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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

作者:佚名 2010-06-11 21:47 来源:本站原创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地煤公司《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强力推进安全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地煤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地煤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地煤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地煤公司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一)对地煤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
(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
(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地煤公司纪委(监察)负责组织安排,地煤公司组织部、人事部、纪委(监察)、安监局等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地煤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煤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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