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监察局对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公司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指挥生产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公司领导、生产口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工会负责安全的干部、团委书记、教育科长、采、掘、机、运、通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及技术员。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安监科负责组织,安监科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业务科室人员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九、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考核工作由安监科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