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钳工应知应会(三十二)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来源:不详
第五章 电气安全的其他规定
一、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有关规定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3、矿井应按下表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
1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6个月
不少于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上一篇:井下电钳工应知应会(三十三)
下一篇:井下电钳工应知应会(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