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巩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创建安全生产“零事故现场、零事故环境”,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以安全为天的安全理念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激励机制、治理落实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努力构建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第三条 认真实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想长远、看当前、干眼下”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七个抓手”功效,形成安全隐患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隐患排查工作格局。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地面单位可以参照,完善制度,强化考核,构建地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排查激励机制
第一节 排查与上报
第五条煤业公司“抓系统”,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存在的重点安全隐患,做到重大隐患心中明、现状清,召开系统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上报煤业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
第六条 生产矿井“想长远”,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年度全矿井各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预测全年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治理规划,优先安排资金费用,上报煤业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第七条 矿井职能部门“看当前”,由分管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查找本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预测下月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生产区队“干眼下”,由区队长每周组织一次本区作业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预测下一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提前布局,超前防控,上报矿安监部。
第九条 班组岗位“管现场”,按照“岗位就近管理”、“班组全程管理”、“安全程序化管理”工作方法,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要逐级上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后,均应向安监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核实,一般安全隐患“三定”处理,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落实。
第十一条 生产矿井每月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内容包括:隐患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以正式文件上报煤业公司安监部,对重要情况要立即上报。
第二节 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煤业公司采取个人安全技能工资账户和季度安全奖励等多种激励形式,激发各单位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群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要把煤业公司季度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奖励和季度安全奖励,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激励基金,制定激励办法,重点奖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金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借鉴安全隐患排查市场化模式,实施安全隐患的有偿排查,按安全隐患级别制定出相应的价格,奖励安全隐患发现人,鼓励人人排查安全隐患的主动性,实现安全隐患的群防群治
第十五条。煤业公司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避免生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表彰;各单位也要建立激励机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安全隐患排查“人人抓,抓人人”工作的扎实推进。
第三章治理落实机制
第一节治理与销号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建设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多种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分类、筛选安全隐患认定隐患等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详发全安全隐患治理流程图。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矿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费用用于治理安全隐患,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专帐管理,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煤业公司安全费用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一般安全隐患按照“三定”方案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由矿安监站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销号。
第一九条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五落实”方案进行治理,并对安全隐患内容进行公示,系统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指导。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风级挂牌督办责任制,由煤业公司专业组、生产矿井分别明确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为挂牌督办责任人。
1、按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跟踪落实治理进度,确定各项措施的现场落实到位,并对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负责。
2、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前,要开展针对性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首先由矿井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标准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煤业公司对口专业组提出验收申请 。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按照安全隐患治理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进行销号处理。
1、 治理方案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 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实行档案化管理。
1、生产区队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周分析台帐,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三定”管理。
2、矿井职能部门要完善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本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五落实”管理。
3、矿安监部要完善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安全隐患进行统计分析,专项管理。
4、煤业公司职能部门要完善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点隐患、重点工程,挂牌督办、监督管理。
5、煤业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建立全公司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节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与矿井安全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工资占矿井工资基数的10%,对非自然因素新增的重大安全隐患核减矿井工资基数10%,月考核月兑现。
第二十六条 考核办法:
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原则,由通风处、生产部、机电部、安监部等部门制定系统考核评分办法,评分实行百分制,检查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相加后,计入矿井总分。
考核系数如下:
一通三防: 系数为0.3
采煤、掘进、运输: 系数为0.2
机电: 系数为0.2
地测防治水: 系数为0.2
隐患综合管理: 系数为0.1
矿井总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核减矿井当月工资基数10%。
各系统专项考核办法:
1、“一通三防”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合格,核减矿井当月工资基数的3%。
2、采煤、掘进、运输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合格,核减矿井当月工资基数的2%。
3、机电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合格,核减矿井当月工资基数的2%。
4、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合格,核减矿井当月工资基数的2%。
5、隐患综合管理不合格,核减矿井当月工资基数的1%。
第二十七条 考核实行抽检制,每月由各职能部门分系统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季度全部覆盖。
第二十八条 生产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矿井季度安全奖50%。
1、未贯彻落实上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文件制度的;
2、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排查出来的;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虚报、瞒报或不报的;
4、未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5、对停产整改区域未经煤业公司专业组验收而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二十九条 生产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矿领导班子成员季度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工资50%。
1、矿井未按“想长远”工作法,制定全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的。
2、系统分管领导未按“看当前”工作法,排查治理月度安全隐患的;
3、生产区队未按“干眼下”工作法,排查治理本区域安全隐患的;
4、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实行档案化管理的;
5、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公示、公告,并指定挂牌督办责任人的。
第三十条 煤业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成员单位季度安全奖20%。
1、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数量、地点及其现状掌握不清的。
2、未对本专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核,并指定挂牌督办人的。
3、月度内未完成六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考核任务的。
4、监管人员未深入现场开展业务指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的;
第三十一条 煤业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成员单位季度安全奖20%。
1、未完成培训考核任务或矿井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的。
2、应急救援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伤亡事故或灾情扩大的。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经汇总,提出考核意见,上报领导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三条 煤业公司由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责任调查,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黄牌警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2、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因非自然因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3、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进行有效治理,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煤业公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问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对煤业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的;
2、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未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虚报、瞒报或不报的;
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集团公司专业组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 煤业公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分管负责人黄牌警告。
1、对本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掌握不清的;
2、未采取措施对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跟踪监管,挂牌督办的;
3、本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超过治理期限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矿井要建立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由矿安监站牵头组织调查,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区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1、已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有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生产事故的;
2、同类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的。
(二)班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
1、未执行开工前“四位一体”准入,组织生产作业的;
2、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仍然组织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 矿井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大同煤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矿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大同煤业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第四十条 本实施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