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汇报,确保排水的正常进行。
六、雨季期间要加强对吸水井水位控制,严格按雨季排水规定进行排水。
七、密切配合维护人员对排水系统进行检修维护。
八、积极参加事故分析及队组织的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7 主扇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主扇风机司机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主扇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主扇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班遗留的各种问题及有关注意事项。两班岗位工同时向矿调度和队调度汇报,队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五、加强对主扇风机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汇报,严禁主扇带病运转。
六、雨季“三防”期间,因雷电造成停电而停风机时,待送电后要及时恢复主扇运转,严禁因主扇不能及时恢复运转而造成井下排瓦斯事故的发生。
七、密切配合维护人员对主扇风机进行检修维护。
八、积极参加事故分析及队组织的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8 锅炉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锅炉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锅炉司机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锅炉司机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班遗留的各种问题及注意事项。两班岗位工同时向队调度汇报。
五、加强对锅炉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汇报,严禁锅炉带病运转。
六、密切配合维护人员,做好锅炉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
七、积极参加事故分析和队组织的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9 压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压风机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压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压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个班遗留的各种问题及有关注意事项。两班岗位工同时向矿调度和队调度汇报,队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五、严格按照巡回检查图表对压风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报队,严禁压风机带病运行。
六、密切配合维护人员做好压风机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
七、积极参加事故分析及队组织的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0 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刮板运输机司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刮板运输机司机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刮板运输机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必须互相交接清楚有关问题及注意事项。两班岗位工同时向矿调度和队调度汇报,队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五、加强对刮板运输机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汇报,严禁刮板运输机带病运转。
六、一般情况下,严禁用刮板运输机运送材料及工具,特殊情况下,要有专门措施才能用刮板运输机运送材料,工具。
七、密切配合维护人员做好刮板运输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
八、积极参加事故分析及队组织的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1 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电机车司机对所在岗位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电机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出现延误运送伤病人员及急需物品的事件。
五、加强对电机车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报队,严禁电机车带病运行。
六、副井至矸石山线路,加强电机车经过有人通行的区段及大拐弯处要减速慢行并鸣喇叭。严禁撞伤人的事件发生。
七、配合维护人员做好机车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
八、积极参加事故分析及队组织的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2 信号工、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信号工、把钩工对所在岗位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信号工、把钩工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信号工,把钩工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按时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要相互交接清楚有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五、斜坡运输提升要使用好"一坡三挡"装置。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信号工、把钩工对"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负直接责任。
六、每钩都必须认真检查钩头、插销,三环链、保险绳的连接情况以及装运货物是否稳固可靠,是否超高超宽。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
七、积极参加事故分析及队组织的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3 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充电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充电工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充电工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必须互相交接清楚有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五、加强对充电设备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汇报,严禁因假充电而导致影响生产的事故发生。充电工对失爆矿灯入井直接责任。
六、积极参加事故分析和队组织的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4 绳检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绳检工对所在岗位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绳检工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绳检工岗位责任制。
四、每天必须认真检查自己负责范围内的钢丝绳的磨损断丝,锈蚀等情况,如实填写钢丝绳检查日报表,队队长审阅签字后送达有关领导及部门。
五、对现场检查到危及安全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及单位汇报,并督促有关人员现场处理,问题得不到解决,不准动车。问题得不到解决,绳检工不得离开现场。
六、积极参加有关事故追查分析以及各种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七、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定期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发现提升设施(绞车、钢丝绳、挡车器、托绳轮、坡头轮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书下达给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八、对钢丝绳的更换必须作好记录,建立换绳档案,以备核查。
九、对提升大型设备(如提升液压支架等)的地点,应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确保提升作业安全进行。

15 防爆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防爆检查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防爆检查员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防爆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四、每天必须认真检查自己负责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等的防爆情况,如实填写电气设备检查日报表,经部长审阅签字后送达有关领导及部门。
五、对现场检查到的如失爆等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及单位汇报,并督促有关人员现场处理,否则不允许生产。查到失爆设备时,失爆不处理好不得离开现场。
六、积极参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各种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6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设备管理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
二、贯彻执行《设备管理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全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完成设备管理任务。
三、自觉遵守《设备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四、经常深入一线现场,了解设备状况和使用情况。
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检修任务书和闲置设备回收通知单。
六、对机厂检修的及各单位回收的设备要及时检查验收,严禁出现设备丢失和失爆设备入井使用现象。设备检查员对失爆设备入井负责。
七、认真搞好设备牌板、台帐、卡片管理工作。
八、按时完成各种机电设备报表,经部长审阅签字后及时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
九、积极参加事故分析追查和各种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7 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电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电工岗位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及停送电操作规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按照停电、验电、对地放电、挂接地线、停电装置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等步骤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
五、必须熟悉业务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系统。做到"熟知本岗、牢记系统"。
六、加强以业务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系统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队,努力将事故处理于萌芽状态。
七、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机电事故,将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八、对供电系统的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认真搞好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
十、积极参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8 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机修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机修工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机修工岗位责任制。
四、加强对业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巡回检查及日常检修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汇报,努力把各类机电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及时准确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类机电事故,将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六、对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
七、认真搞好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
八、积极参加事故追查分析及安全活动,以便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9 巷道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井筒维护工对所在岗位安全负责。
二、严格执行井筒维护工操作规程。
三、自觉遵守井筒维护工岗位责任制。
四、加强对井筒装备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报队,将事故隐患处理于萌芽状态。
五、检查井筒装备,只允许从上往下检查。
六、及时清扫浮在罐道梁上的碎石,木块和其它杂物。
七、必须熟知井筒作业的各种联络信号,熟知井筒内装备设施的结构性能、特征。
八、井筒作业必须使用好保险带。
九、积极参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20 矿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灯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收发灯制度,做到不错灯,不错牌。
三、自觉遵守矿灯工岗位责任制。
四、矿灯回收必须冲洗干净,并及时上架充龟,要确保矿灯有足够的充电时间。
五、保证矿灯充电质量,矿灯亮度及使用时间达到规定标准。
六、加强对矿灯的检查维护工作,严禁失爆矿灯入井使用。
七、保持室内外,充电架、矿灯的卫生。
八、积极参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21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公安部门的放炮合格证。
2、爆破工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未经培训考试,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准担任爆破工作。
3、爆破工必须根据本班生产计划、爆破工领取雷管、炸药、不得超领。每班消耗的雷管、炸药必须经班排长签字并留存,以便核查。
4、放炮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及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在当班交回炸药库。
5、放炮员必须持《放炮员证》和《领料单》按编号领取炸药、雷管,领取的炸药、雷管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不得自行销毁、扔弃和挪作它用。发现遗失必须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
6、爆破工严禁穿化纤衣服领用爆破材料。
7、电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
8、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9、严禁将电雷管、炸药装在衣袋内。领到炸药雷管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10、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1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 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每次放炮前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2、装配引药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 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13、装药时用一手拉着电雷管的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装入眼口的药卷轻轻推入,使药卷与药卷互相密接,但不能冲撞或捣实。
14、放炮员必须执行好“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换牌”制度。
15、在井下严禁放明炮、糊炮。
16、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17、炸药、雷管必须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一发雷管、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丢失一节炸药罚款50元进行累计处罚。


22 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掌握全矿当班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原因分析。
二、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积极组织抢救工作。
三、准确无误地计算各种数据,填写各类牌板和图表,并记录好如下资料和台帐。
(1)综合调度记录,详细记录产量构成与巷道类别完成的掘进进尺。
(2)生产、准备、搬家工作面个数;跟班干部姓名、作业地点和人数。
(3)非伤亡事故单记录,各类事故的汇总次数,误时和误产情况。
(4)生产一线工人的日出勤情况,采掘工人出勤人数,小班采掘修工作应出勤和实出勤人数。
(5)上级指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调度日志记录、领导的指示记录、伤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记录、采掘队日计划和实际完成记录、有害气体超限专题记录。
四、全矿井回采工作面循环次数和正循环数目。
五、认真做好对上级的通知、指示的接收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的记录。
六、掌握采掘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并积极解决。
七、轮流深入井下了解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八、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搞好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现象,并做好记录。
九、搞好入井干部的考勤工作,不弄虚作假。
十、坚守工作岗位,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至少有一名调度员在岗。
十一、调度员工负责处理好影响生产的三类事故。
十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当班的值班领导汇报,对属于自己范围内的事要负责处理好,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要请示值班领导,然后按值班领导的指示办理。

23 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熟练掌握乳化液的配比及检测手段。
二、对一般性的乳泵故 障进行处理。
三、确保泵站压力达到措施规定要求。
四、确保泵站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队及矿调度。
五、拒绝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持证上岗。
六、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全矿各级各类人员的“一通三防”工作职责,使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综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 ,各业务职能部室必须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检部门和通风队负责监督本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矿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全矿各级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 “一通三防”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第四条  “一通三防”工程资金、技术方案和通风队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不在时,由总工程师指定一名副总工程师代理审批。矿必须充分准备“一通三防”的材料及其装备,“一通三防”的材料及装备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所有入井员工都有责任看管并爱护好“一通三防”设施及其设备,对破坏"一通三防"设施及其设备的行为,矿将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六条 每月安检部门负责组织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不少于3次的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总工程师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专题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法人职责:法人是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法律、法规、条例、文件。审定矿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以及设备、材料等的投入计划,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承担重大灾害性事故抢险指挥工作,负责审查矿井灾害性预防措施。
第八条  矿长职责: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向法人负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一通三防”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指令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3、定期听取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的情况汇报,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4、负责组织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第九条  总工程师职责: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1、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一通三防”治理方案。
2、审定“一通三防”工作设计、治理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3、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循环风、微风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
4、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
5、有权调动“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涉及“一通三防”的工作及其技术方案,矿其他行政领导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动。
第十条  生产副矿长职责:
1、生产副矿长承担“一通三防”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根据矿行政的安排和总工程师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一通三防”工程。
2、在安排生产或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
3、督促有关单位“一通三防”责任及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责:安全副矿长承担“一通三防”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
1、贯彻“一通三防”的安全法规、文件、指令,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对有“一通三防”隐患存在的作业地点,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3、对“一通三防”、“三违”人员及破坏“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查处。
4、按照规程、法规、上级文件和指令要求,把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关。

第十二条  安检站站长职责:
1、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一通三防”工作内容。
2、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工作现场落实,兑现。因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施工工序或方法时,必须监督有关部门先修改或者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之后再进行施工。
3、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有关内容进行作业跟踪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落实“一通三防” 工作之后方可恢复作业。
4、对“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队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质量达标工作进行验收评定。
5、监督检查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监督井口20米、抽放站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6、负责分析追查“一通三防”方面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机电队队长职责:
1、构建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对机电运输系统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2、保证通风、排水、抽放系统安全供电,确保矿井不停风,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3、敷设的供电线路和安装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4、负责维护好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防止电器设备失爆。
5、熟悉供电系统,按要求准确指挥停送电工作。
6、机电硐室的防灭火器材必须齐全、可靠。
7、负责管好用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
8、督促专业所属口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9、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完好状况,消灭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10、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供电线路。
11、在考虑供电线路的敷设和机电设备的安装时,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
12、监督入井设备的完好性,杜绝不完好的设备入井。

第十四条  通风队队长职责:
1、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年、月计划,对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进行鉴定。
2、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在总工程师的批准之下,组织进行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
4、按时组织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
5、按质量标准构筑安全可靠的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
6、对矿井各队“一通三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情况定期向总工程师汇报。
7、对抽放钻孔进尺、封孔质量、管路安装及回收、瓦斯抽放率进行检查验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8、负责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注浆钻孔等各类钻孔的施工。
9、负责测定瓦斯抽放参数,合理分配各抽放点的抽放负压。
10、负责全矿抽放瓦斯管路的维护和放水工作。
11、负责分析,考察瓦斯抽放效果,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率。
12、负矿井瓦斯泵房的管理。
13、依据纳雍煤田地质情况,结合中岭、坪山井实际,积极开展治理瓦斯的技术攻关。
14、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并每天负责向矿分管领导、调度室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第十五条  运输队队长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维护质量、防爆性能负责。
2、监督检查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用明火取暖。
3、负责按质按量及时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
4、严禁用车撞风门,电机车在大巷行走时,要注意保护好瓦斯抽放管路。
5、按规定安装除掘进以外的所有防尘管路。
第十六条  采掘队队长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质量及防爆性能负责。
2、负责管理好施队域内“一通三防”设施。
3、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在无作业规程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风电闭锁、无水、无喷雾设施等情况下,不能安排掘进或回采作业,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4、负责清扫本职范围内的煤尘,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
5、对自身的火工品管理负责。
6、协助通风队治理本职区域内的瓦斯。
第十七条  财劳部部长职责:负责供给“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其专用资金配置。
第十八条  物资供应站站长职责:
承担对井下、地面炸药库的管理。
认真做好火工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负责木厂的防火管理工作。
保障“一通三防”物资的供应。
第十九条  其他管理人员职责:
1、采、掘、机、运、通副队长协助队长抓好本队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采、掘、机、运、通主管技术员对本队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技术员协助主管技术员抓好本队的“一通三防”工作。
3、业务部门副职及其技术人员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  井下员人的职责:熟悉施工环境的“一通三防”措施,爱护使用好“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第三章 通风系统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主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备用主扇必须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能在10分钟内开启并能运转正常;主扇实行双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其他任何负荷。
第二十二条  巷道布置时,必须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可行性。设计井巷断面时,必须根据该巷道的需要风量进行风速验算,确保风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矿井风量分配必须按需分风,通风队每月必须按《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进行风量测算,保证各通风巷道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
第二十四条  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消灭无风、微风、扩散通风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测风员每旬测定一次全矿井风量,或根据需要随时测定局部风量,并对每次测定结果进行分析,同时作好测风记录。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需采用串联通风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对串联通风的相关规定,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再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巷道风流畅通,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必须设专人对矿井各风流巷道定期检查,若在检查中发现巷道变形超过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一,必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修复;若有堵塞物影响风流断面时,必须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通风设施的构筑和安设,由通风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再执行,主要回风巷禁止设调节风门,倾斜巷道一般不应设置风门。
第二十八条  通风设施必须设专人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通风设施应进行编号管理,现场设置设施说明牌,地面应建立管理卡片和管理台帐。所有风门必须安设闭锁装置,重要风门设专人看护;所有的密闭墙必须设措施孔、观察孔、反水池或反水孔。
第三十条  改变矿井局部风流系统时,由通风队申报,经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地点的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所装风机台数的额定吸入风量的总和,并且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的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15m/s,同一地点局部通风机安装数量不得超过两台。
第三十二条  总工程师每月组织生产管理部、通风、安检等部门对全矿井通风系统全面检查一遍,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完成。

第四章  局部通风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并进行风量计算,通风队按照作业规程对风量的要求选定局扇容量,指定局扇安装地点。
第三十四条  局扇由使用单位按《煤矿规程》、《作业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由机电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闪通风队进行使用,局扇的开停由瓦检员负责(排放瓦斯除外),局扇的维护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
第三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所有局扇都要实现“三专”(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供电,必须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若无计划停电停风(系统停电除外),安检部门必须按事故进行组织追查分析。
第三十七条  设计掘进巷道断面时,必须考虑风筒吊挂要求,确保矿车进行过程中不撞坏风筒。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看护好风筒及其相关的局部通风设施。若有人为损坏风筒,施工单位必须找出责任人,按风筒原价赔偿;若查不出责任人,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赔偿,若因损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将从重处罚责任人及其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局扇在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停开,若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并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十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环环持紧、不拐死弯,改变风筒直径时,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得花接。吊挂风筒用的材料严禁铁铁相连,风筒接头双反边,严密不漏风。
第四十一条  通风更换风筒时,必须先与该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瓦检员将停风区内的人员撤出,动力电源停掉(风机电源除外),方能更换风筒。
第四十二条  风筒出口的位置,必须由瓦检员和通风工负责,其他人员未经瓦检员同意,不得移动风筒出口位置,更不能私自拆卸风筒或采取手段减少供风量。若风放炮或其他原因意外损坏风筒时,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现场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上山掘进、煤巷掘进工作面依据现场情况确定,但最远不得超过5米。风筒出口风量必须大于掘进迎头的风量。
第四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域内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0.5%时,方可人工直接开动局部扇风机。
第四十五条  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且离掘进巷道回风出口的距离,不得低于15米,并要求瓦检员经常检查局部扇风机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大于0.5%时,必须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室和矿调度室,由通风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无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也要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检查瓦斯时边查边进入迎头,然后返回巷道口拉好警戒线,设好岗哨。
第四十七条  每天检漏试验前,瓦检员提前5分钟到局扇处等候,检漏结束,立即开启局扇。若10分钟内因故未能启动局扇,掘进工作面的班长立即组织撤出所有人员,瓦检员返回迎头协助班长撤人,班长安排电工停掉掘进工作面动力电并迅速处理故障。派人和瓦检员在巷道口站岗警戒,局扇故障处理好后,班长、瓦检员、安检员一同逐渐检查巷道瓦斯,根据瓦斯情况: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停风后严禁瓦检员单独进入掘进头检查瓦斯。
第四十八条  局扇无计划停风,班长、瓦检员、安检员迅速组织撤人,电工负责停动力电,其他按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瓦斯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以及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都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检员安排必须做到一人一头、一人一面,如发现缺岗漏检或代岗情况,必须追究通风队队长和通风当班值班干部的责任。
第五十条  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按“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瓦斯检查次数规定: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峒室、有人工作的全风压风流巷道、密闭墙前栅栏处,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五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溜头溜尾、上隅角、机轨巷及其局部漏顶处。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迎头、掘进巷道全长风流中及其局部漏顶处、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前后10米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每次查完瓦斯浓度之后,必须将检查时间和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手册和记录牌上,并按规定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凡有人作业的地方,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五十四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对高冒顶、采煤面未垮落的老塘、密闭墙前和无支架区域内的瓦斯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用小木棍将长胶管送至应测地点进行测定。
第五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综采工作面,经采取措施后,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仍不能降到1%以下时,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包括局扇电源),撤出人员,汇报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工作面为局扇供风的独立巷道,撤出人员之后,还必须在巷道出口处设上栅栏。
4、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浓度可根据煤炭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
5、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2%时,必须采取措施将其排出,或立即予以充填封闭。
第五十六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并有专人检查、维护、调校,保证准确,制控灵敏。
第五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采用挂风幛、打挡墙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负压引排和机械压风吹散的方法进行处理。
2、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挂风幛处理瓦斯时,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风幛长度和角度,以保证上隅角瓦斯浓度降到最低值为宜。风幛挂好后,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若有冒顶矸石或其他物体意外压死风幛时,采煤队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严禁人为损坏风幛。
3、采用打挡墙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施工挡墙由采煤队自行负责。挡墙质量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
4、采用埋管抽放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其抽放泵不得随意停泵。特殊情况需停泵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通知通风队、矿调度室等相关单位。
第五十八条  加强掘进巷道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现报废巷道而产生盲巷,避免冒顶,若有盲巷,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若有冒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冒顶孔洞充填接实。
第五十九条  因局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独立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六十条  瓦检员入井前,要对自己的瓦检器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瓦检器不得入井,另行换一台合格的瓦检器。若在井下发现瓦检员使用不合格的瓦检器,必须追究瓦检员的责任。

第六章  排放瓦斯

第六十一条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在恢复局扇通风前,必须首选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1、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域内的最高瓦斯浓度大于1%而小于3%时,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而小于3%时,由现场瓦检员组织,施工单位协助,采取措施,控制风流进行排放。
3、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和最高二氧化碳等于或大于3%时,由通风队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批准后,由矿山救护队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4、上述三种情况,在开启局扇之前,必须先检查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二者的浓度均不得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开启风机之后,必须有人检查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风流变化情况,发现瓦斯浓度 、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时,或发现循环风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局扇运转,并向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局扇停风区域中的最高瓦斯浓度大于1%而小于3%或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而小于3%时的排放规定:
1、先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时,可人工开启局扇,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风量,缓慢排放积存瓦斯。
2、排放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送入独巷道的风量,严禁一吹风、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标准以排出的瓦斯浓度在全风压第一混合风流处不超过1.5%为宜。控制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绳索捆住风筒,调节绳索的松紧度控制送入风量;另一种是将风筒接头错接,改变接头对合空隙大小来控制送入风量。
3、排放前,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并在警戒范围入口处设人站岗,直至排放结束后,方可撤岗,再恢复警戒范围内的送电、行人。
4、排放过程中,在检查全风压第一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时,人员只能站在进风巷道口新鲜风流一侧,用长胶管伸入混合风流和排放巷道风流中取样进行测定。
5、排放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检查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和风量情况,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放,将情况汇报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6、排放完毕后,只有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并稳定在30分钟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及其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六十三条  局扇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均达到或超过3%时的排放瓦斯规定:
1、由通风队制定专门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审批。
2、矿调度室设立排放瓦斯指挥小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值班领导。
成 员:通风队长、机电队长、通风队技术员。
3、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职责:
通风队:负责及时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审批;负责将审批后的措施传达到参加排放瓦斯的有关人员(矿山救护队的救护队员由本单位自行传达)并履行签字手续;负责指派一名干部任现场排放瓦斯副组长,检查通风设施和风流状况等情况,凡通风设施不完好、风量不足、局扇可能会发生循环风或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排放瓦斯措施规定等情况时,不得指挥进行排放瓦斯,并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和矿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队或其他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再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机电队:变电所、移动变电站停送电标志及说明必须清楚,电工接到现场排放小组组长的停、送电通知后,必须准确无误地进行操作,并负责切断除排放地点以外的回风系统中的电源。
掘进队:按措施要求派人站岗,派专职电工检查停风区域内的动力电情况,动力开关必须打到"零"位并锁上,切断排放瓦斯地点回风流中的电源,检查局扇开关是否完好,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及现场排放瓦斯领导小组汇报。
矿山救护队:把排放瓦斯措施传达给参加排放瓦斯的救护队员并监督队员在措施上签字,现场指挥员任排放瓦斯组长,排放瓦斯组长负责落实停电及设岗情况,负责向本矿调度室报告,指挥救护队员严格按措施规定排放瓦斯。
安检站:派一名干部按措施要求撤人、设岗、并将撤人、设岗情况及时向现场排放瓦斯小组和矿调度室指挥小组汇报;瓦斯排放完毕,得到现场领导小组的通知后,负责撤出岗哨。
调度室排放瓦斯指挥小组:组织协调瓦斯排放工作,指挥落实切断排放巷道回风系统的所有电源;接到现场排放领导小组的汇报后,下达排放瓦斯指令,通知变电工将排放瓦斯的局扇开关电源送上;排放瓦斯完毕后通知撤岗,通知恢复排放巷道及其回风系统中的电源。
矿调度室调度员:对排放瓦斯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六十四条  在排放有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时,回风系统的撤人停电范围必须包括被串工作面,被串工作面有局扇的必须包括局扇在内。串联工作面的瓦斯排放结束后,若被串工作面为独头巷道,还需继续排放被串工作面的瓦斯。
第六十五条  主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多头巷道排放瓦斯时,排放措施上必须明确排放顺序。通风、安检、机电应各指派一名干部在现场履行各自的指挥职责。
第六十六条  主扇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时,必须待主扇恢复运转正常,总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后,才能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六十七条  启封密闭墙排放墙内瓦斯规定:
1、通风队将风筒接到密闭墙栅栏处,现场准备好排放墙内瓦斯所需的风筒。
2、提前调整通风系统。
3、通风队制定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措施,救护队按措施要求带好所需装备和工具,按照措施要求到现场进行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
4、瓦斯排放完毕后,通风队及时对风筒进行吊挂整理。
5、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与第七十条第3款相同。


第八章  安全监测
第七十四条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发挥安全监测的作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第七十五条  矿井成立安全监测管理机构,配齐安全装备及其管理人员,该机构隶属于通风队管理,。
第七十六条  通风队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①设备、仪表台帐。
②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③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中心站运行日志;
⑥矿井安全监测地点日报表;
⑦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七十七条  通风队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等的位置,风流方向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队伍保存,每季报总工程师、安检站、生产管理部。
第七十八条  所有采掘工作必须安设闭锁装置,传感器吊挂位置,主机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并明确规定在作业规程中,绘制布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控制点多,闭锁复杂的地点,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再确定方案。
第七十九条  在安设闭锁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送通风队,机电队等有关部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联系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安装完毕后、通风队必须及时将闭锁装置标注在安全监测系统图上。
第八十条  通风队必须加强监测系统的安装、调校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断电灵敏、信息可靠每月对中心站计算机和各分站,传感器进行一次全面查对,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第2天对井下各监测电缆及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一条  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要求执行,使用前必须进行调试合格,工作面结束,长期不用或在井下连续运行达一年或需及时升井的装置,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八十二条  与安全监测装置有联系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单位电工负责维护,在拆除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时,必须与通风监测人员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改线或更换与监测意志力有关的电器设备时,需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十三条  瓦检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并对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核对,在汇报瓦斯时一同将情况向通风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及时用电话向通风值班室详细汇报。
第八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要负责看好自己区域内的监测装置,对不负责而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或盗窃的,矿将对其作严肃处理,发现监测装置被损坏而又查不出责任者的,由在其范围内施工的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十五条  监测中心站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总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地点日报表交监测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通风队当班值班干部汇报,由通风值班干部查实情况进行处理,未发现异常或发现未汇报按“三违”追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  增设或改变地址、点号时,必须做到与中心站计算机一一对应。
第八十七条  通风队必须每月按时向矿矿长、总工程师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八十八条  井下分站、主机、控制器应安设在观察、调度、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分站还应考虑所联接的传感器相对集中,且尽量减少闭锁控制环节,其控制方式采用就地断电。
净化水幕或防尘喷头的安装应避免传感器被水淋、严禁用水冲洗传感器,否则应给予严肃查处。
第八十九条  安全监测装置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控制范围、安装时间、使用单位、报警值、断电值、电缆长度、维护人等。
第九十条  本矿区安全监测系统建立与完善后,要建立监测数据库,中心站所获取的各种监测信息均需定期保存,重要信息的记录应及时转为软盘(或光盘)长期保存、以防丢失。
第九十一条  监测装置待修率不得超过20%,监测维修人员应对故障监测装置及时进行修复,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全面进行调试,使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认真作好各项记录。

第九章 通风设施
第九十二条  风门、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确保抗灾能力。
第九十三条 通风队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通风设施设置后,通风队必须及时对其进行编号、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十五条  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随手关门,严禁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而造成风流短路。
第九十六条  矿车过风门时,必须人工开启、严禁用矿车撞风门,各单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时,必须将矿车过风门时有关注意事项编入其中。
第九十七条  施工单位作业区域内的风门、栅栏等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若造成损坏、必须查出责任者,对查不出责任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九十八条  不得随意推拉调节风门上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拆卸风门闭锁装置,否则应追查责任,偷盗风门闭锁钢丝绳或滑轮等闭锁设施的,应根据情况,给予从严处理。
第九十九条  巷道修复需经过风门或拆除密闭时,须提前与通风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任意损坏风门和密闭。
第一百条  凡设有栅栏或揭示警标的巷道不得入内,若进入栅栏内而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一百零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风门或密闭墙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或存放材料,若发现问题,必须责令限期整改。
第一百零二条  任何人员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都有责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部门在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安排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若有违反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的,安检部门必须组织进行追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综合防尘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主要运输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罐笼,各运输转载点,巷道交叉口及拐弯处都必须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定安装防尘洒水系统。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必须负责管好用好自己责任区域内的防尘设施,抓好责任区域内的防尘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者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对炮点附近3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
第一百零七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扒装出煤(矸)时,必须边洒水边装煤(矸),做到无水不作业。锚喷作业时,要使用湿料喷浆,做到拌好的料,用手能捏成团,嘴吹无灰。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的采煤机上的内外喷雾装置应齐全完好,水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割煤时,打开煤机内外喷雾装置,实现湿式割煤。综放工作面还应增设架间喷雾装置,移架时,开启架间喷雾进行洒水降尘。
第一百零九条  坚持定期冲洗井巷煤尘,主要大巷每半年刷白一次,主要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和主要运煤巷道每天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综采支架每班冲洗一次。冲洗煤尘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自行安排人员负责,冲洗煤尘时要注意保护电器设备。
第一百一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上的粉尘由各责任单位跟班电工负责清扫,不得有粉尘堆积,但严禁用水冲洗。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运输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由皮带(溜子)司机负责防尘工作,喷雾洒水装置由皮带(溜子)司机负责开、关,开动皮带(溜子)时必须打开喷雾装置,进行洒水降尘,防止煤尘飞扬;停止皮带(溜子)运行时,必须立即关上喷雾洒水装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修复巷道时,施工单位要有预防损坏防尘设施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中的防尘管路由采煤队负责回收,但管路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防尘管路由掘进队自行安装和维护;采煤工作面的防尘管路由运输队安装,交给采煤队进行管理和维护,其他所有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均由机电(或运输)队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完毕后,不得随意拆卸防尘设施。若需拆除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隔爆水袋的安装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毕后交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如有丢失或损坏,施工单位必须照价赔偿,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须保证防尘用水供应量,水质必须符合标准,做到清澈、无腐蚀性。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必须定期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和分析,并认真作好记录;定期验算井下各风流巷道的风速,防止风速过大而产生粉尘飞扬。
每一位入井人员都应采取具体防护措施。

第十一章  防灭火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防灭火应遵循“预防为主、消防并举”的原则,从防患于未然着手,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或改变矿井火灾发生的三个必备条件(可燃物、引火源、空气)。
第一百二十条  布置采煤工作面时要做到回采结束后有笪及时封闭、隔绝。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回采方式。采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一次采全高,若要分层开采时,分层巷道按重叠布置,消除内外错造成葔和煤柱呈台阶性的碎煤堆积。
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巷掘进,严禁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冒顶超过2米,空洞体积超过6立方米时,冒落空洞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主斜井、11采区轨道上山、11采区回风上山、副平硐四个井口以及其他井区、采区的地面井口20米范围内内严禁烟火;地面瓦斯泵房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斯抽放系统的管路,在靠近瓦斯泵房的进气端应按规定安应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三防”装置;抽风机房、瓦斯泵房,三个井口入井必须装有防雷电装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有防短路、防过流的保护装置。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需经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下皮带、风筒、电缆采用阻燃性材料。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焰的爆破材料和爆破工艺。
第一百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管路系统。其管路系统可与防尘管路合用,但无防尘管路的地方,必须按规定完善消防管路和三通阀门,并要求有足够的水压和水量。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等地点必须配齐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一百三十条  灭火救灾管理规定: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情况,采取一切尽可能灭火的方法现场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在现场的区队长、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受灾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
2、矿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矿值班领导在法人、矿长、总工程师未到达现场之前,立即会同救护队、通风队、机电、运输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3、一旦发生矿井火灾时,必须立即成立救灾领导小组,法人任组长,矿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救护队、通风、安检站、机电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火情研究确定救灾技术方案。
4、发生火灾事故后,未经灭火救灾领导小组的同意,严禁任何人改变火区通风系统。
5、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其他有害气体和风量、风向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扑灭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采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十二章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交接班办法
瓦检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班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集聚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点的钥匙。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手续。用钥匙打开瓦斯记录牌上的锁,取出上班瓦检员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交接内容
接班瓦检员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共同到工作面巡视检查一遍,上一班瓦检员向接班瓦检员介绍瓦斯及通风情况,若通风系统、瓦斯正常,“一通三防”设施完好后,方可进行交接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风值班员必须认真审查瓦斯检查记录本的签字手续,钥匙下井后的返回情况。

第十三章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瓦检员交接班后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调度台帐上,连同瓦检手册交通风值班员审查,瓦检员要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符合规定后,值班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瓦斯班报的审批,当班值班根据瓦斯调度台帐的瓦斯数据和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填写瓦斯班报交当日通风值班干部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瓦斯班报送调度室。
第一百三十六条 瓦斯日报的审批,瓦斯日报由通风队安排专人填写,瓦斯数据以三班瓦斯浓度最高班为准,通风队长每日审阅瓦斯日报并签字,再报矿总工程师逐级审阅。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如与《矿山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抵触时,按《法律》与《规程》规定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从二○○四年一月执行。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全矿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依法治理。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中岭矿业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部分、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请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5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二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站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站组织追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站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1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5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5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100元
12、每项工程开工前,生产技术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由 调度室发给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工。如生产管理部不组织,每次罚款100元,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不符合开工条件允许开工者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一次降一级工资。
13、所有的规程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会审;“一通三防”方面的由通风队组织会审;机电运输的由机电矿长组织会审。不经过会审的规程措施,无总工或副总签字的一律无效。
14、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安检站牵头,每季度检查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部门主管罚款100元。
第三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1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100元。
5、工程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 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每次罚款50元。
6、各单位主管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单位主管和技术员必须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不组织每次罚款50元;参加人员必须达不到出勤人数80%,每次罚款50元。
8、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50元。
9、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元。
10、部门主管未对新调入本队的实习生签定师徒合同,罚部门主管5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
第四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元;罚部门主管各5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罚款100,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100。
4、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
5、安监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站值班领导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监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向矿值班领导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500元。
6、安监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每次罚款5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距离,严格执行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连锁人员各100元。
8、放炮员必须搞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丢放,否则一次罚款50元。
9、火工品发放员对无证、无专用运送工具的放炮员严禁发放;对当班放炮员领用的雷管号码进行登记清楚。否则,每次罚款50元。
10、未按规定开启风门,每次罚款50元。
11、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100元,若造成事故罚款500-1000元。
12、绞车压柱、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楚,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罚款500元。
13、信号工严禁超挂车,对无保险绳、无绳皮、无插销、无红灯、无销口圈的车辆严禁提升,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罚款500-1000元。
14、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酒后下井,否则每次罚检身工50元。
15、对喝酒、携带烟火、矿灯灯泡、灯泡撤卸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500元处分;并追查矿灯灯泡来源,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元。
16、井下发现睡觉的: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1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50元。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5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部门主管各50元。以此类推
第五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各家分管的巷道发生了一般性冒顶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一次罚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发生重大二级非伤亡事故,一次罚款10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一次罚款20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因冒顶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按安全奖罚办法执行。
2、采煤、掘进、巷修,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该头(面)500元,现场班(排)长以上的领导各罚50元。
3、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各5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元,并罚当班2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4、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5、严禁在井下乘坐矿车、电机车、皮带、溜子,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6、机运队调度或干部,不得安排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警铃不响,无押车工的机车运行,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开车,否则每缺一项罚50元。
7、严禁用溜子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8、机车在行驶过程中,机头压(撞)人致伤的,给予电车司机罚款200元处理;压(撞)人致死的给予电车司罚款1000元处分;顶车压(撞)人致伤的,给予押车工和(或)司机罚款1000元处分。
9、发现局扇喝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瓦斯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10、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5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或调度员50元。
11、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事故责任追究
为了认真吸取教训,总结事故经验,落实事故责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从严管理,依法治理,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干部必须深入现场查隐患、抓安全。否则追究各单位领导及矿分管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200元。
第二条 新工人入矿或工种转岗,必须先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同时追究其负责培训部门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处罚金5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查或开除矿籍的处分。
第三条 因材料不到位或因不投入使用而导致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罚金5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查或开除矿籍的处分。
第四条 接到隐患通知(含口头、电话及书面通知)后,不进行整改,无故拖延24小时的,按事故追查处理。除追究接受人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接受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处罚金5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查或开除矿籍的处分,单位主管领导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
第五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单位班长、队长、副队长、技术主管、队长、直到分管领导责任。对一级非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负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矿查看的处分,并处罚金100—500元。(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并处罚金100—300元。(3)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罚款1500元。
第六条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单位班长、队长、副队长、技术主管、队长、直至分管领导的责任。(1)负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降职处分,并处罚金100—300元。(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给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3)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处罚金30—80元。(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元。
第七条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副队长、技术主管、队长的责任:(1)负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处罚金30—50元。(3)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罚款30—50元。(4)对事故单位一次罚款500元。
第八条 发生重伤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单位班长、跟班队长、副队长、技术主管、队长、直到分管领导的责任。(1)负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大过降级、开除留矿查看的处分,并处罚金100—500元。(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200元。(3)负领导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处罚1500元。
第九条 井上、下发生一般的死亡事故,追究其事故责任人(当事人)、班组负责人、事故单位、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和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1)负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金100—1000元。(2)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金50—200元。(3)负间接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处罚1000元。
第十条 井上下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矿将按上级调查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认真落实各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死亡事故责任追究由矿配合上级安全监察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其他安全事故由矿安检站及有关部门负责进行。
第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而导致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分管副队长责任;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副队长、技术主管、队长、责任;造成10000元以上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副队长、技术主管、队长及分管领导责任:(1)负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开除留矿查看或开除矿籍的处分,并给予经济罚款100—500元。(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罚款50—200元。(3)负领导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处罚金30—100元。

第三部分:其他方面事故责任追究
第一条 因通风、技术、机电、地测、调度、物资、安检等业务部门主管及矿分管领导,没有认真履行各自“一通三防”责任制,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主管和矿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按事故追查处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技术主管、队长的责任。
(1)斯超限未及时查出及处理。
(2)排放瓦斯时没按措施停电撤人。
(3)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风流短路、微风作业。
(4)煤尘堆积不及时处理。
(5)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和掘进工作面开门前没按规定设置有效的监测监控装置。
第三条 巷道贯透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不能封闭;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到位;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滞后;监测设备失灵而不及时调修;不使用水炮泥等均按事故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差,被停产整改,按事故追究队跟班队长、技术员、队长的责任。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造成冒顶事故的,追究班长、跟班队长、副队长、技术主管、队长及当班安检员的责任。
第六条 维修巷道不先打好临时支护就作业的,按事故追查处理。追究当班班长、跟班队长的责任,无支护材料的追究队长的责任。
第七条 采掘工程质量验收不认真、不接时而导致事故的,首先追究生产技术部及部长的责任,然后追究队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按事故追查处理,首先追究技术员的责任,再追究队长的责任。
第九条 因供电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事故的,追究队技术主管、分管副队长、队长及矿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设备失爆、“三大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的,均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追究当事人、队副队长、技术主管及队长的责任。
第十一条 斜坡提升的“一坡三挡”不健全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技术员和行政主管的责任;有“一坡三挡”而不用造成事故的,首先追究当事人责任,然后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绞车过卷保护、警铃、各种设备旋转部位的防护罩、各类防滑、防护装置不起作用导致事故的,除追究维护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技术主管、队长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人车载人运行时掉道,机车超速行驶,均按事故进行追究处理,除追究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分管队长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私带炸药雷管出井;丢失炸药或不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的,按事故追查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等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安检、技术等机关科室人员下井时走马观花,对重大隐患视而未见,当班内发生事故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地面消防设施、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因检查、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分别追究保卫、机电、物资、车队、安检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及其它方面若有上述情况者,按下面规定处罚。
(1)负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罚款50—5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罚款50—200元。
(3)负领导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30—100元。
说明: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事故直接责任者,一律开除。
二、执行本制度外,原其它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办法等仍继续执行,如果条款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三、罚款处理的由安检站开罚单或下“三违”通报交财劳部执行;凡属行政处理的经矿长同意后送财劳部执行。

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法人
副组长:矿长
成 员:总工程师、副矿长。
下设安全管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室,建立安全档案和“三违”人员认定书,负责日常考核事务。
二、根据安全责任大小和业务保安范围,分为三类单位:
一类:采煤、掘进、巷修、通风、机电、安检。
二类:安检站、生产管理部、地质队。
三类:企管、财劳部、办公室、物资供应站。
三、矿对一、二、三类单位实行月考核,季度兑现。考核标准为:
1、考核季度内,无区队干部(部门负责人)、班排长违章指挥或作业行为。
2、考核季度内采掘队、巷修队百人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机电队、通风队百人轻伤控制率在1%以下。
采煤队:
1、季度内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2、季度内不发生三级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防突工作面无超采现象;
掘进队:
1、季度内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2、季度内不发生三级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防突掘进头无超掘现象;
4、不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
5、防突掘进头做到先抽后掘。
巷修队:
1、季度内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2、季度内不发生三级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机电队:
1、确保四大运转安全运行;
2、确保矿井正常供电;
3、季度内不发生三级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
4、确保所辖范围斜巷提升的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5、确保所辖范围内的大巷运输及矸石运输系统不发生运输事故;
6、加工、检修、安装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通风队:
1、季度内不发生三级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井下火灾、瓦斯事故;
3、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粉尘严重堆积;
4、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5、确保监测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安检队:
1、本队不发生因本人违章而造成的轻伤及以上事故;全矿不发生因监督检查不力而造成的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
2、不发生因监督检查不力而造成的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3、严格履行职责,无因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而破坏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生产管理部:
1、无“三违”行为;
2、无因设计失误而造成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3、严格规程、措施审批制度,确保规程措施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4、无顶板管理因素造成的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5、无调度指挥失误;
地质队:
1、无透水、透老巷(空)、巷道误贯通;
2、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瓦斯地质工作、滑移观测工作、雨季“三防”工作。
四、对第三类单位的考核参照其业务保安责任制进行。
五、为加强井下各现场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对一类单位的班排进行月考核,月兑现。被考核的班排必须由队报考核办审定核实后,方可做为年度考核班排。
考核标准:
1、采掘队所辖班排考核月度消灭重伤及以上事故,轻伤采煤不超过两例,掘进不超过一例,不发生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2、其余单位所辖班排考核月度内轻伤不超过一例,不发生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3、作业场所无安全隐患、安全环境好,未被停产整改的。
4、无违章指挥行为,班排考核月度内个人“三违”行为采掘不超过两例,无集体和多人违章行为。其余单位考核月度内“三违”行为不超过一例。
六、奖励与处罚
1、在财劳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帐户,资金来源:①矿吨煤0.5元。②日常的安全处罚罚款。月、季考核奖罚由安检站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报企管部门审查后交财劳部兑现。
2、考核季度内被考核的单位突破考核标准中的轻重伤考核指标、发生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通风队达不到其1、2、3、4项中任一项考核标准时,取消季度安全奖。其他考核项目每不达一项扣季度安全奖应得额的10%。
3、对队的处罚,队必须处罚到事故班排,严禁平均分摊。
4、季度内不发生工亡事故,按照月度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类单位进行奖励。

季度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
单 位 正职 副职 一般职员
一类单位 1000 800 600
二类单位 800 640 480
三类单位 600 480 360
各单位员工根据季度矿的奖励情况进行奖励。

5、对有班排被考核的单位,月度达到考核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月度考核奖励表
  奖励
标准


单 位 分配原则(副职、工程师、主管技术员按80%)
领导 跟班工长
班 排 长 备 注
采煤队 200 100 1、 领导得奖条件:
(1) 考核项目全部达到月度考核标准。
(2) 有三分之二以上班排得奖。
2、 班排考核得奖条件:
完成考核指标。
根据矿核定的金额,
作表报告安检站、
企管部审查后执行。
掘进队 200 100
通风队 200 100
机电队 150 80
巷修队 150 80
安检 200 100
6、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煤矿安全法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避免事故发生的;
(3)、制止“三违”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
(4)、抢救事故有功的;
(5)、安全技术工作有发明创造,推广先进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对个人的奖励由安检部门提出,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7、对有“三违”行为的个人不得表彰奖励、评选先进;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提出任免建议。
8、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季度内发生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发生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3000元;发生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2000元。取消考核季度安全奖,同时扣回月度已兑现的安全奖。
(2)、井下发生一例重伤,单位党政领导、副职、主管技术员、工程师、当班排长按上月得奖额罚款,取消季度安全奖;发生两例及以上重伤,扣罚事故单位考核季度的全部安全奖,单位党政领导、副职、主管技术员、工程师、当班排长按上月得奖的两倍罚款。
(3)、发生工亡事故,事故单位领导、副职、主管技术员、工程师按考核季度应得奖总额对等进行处罚,职工按事故单位在册人数人均100元进行处罚。其它单位党政领导、职工按季度应得安全奖的50%罚款。暂停考核季度的月度考核兑现,年终安全指标在考核范围内时,补发考核季度的月度考核奖励。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业务保安部门和事故单位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包括现场管理第一责任者),对第一责任者罚款100~200元,其它相关人员按80%的比例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造成非人身伤亡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的,按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班排长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多人违章或一人两次以上违章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不为工人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致使员工违章作业的。
(6)、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未签订师徒合同就安排入井作业的。
(7)、对师徒合同是否兑现无考核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并处发50~200元的罚款。是管理人员(含班排长)和安检员的按上限处罚:
(1)、各工种、工序中的“三违”行为;
(2)、发现事故险情或预兆,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又不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的;
(3)、忽视安全工作,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4)、对制止“三违”行为人员,揭发事故真相人员、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采取其它方式打击报复的。
(5)、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6)、在班前会安排工作时未针对性地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致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7)技术员未认真贯彻传达《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不知道规程、措施的规定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8)、未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或无措施施工的;
(9)、使用火工品的单位未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造成炸药雷管混装、剩余炸药雷管不当班交回炸药库的;
(10)、安检员、防爆检查员、绳检员、质检员因监督检查不力而致使事故发生的,按上限处罚;
11、使用火工品的单位每丢失一发雷管或一节炸药罚款50元,炸药雷管乱丢乱放视为丢失,炸药雷管箱不上锁每次罚款50元。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者除按丢失处罚外,报送保卫部门进行处罚。
12、为严肃各要害场所和岗位的管理,对下列行为者:
(1)、变电所、绞车房、水泵房、充电室、炸药库、皮带、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煤机、泵站司机等岗位工,班中脱岗、岗上睡觉、不现场交接班者,一次查出罚款100元;
(2)、瓦检员、安检员班中睡觉、班中脱岗、不现场交接班者,第一次查出罚款200元;
(3)、其它人员在井下睡觉,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单位(部门)负责人以100~200元的罚款。
(1)、技术部门未根据现场情况变化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致使事故发生的;有要求但未办又未采取措施的;
(2)、机运单位延误伤员运送的;
(3)、现场人员延误对伤员抢救的;
(4)、地测队对巷道贯通不进行预报或测量不准确造成误贯通的;
(5)、教培人员未及时组织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培训而造成无证上岗的;
(6)、调度人员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的;
(7)、安检部门未及时按规定对“三违”人员和事故单位进行查处的;
(8)、施工单位未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9)、对职能部门或上级领导查出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0)、隐瞒事故不报的;
(11)、发生工伤事故超过24小时才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14、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每台件罚管辖单位100元,同台设备一月内每重复失爆一次,加罚100元。上级部门查出的失爆,每台件罚款200元。
15、设备责任人所辖设备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失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其进行脱产培训,培训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类似责任的,按待岗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16、因防爆检查员检查不力,造成上级部门查出失爆的,每查出一台件罚防爆检查员50元。
17、违反斜巷提升管理制度、电机车运输过程中扒、蹬、跳人员,一律开除矿籍。
18、违反“一通三防”有关管理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本办法中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由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
20、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二00五年十一月起执行,解释权属石厂湾矿。

四、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衡会前书面报矿安检站,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 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感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
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 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经警队长50元/次。
五、 “一通三防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工区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罚看风门工3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三)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01》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八、巷道维修
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全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其他参照采掘的规定执行。
运输提升
1、电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或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30元。
2、无电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电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电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2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2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 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
1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1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1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1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16、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8、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9、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2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十、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十一、附 则
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矿。

2005.11


五、“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1 瓦斯检查及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范围和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的检查,通风队每月都要按照生产安排明确规定瓦检员的责任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地点。其检查次数为:采掘工作面、巷道大修、巷道回收、排放瓦斯尾巷、有电器设备的地点、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井下硐室、运输大巷、总回风道、密闭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重点头面和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查。
2、综采工作面,每班安排两名专职瓦斯检查员,一名负责检查工作面进风、回风、工作面风流、落山角等处的瓦斯浓度,另一名负责随机检查割煤机组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煤壁及两滚筒之间的瓦斯浓度,跟机瓦检员不在场,严禁开机割煤。
3、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责任范围,认真检查各自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以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每次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该处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并告诉该处的作业人员,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并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有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4、采掘工作面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必须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在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的同时一并汇报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
5、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放炮员是否按规程要求装药放炮,以及附近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否则,瓦检员有权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6、瓦检器在入井前,必须对气路系统、光路系统及外观进行检查,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检器下井检查瓦斯。瓦检员还必须带长度不小于1.2m的胶管,以便检查高顶瓦斯。
7、瓦检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其具体办法为: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两道离工作面5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为该掘进头开偏口以里,其它地点在其责任范围的巷道内,交接班办法采用“交接班联锁牌”和相互在瓦检手册上签字两种办法同时进行,交接时,必须将其责任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情况、“一通三防”设施安全使用情况等交接清楚。
8、通风部门的干部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对所经线路各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同时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完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帮助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调度后,方可离开现场。
9、凡发现井下风流有变化,必须立即检查瓦斯,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
10、井下各地点一旦查出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由瓦检员负责警戒,未经瓦检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12、井下凡是长度大于6m的盲巷,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在未封闭前,必须设瓦检员值班、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13、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积聚瓦斯或立即予以封闭,在未处理前,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4、通风部门每日必须将瓦斯日报和通风重点调度日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总工程师对日报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15、凡发现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虚报瓦斯等,一律给予开除工作的处分。
16、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研究布署加强管理、防治瓦斯的措施。

2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 利用主要扇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执行下列规定:矿井停电停风后,主要扇风机排放矿井全负压通风巷道的瓦斯时,在启动主要扇风机前,先打开井口防爆门或其它有关风门,利用风流短路法进行排放,主要扇风机正常运转后,再逐渐关闭防爆门或有关风门,确保主要扇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待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扇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瓦检员方可进入井下检查瓦斯,当总排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其它地点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全负压通风巷道,逐步恢复生产。
2、 利用局部扇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
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由现场瓦检员自行排放;当瓦斯浓度在1-3%时,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队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通风值班干部或班长组织排放;当瓦斯浓度在3%及以上时,由通风队编写专门措施,总工程师审批,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严格执行措施规定。
3、 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必须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4、 排放瓦斯前,凡受排放瓦斯回风影响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巷道,都必须停电、撤人,并在所有可能进入这些巷道的入口处设置警戒,禁止人员入内,并设专人站岗。
5、 排放独头巷道的瓦斯,必须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内送入有控制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瓦斯,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第一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 浓度都不超过1.5%。控制风量可采用绳索法、三通法或断开风带法。
6、 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7、 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可送电,依次排放。
8、 排放密闭的尾巷,联通采空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通风队编写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由外向里,逐节加接风带,控制风量,逐段排放。
9、 排放瓦斯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10、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电气设备的电源。
11、 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前,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和排放结束都必须向矿调度汇报。

3、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技术、安检、通风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进行贯通。
a) 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必须先采用钻探或其它方法确定贯通距离,并编写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b) 矿地质测量部门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50m)时,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透通知书,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透通知书时,要提前做好调风准备工作,巷道一旦贯通,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c) 贯通巷道相距只有20m(综掘5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掘通,不得对掘,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d) 贯通巷道必须安设直通电话,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与被贯通巷道的瓦检员取得联系(若无专职瓦检员,由掘进工作面放炮员与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只有贯通巷道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正常、且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e) 每次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的地点设置警戒。
f) 回采工作面若遇地质构造带等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2)绕巷掘进与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巷道内的电源。
(3)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回采工作面贯通,而是用回采工作面与绕巷贯通时,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检员每班对绕巷迎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4)由通风干部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4、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和管理由通风部门负责,安装与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局扇一律由瓦检员管理,其它人员严禁随意停开局扇。
2、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扇风机,都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该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3、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局扇型号、供风长度、局扇的吸入风量、全负压风量、风带出口风量、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等内容。
4、严格局扇无计划停风的管理和考核,凡局扇发生无计划停风,矿安检部门都要认真追查分析,严肃处理。
5、坚持掘进开工验收制度,凡发现局扇“三专两闭锁”、局扇的安装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该掘进工作面一律不许开工。
6、需要短时间封闭的巷道,必须进行三断(断风水管、断电缆、断轨道),即一切带电物体不得进入封闭的盲巷。
7、井下禁止出现盲巷,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盲巷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8、利用扩散通风且巷道长度小于6m的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情况,并在巷道口悬挂瓦斯牌板,将每班检查的瓦斯情况填写在瓦斯牌板上,若瓦斯超限,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风筒到迎头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最大不超过5米,岩巷最大不超过10米,严禁任何人员将迎头风带解开,一经发现,安检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10、严格风带质量管理,发现风带有破口、缺环、节头漏风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带吊挂要做到“两靠一直”,风带拐弯必须设弯头,风带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
11、严禁任何人随意挪动风带,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一次成巷,若确需挪动风带,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时停止迎头工作,方许挪动,否则,安检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12、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侧,必须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能自动切断被串工作面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13、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停风时,停风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临时封闭。
14、风带工更换风带时,必须与迎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按随意解开风带处罚,更换风带时,要先将更换上去的风带吊挂好,并注意风带长度是否相同,然后再解开被换风带,及时换上。若更换时间过长,造成瓦斯超限,严格按无计划排放瓦斯追查处理。
15、局扇安装好后,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启动局扇,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检查三次局扇运转情况,发现局扇喝循环风,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调度,立即进行处理。

5、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综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抽放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产。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都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其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预计瓦斯抽放量、管路系统的计算、采用的抽放方式、钻孔数量、位置、角度、终孔位置、封孔方法、封孔深度等。
3、已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设计审批,个别钻孔参数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队长同意。
4、抽放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主干抽放系统和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要拟出设计和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5、抽放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直、稳、密、管路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6、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钻孔角度误差不得大于0.5°,钻场位置误差不得大于正负2米,开孔要园滑、终孔必须打到设计位置。
7、抽放工程结束时,必须由通风队组织有关人员(安检、财劳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钻孔参数、钻孔个数、管路敷设、漏气等),顶板高位巷的验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处理,直至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要提出验收报告。
8、瓦斯抽放泵每月检修一次,确保抽放泵(含其它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并要有记录可查。
9、瓦斯抽放泵有计划停运,要经总工程师批准。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调度和矿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瓦斯抽放泵站内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期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cm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11、瓦斯抽放的参数(包括检查时间、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泵体温度、观测人姓名等)每小时检测一次,并作好记录,同时汇报通风调度。
12、通风队设专人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通风队分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每月要对全矿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井下抽放系统各观测点,至少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其主要内容包括:观测时间、地点、瓦斯浓度、负压、流量、观测人姓名等,井下观测要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报表“三对口”。
14、井下每个钻场或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其内容包括:施工日期、钻场或钻孔编号、孔深、封孔人姓名、验收人、负压、流量、瓦斯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
15、通风队每旬进行一次瓦斯抽放效果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每月的2号、12号、22号前与通风旬报一起报送有关矿领导和业务部门。
16、通风队必须严格按矿的有关规定,备齐各种技术资料和图纸
6、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2、每个放炮员使用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3、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
5、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工作地点实际消耗的炸药量、雷管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或领取。
6、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并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卸在引药外面。装配引药时,首先用木质竹箭扎眼,不准直接用雷管扎眼。
7、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和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
8、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无局部瓦斯积聚,才准装药放炮,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装药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9、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换牌制度,即由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三人联锁换牌。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及支架情况完好后,再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等符合《规程》要求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至少5秒钟后,才可放炮。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至少停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才可同时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认为无问题后,三牌才各归原主,班长方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距离的规定(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2、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的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3、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14、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15、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放炮器具体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


7、防灭火管理制度
1、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灭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2、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一个半月内完成撤除和永久封闭工作。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制封闭,并组织分析、追究当事人责任。
3、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必须放置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并加强管理,认真执行交接班,发生破坏或丢失,按规定进行处罚。
4、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
5、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01》第223条的规定。
7、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
8、井下电器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用不导电的灭火器灭火。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10、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灭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11、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一个半月内完成撤除和永久封闭工作,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制封闭并组织分析,追究当事人责任。


8、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 综合防尘工作必须齐抓共管,明确各区队责任。即:通风队负责全矿井下所有巷道(掘进迎头30m除外)的煤尘冲洗 ,以及各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及回收。机电负责从井口进入进风下山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管理及拆除,并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的喷雾的使用,各石门及工作面顺槽各掘进队负责从主管路到施工地点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和管理,以及本队负责的溜子或皮带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的使用。
2、 井下防尘管路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防尘洒水和消防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铺设到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以及矿井主要进、回风道。井下所有巷道安设的防尘管路,必须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供清洗巷道和必要时灭火用。
3、 采掘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完善防尘管路系统,否则,不得投产。
4、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偏口以里,落山角以外20-50米,回风巷内每隔100m各安装一道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时正常使用,所有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就位、出煤时正常使用。掘进工作面从开偏口以里30米,距迎头20-50米范围各安装一道净化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放炮及出货时正常使用,采用皮带、溜子运输的掘进巷道,所有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就位、出货时正常使用。其它全负压通风巷道由通风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和数量。
5、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放炮喷雾、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6、 掘进头每次放炮前后及出货过程中,都必须洒水消尘,即对迎头30米范围内全部冲洒一遍。
7、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其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200L/m 2,水棚排距1.2-3m,棚队长度大于20米,由通风队负责安装、维护、管理。

9、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及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3、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4、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如果监测装置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8、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9、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凡属于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1、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2、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3、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测工或瓦检员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4、凡发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查出责任者给予开除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队长、当班班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或汇报,各处以300元的罚款。

六、“一通三防”管理处罚规定

一、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开除留察处分。
1、瓦检员脱岗、漏检、虚报瓦斯情况、不在现场交接班者。
2、故意破坏监测装置或随意甩掉“两闭锁”装置者。
3、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造成崩人事故者。
4、偷拿火工品者。
5、井下吸烟者。
6、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
二、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开除处分。
1、管理混乱、严重违章指挥,导致发生事故者。
2、巷道贯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者。
3、巷道贯通未按规定下达贯透通知书或因测量误差造成巷道提前贯通者。
4、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无风或风流短路者。
5、私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危险区者。
6、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后,恢复时未经瓦斯检查私自送电者。
7、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矿灯泡、矿灯拆卸工具下井者。
8、井下带电作业者。
9、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电源放炮者。
10、瓦检员不执行“一班三汇报”者。
11、排放瓦斯不严格执行措施者。
三、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200-500元罚款。
1、工作地点出现微风、无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而盲目作业者。
2、局扇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强行作业者,或开风机后,不检查和排除瓦斯,盲目进入工作面作业者。
3、殴打或辱骂正确执行职责的瓦检员、安检员者。
4、在井下或井口从事电焊、气焊没有措施盲目作业者。
5、破坏通风设施者。
6、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按规定支护、严重影响安全或通风行人的责任者。
7、私自停开局扇或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者。
8、放炮员不亲自联母线或处理瞎炮不合规定者。
9、打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微风或风流短路者。
10、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30分钟以上者。
11、回采工作面结束,不按规定时间撤除设备,造成自燃的责任者。
12、瓦斯超限不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和汇报者。
四、凡发生下列“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50-200元罚款。
1、携带不合格瓦检器下井者。
2、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者。
3、随意解开迎头风带或挪动风带者。
4、随意挪动瓦斯传感器或用风带吹瓦斯传感器者。
5、随意更改瓦斯抽放设计者。
6、放炮不按规定撤人、设警戒者。
7、井下出现煤尘堆积现象的责任者。
8、防尘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责任者。
9、瓦检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检查记录、汇报者。
10、随意拆除瓦斯抽放管路者。
11、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瓦斯抽放泵停运30分钟以上者。
12、不按规定时间测定瓦斯抽放参数者。
13、缺少“一通三防”有关资料的责任者。
14、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对监测装置进行调试的责任者。
15、不及时处理监测装置故障的责任者。
16、封闭巷道不执行“三断”的责任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对施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通风队每月底,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设施进行责任划分,并书面下发各施工单位,凡在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遭到破坏、丢失或管理不善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而施工单位又未及时找到责任人,则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1、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密闭(含档风墙)、栅栏等遭到人为破坏,视其破坏程度处以50-800元之罚款。
2、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货堵塞风门,或管线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3、矿车、设备、材料等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4、管线从调节风窗中通过,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5、密闭前堆积浮货、杂物,每次罚款100元,并在通风部门监护下立即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6、已安装好的风带,若因人为损坏,100mm以下破口,每处罚款20元,100-300mm的破口,每处罚款100元,300mm以上的破口每处罚款300元,每丢失一节风带罚款500元(10m一节)撕风带粘合条每节罚100元,解吊挂风带钢丝绳按10元/m计罚。
7、断电仪探头或主机被人为破坏或丢失,罚款3000-5000元,对使用单位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300元,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或未汇报,各罚款300元。探头线每丢失1米按10元计罚,探头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
8、防尘管路丢失,按所丢失管路原价的两倍罚款,阀门每破坏一个罚款100元,丢失一组喷雾罚款100元,丢失一个喷头罚款20元,人为破坏或丢失一个隔爆水袋罚款10元。


七、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五15∶30,地点在调度会议室。
2、参加会议的人员:在家矿所有领导、各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3、会议由矿长主持,安检部门总结上次安全办公会议以来的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通报对"三违"人员的处理情况、工伤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
4、各单位(部门)对自己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提建议、意见等,各分管领导对所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矿长作总结讲话。
5、矿办公室根据会议写出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各单位按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开展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八、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管理责任,并向矿长负责;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直接责任,向分管领导负责。
2、矿井事故隐患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即:
A级:难度大:职能部门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职能部门解决的隐患。
C级:区队、班组能解决的隐患。
4、事故隐患排查必须覆盖全矿,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
5、矿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同时进行事故隐患等级确认。
6、对查出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安检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分类落实整改意见,报矿长审批后,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其要求。
7、“一通三防”及火工品隐患排查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风队队长、通风队主管技术员、测风员、通风监测工、安检站的通风安检员共同进行排查。
8、顶板管理隐患排查由生产副矿长组织,生产管理部部长、分管技术员、生产管理部副部长(调度室主任)、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安检站站长、采掘安检员、采掘队队长、主管技术员共同进行。
9、机电运输隐患排查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队队长、运输系统负责人、采掘队队长、主管技术员、安检站站长、机电运输安检员共同进行。
10、防治水事故隐患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管理部部长、“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共同进行。
11、地面隐患排查由矿分管领导、经营副矿长、政工部、保安部等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
12、排查隐患必须从严从细,一丝不苟。若存在隐患排查不出,导致事故发生,则追究有关排查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13、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按“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14、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进行事故隐患的落实整改,要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15、隐患整改负责人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对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有关部门或安检站,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安检站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不按期整改的,矿将按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从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九、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为了认真吸取教训,总结事故经验,落实事故责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特制定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依据事故的不同性质,分级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事故分析处理必须严肃认真。
一、“三违”行为的分析处理
1、各单位在施工(作业)管理中发生的“三违”行为,由各单位自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安检站。
2、领导干部的“三违”行为和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三违”行为,由安检站组织分析处理。
3、在安全检查和巡查中查出的“三违”行为,由安检站组织违规单位分析处理。
二、工伤、工亡事故的分析处理
1、轻伤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行政领导组织当班现场作业人员、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共同对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所要采取的措施。并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送安检站,由安检站监督执行。
2、重伤
发生重伤事故,由安监站组织,安全副矿长、有关业务部门、事故单位行政领导、主管技术员、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跟班队长、当班班组长共同分析。分析原因、找出责任人,并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报送。
3、死亡
发生死亡事故,由矿长组织,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事故单位党政领导、主管技术员、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共同进行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应该吸取的事故教训,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实事故责任者,经矿班子会研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理。按有关规定,将事故呈报法人及有关部门。
三、非人身伤亡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大小、时间的长短将非人身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 掘进工作冒顶5m(含5m)以上;
(9) 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因火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1)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火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1、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组织、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安检站站长、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技术员、事故现场的有关作业人员共同进行。分析清楚事故经过、原因,应该吸取的教训,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2、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安全副矿长副、安全副总工程师、安检站站长、有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当班安检员共同进行。分析清楚事故经过、原因,应该吸取的教训,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实事故责任人,并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呈报矿长。
3、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安监站组织有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事故单位副矿长、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技术员、当班安检员、现场有关作业人员共同进行,分析清楚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该吸取的教训,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实事故责任人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事故分析结束后,及时将分析结果送安监站,以便安监站存档备案。安监站根据分析结果,按矿有关安全处罚的规定、办法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通风管理制度
1 通风系统检查分析管理制度
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性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井下能否安全生产,为确保通风系统和合理、稳定、可靠,特编制以下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矿每一项工程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对影响通风系统稳定的工程应予以全部否定。
二、通风队每天派人对井下的通风系统作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必须汇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通风队定期对通风系统全面检查,每旬至少一次对检查的情况作出分析,做到有记录可查。
四、矿每月对通风系统必须全面检查分析一次,并将检查分析结果备案存查。
五、保证通风系统稳定的通风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破坏,否则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事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于小的通风系统的调整,必须制定专门的方案措施,报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对于采区大的通风系统的改变,必须拟定专门的设计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七、对于破坏通风系统的责任者,必须严格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从重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应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 通风设施安设与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通风设施安设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通风系统的稳定与否,其质量的好坏,关系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性,故此,对通风设施的安设与质量验收将拟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风设施的构建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必须明确通风设施的构建的位置及设施的规格。
二、对于通风设施的构筑,矿成立验收小组。对每一组设施的施工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进行验收,对施工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推倒重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通风队每天派人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
四、矿每月组织对井下所有设施的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对每个设施的施工验收资料,由验收人员签字后存档保管,谁签字,谁负责。


3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一、瓦检员下班后必须将瓦检手册交通风值班员审查,并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值班员在审查瓦斯调度台帐和瓦检手册符合规定后,方可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
二、瓦斯班报的审批,当班值班根据瓦斯调度台帐的瓦斯数据和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填写瓦斯班报交当日通风值班干部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瓦斯班报送调度室和安检站。
三、瓦斯日报的审批,瓦斯日报由通风队安排专人填写,瓦斯数据以班中瓦斯浓度最高班为准,通风队长每日审阅瓦斯日报并签字,再报矿总工程师逐级审阅。


4 瓦检员管理制度
1 巡回瓦检员管理制度
1、负责总回风、炸药库、变电所、以及采掘工作面之外无人作业地点瓦斯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队汇报,不能处理的立即向队汇报,由队值班组织处理,否则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2、协助重点头面瓦检员抓好瓦斯管理和通风管理。
3、负责全矿井通风系统检查与管理,发现设施损坏或者系统风量发生变化及时汇报工作,由队值班干部组织处理。
4、负责防尘、监测、隔爆等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队,以便及时处理。
5、负责当日大班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向队值班汇报。
6、主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队、矿调度汇报,并按矿调度安排组织撤人,站岗等工作。
7、负责全矿井停风后恢复通风后变电所、水泵房等地点瓦斯检查并及时向矿调度、通风队汇报。
2 跟班瓦检员管理制度
1、负责本作业地点及其相关(指定)范围内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及其它安全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否则视情节追究责任。
2、负责放炮执行并落实“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制度。
3、检查瓦斯时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控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检手册上,在向通风值班室汇报瓦斯时一并汇报。
4、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5、发现主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汇报,并按调度安排组织撤人、站岗和临时撤人地点瓦斯检查等工作。
6、入井前必须对瓦检器进行检查,严禁携带不合格瓦检器入井,并带齐长胶管(不少于2m)温度计等工具。


3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办法
瓦检员必须严格指定地点交接,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领取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点的钥匙。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手续。用钥匙打开瓦斯记录牌上的锁,取出上班瓦检员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二、交接内容
接班瓦检员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共同到工作面巡视检查一遍,上一班瓦检员向接班瓦检员介绍瓦斯及通风情况,若通风系统、瓦斯情况正常、“一通三防”设施完好后,方可进行交接手续。
三、通风值班员必须认真审查瓦斯检查记录本的签字手续、钥匙下井后的返回情况。


5 综合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四、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五、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六、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七、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检测平均值与监控值误差超过0.2%时,监控维护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八、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九、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爆检查,严禁失爆。
十、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一、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十二、监控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十三、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按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十四、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的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工作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队长、当班班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罚款,传感器线每丢失1米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五、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队当月计划分的范围执行。


6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 矿每月5日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亲自主持,矿长不在,由分管副矿长主持,副总以上的领导、采掘、通风、机电、技术、安检、调度、企管、财劳、供应及党群等部门参加,分析研究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及资金。
二、 矿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由总工程师主持,副总以上领导、通风、机电、采掘、技术、安检、调度、企管、财劳、供应等部门参加,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平衡“一通三防”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三、 矿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矿长办公会议,听取顶板管理专题汇报,专题研究顶板管理工作计划,检查顶板管理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以及相应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安检站每月30日召开一次安检例会,由安检站长主持,安检站成员参加,总结当月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矿每月1日召开一次生产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矿长主持,副总以上领导、采掘、机运、通风、安检、技术、调度、企管、财劳、供应等部门参加,分析研究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均衡生产的要求,对生产能力核算,生产作业计划落实和调度工作,生产准备和生产过程的组织工作等进行科学、具体的安排,平衡生产过程所需的人力、物力及资金。
六、矿每月3日召开一次机电运输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主持,有关矿领导、采掘、机、电、通风、安检、技术、调度、计划、劳资、供应等部门参加,分析研究机电运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制定相应的措施;检查和落实机电运输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平衡机电运输工作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7 班前会及周二安全学习制度

一、班前会的召开
1、各单位每班必须召开班前会,班前会的召开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或当天值班领导组织。
2、班前会的召开必须拟稿发言,针对上一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班需要干的具体工作进行安排。
3、班前会的记录必须记录清楚工作的安排内容、参加班前会人数、各施工地点的负责人、班前会组织人等内容。
4、班前会必须针对各施工地点的作业环境,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和施工负责人。
5、安排整改事故隐患和安全隐患时,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有整改情况反馈意见。
6、班前会必须设专门记录本,记录要字迹清晰、内容齐全。
二、周二安全学习
1、周二的安全学习由各单位的党政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参加,分上下午进行。
2、安全学习的主要内容:一周来本单位安全工作小结;下一周的安全工作重点安排;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3、针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对本单位的“三违”行为和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传达一周来的安全处罚通报、事故通报和各种会议精神,让职工知道全矿一周来的安全工作情况和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情况,最近一段时间安全工作重点。
5、发言必须有记录,设专门的记录本,记录清楚主持人、参加人数、学习及总结安排情况,发言情况等。


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 每年年初,矿制定全年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计划的内容要具体,并按照年计划逐项实施。
三、 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培训、考核、上岗制度,考试不合格年审不过关者,不允许上岗。
四、 新工人入矿、老工人转岗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任何人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上岗。
五、 必须认真执行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按三级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
六、 矿财劳部、政工部必须及时掌握好“以老带新”工作的进行情况,认真执行好《师徒合同》,未签定合同的一律不准上岗。
七、 负责职培工作部门每月应就下月培训工作做出月度调整计划,到队了解各工种情况,以便搞好有针对性地培训。
八、 认真组织好井下特殊工种及安全技术工种的外出培工作,及时与培训单位取得联系,按矿安全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九、 职工培训期间的考勤情况、授课内容、纪律情况、考试成绩等,政工部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与所在区队通报情况,以便备查。
十、 区队一级的教育培训内容必须通过班前会,每周二的安全学习日,逐条逐项进行学习,明确工作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和注意事项,由安检站、政工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和学习情况进行督查。
十一、 各队必须认真配合、支持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若由于队原因,应培人员没有到位参加培训的,缺一名,罚队党政一把手各50元,培训期间无故不到者罚10元/次,缺勤3天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并列入强制培训计划。
十二、 矿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教学点的自身优势,开展一些小型培训,就规程的落实、本班安全生产的具体问题、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短、平、快式的培训。
十三、 职工培训工作要做到季度有小结、半年有初结、年度有总结,并做到各样资料齐全。


9 反“三违”制度

为确保矿生产秩序正常进行,要求全体员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单位主动积极配合,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各单位务必严格贯彻执行。
一、反“三违”小组由矿值班领导、业务科室及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值班领导任组长。
二、反“三违”小组的职责范围:对地面及井下要害工种、岗位、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岗,查劳动纪律、查岗位责任落实、查规程措施兑现情况。
三、发现“三违”现象,必须立即制止;视“三违”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罚款、通报等。
四、反“三违”小组行动时间由当天组长临时通知本小组成员、确定抽查路线;小组成员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组长的工作,确保反“三违”取得实效。
五、各生产单位、班组反“三违”要经常、不间断、持续的进行,反“三违”记录齐全;对“三违”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矿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走过场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
六、各生产辅助单位班组反“三违”每天不少于一次,反“三违”记录齐全;对“三违”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对弄虚作假,走过场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七、反“三违”活动办公室设在安检站,负责日常工作。
八、对“三违”人员,严格按有关制度追查处理以后,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三班班前会上宣读,由政工部录相,在矿新闻上亮相,由政工部写出广播稿广播,从违章之日起,到安检站报道下井抓“三违”人员,抓到“三违”人员交安检站,由安检站认可,方可返回原单位上班,这期间无任何报酬。凡不按本规定执行者,每向后拖延一天罚款50元,二天罚款100元,以50元逐日递增,并按旷工处理。这期间认真配合安检、政工部门搞好宣教工作,让他人得到教育者,可以从轻处罚,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可以考虑适当加奖或考勤。
九、对下发“三违”通报处理者,除按第八条处罚外,通报张贴井口亮相台内。对一月内两次“违章”者,一律开除工作籍。
10 专业会议制度

矿每月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顶板管理专业会和机电、运输专业会一次。
一、“一通三防”专业会
1、会议由总工程师主持,各生产队、辅助队、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2、通风队总结上次专业会议以来“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分析下一阶段“一通三防”工作重点,需要矿解决的问题。
3、各队及业务部门针对“一通三防”提出意见及建议。
4、与会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协调安排。
5、通风队根据会议情况,结合矿领导安排布置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各队及业务部门对照会议纪要安排、认真落实,开展好下一阶段“一通三防”工作。
二、 顶板管理会议
1、会议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各生产队、辅助队、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时间定于每月第一周星期三上午10:00召开。
2、生产管理部总结上次专业会以来的工作情况,分析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顶板管理措施,提出下一阶段顶板管理工作重点。
3、针对顶板管理工作,各队及业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分管领导按分管范围,结合各队及业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顶板管理工作安排和协调,最后矿主要领导作指示。
5、生产管理部按会议内容,结合队提出问题和矿领导具体安排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各单位按会议纪要认真整改,开展好下一阶段顶板管理工作。
三、 机电、运输专业会议
1、会议由机电副矿长主持,各生产队、机电副队长、班长、生产辅助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2、机电队对上次机电、运输专业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制定机电、运输管理措施,提出下一阶段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重点。
3、各队及业务部门对机电运输工作开展、提出意见和改进方法。
4、矿领导按分管范围,对各队及业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协调安排。
5、机电队根据会议安排情况,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各生产以及业务部门按会议纪要对照落实。

11 井口检身制度

一、检身人员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上、下井人员情况。
二、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验身,未经检查,不得入井作业。
三、所有入井人员都要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严禁酒后和携带烟草或威胁矿井安全的其它易燃物品下井。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氧焊机入井。
四、检修期间严格按检修措施执行,无入井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入井。
五、禁止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设明火装置。
六、严禁任何人私自携带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升井,一经发现,除按矿有关规定处罚外,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七、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入井。
八、严禁穿带化纤物、矿灯灯泡、拆卸矿灯的工具下井。
九、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12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运用目标管理原则和方法,对我矿安全工作实施管理和控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制定规划措施,确保安全目标的兑现。
第三条:矿于每年元月初,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本矿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第四条:矿于每年元月中旬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制订年、季、月度安全目标,并落实到区队。
第五条:区(队)每季初根据矿下达的安全指标制定月度安全目标,并将月度目标落实到班组。
第六条:班组每月初根据区(队)下达的安全指标,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一位职工。
第七条:由矿安检部门监督检查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随时将实际与目标进行对照。查找出存在问题及原因,进一步落实办理。
第八条:由矿安检部门负责对当月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规定兑现奖罚。

13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控制事故的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及值班领导,由矿调度汇报矿长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矿调度必须在2小时按事故内报告程序向矿矿长、安检站等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汇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概况。
第五条: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将本单位的伤亡情况及时到安检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登记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并对记录内容负责,伤势情况由医院鉴定提供。
第六条:由安检站严格按照《煤矿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内容、要求、程序,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条:事故报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表内各项数字清楚齐全、准确无误。
第八条:安检站必须在每年元月份对上一年的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型、事故发生地点、伤亡人员的死亡程度、事故原因、伤亡人员的工龄、伤亡人员的年龄、发生事故的时间等进行全面统计综合分析,并写出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各类事故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必须归类建档管理,便于使用。

14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上、下井人员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干部下井前必须到矿调度室进行考勤,上井后必须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否则按未入井处理。
第三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下井人员牌板,并挂在办公室的醒目位置。
第四条:由单位主管或当班值班干部负责对本单位入井人员进行挂牌清点,并及时将本班下井人员名单报矿调度备查。
第五条:各单位向矿调度汇报下井人员时间:
早班6:00,大班9:00,中班2:00,夜班10:00。
第六条:所有上井人员必须及时到本单位登记换牌,实行二次点名,否则按5元/天进行罚款。
第七条:各单位主管或当班值班干部,负责及时对上井人员进行清点,凡班后两小时未到单位登记者,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汇报矿调度室。
第八条:各单位对上、下井人员必须进行认真清点,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矿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值班干部的责任。
第九条:除对正规班组人员清点外,还必须对班中下井人员进行清点,如送饭工等。
15 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矿安全生产,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奖罚考核对象
巷修 通风 机电 安检
二、考核内容及奖罚办法
A、巷修队
a、考核内容
1、本区内消灭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轻伤不超过2人/月;
3、井下所辖区域内消灭电器失爆;
4、当月不发生重大安全未遂事故,班组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位;
5、本区内无“三违”现象;
6、对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重大安全隐患有队干部现场跟班处理;
7、每周二队干部认真组织安全学习。参加人数不低于实际出勤的95%,详细的学习内容记录有案备查;
8、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
b、奖励办法
1、完成考核内容中的各条规定,月奖队干部集体400元;
2、完成考核内容第1--4条规定,月奖队干部集体200元;
3、在完成考核内容1--4条的前提下,其余第5--8条,每完成一条加奖干部集体100元;
4、考核内容第1--4条中有一条未完成,则取消得奖资格;
c、处罚办法

1、轻伤指标每超一人,罚队干部集体150元,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发生的工伤,由安检站分析追查,按责任承担。
2、出现重大未遂事故一次,罚队干部集体500元;
3、安全隐患整改率低于100%,罚队干部集体200元,重大安全隐患无干部现场指挥处理,罚干部集体150元/次;
4、本区内出现“三违”现象一次,除对责任者处理外,罚队干部集体200元;
5、每周二不认真组织安全学习,罚队干部集体100元;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不到100%,罚队干部集体200元;
7、本区内发生工亡1人次,正职罚1000元,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技术员按正职的70%处罚;不属于本队主要责任,正职罚200元,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技术员按正职的70%处罚。
8、本区内发生重伤1人次,罚正职300元,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技术员按正职的70%处罚。
B、对通风队
a、考核内容
1、轻伤指标不超过1人/月;
2、消灭“一通三防”重大未遂事故;
3、对综采队(掘进队)、巷修队的施工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空班漏检,瓦检员现场交接班,严禁瓦检员脱岗;
4、完成矿下达的月度瓦斯抽放量;
5、所辖区域内消灭电器设备失爆;
6、对矿领导及业务科室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
7、本区内无“三违”现象;
8、每周二认真组织安全学习,参加人数不低于实际出勤的95%,详细的学习内容记录有案备查;
9、要害岗位持证上岗率达100%。
b、奖励办法
1、完成考核内容中的各条规定,月奖队干部集体500元;
2、完成考核内容第1--5条规定,月奖队干部集体200元;
3、在完成考核内容1--5条规定的前提下,其余第6--9条,每完成一条,月奖队干部集体100元;
4、考核内容中第1--5条规定中有其中一条未完成,则取消得奖资格;
c、处罚办法
1、本队内轻伤每超一人,罚集体150元;
2、因“一通三防”事故造成工亡一人,罚集体1000元;造成重伤一人,罚队干部集体500元;
3、矿井内发生“一通三防”重大未遂事故一次,罚队干部集体500元;
4、本区内隐患整改率低于100%,罚集体200元;
5、本区内发现“三违”现象,罚集体200元/次;
6、每周二不认真组织安全学习,罚集体200元;
7、要害岗位持证上岗率低于100%,罚集体200元;
8、本区内工亡一人,正职按1000处罚,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技术员按正职的70%处罚;不属于本区主要责任,由安检站分析追查,按责任承担处罚;
9、本区内发生重伤1人次,正职按300元处罚,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技术员按正职的70%处罚。
C、对机电队
a、考核内容
1、轻伤指标不得超过2人/月;
2、所辖区域内消灭电器设备失爆;
3、所辖区域消灭重大未遂事故;
4、对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5、本区内消灭“三违”现象;
6、每周二认真组织安全学习,参加人数不低于实际出勤的95%,详细的学习内容记录有案备查;
7、各要害岗位持证上岗率达100%。
b、奖励办法
1、完成考核内容中的各条规定,月奖队干部集体400元;
2、完成考核内容第1--3条的规定,月奖队干部集体200元;
3、在完成考核内容1--3条的前提下,其余第4--7条,每完成一条,月奖队干部集体100元;
4、在考核内容1--3条中有一条未完成,则取消得奖资格;
c、处罚办法
1、本区内轻伤每超一人,罚队干部集体200元;
2、本区内出现重大未遂事故一次,罚集体500元;
3、本区内发现“三违”现象,罚集体200元/次;
4、每周二不认真组织安全学习,罚集体200元;
5、各要害岗位持证率达不到100%,罚集体200元;
6、领导及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整改率低于100%,罚集体200元;
7、本区内工亡一人,正职按1000元处罚,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技术员按正职的70%处罚;不属于本区主要责任,由安检站分析追查按责任承担处罚;
8、本区内发生重伤1人次,正职按300元处罚,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技术员按正职的70%处罚。
D、对安检站
a、考核内容
1、全矿消灭工亡事故;
2、工伤指标不得超过13人/月(含轻、重伤);
3、必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每月不少于4次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并且负责监督落实整改,整改率不低于95%,并有记录备案;
4、本站内安检员、跟班干部严禁脱岗、睡岗;
5、对重大事故及时调查、组织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对已经出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派专人盯着处理;
7、每周二认真组织安全技术学习,并有记录备案。
b、奖励办法
1、完成考核内容中的各条规定,月集体5000元;
2、完成考核内容第1--3条规定,月奖站集体400元;
3、完成考核内容第1--3条的前提下,其余第4--7条,每完成一条,月奖站集体20元;
4、考核内容中第1--3条规定有一条未完成,则取消得奖资格;
c、处罚办法
1、矿工亡一人,罚站集体1000元;
2、矿出现重伤一人,罚站集体300元;
3、矿工伤指标每超一人,罚站集体100元;
4、对重大事故不及时调查组织分析一次,罚每人50元;
5、对已经出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无人盯着处理,一次每人50元;
6、不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整改率低于95%,每次罚集体200元;
7、每周二不认真组织安全学习,罚集体200元;
三、附加规定
1、对全矿未参加考核的单位(科、队、车间、部等),本单位如出现工亡一人,按定岗人员每人罚200元,正职罚600元,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本单位出现重伤1人次,按定岗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正职罚200元,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本单位出现轻伤1人次,按定岗人员每人罚款20元,正职罚100元,副职按正职的90%处罚;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在事故抢救中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单位和个人,成绩突出的经矿研究后,给予适当奖励。
3、对工伤人员及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的处罚,在工伤人员送至医院10日内,由医务室和医院联系,提出鉴定报告交安检站。
4、由安检站根据考核结果报矿领导审定后交财劳部执行奖罚。
5、考核单位的奖罚干部占50%,工人占50%。
6、考核时间一月一次。
7、工伤登记24小时内有效。


16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 安全检查制度
1、矿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区(队)每天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班(组)在施工前,由班(组)长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矿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现场巡回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在现场落实整改,并把整改的情况汇报到队(队) ,对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要汇报到矿有关业务部门,并记录备查。
2、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分管领导带队,各业务科室人员及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3、安全大检查内容:(1)查煤矿“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2) 查现场管理、 组织领导、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3)查制度是否建全完善;(4)查安全学习、 规程措施是否贯彻落实 。
4、检查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 按照“ 三定”( 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安检站参加人员负责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对落实整改的情况进行反馈。
5、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意拖延、逾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6、凡要求参加检查而又无故不参加者,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会议, 会议由安全副矿长主持,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2、对重大安全隐患,矿及业务部门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督查。
3、各单位正职对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班(组)长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
4、安全隐患排查按程度进行分类,即:
A、对安全隐患处理时难度大的,(矿无力解决的),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
B、对安全隐患处理时难度较大的,区( 队)解决不了,需矿解决的,矿分管领导及时组织解决。
C、对一般性的安全隐患 ,区( 队)及业务部门能解决的,各区( 队)及业务部门及时组织解决;牵涉多部门的由分管领导牵头协调 解决。
5、安全隐患整改完后,由相关部门负责通报。
6、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存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得施工,由各业务部门分口把关,安检站负责监督,并对落实整改的情况进行反馈。
7、对无故不参加安全隐患排查会议的,每次罚款20元,因未参加会议致使安全隐患不能处理或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矿及上级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其责任。
三 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一)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划分
1、 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或业务部门组织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报处理结果到安检站备案。
a、造成一人次轻微人身伤害的。
b、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的。
c、发生一般性安全未遂事故的。
d、一般性“三违”行为的。
2、 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安检站组织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由矿安检站报处理意见经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后下发处理通报到矿属各单位。
a、经济损失超过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b、发生严重安全未遂 事故的。
c、发生一人次受伤严重的工伤事故。
d、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
3、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副矿长牵头组织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由矿安检站报处理意见经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后下发处理通报到矿属各单位。
a、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b、发生重大安全未遂事故的。
c、发生二人次以上三人以下工伤事故的。
d、发生重大“一通三防”、重大停电、重大透水未遂事故的。
4、一人以上工亡事故的由有关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报处理通报到各有关部门。
(二)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1、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逐级进行汇报,并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同时要安排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为追查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提供事实依据。
2、在对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要对与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口供笔录,并对发生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3、在对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组织追查分析单位必须通知事故单位,事故单位必须负责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逐一通知到参加单位和人员,参加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后要提前到会议地点等候,凡无故不参加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在事故追查分析中,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者必须把事故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汇报清楚,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否则一经查出,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安全事故追查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要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经过完整、详细地记录清楚,事故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者落实清楚,并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参加人员必须进行签字备案。
6、凡为事故责任者开脱、说情的,要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7、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绝不允许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因人而异、不了了之;对制度中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有矿发《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8、对无理取闹、干扰事故追查或对追查事故人员、提供真相人员打击报复的一律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矿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安全事故分析后,有关单位或部门要立即拿出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事故单位要认真进行贯彻传达到管理人员及职工中,并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被传达到的人要履行签名程序,以待备查。
10、事故单位在事故后,要加强安全管理,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案和措施,并贯彻到职工中。

17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副总以上矿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法人负责,法人向全体员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50元。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矿分管领导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同时要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5、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6、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队执行处罚,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7、业务部门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罚款500元。
8、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9、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的,每次罚部门主管50元,安排的人员不听安排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11、每项工程的开工,生产管理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规程措施要求对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发给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可以开工。如生产管理部不组织,每次罚款200元,有关单位不派人参加,每次罚款200元。不符合开工条件谁允许开工罚谁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12、所有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作业规程措施由生产管理部组织、采掘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机电运输系统的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一通三防"的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不经过会审的规程和没有分管领导签字的措施一律无效。
13、政工部的教培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拟定矿年度培训计划,对矿井特殊工种、在册员工、新招员工进行培训,凡未按计划要求组织培训的,对政工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每次处200元的经济处罚。
14、各业务部门的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相关专题会,几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三、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100元,由于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失职或不坚持原则者,降薪一级。
2、对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不落实整改的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级。
3、深入现场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降薪一级。
4、各队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队主管领导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没有措施严禁安排施工,对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或学习后末履行签字手续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级。
6、队技术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针对性,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一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每一个职工,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队领导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协助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8、队主管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总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9、队领导必须按《班前会及周二安全学习制度》认真召开班前会和组织周二安全学习,不组织的,每次罚款100元,达不到制度要求的,每次罚款100元。
10、队负责人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与本队组织召开的有关专题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一次罚款100元。
11、队管理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干特殊岗位的工作,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安检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12、队长安排到本队实习期末满的员工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签订师徒合同的,不得安排上班,并罚队长100元。因不签订师徒合同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罚队长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安检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四、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通风队及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现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以脱岗行为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队和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检队和矿调度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安检队和调度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10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的"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1000元处理。
8、放炮员必须将炸药、雷管分装分运,严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管好用好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炸药库岗位工严禁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专用运输工具的放炮员,雷管必须编号,对领用和退还火工品登记清楚,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风门工必须随时检查、监督风门情况,行车行人都不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无车辆或行人通过时,风门必须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11、井下变电工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因操作不当或误送电造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级,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2、绞车压、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时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级,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3、信号、把钩工严禁超挂车,对无保险绳、无绳辅、无插销、无红灯、矿车无锁口圈的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级,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4、井口安检员必须严格检身,凡在井下发现烟火、矿灯泡、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职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罚井口安检员50元。
15、对酒后下井、携带烟火、矿灯灯泡、拆卸矿灯专用工具在井口被安检员查出来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元,二次降薪一级;携带烟火者一次降薪一级,第二次除解除合同;携带矿灯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的,一次罚款50元,并追究矿灯灯泡及专用工具的来源,牵涉到谁罚谁100元。
16、安检员所管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罚安检员5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追查分析情况进行处理。
五、采、掘、机、运、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各部位分管的巷道发生冒顶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均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采煤、掘进、巷修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程措施施工,造成不安全隐患,被停头、停面的,每停头(面)一次,罚该头(面)200元,并罚文该头(面)现场班排长以上领导各50元。被地方安全监察部门检查停下来的,每头(面)罚500元,并处责任单位承担地方安全监察部门罚款总额的60%。
3、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少一处,罚单位队长、书记各50元;设施不齐进行施工或设施齐全不使用的,一次罚现场责任人50元,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4、井下电气设备失爆,除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同月同责任者的设备出现两次失爆的,责任人降薪一级,同月同一单位出现三台件设备失爆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5、机电队不得安排刹车不灵、无刹车、照明不齐、警铃不响、无押车工的电机车运行,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罚。电机车司机发现上述情况时不得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6、严禁用皮带、刮板输送机运送物品(如必须使用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运送时,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7、电机车运行过程中,机头压(撞)人致伤的,司机降薪一级。致死的,解除合同。顶车压(撞)人致伤的,给予押车工或司机每次罚款500-1000元处分,致死的,解除合同。
8、井下局扇喝循环风,一次罚责任单位管理人员1000元,对其责任人由安检站追查分析后处理。发现一处瓦斯超限作业,罚瓦检员200元。
9、按规程措施安设的瓦斯断电报警仪,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50元,队不安排处理的,罚队值班领导或队值班调度员50元。
10、对制止"三违"行为的业务部门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的,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00-1000元,使人致伤的,承担伤者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用。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2、任何人凡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8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局扇临时停风排放瓦斯分级规定
(1)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2)停风区中积存瓦斯浓度不超过1%,同时局扇及其开关地点1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3)停风区瓦斯浓度达1—3%之间时,由现场瓦检员组织,施工单位协助就地排放。
(4)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为≥3%时,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排放。
2、局扇临时停风,停风区瓦斯为1—3%之间时排放瓦斯的规定。
(1)先检查瓦斯,当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可人工开动局扇,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风量,逐步排放积存瓦斯,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限制送入独头巷道中风量的方法,在局扇排风侧风带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扇的排风量,或将风袋接头错接,改变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调节送入风量。
(2)排放中检查巷道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时,只能站在进风巷道口新鲜风流一侧,用长胶管伸入排放巷道风流中,取样后回到新鲜风流中进行读数。
(3)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出现循环风。
(4)排放瓦斯前,停掉掘进工作面及回风系统中的一切电源,撤出人员。
(5)瓦斯排放完毕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稳定30分钟后,方可人工恢复电气设备电源。
3、局扇临时停风,停风区瓦斯浓度≥3%时,排放瓦斯的规定
(1)地面成立排放瓦斯领导小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值班领导。
成 员:通风队长、机电队长。
(2)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通风队:负责及时编制排放瓦斯措施并传达到参加排放瓦斯有关人员,指派干部任排放瓦斯组长,并现场指挥,监督救护队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工作,和地面排放瓦斯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联系排放瓦斯有关事宜,开始排放和经检查确认排放瓦斯完毕汇报地面领导小组检查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状况并现场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通风设施不完好,风量不足,局扇可能吸循环风和有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排放瓦斯措施的情况,不能指挥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机电队: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标志清楚。接到领导小组停、送电的通知,变电工必须准确无误地进行操作,排放瓦斯期间瓦斯无关的停、送电工作一律停止。
掘进队:按措施要求派站岗人员,派专职电工检查停风区内的动力电情况,动力开关打到零位并锁上,停掉回风系统所辖区域内的动力电源,检查局扇的开关是否完好,将停电及检查情况汇报领导小组。
救护队:按排放瓦斯措施和《煤矿救护规程》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安检队:派干部按措施要求撤出规定范围内所有人员,按措施规定地点布置岗哨及向领导小组汇报撤人、设岗情况,瓦斯排放完毕后得到领导小组的通知,负责撤出岗哨。
排放瓦斯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瓦斯排放工作,指挥停电及瓦斯排放完毕的送电,下达排放瓦斯的指令,排放完毕通知撤人。
调度室:当班调度员对排放瓦斯的全过程作详细的记录并录音,对排放瓦斯的请示汇报得到领导小组的同意方可答复。
4、排放密闭墙内瓦斯规定
(1)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同第3之规定。
(2)通风队将风袋接到密闭墙前,备好足够的风袋,调整好通风系统。
(3)通风队制定撤密闭、排瓦斯措施,救护队制定行动方案,带好装备、工具,排放瓦斯接风袋必须按排放措施及救护队制定的行动方案由外向里进行。
(4)瓦斯排放完毕后,通风队及时对风袋进行整理吊挂。
5、多个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顺序:多掘进头排放瓦斯,在措施中应明确排放顺序依次排放,如果是系统停电造成的多头排放,必须待主扇运转正常,总回风流瓦斯在0.75%以下后,才能排放瓦斯。
6、有串联通风时排放瓦斯的规定
在排放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时,必须切断其回风系统的所有非本安电源及被串联掘进工作面(包括局扇电源)或采煤工作面非本安电源,撤出所有人员,设岗,排放完毕后,再排放被串联工作面的瓦斯。
7、主扇停风等原因,造成多头排放瓦斯时,通风队、安检队及机电工必须派干部现场履行各指挥职责。
8、参加排放瓦斯人员不按本规定及排放措施进行排放工作的,矿将严肃追究责任。

19 采区主要通风机因故停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会因故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为了确保在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期间井下人员安全,特编写此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组织措施
1、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后,主要通风机司机应立即向矿调度和机电调度汇报,同时打开井口防爆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进行通风。
2、成立临时指挥小组
组长:当日矿值班领导
成员:当班矿调度员、通风队当日值班领导、机电队当日值班领导、安检站当日值班领导、救护队队长。 各成员在组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措施的要求,联络井下人员进行撤出。
3、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队值班室,由机电队当天值班领导指派专人切断井下所有电源。
4、矿调度员接到主要通风机停运汇报后,立即通知下列人员到达调度室,成立停电停风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员:通风队长、机电队长、调度室。
在组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措施的要求,履行各职责范围内的调度指挥工作。
5、联络人员:
通风队当班值班员、机电队当班值班员、安检站当班值班员、施工单位现场班(排)长、瓦检员、安检员负责联络工作,组织现场人员按本措施要求撤到规定地点,并向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撤人情况。
6、机电负责人应迅速赶到变电所,查明停电原因、范围及大概停电时间,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如内部原因,应尽快查清处理好故障,积极进行复电;如外部原因,则应与前级电力部门联系配合复电。
7、系统停电后,瓦斯抽放站司机应立即打开进气侧排空管进行自然排放瓦斯;当系统复电后,立即恢复瓦斯抽放。
二、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时的撤人措施
撤人路线另行编制
1、主要通风机临时停止运转时各采掘工作面当班(排)长、安检员配合瓦检员按上述路线将人员撤到规定地点并设置警戒,清点人数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该处电话旁待命。
2、当停电时间在60分钟以内时, 所有人员全部撤到井底车场风门外 ;当停电时间在60—90分钟时,所有人员全部撤到地面;当停电时间在90分钟以上时,救护队员必须立即下井进行收查。
三、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主要通风机电源恢复后,矿调度室立即通知主要通风机司机关闭防爆门开启主要通风机。
2、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15分钟后,由瓦检员、井下变电工一道进入井下变电所检查瓦斯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队汇报,只有井下变电所内的CH4浓度小于0.5% 时,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机电队将井下动力电源送入井下变电所。
3、采煤工作面的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工作面及回风风流CH4浓度均小于1%时,方可进行人工复电恢复生产 。
4、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掘进工作面瓦检员必须认真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当瓦斯浓度小于1%时,由瓦检员直接向井下变电所要电恢复局部通风;当瓦斯浓度大于1%小于3%时,由通风队组织现场瓦检员进行瓦斯排放 ,当瓦斯浓度大于3%时, 通风队编写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组织进行排放,排放瓦期措施另报批。

十一、消防与火工品管理制度
1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严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二、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外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牌。
三、严禁带小孩入内。
四、参观人员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带领或持保卫部门介绍信方可进入,并要求带队人员在登记薄上签字。
五、任何人不能带爆炸物品入内。
六、必须按批准的地点项目进行作业学习,参观的人员不能在所内打闹,不能与值班人员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入内人员必须听从值班人员的指挥,必须遵守所内的一切制度。
八、任何人不准翻越围墙,不能任意改动所内的任何设备、设施、工具不准外借。
九、建好管好来人登记簿,对专职检修人员和本单位来人检修或检查时,都必须做好登记。

2 要害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一、在保卫部门建立一个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队,承担全矿区范围内的消防灭害工作。矿区一旦有险情,做到召之即来,扑灭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二、领导干部必须把消防工作当做大事来抓,平时,抓好员工防火教育,由各单位书记挂帅,坚持每月对所管区的消防设施认真检查一次,做到有备无患。
三、要害岗位室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地面和设备不许有油垢。
四、要害场所必须有配备足够沙箱干式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等用具,平时不得挪用。
五、变压器、配电盘等电气设备,不得漏电、漏油及短路,平时要保持清洁。


3 火工品管理制度
1、火工品由使用或消耗单位向物资供应站提交采购计划,物资供应站采购。
2、火工品在采购运输途中必须有保卫人员押运。
3、火工品运回矿时,不得存放露天,必须及时运至炸药库进行库存,并办理移交手续。
4、进入井下炸药库的火工品,必须使用有盖专用车,并上锁。进入井下必须有人押运,运输队及时将火工品运到炸药库。
5、火工品运到炸药库后,由管理人员亲点交给当班值班人员,并将火工品按要求分库堆放整齐。值班人员将验收情况记录清楚,经双方签字作为备查资料。
6、炸药库内必须配齐足够防灭火设施和照明,保持卫生清洁。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储存,严禁炸药、雷管混装储存及使用电炉、明火等违章现象。
7、对库内变质和过期的火工品,火工品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出库,并向上级部门汇报,按规定给予销毁。
8、对库内火工品储存、使用情况,管理人员必须按旬、月进行统计上报有关领导及单位。


4 炸药库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保安规程和有关火工品管理制度以及发放的各项规程,保持室内干燥清洁,经常查看火工品的储存情况,作到先进先出,杜绝火工品的变质,自爆窃失等现象,严密“四防工作”,保证安全作业,库内严禁烟火。
2.加强药库管理,严格执行炸药存放管理的规定,根据库存的先后顺序,分别堆码整齐,挂牌存放,严禁乱堆乱放现象,做到帐、卡、物相符。
3.落实炸药的消耗定额管理,合理储存,做到管有制度,发有限额,耗有定额,超有原因。
4.严格执行火工品运输、保安规程,井下运输严格执行主钩提运和专车运输制度。
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素质,做好收、支、存统计。
6.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和交接班制,对脱离岗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5 火工品装卸运输制度

1.运输火工品必须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火工品运输证”并严格执行有关运输规定。
2.在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后,收方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
3.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不能同时载客和易燃物品,车前插有“危险”小红旗。
4.装卸火工品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火工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公路运输火工品,车辆必须限速,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爆炸的安全距离,经城镇时应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6 火工品库防火警卫制度

1.火工品库的消防工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从事操作、保管、警卫工作人员,必须经训练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准工作。
2.用火、用电严格管理,加强检查,避雷器每年进行测试接地电阻试验,达到阻值。
3.火工品入库专人检查,带有打火机等隐患物品严禁入库,库区内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更换,库内不设办公室和住人,常保持清洁,散落物、杂草应及时清除。
4.警卫人员必须昼夜看守,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
5.建立出入检查制度,外来人员一律持证明信,由主管部门人员带领入库。

7 火工品管理奖罚制度

1.违反火工品的运输,储存、使用中有关系列规定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改,视轻重给予不同处分屡教不改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整顿或吊销其许可证。
2.对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火工品和私藏、滥用、盗窃火工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火工品外,视情节轻重,属个人的依国家治安处罚条例,重则扣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属单位的追究领导责任,刑事责任。
3.火工品发生丢失、被盗、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领导忽视安全,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领导人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4.对守规定,模范执行规章制度,不发生大小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顾个人安危排除险情,保护财产的特殊贡献者以嘉奖。

8 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1.使用火工品必须持“爆破员作业证”“火工品发放证”领取当班数量的爆破器材。领取前必须经当班的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要当班退回并建立退帐。
2.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后要严格按“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严禁一人同时携带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9 火工品贮存保管制度

1.火工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并必须向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批符合规定,发给“火工品储存许可证”方可设专人管理。
2.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火工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堆放整齐清洁,库存不超设计容量。
3.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烟火,严禁易燃品入库,严禁在库房进行一切活动。
4.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
5.对于变质和过期的火工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10 雷管全电阻、编号制度
1、雷管发放使用前,必须编号进行导通实验,否则不许发放使用。
2、雷管导通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进行,导通室内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100发。
3、在导通过程中,必须把雷管防入防包厢内,每次只准放入一发进行导通。室内必须有放掉电措施。
4、测试完一箱后,要核对数量,导通不合格的雷管,要剪掉导线。防入雷管箱内,保证以后处理。
5测试时要轻拿轻放,抽拿脚线时,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
6、经导通合格的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编号,未经编号的雷管,不准下井使用。
7、每天出库的编号雷管,数量必须用交库的数目相符合 ,并建立出入库记录,当面签字。
8、雷管编号后,必须按原包装密封入库,库存量不得超过矿井生产十天的数量。

11 雷管导通室的设室

1、必须建立专用的导通室,室内要光线冲足。
2、室内不许安装任何电源。
3、要设置工作台、防爆箱。
4、防包厢的设置,10cm铁皮或砖砌方行箱。
5、配置万能表,导通时测量导线是否通电。

12 消防业务工作标准

1、认真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负责矿区灭火和检查工作,组织全体队员全面学习消防知识和灭火技术,并开展业务训练。
3、时刻处于临战状态,确保执勤力量装备充足完整。
4、服从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指挥。
5、保持高度警惕,接到警要立即赶赴现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
6、完成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个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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