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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0-06-11 21:39 来源:本站原创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搞好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做到正规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级运输领导干部和生产指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内容,否则不得指挥生产。
第3条 所有从事矿井轨道运输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熟知有关具体内容,经考试合格后,持有效《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4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
第5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运输安全监察员,对所在单位及其责任监察范围执行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6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体系与领导职责
 第7条 搞好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确保运输任务完成,并杜绝伤亡事故发生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公司总经理(矿长)对矿井轨道运输管理负全面责任,公司(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主管矿井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矿长),对轨道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对全矿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负安全监察责任。
 第8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全公司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工作,设运输科,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矿井轨道运输。
 第9条 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有分管运输的副科长及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矿井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井轨道运输工作负生产技术管理、督促、检查责任。
 第10条 生产矿井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轨道运输管理区(队),运输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1条 生产矿井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节 运输管理与监察
第12条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作业队组负责自己主管区段的临时轨道运输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有关轨道运输管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3条 分管轨道运输副矿长每季必须主持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及运输区(队)长参加的运输专业工作会议,对全矿上季度和本季度的运输管理工作做出总结和安排。
第14条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管理办法、制度、岗位责任制等。
二、健全、完善各种技术资料。如:矿井运输系统图,运输设备、设施图纸事故记录,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机车资料、斜井人车和斜巷跑车防护装置、窄轨车辆连接器静拉力试验和测试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三、按规定认真做好在用或新投入使用的电机车年审工作。
四、每月由技术科或分管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单位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所有轨道线路、运输设备、安全设施质量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并按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考核。
五、对自检和上级检查轨道运输管理及安全存在问题要进行“三定”整改,并记录齐全完整,存档保管。
六、每年应认真审核一次矿井轨道运输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及采掘作业规程中轨道运输部分的内容,不符合本规定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进行修改。
七、对有关队组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或采取安全措施
 第15条 矿安全监察站必须认真做好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制定《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规定》,对全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工作作出具体监察规定,实现轨道运输各地点全方位安全监察,以保证轨道安全运输。
二、督促、检查大巷轨道运输安全监察人员和盘区轨道运输安全监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安全监察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轨道运输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单位必须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责令停止轨道运输作业,并上报安全监察部门。
四、每月根据轨道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矿井轨道运输环境安全评定分析”。
五、每月认真填报“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月报表”,填报内容要真实,并与矿考核情况一致,发生轨道运输伤亡事故及时汇报。
第16条 采掘工作面轨道运输管理是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的重点之一,各矿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要对轨道运输工作的各环节,如:设备选型、布置,各类运输设施的设置、固定,轨道线路质量,信号及信号警示系统,绞车接力运输的摘挂钩位置、方法,车辆交接和物料堆放地点,安全措施等,做出详细明确的技术规定。
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如不符合以上规定,必须另行制定“轨道运输作业规程”,否则不得进行轨道运输作业。
第I7条 矿机电、材料部门必须保证所有运输设备的配件供应,各区队在用运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并制定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检修等有关规定。
第18条 矿井轨道运输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设备运行情况,设备、设施完好状况及需注意的问题。
 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对照上班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不得带病工作。
 第19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矿井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除书面形式外,工作场所还必须有醒目的岗位责任牌板。
 第20条 窄轨运输设备、架线、轨道、钢丝绳、连接装置和运输巷道必须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
 第21条 所有轨道运输设备的牵引重量计算,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在车辆连接及摘挂钩地点悬挂醒目的标志牌,严禁超载。
  第22条 运输区(队)应设立运输调度站(室),负责行车调度和记录。行车记录要有以下内容:
 l、机车车号、司机姓名、发车时间、地点、拉车数、运送类别、到达地点、时间等。
  2、列车的返回时间,拉车数,到达地点、时间等。
 3、中间会车地点、时间、挂车情况。
 4、列车合计:运输货物的车数、重量、距离、吨公里等。
 5、小班合计:分车号和司机的运量,地点的运量。
  6、日、月、年合计。
 第23条 井下各种峒室应设在人行道一侧。
 第24条 人行道严禁堆放杂物,水沟要畅通,盖板要完整、齐全、稳固。凡人行道不具备行人安全要求的,都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并在这些地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防止人员误入,情况严重的要有专项措施。
 第25条 在主要轨道运输巷中施工作业,根据情况要办理施工手续,施工作业前按规定设好防护警戒。
第26条 必须定期对井下牵引网路、杂散电流进行全面测量,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第27条 各矿必须制定《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奖惩规定》,加强轨道运输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人员以及运输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不到位现象要严格进行处罚。
 第28条 加强矿井轨道运输技术进步工作,推广应用适合我公司矿井技术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29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l、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2、盘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不得低于1.8m。
第30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l、在行人的巷道、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 1.9m。
2、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3、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31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板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下表规定值: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
曲率半径
(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悬挂点间距
(m) 4.5 4 3.5 3 2.5 2

第32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l、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l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2、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3、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33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办法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章 信号、通讯、照明
第一节 信号的一般规定
第34条 信号装置的设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示信号
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水平大巷的道岔应设置警冲标。
二、警戒信号
1、大巷施工作业地点前后40m以外必须悬挂红色信号警戒灯。
2、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大巷风门处必须使用语言声光行车报警信号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警示牌(灯箱)。
三、指示信号
l、大巷各车场必须设置机车停车位置指示牌(灯箱)。
2、大巷各交叉口必须设置列车去向指示牌(灯箱)。
3、巷道中接近弯道和车场40m处必须设列车限速标志灯箱。
第35条 提升、运输的各车场、绞车房和小绞车安装地点及各收发信号地点的一切信号装置,必须做到声光兼备,否则严禁进行轨道运输作业。
第36条 盘区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绞车至尾轮间每隔100m必须设置一套信号收发装置或配置漏泄通讯。
第37条 所有信号必须班班检查,保持完好。运输作业前先对各收发点信号装置至少试查两次。信号装置不灵敏、不可靠,严禁作业。
第38条 调度信号必须专线专用,严禁非岗位工操作。

第二节 机车信号
第39条 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第40条 机车车场必须信号齐全,信号控制按扭必须标明用途。
第41条 架空线分段供电时,两区段的交接处必须有醒目的停电信号,保证其中一段停电时,驶向该段的机车能在较远处发现。
第42条 单线双向运输线路两端必须设置闭塞信号装置。
第43条 乘人车场必须有区间闭锁信号,保证一列车进入车场时,其它列车不能进入该车场(井底车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钢丝绳运输信号
第44条 信号必须声、光兼备,能“双向”对打,保证上、下部车场和各信号收发点均能打点、回点。
第45条 双钩绞车运输时,应有错码信号。
第46条 井筒绞车提升,必须装有从井底发给井口(卸载点),再由井口发给绞车房的信号装置。
第47条 斜井人车(包括架空人车),必须使用“斜井人车专用信号”装置,保证人车在任何地点均能发出停车信号。

第四节 通讯
第48条 运输调度站、调车站、信号站、绞车房、装载站、卸载站、车场、机车修车厂房、车库、钉道工房等各处,都应有可靠、有效、适当的通讯设施。
第49条 主要提升井井口、井底信号房之间必须设置可靠的电话,并且能直通调度室。
第50条 架空线整流室内必须安设专用电话。
第51条 电机车应配备通讯装置,完善机车司机与调度之间及机车司机相互之间的联系。

第五节 照明
第52条 矿井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车峒室、调度室、机车库、候车室、信号站、装载站、卸载站等。
 三、兼作人行道的集中皮带运输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点和盘区车场。
 第53条 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每隔30m应安设一盏防爆灯。
第54条 升降人员或兼作行人的绞车道或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每隔20m应安设一盏防爆灯。
第55条 井底车场、盘区车场、小绞车运输车场及摘挂钩地点,都应装设一定亮度的防爆灯。
第56条 灯具安装必须整齐、统一,成一条线。
第四章 车场与轨道线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7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对运行7t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在生产矿井中,原有的不低于24kg/m的钢轨准许继续使用,但在以后更换时要满足以上要求。
第58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在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主要运输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轨道直线段水平,以及曲线段外轨抬高后的水平,误差不得大于5mm。
3、直线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同一线路应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59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m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二级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每一绝缘点两绝缘块间距小于0.5米。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四、一般情况,架线电机车线路不得有钢丝绳跨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并采取专项措施。
第60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二节 车场
第61条 自溜车场坡度:重车线不得超过11‰(含11‰);空车线不得超过15‰(含15‰),弯道处可适当加大。
第62条 机车运输主要车场长度:使用一吨矿车不得小于120m,使用三吨矿车不得小于140m。
盘区车场不小于两列车长度;钢丝绳运输车场:井口、井底和上下山出口存车场长度不得小于规定列车长度的1.5倍;无极绳出口摘挂钩车场长度不得小于15m;中间车场长度不得小于12m;运送材料车场和临时车场不得小于8m。
第63条 大巷车场内的道岔要经常开向大巷,除盘区进车外不准搬动。
第64条 摘挂钩车场严禁在操作范围内安装拨绳轮、地滚、挡车器及存放车辆。
第65条 车场处理落道故障时,大巷必须先发送事故信号,盘区必须先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并有专人监视。
第66条 车场附近30m内不得安设风机。特殊情况如需要在30m内安设时,所用风机必须配置有效的消音装置,风筒距车列最突出部分的间距不得小于30cm。
第67条 人员乘车车场必须有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车场站名,以及列车时刻表,并安设架空线自动停送电装置,保证人员上下车时能够停止向架空线送电。

第三节 轨道线路
第68条 窄轨铁道线路铺设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第69条 钢轨在使用前必须校正,不得有扭转和弯曲现象,轨端要齐、严、孔位正确。
第70条 钢轨铺设应采用悬接方式,直线部分的两股钢轨接头应对接,相对错距误差不大于50mm;曲线段和使用抱轨式人车的斜井绞车道应错接,相互错距不得大于2m。短轨长度不得小于3m,短轨的插入应在曲线头尾2m以外的直线段进行。曲线与直线的切点处及倾斜井巷变坡点处不得有接头。
第71条 线路轨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轨枕按材质分为预制钢筋砼、木材及金属材料。
二、每节钢轨应有三种不同的轨枕间距,即:接头间距C,过渡间距b,中心间距a。
线路采用18kg/m钢轨时,取c=440mm,b=570mm,a=700mm。
线路采用24kg/m以上钢轨时,取c=480mm,b=560mm,a=700mm。
三、临时轨道轨枕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m。
四、长轨焊接的无缝铁道,轨枕间距可按中心间距进行布置。
第72条 铺设木轨枕时,树心朝下,有圆角的大面朝下,将尺寸、强度及耐久性能相同的铺在一起。轨枕应排列整齐,选择一侧对齐方式,单线铁道应靠人行道一侧齐,双线铁道应在两线外侧齐。轨枕中线应与铁道中心线垂直。
第73条 铺设钢筋砼轨枕时,钢轨与轨枕必须用胶垫或其它柔性材料垫层作缓冲,以避免钢轨压损轨枕的承载面。捣固时,不得使镐头碰在轨枕上,以免轨枕因撞击而产生裂缝、脱边等现象。
第74条 使用钢筋砼轨枕的轨道,在距木枕道岔两端应铺设5根以上木轨枕。在与木枕分界处,如遇钢轨接头,应保持木枕延伸至钢轨接头内5根以上作为过渡段,以保持轨道的弹性一致。
第75条 道岔的轨型不得小于线路轨型,道岔前后必须至少铺设一对与道岔轨型相同的整根钢轨,两相邻道岔间插入的短轨不宜小于3m,困难条件下可不设。
第76条 电机车运行线路道床应符合以下规定:
l、道碴铺设厚度不得小于 80~100mm,铺设宽度单轨巷为1.6m,双轨巷为3.2m。道碴要埋住轨枕的2/3,最高不得超出枕面,捣固应均匀,无吊板。
2、道碴选用石灰岩、河卵石以及不易风化、不自燃的坚硬矸石制成。碎石、矸石的粒度为10~40mm,不得掺有碎末,并应定期清理石子中的煤粉。
3、道床要铺设平整、饱满,必要时应加设横截水沟。
第77条 整体道床直线段应采用钢筋砼轨枕或油浸木枕砼整体浇注,曲线段可采用金属轨枕砼整体浇注,道岔地段应采用木枕普通道碴道床。
第78条 轨道扣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l、鱼尾板规格必须与钢轨配套,对不同的接头,要用特制异型鱼尾板连接。
2、每根木枕上只许钉四个道钉,打入道钉的位置应在轨面宽1/3处。
3、鱼尾板与螺栓的规格要配套,并加弹簧垫圈,不准短缺、松动。
第79条 轨道铺设应做到平、直、实,扣件、道钉、绳轮和轨枕齐全。螺栓连接的轨道接头间隙,井下不大于5mm,井上夏季不大于7mm,冬季不大于10mm。接头端顶面、内错差不大于2mm。
第80条 轨道中心线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以下要求:
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7倍,运行速度1.5~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0倍;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但行驶机车的轨道中心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81条 铺设道岔应符合以下规定:
 l、根据使用地点的曲线半径、开口方向、两轨中心距离等条件选择道岔型号。
 道岔必须符合原煤炭部颁发标准,道岔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轨型与线路轨型一致。铺设道岔要平顺,位置误差不应大于设计规定300mm。
 2、道岔轨枕断面规格与线路轨枕相同,长度适当加大,以保证两端均距轨底外缘不少于250~300mm。
3、辙岔铺设方向要正确,翼轨前部、心轨尖部与心轨后部工作边三点要成一直线,误差不超过±1mm;心轨、翼轨垂直磨损不超过7mm,各部不准有断裂及变形。
4、曲连接轨的曲线半径误差不超过5%。连接轨与辙岔接头间隙不大于5mm。
5、岔尖应符合设计要求。岔尖竖切部分必须与基本轨侧面密贴,间隙不大于2mm。在尖轨顶面宽20mm处不高于基本轨2mm;尖轨与连接轨的接头轨缝不大于8mm,岔尖开程为80~110mm,摆动要灵活可靠。
6、护轨的中心点要与辙岔心轨的尖端成直角,误差±50mm。护轨槽宽为28mm,即心轨与护轨工作边间距为572mm(872mm)误差+2mm。护轨槽深为38~40mm,要保持清洁。
7、垫板及轨撑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准短缺和松动。
8、转辙器的种类、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铺设要平整,扳动要灵活。
9、道岔的曲线外轨水平不得加高。调整道岔纵向或横向水平,均要以直基本轨为准。
10、辙岔应采用锰钢材料整铸。
11、永久线路不得采用施工简易道岔(又称驴尾巴道岔)。
第82条 轨距拉杆、轨撑、垫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l、行驶10t及以上机车的轨道无论曲线、直线、道岔,都必须安装轨距拉杆。直线段每10m、曲线段每5m安装一根,道岔不少于3根。
 2、曲线段每根轨枕的外轨外侧应安装一个轨撑。
 3、无论曲线或直线线路,若使用木轨枕时,必须在每根轨枕上与钢轨接触处安装1/40的楔形垫板或砍削出斜度1/40的斜面;若使用钢筋砼轨枕时,承轨台应事先做成规定斜面。
第五章 倾斜井巷提升
第83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的锁住。
7、轨道的铺设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8、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配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9、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10、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峒室及躲避峒;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峒室,候车峒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11、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84条 新设计的倾斜井巷运输线路,必须同时设计、安装、投入使用跑车防护装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弃之不用或随意折除,不得失修和失效。自制跑车防护装置应根据车辆、线路情况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制造。制造必须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粗制滥造,影响使用效果。外购跑车防护装置,必须购买具有煤安标志,满足防爆要求。
第85条 跑车防护装置使用前或使用条件改变时,必须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试验条件必须符合实际情况,有条件者应现场试验),试验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86条 井下运输生产过程中,如通过特殊车辆,需拆除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安监部门批准,并制定出特殊车辆通行期间的防跑车安全措施后,由该装置主管单位人员拆除,特殊车辆通过后立即重新安装并恢复其性能。
第87条 倾斜井巷运输线路跑车防护装置的具体设置型式,应执行如下规定:
l、倾斜井巷运输线路上部车场口,在距离变坡点不少于2m的水平线路处,必须设一组阻车器。
2、斜井、暗斜井上部车场摘挂钩处,必须设一组阻车器。
3、斜井、暗斜井必须设置至少三组跑车防护装置,并应根据斜长设置若干道自动挡车器,各挡车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0m,有人作业的地点上方20m处,增设1组挡车装置,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88条 倾斜巷道装卸或停放车辆时,必须设置可靠的阻车器。
 第89条 各矿必须对跑车防护装置实行建档管理,并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定期进行检查,保证装置可靠有效。
 第90条 有极绳绞车运输倾斜线路,坡度在 4º及以上时,必须加装保险绳,保险绳与主绳直径相符。
第91条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六章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一节 钢丝绳
第92条 使用和保管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3、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直径为18mm及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1款、第3款所要求的检验。
第93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l、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用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94条 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
用途分类 安全系数*最低值
单绳缠
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升降物料时 9
9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升降物料时 9.2~0.0005H
9.2~0.0005H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倾斜无极绳绞车 运人 6.5~0.001L ≥6
运物 5~0.001L ≥3.5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L为由推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第95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96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l、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定第94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l、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绳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定第95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用途 钢丝绳
种类 钢丝绳的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 在用绳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在用绳按MT717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锌钢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5 %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锌钢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罐道绳 密封绳 特 普 按GB352~1988标准

第97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l、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用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第98条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99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绳、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本规定第97条的规定。
 3、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定第98条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100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无论断丝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 101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用在平巷运输设备和30º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及斜巷无极绳绞车。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钢丝绳插接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l、互相插接的两条钢丝绳,必须是同型号、同直径,两个端头的插接长度应相等。
2、插入钢丝绳内部的绳股,必须塞满除去麻芯后的空间。
3、钢丝绳插接部位的直径不得大于原钢丝绳直径的10%。
4、各对股相交的位置应均布,不得有松弛现象。
第 102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第 103条 斜巷绞车用的钢丝绳,在滚筒外部的接头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运输距离小于600m时,只准有1个接头。
  2、运输距离600~1000m时,不得超过2个接头。
 3、运输距离大于 1000m时,不得超过3个接头。
  第104条 使用插接钢丝绳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l、经常检查接头在通过滚筒、绳轮和弯道挡绳轮时有无松动或其他变化情况。
  2、插接部分应每周涂浸一次防腐油。
  3、应进行钢丝绳插接试样的拉力试验,插接段抗拉力的损失不得大于原绳破断力的4%。
 第 105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的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1、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2层,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绕3层。
 2、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106条 滚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滚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2、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3、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l/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l/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一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107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三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
第108条 在用小绞车使用的钢丝绳,除应符合以上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l、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
2、钢丝绳不得结疙瘩。
  3、钩头卡绳长度不得小于600mm,绳卡不得少于三道;如果用插接方式接头强度必须达到正常绳标准。
4、钩头必须上绳皮。
5、缠绳不得大于牵引长度的二倍及允许容绳量。

第二节 连接装置
第109条 连接装置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窄轨车辆连接器的订货、验收、使用、检验和报废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还必须符合《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和下列规定。
 第110条 窄轨车辆连接器包括单环链、双环链、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杆、卡钩等及其相应的连接销。
 第111条 各矿必须参照《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对车辆连接器的订货、验收、使用、监督、检查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应作出具体规定,责任到人,并由安监和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112条 公司采购供应部门,必须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技术要求定货。订购的连接器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113条 连接器入库前,要责任到人,按下列要求验收:
一、具有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外形尺寸、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l、表面应光洁,不准有裂纹、过烧,毛刺高度、伤疤深度及重皮去除后凹下深度均不大于lmm。
2、铸造链环的错模量不得大于 lmm。
 3、焊接链环的焊缝处,直径不得小于原棒料直径,但也不得超过原棒料直径的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部、表面应光洁,不准出现气孔、夹碴、明显裂纹等缺陷。
 三、链环、插销必须有永久标志,标明厂家、制造年份、等级、并涂黑漆。
第114条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器。倾斜角度超过4º时,还应加装保险绳。
 第115条 应按设计规定使用连接器,严禁超载、超挂,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连接器或其他代用品。在倾斜井巷中严禁使用平巷专用连接器。
 第116条 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入使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2、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3、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4、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5、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
二、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
三、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l、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3、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117条 提运超长设备、物料等专用车辆的连接可采用多环链,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116条规定。
当采用其他方式连接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18条 连接车辆时,必须对连接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必须更换。
 第119条 连接器在使用中遭受猛烈拉力后,应进行变形和无损探伤检查,如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不得继续使用。连接器在使用中出现开环、断销等情况,必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制订防范措施。
 第120条 连接器要定期检查和测量,并做到责任到人。倾斜井巷使用的至少每月一次,平巷使用的至少每季一次,并有记录。检查测量内容为:
l、连接器和插销的直径磨损量。
 2、连接器和插销的变形量。
  3、连接器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锈蚀、变形等。
 第121条 连接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废。
l、连接器出现裂纹、开焊、严重锈蚀等。
 2、连接器和插销直径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5%;人车连接器和插销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0%。
 3、连接器和插销的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的10%。
 4、连接器表面质量、几何尺寸、拉力试验超过MT244-91标准规定。
  5、连接器的无损探伤发现裂纹和缺陷超限。
  6、连接器的使用周期达到5年。
第七章 机车与车辆
第122条 在用机车必须经过“年度审验’,具有机车年审《合格证》,方准许在《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安全运行,不得超期运行。
第 123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暄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4、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5、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124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2、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3、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4、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峒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5、必须有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6、二机车或二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7、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 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8、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125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 126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机动力装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及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
3、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
 4、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5、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127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先发出开车信号(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0s)。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128条 机车牵引的各种车辆,如:矿车、花栏车、平板车等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 129条 各类车辆必须专车专用,运输综采设备的平板车,必须有可靠的紧固装置。
第130条 自制的专用车辆宽度和轴距,必须符合巷道宽度及轨道线路曲率半径的要求。非标准车辆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第 131条 对各种车辆要实行全矿统一编号管理。

第八章 小绞车、无极绳绞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32条 小绞车指用于轨道运输的各种内齿轮绞车和滚筒直径1.2m及以下的运输绞车。
第133条 小绞车分固定绞车和临时绞车两种。凡使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为“固定绞车”,使用期在六个月以下及其它经常移动的小绞车为“临时绞车”。
第134条 绞车信号必须声光兼备,能实现双打对打,否则严禁运输作业。
第135条 小绞车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技术业务归口统一管理”的原则,消灭管理上的死角。
第136条 矿负责小绞车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和小绞车质量问题及使用情况。
第 137条 在用各种小绞车,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本规定有关要求,否则不得下井、安装或进行运输作业。
第 138条 小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有可靠的支护,保证不漏矸、不漏水、不片帮,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
第139条 各区队必须建立正规的小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并留有记录。
第140条 多部小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作业区间两部及以上小绞车同时进行运输作业。
第141条 当牵引区间巷道坡度在4º及以上时,单钩运输小绞车必须加装保险绳。保险绳直径应与主绳直径相符,并连接牢固。
第142条 在用小绞车必须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分两部分:
l、技术部分:必须有“型号、牵引力、绳速、绳径、容绳量、分类额定拉车数、安装地点、绞车编号、维护单位和维护负责人”。
 2、管理部分:操作规定和岗位责任制的要点。
 第143条 小绞车司机必须经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有效《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小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八不开,即:设备设施不完好不开;绞车道有障碍不开;信号不清不开;挡车装置不可靠不开;巷道有人不开;超挂车不开;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开;精神状态不好不开。
 第144条 挂钩工必须做到八不挂,即:货物装载不合格不挂;巷道有行人不挂;巷道支护不合格,影响安全行车不挂;轨道质量明显低劣不挂;巷道浮煤、杂物太多,影响行车安全不挂;车数超出规定不挂;信号不畅通不挂;挡车装置不灵活、不可靠不挂。

第二节 小绞车
 第145条 小绞车必须实行峒室和壁龛化管理。
盘区上下山、顺槽等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出安装小绞车的硐室或壁龛,施工时必须同时按设计完成安装小绞车的硐室或壁龛。
l、在巷道中部安装小绞车时,绞车必须安装在壁龛内。壁龛成三角形状,长5m,深2m,高不得低于1.8m,绞车护绳板后应有0.7m以上的空间,壁龛出绳端必须设立滚或变向轮等可旋转的拨绳装置。安装在壁龛内的小绞车只允许单向拉车。
2、在巷道交叉口安装的小绞车或需变向(指绞车前方左右两个方向)拉车的小绞车应安装在硐室内。绞车硐室宽不得小于3m,高不得低于1.8m,深不得小于3m。当深度大于6m时,要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绞车护绳板后及非电机侧必须留有宽0.7m以上的操作空间或通路,电机与巷壁间距不得小于0.2m,变向拉车的小绞车前方轨道中心必须安装变向轮,钢丝绳应通过变向轮转向。为防止钢丝绳与轨道摩擦,应在适当位置安设地滚托绳。
第146条 在大巷及井底车场巷道一帮安装的小绞车,其最突出部分(包括压车柱),必须保证与最近轨道有不小于0.5m的安全间距。
第147条 小绞车的固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固定小绞车根据安装地点的底板条件,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砼底座固定,必要时护绳板侧还应加打两根压柱。
  l、使用锚杆固定小绞车时,锚杆杆体直经不得小于16mm,(25KW及以上小绞车不得小于18mm),锚杆的锚固深度不得小于1.4m,锚杆应垂直机座,螺母、垫圈应齐全有效,螺杆在螺母紧固后应留有3-5个螺距。
2、浇注砼底座固定小绞车时,基础坑深不得小于1.4m,使用的混凝土强度应不小于150#。紧固机座时应螺母、垫圈齐全有效,螺杆在螺母紧固后应留有3—5个螺距。
第148条 牵引钢丝绳必须用专门的卡绳装置压牢,不得系在滚筒上。绞车工作时松绳至终点,滚筒上至少应留有三圈绳不得放出,收绳后滚筒边沿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不少于2.5倍绳径的高度。
第149条 临时绞车根据安装地点巷道坡度不同,可采用“四压两戗”或“两压两戗”式固定:
当绞车牵引区间巷道坡度在5º以下时,可采用“两压两戗”式固定。即:绞车后部两边各打一根压车柱,绞车前部两边各打一根戗柱。
当绞车牵引区间巷道坡度在5º以上时,必须采用“四压两戗”式固定。即:绞车前部、后部两边各打一根压车柱,在绞车前部两边各打一根戗柱。
压车柱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l、绞车的压柱、戗柱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140mm的优质坑木。各柱下部均应支承在绞车底盘上(底盘上必须有牢固可靠的柱窝),柱顶要有不小于100mm的柱窝(假顶除外);压车柱要垂直底板,戗柱应前倾与底板成75 º—80º 。
2、戗柱、压柱不得影响司机的视线和操作。
第150条 牵引钢丝绳钩头必须上护绳皮,绳皮应有足够强度(绳头上绳环时绳皮应穿过绳环)。绳头卡绳长度不得小于600mm,绳卡不得少于3道,间距应均匀。打绳卡时应一反一正。
 第151条 在用小绞车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外,护绳板必须采取加固措施,11.4kw绞车应采用框架式加固方式。
第152条 小绞车控制按扭、信号按钮、电铃应安装在操作盘上。操作盘应固定在便于司机操作的合适位置。声光信号的发光装置,必须设在便于司机瞭望的位置。
第153条 小绞车必须采用控制按钮远方控制方式操作,严禁用开关就地操作。
 第154条 在用小绞车,闸把在水平线以上30º-40º即应死闸(其它小绞车闸的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闸把严禁打至水平线位置;调节螺栓拧入叉头螺母内的深度不得小于调节螺栓直径的l.5倍。
第155条 回柱绞车用于轨道运输时,按小绞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无极绳绞车
第156条 盘区上下山无极绳绞车必须安装在硐室内,尾轮应固定在尾轮坑内的横梁上并坚固牢靠。出绳壕和进绳壕必须与车场水平一致,并应采用重锤式张紧装置。
第157条 盘区顺槽巷安装无极绳绞车时,可根据巷道和牵引载荷情况,选用合适的固定方式固定绞车。
岩石底板巷道可使用地锚固定,煤巷和半煤岩巷可打砼底座固定、专用平板车轨道固定或采用打柱固定方式固定。
一、采用地锚固定时,要求与本规定第 147条第 1款相同。
二、打砼底固定时,要求与本规定第147条第2款相同。
三、采用专用平板车固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绞车与平板车之间必须用螺栓紧固。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8mm,螺栓长度以紧固后留有3-5个螺距为宜,螺栓不得少于6条。
2、平板车与轨道应用8#铅丝穿过钢轨和车轮将两者紧固在一起,并在前方两车轮前各上一道卡轨式阻车器。
3、平板车应固定在距轨端不大于3m处,平板车与两轨端还必须用不小于四分的钢丝绳,绕过绞车、穿过轨头螺孔紧固。钢丝绳头应用两道绳卡紧固。
 4、在距轨端300mm左右处平放一根木枕,用直径不小于140mm的优质坑木打柱压牢。
 5、平板车平销必须齐全完好,压柱应符合小绞车压柱要求。
四、采用打柱固定方式固定时,应符合本规定第149条有关规定。
 第158条 盘区顺槽无极绳绞车尾轮应按以下方法固定:
 l、在安装尾轮处放一根优质枕木,将穿好牵引钢丝绳的尾轮平放在木枕上。
 2、在尾轮后方2.5m左右处的轨道下方,紧靠轨枕平放一根11号工字钢(或铁柱)与尾轮固定牢固。钢丝绳紧固应不少于2道绳卡。
 3、用长度适当的11号工字钢或强度足够的铁柱,从轨道两侧巷帮顶住拉尾轮的工字钢或铁柱前的轨枕。
第 159条 无极绳绞车牵引区间,每间隔 100m必须至少设置一套信号收发装置。信号装置必须声光兼备。
第160条 牵引车辆时,列车之间必须至少间隔30m。
第161条 运送重型、大型货物时,必须符合本规定197条规定。
第 162条 绞车滚筒缠绳圈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牵引距离大于1000m时,滚筒上必须缠四圈绳。
2、牵引距离不大于1000m时,滚筒上缠绳圈数不得少于三圈。

第九章 连续牵引车
一般规定
第163条 连续牵引车适用坡度:37kw不大于8°,45kw不大于10°,55kw不大于12°,75kw不大于15°;运距2000m。
第164条 使用连续牵引车的巷道、绞车硐室及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绞车配重张紧器前方安设阻车器(卡轨器等),且设置醒目的停车位置标志,严禁牵引车(梭车)超越停车标志。
第165条 连续牵引车必须配置移动通讯信号,并由跟车工随身携带。
第166条 连续牵引车各操作点设置各种管理牌板标志。
第167条 按巷道坡度、长度计算确定牵引车数及重量。
第168条 连续牵引车司机按绞车司机管理,信号把钩工按斜巷信号把钩工管理,维修工按机电维修工管理。
第169条 不得使用牵引车(梭车)装运物料、设备和乘人。
第170条 使用连续牵引车牵挂人车运人时,运人车必须设有脱钩制动装置,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包括处理落道事故的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运行。
第171条 系统安装
1、绞车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时,基础坑内不得有浮矸、浮煤及杂物。螺栓二次浇注时预留孔内不得有水、淤泥及杂物,螺栓稳固七天后方可使用。
2、绞车采用地锚(锚杆)方式固定时,锚孔必须全长锚固。
3、绞车、张紧器安装:调整绞车的方向,使驱动滚筒中心线对齐轨道中心线,用水平尺度量将绞车垫平,然后进行二次浇注基础螺栓。预留孔必须灌满捣实,混凝土不得低于250#,严禁添加速凝剂。
4、尾轮安装:将尾轮居轨中水平放置,上平面不高于轨腰,不阻抗矿车。尾轮与固定基础的连接可使用不小于Ф15.5mm的钢丝绳缠绕不少于三圈,用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卡紧,绳卡不得少于3付,或采用足够强度的链环及相匹配的连接卡固定。
5、钢丝绳敷设及插接:拖放钢丝绳,中间不得绕弯或打结,两股钢丝绳不得交叉缠绕。两根钢丝绳插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绞车滚筒上钢丝绳的缠绕和张紧器内钢丝绳的走向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6、压、托绳轮的安装:按设计要求在巷道变坡点等地点安装压绳轮、托绳轮。副绳必须进入压绳轮槽,托绳轮有效托起钢丝绳,使其不磨底板。
7、紧绳:按紧绳步聚,使钢丝绳张力达到设计要求。
8、试车:系统安装后,必须经过不少于两个来回的空、重车运行试车,确认系统性能完好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172条 系统验收
新安装的连续牵引车必须进行系统验收后方可使用。系统验收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矿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173条 使用管理
1、连续牵引车系统(含轨道、压托轮安全设施)经验收交接后,日常使用与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中,如需移动尾轮,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移动后由管理区队干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2、必须经常检查维护轨道线路,道岔过绳豁口(鸡心)等,保持顺畅不挤压磨损钢丝绳。
3、绞车、牵引车、钢丝绳要保持完好。
4、运送的物料车只可用牵引车牵挂,不得用牵引车顶推车辆运行。
5、信号把钩工在连续牵引车运行前必须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物、行人或正在施工人员;钢丝绳及托轮托绳情况;信号、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牵引钢丝绳固定、尾轮固定情况;连接装置及所挂车的数量、重量、外形尺寸情况等。
6、司机必须检查:绞车的制动装置、连轴节完好状况;绳衬绕绳情况;绞车、张紧器的固定情况;信号通信情况等。
7、牵引车必须完好使用。钢丝绳两端固定符合设计要求。
8、张紧器必须完好使用。单绳配重不得小于4块(专用配重块)。紧绳时必须将配重块全部卸下。配重应无偏斜、无卡滞,滑动灵活,并正常使用防护罩。
9、使用连续牵引车运送支架或大型设备车时,应安装使用软启动装置,确保绞车运行平稳,防止启动冲击。
10、连续牵引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运转日志,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设置专(兼)职维修检查人员,做好检查维护记录,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转。检查、检修每天不得少于一次。
11、连续牵引车运行中行人不得进入拉运范围。如需进入,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在进入前,注意观察行车信号等标志,严禁强行闯入和跟车随行,不得跨越钢丝绳。
12、在连续牵引车运输线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绞车处挂“巷道内有人施工,禁止行车”的标志,并在施工区段两头设置防护或警戒。因特殊情况,在连续牵引车范围内进行行车时的施工作业(如清理装车),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13、连续牵引车线路上处理落道事故,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14、司机必须严格按工种操作规程操作,绞车运行中,司机注意观察绞车、钢丝绳有无异常冲击、震动、断裂、阻力过大、绳松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停车。运行中任何人不得用手、工具或其它物品触及张紧器、钢丝绳、压托绳轮、尾轮、牵引车等。
15、连续牵引车使用必须执行“停车停电”、“停电闭锁制度”。司机在离开岗位时,必须停掉电源并闭锁,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连续牵引车手闸必须在关闭电机电源后方可施闸,不得在电机带电运转时刹车。

第十章 特殊运输
第一节 人员运送
第 174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必须采用专列平巷人车运送人员。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l、必须在人车乘车场设运输安全监察员,维持乘车秩序,指挥、接发列车及检查进入大巷的人员。
2、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车轮、车轴、车闸和防护链等。
3、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4、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5、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区开关和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6、双轨巷道乘车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175条 井下所有人员乘坐人车时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听从司机、乘务人员、车场运输安全监察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5、严禁超员乘坐。
6、车辆落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7、严禁扒车、跳车和乘坐矿车。
8、携带的长铁器具应平进平出,倾斜时上方应距离架空线lm 以上,否则,用专车运送。
9、列车运行中或临时停车时,严禁探头张望。
第176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保持台台完好。
第177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有顶盖和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应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用手操作。
第 178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列车必须有跟车工,跟车人必须坐在列车行驶方向的第一辆车内的第一排座位上,面向前方;手动防坠器或制动把手也须装在该车内。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防护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证实巷道和轨道不会引起落道或有其它危险后,方可正式运送人员。
第179条 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第180条 人员上、下车时先下后上,严禁乱抢混挤。
第181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l、巷道倾角不应超过25º。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大倾角不得超过30º。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小于8m,蹬座底部离地距离不得小于0.1m,钢丝绳离地距离不得小于1.8m,钢丝绳间的中心距应不小于1m。
3、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4、抱索器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5、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6、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尽量避免吊椅摆动,不得用手扶摸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附近的任何物体。
7、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8、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182条 乘坐人员必须严格服从运输安全监察员(或信号员)的指挥。
第183条 乘坐人员必须在规定的上下车区域上下车。
第184条 乘员只可携带轻便、小型物品或工具。
第185条 无轨胶轮车运送人员时,平板车与乘座架必须联结可靠。如乘坐架无顶盖,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爆破材料运输
第186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破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护送。除跟车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本条文所规定的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或专列运送。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6、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材料时,架空线必须停电。
7、列车前后应设“危险”标志。
第187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破材料。

第三节 重型、大型货物运输
第188条 重型货物系指重量为5t及以上的货物;大型货物系指长度4.5m及以上或长2.5m、高1.25m、宽1.2m及以上的货物。
第 189条 重型、大型货物运输,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包括处理落道事故的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90条 运输路线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轨道质量标准》要求,并在运输前详细检查,达不到优良品时不得运输。
第 191条 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监护。
第192条 运送的车辆及辅助设备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设备。
第 193条 装载货物时要重心适中,两旁突出部分保持平衡,货物紧固牢靠,运输过程中,随时检查紧固情况。车辆临时停放时,应停放在车场内,坡度大于4°时,坡道下方第一辆车必须用阻车器可靠支掩。
第 194条 运输线路必须通讯信号齐全且动作灵敏、准确、可靠,声音清晰。严禁用晃灯、喊话、敲击物件等其它方法代替。
第195条 严格按车辆的载重量装载,不得超载,并且必须设专人检查验收装车情况,不符合装车要求不得启运。
第196条 运输综采设备的轨道,不得低于24kg/m。当运送物件的单车重量超过12t时,应加密轨枕(盘区轨道轨枕间距最大0.7m),弯道应加设轨距拉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运输安全。
第197条 运输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平板车,车上应有可靠的紧固装置,自制的专用车辆,宽度和轴距必须符合巷道宽度和曲率半径的要求,非标准车轮的强度要符合要求。
第198条 根据被运送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结构性能,核对运输能力,并根据巷道坡度、曲率半径、车场竖曲线等来确定整体或解体运输。
第199条 整体运输液压支架时,侧护板除锁紧液压装置外,还必须用机械锁紧装置或其它方法锁紧,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因侧护板突然伸出造成事故。
第200条 同一车辆装载两件以上重型、大型货物时,要有防止货物间滑动的措施。
第201条 在有架空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它重型、大型货物时,要根据情况在被运货物的上方采用绝缘或其它必要的防导电措施。
第202条 电机车挂车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l、重型、大型货物车辆与机车及其它车辆之间采用钢性连接时,应有足够的长度。
2、采用普通连接装置连接时,承载车辆与机车或其它车辆之间,必须用足够的矿车或平板车隔开。
3、长型材料的承载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至少用一辆矿车或平板车隔开。
第203条 运送重型、大型货物的护送人员,应用专车运送。
第204条 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m/s,特殊情况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05条 无极绳绞车运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l、开车前应详细检查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绳壕、地滚、跑车防护装置、轨道、道岔、信号、照明等的完好情况。
2、重型、大型货物车辆之间不得小于100m(运输综采设备时,牵引区间只准挂1个车),上、下车道配重应基本均衡(可挂一定数量的矸石车或其它料车),如无条件加配重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维护工要在车房监视绞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4、上下部车场、巷道交叉口处,除信号警示系统必须齐全有效外;还必须设专人警戒,运输货物期间严禁行人,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方。
第206条 盘区单钩绞车运输
1、绞车必须按规定固定可靠,确保运输安全。
2、绞车性能参数、钢丝绳强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办法要求。
3、每钩只准牵引1个车。
4、在回采工作面运输时,安装地点必须有防止设备滑下的阻挡装置。

第四节 人力推车运输
第207条 人力推车运输时,必须设专人负责。
第208条 人力推车前,必须有专人探道。探道人员应认真检查轨道、巷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负责人员。
第209条 人力推车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推车人员必须服从负责人的指挥。
2、每辆车必须至少两个人,不得在车辆两帮推车。
3、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4、在夜间或井下,推车人必须备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区段,应将矿灯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5、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情况。在开始推车、停车、落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口、风门、峒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发出警号。
6、严禁放飞车。
7、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必须用可靠的阻车器(双轨爬轨式阻车器或其它阻车器)将车辆稳牢。

第五节 易燃、易爆、腐蚀品运输
第210条 易燃、易爆、腐蚀品系指汽油、煤油、柴油、稀料、沥青等物品。
第211条 运输易燃、易爆、腐蚀品,必须盛放在专用容器中。
第212条 人工抬运时,要相互照应,不得与其它物体碰撞。
第213条 在电机车运输的水平大巷内,必须专车运送,但不得在专用人车上运输。
第214条 运送易燃、易爆、腐蚀品时,必须配有消防器材,并必须避开人员集中上下班的时间。
第十一章 处理落道事故
第215条 机车、车辆发生落道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待机车、车辆停稳后,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l、机车运输:机车司机必须立即用载波电话或泄漏通讯,通知各运行机车和运输调度;无载波电话或泄漏通讯时,应立即到列车尾部50m以外截车;落道的列车影响双轨运输时,应根据情况分别截住两方来车,以防车辆侧撞和追尾。截住来车后,立即向运输调度汇报。
2、其它运输:跟车人员应立即发出落道停车信号,并对落道列车采取防跑车措施,而后尽快向运输调度汇报。
第216条 处理机车落道停车事故时,必须做到:
l、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先确定上道方案、防范措施,待备齐所需工具、材料后,方可作业。
2、对事故区段实行封闭,严禁其他人员通行。
特殊情况需通过时,必须在安全情况许可,同时停止处理落道作业后方可通过。
第217条 处理倾斜井巷线路(坡度大于7º)内车辆落道事故时,牵引钢丝绳应始终处于张紧状态,严禁摘钩处理。
第218条 除借助复轨器等有效措施复轨外,严禁使用机车、绞车钢丝绳直接牵引落道的机车、车辆复轨。
第219条 在机车运输的水平大巷线路上处理落道事故时,若列车落道严重,不能解体,同时有碍复轨时,允许用机车稍作牵引,以能摘连接装置为宜,牵动列车时,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地点,严禁在牵动的机车、车辆附近站人。
第220条 机车牵动列车时,指挥人员用规定(或约定)的信号指挥。
第221条 无极绳运输线路处理落道事故,必须在作业前与司机预约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上述牵引区间同时发生两处及以上落道事故时,严禁同时作业,必须依次从上向下,逐个处理。
第222条 有极绳运输串车提升或下放的车辆发生落道事故时,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上道作业:
1、将下方跑车安全防护装置置于挡车状态。
2、若最下方车辆发生落道,应先对下方车辆实施可靠的支掩(下方设阻车器一道或两道),而后处理落道。该车上方车辆影响上道作业时,可摘钩牵引至合适的安全地点,并实施可靠的支掩后,再将钢丝绳与下方车辆连接可靠,然后处理落道。
3、若最上方车辆发生落道,应先对下方各车辆实施可靠的支掩(设阻车器),然后处理落道。
4、若中间车辆发生落道时,应先对该车上下方各车辆实施可靠的支掩(设阻车器),再处理落道。若其上方车辆对上道作业有影响时,可按最下方车辆落道处理方式进行。
第223条 处理重型、大型货物和煤矸车辆落道,应卸载,按空车上道方式处理落道事故。
第224条 上道作业时,应采用吊链或手动千斤顶上道,要有防止车辆,尤其是综采设备、液压支架倾倒的措施。
第225条 采用吊链或手动千斤顶上道作业时,应先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严禁使用不完好的设备作业。作业时,每次抬起高度不得大于150mm,并应及时用枕木垫好、垫稳。用手动千斤顶作业时应在车辆两端平衡支顶,切忌一边倾(特殊情况有专门措施除外),千斤顶应底端接触实处,上端有防滑物支垫;用吊链作业时,应先检查周围支架、顶板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第226条 在有牵引网络地点处理落道事故时,应先停电,以防货物(如支架)和机具与架空线接触。
第十二章 运输设备检修维护
第一节 窄轨电机车
第227条 窄轨电机车(架线式电机车、蓄电池电机车)检修、维护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
第228条 电机车实行交接班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及小修、大修等检修、维护制度。
第229条 交接班检查内容:制动装置、撒砂装置、蓄电池组、照明系统、警铃、控制器,各种闭锁等。
第230条 日常维护内容:
l、调整制动器推杆,紧固推杆调节螺帽,更换摩损超限闸瓦。
2、检查、打磨控制器触头,更换烧损严重的触头。
3、调整撒砂装置。
4、调整集电弓弹力,整形弓架,更换接触碳辊。
5、检查、检修电机整流子和碳刷架,更换磨损超限碳刷。
6、检查紧固蓄电瓶连线、各电容片(极)连接情况,对烧坏的连接线接头进行修磨。
7、检查、检修连接装置,补焊碰头裂纹,更换失效弹簧和插销。
8、检查照明系统、警铃,更换损坏零部件,处理一般故障。
9、检查轮对、轴承、轴承箱导轨和电机轴承。
10、检查翼板。
第231条 保养内容如下:
l、电机车外观检查保养。
2、电阻片、电容组,蓄电瓶,每日清除脏物、灰尘一次。
3、每周检查一次蓄电瓶有无漏电。
4、机车所有部件每10天用干燥压缩空气吹灰一次。
5、每季对各轴承和各转动部位加一次润滑油。
6、牵引电机每运行12000km,要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7、每半年更换轴承内油脂一次。
8、所有滑动部位每月注一次润滑油。
9、每年对车体进行一次防腐喷漆。
10、暂时不用的电机车必须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恢复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第232条 小修内容如下:
1、更换集电弓、电源连接线、紧固底座螺栓。
2、更换主控制器已损坏部件和电气元件。
3、更换连接装置(碰头、弹簧)。
4、矫正制动系统、撒砂装置,更换损坏零部件。
5、整形或更换齿轮护罩,更换小齿轮、大齿轮。
6、打磨电机整流子表面,更换碳刷架。
7、更换蓄电池、电容组、电阻。
8、测试电气部分绝缘电阻。
9、清理电瓶箱通风孔,补焊已腐蚀部分并涂防锈漆。
10、检查电瓶电压值,调配电解液比重。
第233条 大修内容如下:
l、包括小修的各项内容。
2、更换轮轴、轮瓦。
3、修理车架、更换轴承箱、轮对、电机、板形弹簧。
4、修理电机整流子,更换电枢。
5、更换控制器和蓄电池组。
6、大修后要对机车进行全面测试。
7、每次大修后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电机车大修档案。

第二节 小绞车
第234条 小绞车检查、维护应由经专门培训过的人员进行。
第235条 小绞车实行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日常检查分日检、周检两种,定期检查、维护分小修、大修两种。
第236条 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如下:
l、紧固连接件。
2、调整闸带和操作手把。
3、检查钢丝绳,紧固或更换绳卡。
4。检验控制、信号接扭和声光信号。
5、检查绞车固定。
6、绞车运转时,应注意有无异常响声和轴承温度过高现象。
第237条 绞车使用时间累计达300小时应小修,其内容除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各项:
1、修理或更换刹车带。
2、更换联轴节木销和胶圈。
3、更换、紧固各部螺栓。
4、处理各部漏油。
5、调整联轴节间隙。
第238条 绞车使用时间累计达 1800小时应大修。其内容除小修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各项:
l、拆卸、清洗各部零部件。
2、修复、更换磨损零部件。
3、更换各部润滑油。
4、更换闸带、操作手把。
第239条 小修和大修后应填写检修记录,大修后应试运转,经验收质量符合完好标准后刷漆。
第240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安排检修:
l、绞车滚筒转动不灵活。
2、运转声音有异常。
3、闸把失效,闸皮磨损超限。
4、钢丝绳突然断股和断丝超限。
5、各运转部位温度升高。

第三节 车辆
第241条 车辆是指各种矿车、材料车、平板车、人车。车辆的检查维修应由经专门培训的维修人员进行。
第242条 车辆检查维护实行日常检修和定期检修制度。定期检修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分为大修和小修。每次检查检修应做好记录。
第243条 日常检查、维护内容包括:车辆连接装置、制动器、抓捕器。轮轴、轮对、平销等,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244条、小修每半年进行一次。其检修内容包括:更换磨损超限轮对,紧固各连接件,修理碰头,更换已失效弹簧、插销、锁套,整修人车坐椅、靠背,焊补车体裂缝,各转动部位注油等。
第245条 大修每年进行1次,其检修内容除小修的内容外,还应进行车箱底盘修理,紧固各部螺栓和铆钉,更换修理各重要部件,车销整形,车体防腐等。
第246条 使用中的车辆每隔3个月注油1次。
第247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安排检修:
l、制动装置失效。
2、转动部件响声异常。
3、经常脱轨落道。
4、碰头与车架连接处铆钉松动。
5、车架严重变形和裂纹。
6、连接装置有裂纹,弹簧折断,紧固件松动。
7、连接环和插销严重变形。
8、车箱严重变形或开焊。
9、车辆发生事故后受到猛烈冲击。
第十三章 运输设施维护、检修规定
第一节 窄轨铁道线路
第248条 轨道线路的维护检修,实行日常养护与旬检、月检结合。
第249条 日常维护由不少于2名轨道维护工进行,实行主要线路包段制,一般运输线路包片制。
第250条 旬检、月检由本队技术人员组织轨道维护检修班进行。
第251条 各轨道维护检修单位必须建立日常维护和旬检、月检记录。日常维护检修记录由维护人员填写,旬检、月检记录由维护班长填写。各项记录应填写及时、清晰、准确,并妥善保管。
第252条 要经常保持轨道质量合格。轨道维护工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轨道线路定期进行全面维护检查,对严重威胁安全行车或维护工作量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区队值班干部汇报,组织突击处理。
第253条 日常维护检修内容为:
l、用轨距尺依次选点,检查各点的轨距和水平。如发现轨距和水平误差超过标准规定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2、检查轨枕质量和间距。对接头处的失效轨枕或其它三根以上连续失效轨枕,要及时更换,轨枕间距大于标准要求时,应进行调整或增设轨枕。
3、用小锤敲击全部扣件。发现扣件松动应及时紧固,发现鱼尾板螺栓、弹垫与轨型不配套,应进行更换。
4、用塞尺检查道钉浮离情况,如发现道钉浮离、不全、松动,混凝土轨枕螺栓不全,压板或压环浮离,要及时补齐或紧固。
第254条 旬检、月检除日常检查规定内容外,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检查轨道,如超过允许值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2、检查接头平整度,保证轨面及内侧错差不超过允许值,弯道处不得出现硬弯。
3、磨损超限的钢轨,应进行更换。
4、检查接头方式,必要时调整或更换钢轨,保证接头方式和相对错距符合规定。
5、针对性地进行充填或捣固,不得出现浮枕。
6、井上以中心桩,井下以巷道设计中心线进行选点挂线检查,如轨道中心线与设计值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调整轨道位置。
7、分别用10m弦或2m弦量直线或曲线段。保持直线目视直顺,曲线目视圆顺;曲线上相邻两点正矢差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8、用单丝细尼龙线在接头前后各5m处检查。如轨面前后高低 10m弦量值超过质量标准允许偏差时,应进行调整。
9、检查弯道超高和加宽值。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节 窄轨铁道道岔
第255条 轨道维护班应指定若干名有经验和维修能力的专业人员,对道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第256条 日常维护按铺设地点和数量实行责任到人。
第257条 周检由本队技术人员组织道岔维护组的人员进行。
第258条 建立日常维护检修和周检记录。各项记录要及时填写,并清晰、准确、妥善保管。
第259条 车辆通过较多的主要道岔,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道岔合格。
第260条 日常维护检修
l、按标准,每组道岔检查轨距6处,水平5处。轨距按标准加宽后不得超过3mm,水平误差不超过5mm。
2、调整接头平整度,保证轨面及内侧错差不大于2mm。
3、测量每组道岔的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超过允许偏差时,要调整轨距,紧固护轨螺栓。
4、用塞尺检查全部滑床板、垫板,如垫板浮离或滑床板与尖轨底面间隙超过2mm时,应及时调整。
5、检查所有扣件及各处间隔铁。对松动螺栓全部加以紧固,更换破损间隔铁,紧固全部轨撑。
6、更换失效轨枕,调整轨枕间距,捣固道床。
第261条 周检除日常维修检查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所有轨缝,超过允许值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2、检查护轨,看零件是否齐全,安装是否牢固,有无松动、失效现象。
3、检查辙岔铆钉有无松动,焊缝有无裂纹,心轨、翼轨垂直磨损是否超限,必要时进行更换。
4、检查道岔、线路轨型是否一致,用卡尺、卡钳检查基本轨与连接轨垂直磨损量。
5、检查转辙器动作是否灵活,如发现动作不灵活,零件不齐全,连接不牢固等,应及时处理。
6、检查道岔方向。直线采用10m弦量三点,曲线用2m弦量相邻两点正矢差,当正矢差超过2mm时,应进行调整,以保持直线目视直顺,曲线目视圆顺。
7、用1Om弦检查轨面前后高低,共检查3点,当10m弦超过10mm时,应进行调整。
8、检查道床,保持整洁,道碴不埋没轨枕面,地面道床不得有杂草。
9、检查曲线连接轨的曲线半径,当误差超过5%时,应重新校正。
10、检查尖轨开程、尖轨损伤情况及尖轨尖端与基木轨密贴情况,当尖轨损伤超过 100mm时,应更换尖轨。

第三节 牵引网路
第262条 大修时,根据牵引网路缺陷情况,由检修单位提出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进行。大修间隔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各矿自行规定,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263条 预防性检修每月进行1次。根据巡线与检查记录的缺陷内容,由队长带领维修人员进行。
第264条 要建立巡线记录和各种维修记录,并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第265条 大修内容包括:
l、更换接触线。
2、更换承力索。
3、更换馈电线和回流线。
4、成批更换横吊线和吊线器。
5、成批更换腐蚀超限或损坏的电杆。
第266条 日常巡线检查内容如下:
l、牵引网路划定的防护区域内,有无影响牵引网路安全运行的其它作业,淋水有无冲刷牵引网路结构的可能性,有无影响牵引网路运行的结构物施工。
2、电杆的倾斜、变形、裂纹和腐蚀情况,电杆上金属部件缺件、连接螺栓松动,部件断裂、烧痕和腐蚀情况,电杆基础的稳定性。
3、各种导线连接线有无振动、断股、损伤、烧痕和腐蚀,架空馈电线和架空回流线的驰度是否平衡,导线连接处是否松动和发热。
4、拉线有无松动、断股和腐蚀。
5、各种带电的导线空气绝缘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馈电线夹有无磨损、腐蚀、松动、过热和烧损情况。
7、横吊线、横吊索、承力索和接触线终端有否松动、断股、烧痕或腐蚀,吊线器和吊线夹是否有烧痕、裂纹、损坏或腐蚀。
8、绝缘子脏污程度、有无裂纹和破损,分区绝缘器磨损情况,集电弓通过时平滑程度,轨端绝缘是否完好。
9、分区开关及自动停送电开关动作是否灵活,接触是否良好,有无发热,放电间隙是否完好,接地连接线是否可靠。
10、馈电和回流电缆头是否腐蚀、过热和缺少吊挂零件。
11、轨端和轨连接线是否短缺、松脱。
12、接触线的悬挂高度和驰度是否符合要求,在标定的点位每年测量2次接触线的磨耗(标定点位应选择在行车密度较大的地点,且每条接触线路不低于两个标定测点)。
13、每月测量1次电机车受电器上的电压,每季测量1次接触线对地的绝缘电阻,清扫1次绝缘子和绝缘吊线器。

第四节 跑车防护装置
第267条 凡有轨道运输业务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跑车防护装置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
第268条 各单位应建立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记录,有详细的技术资料和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269条 日常维护检修内容为:
l、检查跑车防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发现动作不灵敏或防护不可靠,应及时处理。
2、检查跑车防护装置的车挡、抓捕机构销轴及各部件,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3、各传动部件和转动部位,要经常注油,保持润滑良好。
第270条 周检除日常维护检修内容外,还应进行下列检查:
l、智能型柔性吸能式捕车器的吸能器、地脚螺栓固定情况,横梁是否牢固,捕车钢丝绳有无断丝、断股,传感器是否灵敏、可靠,有无松动、变形,传动机构是否灵敏、可靠。
2、检查撞杆式挡车器的撞杆,传动部件是否灵活、有效,抓捕机构有无变形、失效。
3、挡车栏的车挡有无变形、裂纹,转轴有无变形、锈蚀。
4、常闭式挡车器的传动机构是否可靠,常开式挡车器能否可靠关闭,检测传动部件是否有效。
5、卡轨式阻车器安设是否正确,销轴有无变形,轨端阻车器是否合格有效;
6、与绞车联动的挡车器,动作是否可靠,有无失效现象。
第271条 检查内容中,一项有异常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十四章 文明生产
第272条 井上下各类运输峒室及其设备必须保持卫生、整洁,各类图牌板齐全。不得堆放杂物,工具、材料要码放整齐。
第273条 井底车场、运输大巷、石门、盘区主要运输巷及车场必须保持清洁,不得有淤泥、积水、杂物。
第274条 井下巷道存水范围长5m、深0.2m及以上者为积水,泥泞范围长5m、深0.05m及以上者为淤泥。
第275条 井下巷道码放物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各种物料必须分类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2m,当码放高度超过0.8m时,必须有固定架或采取防撒落措施。必要时,物料下方垫间隔物。
2、堆放物料时,物料最突出部分距最近轨道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0.5m。
3、在距各巷道交叉点5m范围内的轨道线路两侧,不得堆放任何物料。
4、人行道一侧,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第276条 运送物料的花栏车、平板车等必须及时清除捆绑物料后废弃的铁丝,重车捆绑物料的铁丝尖端应向车体内侧弯回,以防挂伤人员。
第277条 巷道施工时,不通车区域内物料应分类码放整齐,通车区域物料应在非人行道侧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
第278条 轨道线路施工时,施工区域物料应码放整齐。堆放的道碴、砂子、轨枕、钢轨等,其高度均不得超过线路轨顶面0.3m,并不得影响行人或行车。
第279条 小绞车安装地点两侧5m范围内和绞车安装峒室或壁龛内均不得堆放物料,不得有粒度大于50mm的煤矸。
第280条 巷道人行道底板或人行道侧巷壁,不得有影响行人行走安全的突出物、坑凹和粒度大于50mm的煤矸。
第281条 巷道中的管线,应按有关标准悬挂整齐并成一线。
第282条 运输巷、运输线路和场站设置的各种标牌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悬挂整齐、牢固。
第283条 为灭尘而设置的水幕等灭尘设施,应设防止巷道积水的引水沟和积水坑,积水坑不得设在人行道一侧,并有盖板,应定期清除坑内积水。
第284条 盘区轨道线路道心不得有存水,以防存水造成钢丝绳锈蚀。
第285条 巷道或轨道线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清除干净施工现场的杂物。
第十五章 安全防护
第一节 施工和作业防护
第286条 在轨道运输线路上或有轨道线路的巷道内进行施工和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签发施工通知单。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通知单附件送到施工地点所在运输单位和运输调度,以便合理安排车辆和提醒司机注意行车安全。
第287条 凡施工有碍行车安全时,必须停止运输作业,在封闭区间内进行。
第288条 除运输大巷外,各单位在本队管辖范围的轨道巷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按施工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完成作业。
第289条 在运输大巷内施工,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车安全时,可利用行车间隔时间进行,但必须按规定先在施工地点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方可进行施工,未设好防护信号严禁开工。移动停车信号安设在施工地点两端来车方向40m处。
第290条 在倾斜井巷线路上施工时,若坡度大于4º时,变坡点上方阻车器至作业地点间不得停放任何车辆,且作业范围上方不少于20m处,轨道线路必须设两道阻车器;若坡度小于4º时,其作业地点上方不得停放任何重车,空车必须停放在作业范围60m以外,并用阻车器稳牢,且作业范围上方不少于20m处,轨道线路必须至少设1道阻车器,防止发生意外,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第291条 在倾斜井巷线路上施工时,施工作业地点下方必须有防止物件滚落的安全措施。
第292条 在有架空线地点施工时,若架空线未停电,施工人员要防止工具与架空线接触发生伤人事故。
第293条 在架空线上方作业时(如检修大巷照明等),必须拉下该区域架空线分区开关,方可作业。
第294条 架空线施工时,坚持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停送电步骤为:停电、验电、接地。
第295条 接地线必须设在电源侧施工点前10m处。
第296条 因故必须在运输大巷检修机车、车辆时,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状态下进行。被检修机车或车辆停稳后(将机车手刹扳紧),要用木楔将车支掩牢靠,同时落下电机车集电弓,拉开总开关。并派专人在可能来车方向两端40米处警戒,防止其它车辆冲撞检修人员和被检机车车辆。
第297条 各种施工作业,必须确定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安全防护和施工质量工作。
第298条 施工信号的设置和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第299条 因故不能按时完工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派专人提前通知调度和有关部门,要求延长施工时间。
第300条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集中接地,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以及发生火灾等灾害。
第301条 井下放炮作业时,严禁放炮母线与轨道、钢丝绳等导电体接触,或用轨道作回路。

第二节 躲避峒
第302条 矿井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人行道宽度不足0.8 m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峒,两个躲避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峒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峒内严禁堆积物料。
第303条 斜巷下部停车场起坡点往下不少于2m处,必须设躲避峒(非轨道运输巷道不受此限)。
第304条 运输大巷人车停车地点,必须设候车峒室。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节 个体防护
第305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乘车及井下行走的安全教育,服从运输安全监察员和矿井运输业务人员的指挥。
第306条 乘车时,服从运输安全监察员或把钩工的指挥,听到允许指令后方可下车或进站上车。
第307条 乘车时按次序进行,不得拥挤打闹,不得超员乘坐。
第308条 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乘车站点随意堆放。
第309条 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人员上、下车。
第310条 人车因故在非乘降站点停车时,未经允许任何人都不得下车。只有在执勤运输安全监察员监督或带领下,方可有序下车,离开临时乘降站点。
第311条 井下行走要走人行道,严禁在道心行走。携带长柄工具者,必须注意前后人员、架空线和车辆,防止触电、伤害他人及脚下滑倒摔伤。
第312条 井下行走时,要密切注意各种行车信号,必须严格遵守行车指令规定,注意躲避车辆。必须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严禁擅自进入红灯警示的行车区域。不得随意扶摸运行的车辆、不得擅自开动运输机械设备、不得随意乱打运输信号。
第313条 行走通过风门时,要先倾听是否有推车声,确认没有声音后再开风门,过后将风门关好。
第314条 要爱护井下信号设施,安全设施,以确保设备、设施技术状态完好,保障自身和他人不受意外伤害。
第315条 绞车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停车行人时,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先向斜巷绞车道的把钩工或信号工请示,经同意并停车后,方可通行。
2、当行人走出绞车道时,应及时通知把钩工或信号工,把钩工联系清楚后,方可恢复作业。
3、行人不得在绞车道中停留,如行走期间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况,要立即躲避到安全地点,并设法发出警报。
第316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的人员井下行走时,必须由矿有关人员带领,同行人员的安全由带队人负责,并经常清点同行人数。
第317条 非作业人员必须走规定的行人巷道和胶带运输巷,严禁进入封闭管理的轨道运输巷。
第318条 地面行走时,要注意避让车辆,严禁非作业人员在有轨道线路的涵洞内行走。

第十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
 第319条  所有职工均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严格执行以下各条规定。
第320条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批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培训执行公司、矿、区队相结合;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321条 必须对全矿职工进行全员运输培训、严格考核、按期发证。
第322条 新进矿的运输职工,必须接收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其中凡从事主要技术岗位工种的人员,还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本工种《上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并在本工种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对本岗位各种设备、线路、操作技术实习4个月,方可独立操作。
第323条  新调入运输系统的职工,凡从事矿井运输主要技术岗位工作者,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专业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本工种《上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并在本工种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对本岗位各种设备、线路、操作技术实习不少于4个月,方可独立操作。
第324条 调换矿井的运输系统同工种职工,必须按本规定323条规定重新培训、考核、实习,实习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325条 调换工种职工,凡从事矿井运输主要技术岗位工作者,按323条规定执行。
第326条 职工安全技术知识更新,接受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5天。
第327条 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必须按323条规定执行。
第328条 矿井运输职工年脱产培训面不得低于5%,业余培训面不得低于80%。脱产培训由公司、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业余培训由各区(队)长牵头,主管技术员负责组织实施,矿技术科和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329条 凡从事矿井运输主要技术工种的人员,每年必须重新考核一次,成绩记入《上岗操作证》内,成绩不合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应调离技术工种岗位。
第330条 主要技术工种《上岗操作证》,必须详细填写经考核允许从事的技术工种。
第331条 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权限归公司培训主管部门。
第332条 运输区队必须按矿培训部门要求,切实作好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及时安排职工进行脱产和业余培训。因计划落实失误造成工种《上岗操作证》超期,要追究区队长和主管技术员的失职责任。
第333条 培训主管部门必须按本部门培训计划和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及时作好各工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因培训、考核、发证失误,造成工种《上岗操作证》超期,要追究培训主管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
第334条 为杜绝无证上岗,每班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运输调度员、运输安监员,必须查验有关人员工种《上岗操作证》,不符合规定者不得上岗操作。
第335条 同组作业人员亦有互相查验《上岗操作证》的责任。
第336条 凡发生运输事故时,若责任者工种《上岗操作证》超期,除追究其无证上岗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区队区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及培训部门领导和有关监察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37条 运输区队要按规定,根据本矿实际情况进行矿井运输安全技术培训学习。主要内容包括:
l、国家《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运输法规
2、《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运输管理的文件、规定。
3、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
4、本工种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应知、应会常识。
5、矿井运输技术理论、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6、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十七章 操作规程管理
第338条 轨道运输操作规程是组织和规范职工现场实际操作的依据,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具体保证,所有工种都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
第339条 凡《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要求在操作规程中作出规定的必须在操作规程中予以规定;凡《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无规定,而对安全作业有影响的内容,必须在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凡《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条文,只需在操作规程中写上该规程的条文号,在贯彻操作规程的同时贯彻其条文的内容。
第340条 内容编制要求
1、工种齐全无遗漏,对工种操作的标准要求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铁道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针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及工作,如:电机车司机、提升绞车司机、小绞车司机、翻车机司机、无极绳绞车司机、连续牵引车司机等等,所有工种都要编制单独的操作规程,
2、每一工种操作规程编制内容要详实完整、操作性强,从规定要求、安全措施,以及具体操作方法等都要叙述清楚。
3、文字简明、层次分明、用词准确、条理清楚、字迹清楚,无错别字。
第341条 审批要求
规程必须为当年修编和审批,合法有效,每年重新编写、审批一次,并于每年一季度完成。如因运输设备、条件发生变化,而操作规程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会审由矿分管运输副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机电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运输区队长进行,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有关部门、运输区队长及编制人签字后,再由总工程师、分管运输副矿长、分管运输副总、分管安全副总签字批准生效。不得以“传阅”方式审批操作规程。
第342条 贯彻要求
1、新编制的规程必须在审批后一周内学习贯彻,学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并建立贯彻记录、签名簿,留有详细记录。之后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及格或漏考人员要进行补考。考试卷要妥善保管。
具体要求:
1) 贯彻的具体内容。
2) 被贯彻人姓名、工种及考试成绩。
3) 贯彻人、主持人签字。
4) 真实有效的考试卷
5) 被贯彻人签字。
2、规程初次贯彻后,必须组织全体工人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操作规程日常学习、贯彻,同样要建立贯彻记录、签名簿,留有详细记录,贯彻内容及要求和初次贯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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