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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惩细

作者:佚名 2010-06-18 23:48 来源:本站原创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惩细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强化

隐患排查整改,强化业务保安责任落实,强化 “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推进本质安全

型矿井建设,特制定《伊田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二、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要求 ,

在公司原“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修订的。

三、本《细则》是全公司干部、职工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 ,适用于全公司所有的

干部和职工。

四、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五、对违章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 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

正决心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连续出现的 “三违”现象要加重处罚。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一、对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全公司安全创出好水平,可根据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记功 、

授奖,分别奖励。

三、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先进个人,记功、授奖。

四、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 、采取措施,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操

作,避免发生事故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 ,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

纳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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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检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1、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未完成处罚 50 元/项。

2、隐患一次未按期整改罚单位 100 元/条,签定人罚 50 元/条,两次未按期整改加倍

处罚,依此类推。

3、公司各级安全检查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活动 ,无故不参加活动罚款 50 元

/次。(各部门、各专业必须按要求组织安全质量检查)

4、业务检查中,无故不参加检查的罚款 100 元/次;未按照安排地点或不到现场,一

次罚款 200 元;检查组不负责任,放宽检查标准罚检查组 200 元;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

故,罚检查组每人 100 元。

5、受检单位未及时三定,罚单位领导 100 元;不参加检查汇报会,罚单位领导 100 元。

6、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为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罚队组 2000 元。

二、“三违”管理

1、当月违章一次,按规定处罚,两次以上违章的在规定处罚基础上加倍处罚。

2、现场互保小组中一人 “三违”,其他人员按 “三违”罚款的 20%进行连带处罚 。“四

位一体”中一人“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罚款的 30%进行连带处罚。

3、“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到安全部门落实情况,罚款 100 元/次。

4、“三违”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强训 ,罚款 200 元;队组不安排“三违”人员强训,罚单

位领导 100 元/人次。

5、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未通知到 “三违”人员本人,罚责任人 100 元/次。

6、查“三违”人汇报不实,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7、“三违”运行卡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交回安全部门 ,除“三违”罚款外,加罚 200 元。

8、“三违”人员在运行处理期间,不听从安排,一次罚款 100 元。 “三违”人员在运

行期间所在单位(队组)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当日值班人员 200 元,罚队长 100 元。

9、集体违章,罚款 1000—5000 元。

10、队组内部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 50 元/人次。各业务部门查出的岗标不合

格人员,罚款 100 元/人次。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 200 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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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汇报岗标不实的人员,罚款 200 元/次。

12、各级管理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三违”人员拿钱物贿赂查报人员 ,罚款

10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13、对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三违”行为,罚款 20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三、班前会管理

1、不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罚款 200 元/次。

2、班前会没有对安全工作进行重点安排 ,每次罚款 300 元。安排没有针对性,罚款 200

元,班前会没有安排互联保的,罚值班队干、班长各 100 元/次。

3、班前会没有针对规程措施)进行贯彻学习,罚队长、值班队干、主管工程技术人

员 100 元/次。

4、没有对不放心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安排其上岗作业,罚队长、值班队干各 200 元

/人次。

5、酒后参加班前会,罚款 300 元/次。

6、不参加班前会下井上岗者 ,罚本人 200 元,同时罚队长、值班队干各 100 元/人次。

7、队长无故不按规定参加班前会,罚款 100 元/次。

四、现场“四位一体”及互联保管理

1、现场“四位一体 ”人员在各类事故中,其中一人是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受到

行政处分时,其他人员连带罚款 200—2000 元,互联保人员中一人是事故责任者受到行政处

分时,其他人员连带罚款 100—1000 元。

2、“四位一体”人员未及时查处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罚 500 元,脱岗开除留用。

3、跟班队干或班组长违章指挥,带头违章蛮干就地免职,并处罚款 500 元。

4、现场班组人员不知道互联保对象,罚款 100 元/人次。

5、现场互联保单、“四位一体”牌板与实际情况不符时 ,罚当班班长 200 元;罚跟班队

干 100 元。

6、“四位一体”不到位开工,罚责任人 300 元。

7、现场评估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无故不签字,罚款各 100 元。

8、安全员随意更改现场评估表,每次罚款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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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作业点没有“四位一体”或互联保牌板,罚施工单位 200 元。

五、作业规程措施

1、主管业务部门没有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或举行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提出指导

性意见的,罚主管业务部门 500 元。

2、队组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对规程的编制进行研究及规程编制出后未进行内审的,罚队

长、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各 200 元。

3、规程(措施)必须由队主管工程师(技术员)亲自编写和送审,否则罚款 200 元。

4、规程(措施)不按标准编制、编制质量差,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5、因规程(措施)编制内容不具体、不严密而发生事故的 ,要追究队主管工程师及对应专

业部门审批人的直接责任,视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程度给予罚款以至行政处分。

6、主管业务部门在安排单项工程、临时工程工作时,必须同时安排作业、施工措施的

制定。无措施作业,罚作业单位 1000 元,主管业务部门 500 元,队长、队主管工程师每 人

200 元。

7、新增岗位或工种无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罚主管业务部门 500 元,部门负责人 100

元。

8、规程(措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审批完毕,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9、参加规程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规程(措施)审批记录台帐,无台帐扣 100

元,台帐记录缺一次罚 50 元。

10、规程(措施)未进行编号罚 100 元,且技术人员有权不予审批 。业务部门对未编号

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批罚 100 元。

11、作业前,规程(措施)不按规定学习、贯彻、考试,罚单位 1000 元,队长和队主管工

程师各 200 元,考试不合格人员未进行复试上岗罚单位 100 元/人。

12、复训记录不全、未签字或代签字、内容未及时贯彻罚款 100/人次。

13、队组不执行规程复培制度,罚队长、主管工程师各 200 元/次。

14、安排未参加规程 (措施)学习、考试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罚队长、队主管工

程师各 200 元/人次。

15、未办理相应开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的罚施工单位 1000 元,队长 5000 元,主管工程

师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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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作业工艺而没有及时对规程(措施)进行复查的 ,罚

主管业务部门 500 元,包队工程技术人员、队长、主管工程师每人 200 元。

17、规程(措施)没有及时送到参审人员、相关单位和领导手中,少送一份罚队长 、主

管工程师各 100 元。

18、规程(措施)必须按规定打印成册,否则对相关单位罚 100 元。

19、队组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贯彻学习矿井年度灾害预防计划 ,没有进行考试,罚集体 2000

元,队长、主管工程师每人 200 元。

20、队组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避灾演习 ,罚集体 2000 元;队长、主管工程师每人 200

元;参加演习人员不达 100%,罚未参加演习人员 100 元/人次。

六、业务保安

(一)、因为工作安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主管

业务部门 500—2000 元,部长挂钩 10%,分管副职挂钩 30%,直接责任者挂钩 50%,分管

副总挂钩部长的 10%考核。

1、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求,所采用

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2、安排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隐患。

3、设备选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

4、井下供电系统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斜井(巷)运输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可靠。

6、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放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7、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风量煤尘未定期测定,综合防尘措施不得力、井下隔爆设

施管理不符合规定。

8、小煤窑贯通地点、回撤结束的工作面或巷道未及时封闭。

9、井下未按规定安设监测监控及通讯设施,监测监控装置安设不符合要求或无报警。

10、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校正,自救器未定期检验的。

11、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

12、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后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因为执行不力、业务监督检查不到位,影响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的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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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罚责任单位 200—1000 元,单位正职挂钩 10%,主管业务部门挂钩 20%考核。

1、规程、措施贯彻培训不严格、考试走过场、执行不到位。

2、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隐患处理不及时。

3、设备检修检验质量不合格,电器设备失爆。

4、通风设施失效,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

5、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绞车安设不合格、轨道质量差。

6、井下各种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护运行的。

7、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8、综采(普采)工作面三角区及支架上方漏顶、煤墙片帮严重未采取措施。

9、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临时支护质量差,架棚巷道不按规定使用防倒装置。

10、工作面安装、回收、收尾、试产、过断层和巷道贯通等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三)、上级检查,影响专业排名的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单位负责人罚 200 元。

(四)、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造成重大隐患或生产中断,

罚责任单位 1000 元,单位负责人罚 200 元,直接责任者 500 元。

(五)、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及会议精神执行。

七、其他

1、值班队干脱岗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安排工人替岗,罚款 200 元。

2、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款 500 元,当事人罚款 100 元。

3、岗位脱岗、睡觉,罚款 500 元或开除留用处分。

4、在岗位上躺卧,罚款 300 元;行为不规范,罚款 100 元。

5、因工作失职造成漏岗,罚责任人 500 元。

6、“四无”月度考核 94-90 分罚单位 500 元;89-85 分罚单位 1000 元;84-80 分罚

单位 1500 元;79 分以下罚单位 2000 元。

7、工作面无避灾路线说明牌或指示牌,罚款 200 元。

8、队组在日常的风机管理 、巷道的冲洗管理中,无向安全调度汇报,罚当班责任人 1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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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管理

(一)、一般规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

1、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停产整改的,罚队组 500—2000 元。

2、对安排的临时性工程、应急工程,未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罚责任单位 200—2000

元。

(二)、支护材料管理

1、管理范围

生产部承包的坑木、支护用品、火工用品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具体有坑木 (道木、刹

杆、大板、圆木、半圆木、托板、木楔等)、圆撑木、工字钢、摩擦金属支柱、单体液压支柱、

各类锚杆及锚固剂、金属网、网丝、混凝土背板、混凝土水沟盖板、混凝土轨枕、铁拉杆 、

顶溜器、注液枪、升柱器及火药、雷管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

2、奖罚

(1) 工字钢

① 工作面安装、回采、回收或修巷时由于地质原因造成工字钢回收困难的,应由生产

中心技术员现场勘察,决定是否回收。并针对以上具体情况每回收 1 根奖励 5—10 元;无故

丢失 1 根工字钢罚款 300 元,月末考核以接收单位开具的收据为准。

② 检修车间负责变形工字钢的整形修复工作,保证整形修复质量,入井的工字钢必须

符合要求,每发现 1 根不合格工字钢入井对检修车间处罚 50 元。

(2) 坑木

① 发料单位必须保质、保量装车发料,生产部和采供部要对装料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

对材料短缺的按其金额的 10 倍进行处罚。

② 回采、回收、掘进工作面的临时轨道道木,要求全部回收上井,每上交 1 根旧道木

奖励 1 元,有乱扔和丢弃现象,每根罚款 5 元。

③ 工作面打木垛、绞顶,原则上使用旧道木、旧大板,未经生产中心批准使用新坑木

绞顶每根道木罚款 30 元,每根大板罚款 50 元。

④ 生产部对加工后的各类坑木加工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查出某类产品合格率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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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责任单位处罚 500 元。

(3) 锚杆

① 由于材料管理不善造成锚杆损坏或随意丢弃的 ,圆钢锚杆每根罚款 50 元,螺纹钢锚

杆每根罚款 80 元。

② 锚固剂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否则每卷树脂药卷罚款 10~20 元。

③ 运输队组在运输锚喷材料过程中,严禁将废物、垃圾倒入车内,发现 1 次对责任单

位罚款 100 元。

(4) 金属网及网丝

① 拆解、损毁金属网每片罚款 50 元,随意丢弃网丝每处罚款 20 元。

② 运输途中及作业现场发现损坏 1 卷金属网或塑料网罚责任单位 200 元,1 片金属网罚

责任单位 50 元。

(5) 背板及水沟盖板

① 混凝土背板每超用 1 块罚款 10 元。

② 井下背板未按规定堆放,发现乱堆乱放罚责任单位 100 元/次。

③ 背板及水沟盖板装卸应轻拿轻放 ,否则损坏 1 块罚款 10 元,发现装车不符合要求每

车罚款 50 元。

④ 背板超回收率指标奖 0.5 元/块,达不到回收率指标罚 1 元/块。

(6) 单体液压支柱

① 检修车间应保证单体液压支柱的检修质量 ,检修后的单体柱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

对新购下井及检修后的单体液压支柱,初次使用时发现柱芯自落每根罚款 200 元。

② 单体液压支柱不得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作逼帮柱、绞车压戗柱使用。否则,每发现 1

根罚款 500 元。

③ 井下不得随意拆卸单体柱,否则每发现 1 根罚款 500 元。

④ 每丢失或报废 1 根单体柱,罚责任单位 1000 元。

(7) 金属摩擦支柱

① 检修车间应保证金属摩擦支柱的检修质量,入井前应逐根进行试压,并分类打号,

入库上帐。

② 各单位金属摩擦支柱的领用数量应同井下使用数量与上交数量之和相符,每丢失 1

根罚款 500 元。

③ 井下不得私自拆卸或损坏金属支柱 。每发现拆卸 1 根罚使用单位 500 元,损坏 l 根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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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500 元。

(8) 金属长π型钢梁及特种工字钢

① 各单位的领用数量应同井下使用数量与上交数量之和相符 。每丢失 1 根罚款 500 元。

② 使用队组必须对变形严重的金属长 π型钢梁及时更换。未将影响支护质量的长 π型

钢梁进行更换的每根罚 100 元。

③ 施工单位未按标准布设、使用特种工字钢梁每根罚款 500 元。

(9) 火工用品

① 火工用品使用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② 火药每节约 1 千克奖励 2 元,每超用 1 千克罚款 5 元。

③ 雷管每节约 l 发奖励 0.5 元,每超用 1 发罚款 1 元。

(10) 各队回收上井的支护材料 ,要及时卸车入库,若发现材料丢失,将给予责任单位 500

-2000 元罚款。

损坏材料找不到责任者,以使用地点为准,各相关队组受同等处罚。

严禁将可重新利用的支护材料与其他物品混装上井,否则发现 1 次扣款 500 元。

(11) 责任区段少 l 块材料牌板,罚款 30 元。

(三)、隐患处理

1、采煤、安装、回收

(1) 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 200 元。

(2) 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款 300 元。

(3) 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每架棚罚款 100 元;锚杆失效每根罚款 50 元。

(4) 两端头外帮锚杆失效,没有采取护帮措施罚款 50 元/根。

(5) 转载机机尾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 200 元。

(6) 破碎机入口处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 500 元。

(7) 支架(单体柱)串、漏液、立柱自落,罚款 100 元/架。

(8) 相邻支架错差超过顶梁侧护板的 2/3,罚款 50 元/架。

(9) 相邻支架间隙大于 0.3 米不架抬棚,大于 0.5 米抬棚不足两架者,罚款 100 元/处;

抬棚架设不合格,罚款 50 元/处。

(10) 支架不使用逼帮板,罚款 100 元/架。

(11) 端头三角区空顶大于 0.5M,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款 200 元。

(12) 工作面两端头、收尾联网不合格或扯网未补,罚款 50 元/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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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作面放煤不净或放出石块过多,罚款 200 元/架。

(14) 支架仰俯角>7°u65292X 罚款 50 元/架。

(15) 支架歪斜>5°u65292X罚款 200 元/架。

(16) 出现死架,罚款 100 元/架。

(17) 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品,罚款 500~2000 元/次。

(18) 工作面收尾采高不达要求,罚款 200 元/架。

(19) 工作面收尾少上 1 趟大板,罚款 500 元。

(20) 收尾架前宽度不够,罚款 50 元/架。

(21) 收尾逼帮柱不合格,罚款 50 元/根。

(22) 使用绞车,距离超过 30 米无信号,罚款 200 元。

(23) 木垛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 200 元/个。

(24) 特殊支架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 100 元/架。

(25) 工作面留伞檐未处理,罚款 100 元/处。

(26) 梁端至煤壁空顶超过规定未管理,罚款 100 元/处。

(27) 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罚款 500 元/处。

(28) 采高不符合规定,罚款 100 元/架(处)。

(29) 回采安装工作面起吊站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 500~1000 元。

(30) 两巷超前支护不拴防倒护绳,罚款 100 元/根。

(31) 巷道、车场材料堆放不整齐或不挂牌,罚款 100 元。

(32) 胶带输送机机头架无防护网,罚款 100 元。

(33)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罚款 500 元/次。

(34) 出现滚梁、脱口、蹬腿、悬空等危棚未及时处理,罚款 300 元/架。

(35) 积水超过长 5 米、深 0.3 米,无辅设行人过桥,罚款 100 元/处。

(36) 巷道出现空帮、空顶,罚款 200 元/处。

(37) 运输机不按规定设行人过桥,罚款 200 元/处。

2、掘进、开拓

(1) 掘进面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罚款 500 元/次。

(2) 砌碹时拆除原临时支护没有采取临时支护帮顶措施,罚款 500 元/次。

(3) 摩擦支柱,构件不完好,罚款 50 元/根。

(4) 架棚巷道连续出现两架危棚继续作业,罚款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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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巷内距窝头 30 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 200 元。

(6) 背帮顶失效的,罚款 100 元/处。

(7) 巷道掘砌或修复时,临时支护不符合规定,罚款 500 元。

(8) 挑顶立旋胎时,顶部出现空顶未及时采取措施,罚款 500 元。

(9) 在煤墙侧作业时,防片帮戗柱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 200 元。

(10) 壁后充填不实,罚款 200 元。

(11) 背板棚不按规定上够背板而向前作业,罚款 200 元。

(12) 全锚支护掘进工作面发现片帮 、高顶超规定未补打锚杆 ,罚款 200 元。工字钢支护

掘进工作面发现片帮、高顶时,不充填不绞顶,罚款 200 元。

(13) 掘进机小溜及煤溜刮板不齐全,罚款 100 元/处,刮板未用螺丝上紧,罚款 30 元

/处。

(14) 锚网支护巷道中,间排距不符合要求罚款 100 元/处;铺联网不符合要求 ,罚款 50

元/处。

(15) 炮掘工字钢棚支护工作面迎头 10 米内,必须使用防倒装置,不使用罚款 200 元。

(16) 不按规定上好拉杆或撑木 ,罚款 30 元/根;棚腿不按规定垫鞋板,罚款 50 元/根;

支护腿立在浮煤矸上,罚款 100 元/根。

(17) 锚杆的锚固力每 200 根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组 3 根,有记录,最小值不小于设

计值的 90%,达不到要求,罚款 200 元/根。

(18) 锚杆的预应力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值的 90%,达不到要求,罚款 100 元/根。

(19) 锚杆支护巷道,队组必须按规定进行锚固力拉力测试,否则少一次罚款 500 元。

(20) 巷道内设置矿压观测仪器 ,必须定期观测、记录,每发现一次不按期观测 ,罚款 200

元。损坏罚款 300 元/个。

(21)锚杆打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罚款 100 元/根。

(22) 喷层厚度小于设计值的 90%,罚款 300 元/处。喷射混凝土配合比 ,外加剂掺量不

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款 500 元。

(23) 锚喷巷道净宽:中线至一帮距离误差 0~+150 毫米;巷道净高:腰线至顶底一帮距

离误差 0~+150 毫米;超过规定范围为不合格品并罚款 500 元。

(24) 喷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有试验记录,每 30 米一组,数量

不够,无记录,强度不够每项罚款 500 元。

(25) 砌碹巷道料石的材质、强度、规格不符合规程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罚款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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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砌碹砂浆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 500 元。

(27) 砌碹砂浆强度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无试块记录,罚款 500 元。

(28) 砌碹巷道净宽:中线至一帮距离误差 0~+50 毫米;巷道净高:腰线至顶底距离误

差 0~+50 毫米;超过规定范围为不合格品并罚款 500 元。

(29) 砌体厚度局部不小于设计 30 毫米,超过规定,罚款 100 元/处。

(30) 砌体灰缝在 l 米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不超过 2 处,超过规定要求,罚款 50

元。

(31) 砌墙基础不到实底,其基础深度小于设计值 50 毫米,罚款 500 元。

(32) 砌体表面平直,误差范围 ≤40 毫米,不合格罚款 100 元/处。

(33) 砌体水平度误差范围≤40 毫米,不合格罚款 100 元/处。

(34) 灰缝宽度误差范围≤25 毫米,不合格罚款 100 元/处。

(35) 接茬误差范围≤10 毫米,不合格罚款 100 元/处。

(36) 砌注水沟位置、标高、宽度、深度、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 30 毫米,达不到要求罚

款 100 元。

(37) 装岩机未按规定固定,罚款 500 元。

(38) 装岩机距工作面 6—30 米,超过规定罚款 500 元:

(39) 装岩机无照明,罚款 200 元。

(40) 喷浆泵使用后应清理,喷浆带盘放整齐,否则每项罚款 200 元。

(四)、“三违”处罚

1、采煤 安装 回收

(1) 进入煤墙未采取逼帮措施或不停机作业,罚款 500 元。

(2) 煤溜里作业和检修机组而不闭锁大溜,检修范围内不进行维护和防片帮处理,罚 款

1000 元。

(3) 各工种工序间安全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 100 元。

(4) 支架操作后手把不及时复零,罚款 100 元。

(5) 用高压液管冲洗支架、冲洗浮煤等,罚款 200 元。

(6) 起吊、拖运物件未使用封闭性连接装置或设施,罚款 500 元。

(7)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联接装置起吊,罚款 500 元。

(8) 打大炭(石头)未执行停机规定,罚款 200 元。

(9) 起吊物件未使用专用起吊站、专用起吊锚杆或规程措施中规定的其它起吊方式,随

12

意在钢带、顶锚杆、顶网等地点起吊作业,罚款 500 元。

(10) 拆卸设备,未执行规程措施中规定的操作方法或现场未采取防范措施 ,罚款 500 元。

(11) 输送机运输物料无安全措施,或未执行有关规定,罚款 500 元。

(12) 刮板输送机不执行停机过人制度,不挂安全警示牌,罚款 200 元。

(13) 安装回收大溜,逼帮柱不全者,罚款 200 元。

(14) 在巷道卸电缆,人员严禁站在运行车辆上卸,罚款 300 元/次。

2、掘进 开拓

(1) 未按规定有效使用前探梁,罚款 200 元。

(2) 控顶距离超作业规定允许范围作业,罚款 200 元。

(3) 架棚、打锚杆前掘进机没有退出窝头 5 米,未切断掘进机隔离开关,罚款 500 元。

(4) 装岩机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行走或作业,罚款 500 元。

(5) 装岩机耙斗扒碴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罚款 200 元。

(6) 耙斗装岩机、掘进机运行作业时无照明,罚款 100 元。

(7) 操作攉煤铲不按规定作业,罚款 200 元。

(8) 用电控接、拆大链,罚款 500 元。

(10) 回旋胎后没有将拱板回掉,罚款 100 元。

二、机电管理

(一)、通用部分

1、技术基础管理

(1)、技术资料

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一项不合格罚单位 100 元,责任人 100 元。

① 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

② 完整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

③ 完整的电气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

④ 各种开关的整定计算档案。

⑤ 完整的设备、电缆、五小台帐,帐、卡(编号 )、物相符。

(2)、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种机电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中发现制度不全 、不完善,记录执行不好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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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50—200 元/次。

① 各种电气试验制度。

② 各种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审批 )、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装订成册。

③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并详细记录。

④ 设备包机制度。

⑤ 干部上岗制度。

⑥ 油脂管理制度

⑦ 配件管理制度

⑧ 机电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管理制度

⑨ 防爆电气设备、五小电器、电缆入井制度齐全完整。

⑩ 各综采(普采)队必须建立健全乳化液管理及工作面供液系统的有关制度。

(二)、机电四率

1、完好率:(包括机电设备完好率、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合格率及电缆悬挂合格

率)<90%罚责任单位 500 元/项次。

2、事故率:井下一线单位 ≥1%,其它单位≥0.5%,罚款 500—1000 元/月。

3、防爆率 :(包括电气设备防爆率、小型电气防爆率)< 100%,单项失爆罚款外,每

降低 1%罚款 100 元。

4、待修率≤5%,每超 1%罚款 200 元。

(三)、机电质量标准化

1、未按要求完成机电质量标准化会战规定项目,罚责任单位 200—1000 元/项。

2、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总结计划(包括能耗表、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外

转电计量报表以及各种临时报表)等,罚责任单位 200 元/项次。

3、未按时完成作业计划下达的工作任务 ,罚责任单位 200—500 元/项次,不能按期完成

临时安排的工作,酌情给予责任单位 200—500 元处罚。

4、各单位机电负责人不按时参加矿机电工作会议 ,迟到早退者罚 50 元/次,无故缺席罚

款 100 元/次。

5、“三定”问题未按期处理,罚责任单位 200 元/项,重大问题加倍处罚。

(四)、润滑管理

1、没按规定购进、验收、保管、发放润滑油脂,罚责任单位 500 元。

2、使用单位没有制定润滑油脂管理办法,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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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单位未建设备润滑点档案和 “五定表”,罚款 200 元。

4、不按规定要求换油、注油,并无记录,每次罚款 100—500 元。

5、使用不合格或过期的润滑油脂,罚款 200—1000 元。

6、经化验不合格,更换不及时,罚款 200—1000 元。

7、化验报告与化验油样不相符,罚机电部 200 元。

8、送检油样不真实,罚款 500 元。

9、未按规定时间送检油样,每个油样罚款 200 元。

10、擅自更换润滑油牌号,罚款 500 元。

11、送检油样未注明润滑油牌号、使用地点、单位、设备及部位等,罚款 200 元。

12、换油后经检验仍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

13、没有按规定回收废旧油脂的单位,罚款 300 元。

14、油脂存放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 200 元/次;无明确标识罚款 100 元/次。

15、油脂运送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 200 元/次。

16、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滤油器或过滤网 ,罚款 100 元/次;过滤器破损未及时更换 ,

罚款 100 元/次。

17、不按时归还在试验室借取的仪器 、仪表,罚款 200 元/台·u27425X;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18、接到通知不及时领取 “回执单”,每次罚款 200 元。

19、运转队接到油脂化验、铁谱分析报告后,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罚款 300 元/次;1

周内未按时返送回执单或回执单填写内容不实,罚款 300 元。

(五)、试验管理

1、因配合不力影响试验工作正常进行,罚款 100—500 元/次。

2、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 ,罚款 100 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 ,罚款 200 元。

3、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罚款 500 元/次。

(六)、事故管理

1、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停运、损坏,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管理人员或机电负责人,以便

机电管理人员掌握第一手资料 ,如有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隐瞒事故原

因者,罚款 500 元。

2、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除考核外 ,罚款 100 元/30 分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按公司

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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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件管理

1、配件未实行建帐管理或帐、卡、物不符,罚款 100 元/次。

2、因责任损坏或丢失的部件 ,按实际价格的 115%核减下月配件指标,核减指标后不再

追加。

3、若因进货设备和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罚责任单位 500—2000 元,同时对有关责

任人挂钩 20%考核。

4、各基层单位每月必须编报配件计划,否则罚款 100 元。

5、各单位每月报临时计划不得超过二次,多报一次罚款 100 元。

6、对各单位配件到位后未及时领取,造成库存积压的,对责任单位进行货款百分之五

十的罚款。

7、借领备用配件使用或移交的次日,队组必须到机电部办理相关上下帐手续,延误一

天罚款 100 元。

8、按规定需领新交旧的配件必须交旧,否则罚款 200—1000 元/件。

三、设备管理

(一)、一般规定

1、设备、配件、材料没有按规定妥善保管、码放整齐,罚款 50—200 元/处。

2、设备、五小电器、材料移交后, 3 日内未办理移交手续,罚款 200 元。

3、下井设备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按原值 115%考核责任单位。

4、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检修时间或检修人员不符合规定,罚款 200 元/

项·u27425X。

5、新到设备要及时到机电部上帐,查出一台与帐、卡不符罚款 500 元。

6、擅自更改或损坏设备编号,罚款 200 元/台·u27425X。

7、机械设备各部位的螺纹连接件 、锁紧件及弹簧垫圈,短缺或松动罚款 50—100 元/处。

8、机电设备水冷系统控制阀门必须安装在进水侧 ,且水路畅通,水量、水压符合要求,

开机先开冷却水。否则罚款 100 元/项。

9、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 200 元。

10、液力联轴器未按规定加注难燃液,罚款 300 元。

11、液力联轴器的防爆堵内未按规定加装防爆片,罚款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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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减速器排气孔不畅通,罚款 200 元/台。

13、各种机械设备的油(液)箱开盖前要有防止异物掉入的措施,否则罚款 200 元/次。

14、风冷电机的风机叶叶片缺损,罚款 200 元/台。

15、因使用不当烧毁 30KW 以下电机,罚款 500—2000 元/台;烧毁 30KW 以上电机,

罚款 1000—10000 元/台。

16、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罚款 500 元。

17、机电工作人员、各类司机和维护工,无证上岗(或当年资格证未按规定审核 )者罚

款 100 元/次,罚款单位 200 元/人次。

18、运输信号系统不完善,罚款 200 元/处。

19、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按其价值的 1%处罚。

20、矿灯房发放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的矿灯,罚款 200 元/盏;发放红灯罚款 100 元/

次;矿灯工作时间不达 11 小时发生红灯,罚款 50 元/次;充电设备的过流保护和接地装置不

合格,罚款 200 元/次。

21、闲置设备不及时交回机电部或未经机电部许可擅自留用回收后的设备 ,罚款 300 元

/台。

22、设备缺油,罚款 200—1000 元/次。

23、备用设备放置不当、不加防护,罚款 100—500 元/次。

24、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 ,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设备带病

运行,否则罚款 500 元/次。

25、胶带输送机 H 架、支撑杆上缺瓦片或销 ,罚款 10 元/个。胶带机上下托辊一处短缺

或不转,罚款 50 元。

26、皮带机部件的架、杆回收率达 100%,丢失 1 件罚款 100 元。

27、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皮带保护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按其原价的 115%

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 200 元/次,私自截断皮带罚款 1000 元/次。

28、没有办理入井证的机电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下井,罚责任单位 500 元。

29、皮带机托辊的回收率达 100%,短缺部分按新品原值罚款。

30、托辊的报废率不能超过 10%,超报废部分按原值罚款。

31、使用单位对现用设备进行改造 ,必须申报机电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发现一

次私自改造,按损坏设备处理。

32、设备包机人员与上报机电部名单不一致,罚款 100 元/人·u2742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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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年检的设备,在所检中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的,罚款 100 元/项。

34、机电设备、五小电器铭牌丢失罚款 50 元/个。

35、电缆钩回收率不达 95%,每少一钩罚款 50 元。

36、未经机电部批准将电缆、五小电器用于其它地点,或不及时上下帐,交接不清 ,罚

款 100—500 元/次。

37、未按时完成停产预防性检修项目,罚款 200 元/项·u27425X。

38、数字化灯房的矿灯、自救器和灯箱钥匙不得转借,一经发现罚款 500 元。

(二)、采掘、运输机械

1、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截齿短缺或截齿合金脱落 ,罚款 50 元/个;采煤机摇臂行星头

未加装护罩,罚款 200 元/次。

2、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置或闭锁不起作用,罚款 200 元/次。

3、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罚款 200 元/次。

4、机组拖移电缆夹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罚款 200 元。

5、采煤机未使用内喷雾,罚款 500 元/次。内喷雾系统及管路堵塞或水流成柱状,罚 款

100 元/处。

6、泵站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罚款 200 元/次,使用清水代替乳化液加倍处罚;柱塞端头花

帽松动罚款 200 元/次;随意甩掉蓄能器罚款 200 元/次。

7、乳化液泵油捻不起作用,罚款 100 元/台·u27425X。

8、采煤机喷雾泵压力低于 3 兆帕或流量小于 200 升/分,罚款 200 元/次。

9、随意调整泵站压力,罚款 200 元/次。

10、喷雾泵供水过滤器 ,未按规定清洗或过滤网破损未及时更换 ,罚款 200 元/次。喷雾

泵及采煤机的水路,出现破管、漏液现象,罚款 100 元/处。

11、压力表不动作,罚款 100—300 元/次。

12、队组必须使用乳化液配比装置,检查发现未使用罚款 200 元,不完好罚款 100 元。

13、乳化液泵站油质、油量不符合要求,没有加油过滤网、漏液,罚款 200 元/次。

14、乳化液箱各部件齐全完好 ,无漏液,液面无脏物,否则罚款 200 元/项次。上盖必须

密封,防止进入杂物,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15、支架管路漏液和破损罚款 100 元/处。

16、乳化液泵站未使用清水配液,发现一次罚款 200—1000 元。

17、液压支架(高压风管)各部位销必须齐全 、完整、符合要求,使用单腿销或用铁丝

18

代替 U 型销,罚款 50 元;甩柱、甩千斤顶作业,罚款 200 元/处。

18、采煤或安装工作面,人为损伤立柱、千斤顶镀层,罚款 200 元/根,缺穿杆销和半环,

罚款 100 元/处。

19、刮板输送机缺一个刮板,罚款 50 元/处,连续短缺加倍处罚;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

煤,罚款 500 元/次;机身不平直,罚款 500 元/次。

20、上下胶带不得跑偏,否则罚款 100 元/处;胶带接口不合格、横向裂口超过带宽 5%,

罚款 100 元/处。

21、胶带输送机未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运送物料,罚款 500 元/次。

22、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罚款 100 元/台。

23、内齿轮绞车对轮盘木销短缺或无防脱落装置,罚款 100 元/台。

(三)、特种设备

1、各特种设备由于使用维护不当,在年检中未能顺利通过,每台罚责任单位 500 元。

2、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罚责任单位 200-1000 元/项。

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 ,罚责任单位 200—1000 元/项。

4、使用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进行日常维护及定期自检 ,

并检修记录齐全,否则罚责任单位 200—1000 元/项。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 200 元,无证上岗或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作的,罚责任人 500 元。

(四)、大型固定设备

1、大型固定设备场所通迅不畅通,罚责任单位 200 元。

2、要害场所违反规定堆放杂物,罚款 200 元。

3、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款 200 元/项。

4、配合不力影响大型固定设备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

5、要害场所各种记录及物品摆放不整齐,罚责任单位 100—300 元。

6、未按规定注油或使用不合格油脂造成设备损坏,罚责任单位 200—2000 元,并给予

责任人行政处分。

7、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检修、试验,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项。

8、提升绞车运行期间无人监护,按重大事故论处。

9、压风机安全阀、释压阀、滤风器、中间冷却器未定期检修罚款 200 元/项次;不按期

排污罚款 50 元/次;风包渗油严重罚款 50 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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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扇 U 型管压差计(在停机状态)液面不在零位,罚责任单位 200 元/次。

11、主排水泵闸板阀滴水成线,罚责任人 100 元/次。

12、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正常、整定正确、动作灵敏,否则罚责任单位 200 元/项·u27425X。

(五)、电气管理

1、电气失爆,罚款 500 元/台次;电气保护、闭锁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 ,罚款 200 元/台

次。

2、新安装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未经机电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送电,或私自填写

验收单罚单位 200 元/次;未办理用电申请或在运行中私自增减电力负荷的罚款 200 元/次。

3、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其铭牌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电压等级不符合者,罚款 100 元/

次。

4、未按规定在电器设备及其接线腔中和电缆接线盒中放置防潮剂或防潮剂失效,罚 款

100—500 元/次。

5、对于不办理《停电工作票》而随意停电的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6、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检修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7、不及时交回停电工作申请票,罚款 100 元/次。

8、地面高空进行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罚款 200 元。

9、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急停,罚款 200 元/台次。

10、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罚款 500 元。

11、擅自调整高、低压开关整定值,罚款 200 元/次。

12、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按在用开关管理。

13、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各种标志牌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设置 ,罚款 100

元/台次。

14、未按规定选择使用熔断器或使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熔断器熔体,罚款 300 元/

次,并给予行政处分。

15、无规程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6、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款 200 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

线不合格罚款 200 元/处;电缆悬挂交叉、盘圈(盘成 ∞型或特殊规定除外)或铁丝吊挂等 ,

罚款 100 元/处。

17、巷道电缆吊挂不整齐,电缆淹在水里或拖在地上,埋在煤里,罚款 100 元/次。

18、胶带运输机“四种保护、两种装置 ”不全或不起作用,罚款 200 元/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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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 、固定或无完整标志者 ,罚款 100 元/台处;备用开关未

上架,罚款 100 元/台。

20、电气设备包括 36V 以上的小型电器未设接地装置(包括接地极、局部接地装置和辅

助接地装置),或设置不合格的罚款 200 元/台次。

21、井下车房、变电峒室、充电室内及各配电点附近 5 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罚款

200—500 元。

2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配电点、综采电气列车、皮带机头机尾、工具房 、井

下油库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电器火灾灭火器 ,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 200 元/次。

23、无人值班的变电所不关门加锁,罚款 200 元。

24、井下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锁外)必须声光兼备,否则罚款 200 元。

25、井下局扇未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罚款 200 元/处,责任人按重大事故论处。

26、未按规定安设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罚款 500 元;未进行试验或无试验

记录,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27、36V 以上供电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款 200 元/处。

28、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额定电压低于实际电压等级罚款 200 元/处。

29、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水淋而未采取防护措施,罚款 200 元/处。

30、不按期对漏电保护进行日检和远方模拟漏电试验,罚款 200 元。

31、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款 2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32、地面 10KV 以上变电所“两票”齐全,且填写规范,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 100 元。

33、地面各单位未经批准使用 200W 以上大灯炮、长明灯,罚款 100 元。

34、外转电未安装计量表、手续不全罚款 200 元,其它罚款执行外转电管理办法。

35、不执行避峰用电规定,罚款 200 元/次。

36、变电所记录及绝缘用具不全或破损罚款 200 元。

37、开关下腔本体带电螺丝未封堵,罚款 200 元/台。

38、接地电阻测试后不合格者, 3 日内必须整改,否则罚款 100—500 元。

39、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送检 ,罚款 100 元/次;试验后接到领取通知 5 日内未领取

者,罚款 100 元/次。

40、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 ,罚款 200 元/次;无校验合格证,罚款 100 元/台·

次。

41、送检保护机箱及插件有不完好件时 ,运转队接到通知后 2 日内不进行处理,罚款 100

21

元/次。

42、地面变电所高压变压器漏油,罚款 100 元。

43、各类绞车钢丝绳安装不得磨损电机端盖 ,电机风扇不得磨擦护罩 ,否则按失爆论处。

44、井上、下变电所、配电点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有一处与实际不符 ,罚款 500 元。

(六)、对检修单位的考核

1、检修车间应对所检修的皮带机配件及各类插件妥善保管,发生丢失视具体情况罚 款

200—1000 元。

2、检修车间新旧电缆、五小电器、皮带机保护、附件要按类别、型号入库摆放,并悬

挂标志牌,注明规格、类别,否则罚 100 元/项。

3、检修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库存、修复、回收、发放等台帐,否则罚款 100 元/项。

4、检修车间未按规定日期将皮带机附件、五小电器、电缆发放、回收情况和修旧利废

指标完成情况,如实上报机电部,否则罚款 100 元/项。

5、擅自对电缆、小型电器进行报废处理,罚款 200 元/件。

6、更新厂未按时完成每月的检修作业计划,每降低 1%,罚款 100 元/项次,不能按期

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罚款 200 元/次。

7、凡经检修后入库(或出厂)的机电设备及其它器材,使用两周后出现质量事故,罚

款 200—2000 元/台次;出厂设备无编号、铭牌,罚款 200 元/台件。

8、检修车间未按规定日期,将检修设备转库单上报机电部,罚款 200 元;无正当理由

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计划中的重点项目,罚款 300 元/项。

9、作业计划完成率不达 90%时,每降低 1%,罚款 100 元;不能按时完成临时安排的各

项工作,罚款 500 元/项。

10、检修车间编报配件计划不及时 ,或未及时落实配件计划资金 ,影响生产设备的正常

检修或井下生产使用,罚款 200—500 元/项次。

10、凡检修投入使用的托辊 2 周内出现质量问题,罚检修单位 50—100 元/件。

11、检修单位同类型设备无完好备用的,罚款 200 元/次。

12、未经机电部批准,检修单位私自发放修理件或加工件,罚款 200 元/次。

13、因电缆没打号不能发放影响生产的,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14、检修车间电缆号距电缆头不足一米需重新打号方可发放 ,发现队组因电缆头过短而

裁号接线,罚更新厂 200 元/次。

22

(七)、“三违”处罚

1、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罚款 2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2、私自拆开矿灯、自救器的,罚款 200 元。

3、使用灯泡、电阻、电热器取暖的,罚款 300 元。

4、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小型电器运行,罚款 500 元或行政处分。

5、电气设备随意甩保护运行,罚款 5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6、绞车司机、皮带司机、煤溜司机坐在减速器或电机上操作,站在运行绞车前方,皮

带、煤溜正前方,罚款 200 元。

7、验电时未按规定使用绝缘用具,罚款 200 元。

8、检修采掘、运输机械等设备,未切断电源,闭锁开关,罚款 100-1000 元;造成事

故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9、停电后控制手把没打到 “0”位,罚款 100 元。电气开关未挂停送电牌罚款 50 元/

台。

10、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 200—1000 元。

11、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罚款 100 元/处。

12、要害场所不执行登记制度,对当班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13、工件未停稳进行测量,罚款 100 元。

14、隔着车床传递物品和工具,罚款 100 元。

15、车床不按规定使用锉刀,罚款 100 元。

16、机加工人员戴手套操作,罚款 100 元。

17、在砂轮上磨刀,身体正对着砂轮,罚款 100 元。

18、井下明火操作,明火打点,罚款 5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19、擅自调整电气设备整定值,罚款 200-10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20、未经许可私自操作其他单位绞车或动力设备的,罚款 200-1000 元。

21、检修掘进机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罚款 100-500 元。

22、采煤机、掘进机及其运输机等设备在开机前未发出开机警报 、开机信号或未接以开

机回铃信号,擅自开机的,罚款 100-500 元。

23、皮带运行状态下未使用专用工具调整皮带跑偏,罚款 100-500 元。

24、随意开启或关闭皮带急停装置的,给予开留处分,并罚款 500-1000 元。

25、看变电所人员将门内闩或用铅丝拴住,按睡觉论处。

23

四、辅助运输

(一)、一般管理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设备、设施检查、检修规定,缺一项罚款 100 元。

2、机车完好率必须达到 90%;人车或架空人车完好率必须达到 100%;矿车完好率必

须达到 85%。否则,完好率每降低 1%罚款 100 元。

3、主要运输巷轨道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以上,采区轨道必须达到合格品以上,否则,

每降一个等级罚款 500 元。

4、钉道过程中未使用指定地点道轨,罚款 200 元。

5、未完成当班运输任务,罚款 50 元/车;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罚款 100 元/车。

6、运料单位在本责任区内发生材料乱扔、乱放现象,给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

7、发现材料混装罚款 100 元/车;回收材料与碴、杂物混装,给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

8、各用车单位必须服从调度统一指挥,不得随意占用车辆,否则罚款 100 元。

9、运输过程中各队必须按要求完成当班任务 ,无正当理由留 1 车罚款 50 元,未运到指

定地点罚款 50 元/车。

10、运输过程中发生错、漏运料现象罚款 100 元/车。

11、各生产队组在现场收到料后 ,必须按要求当面互相签字换单 ,否则罚款 100 元/次。

12、急件运输完成后,运输单位与使用单位监运工未及时向调度汇报,罚款 50 元。

13、各单位必须按车辆调度安排的时间装 、卸车,否则造成车辆积压,每车罚款 100 元

/天。

14、急件送到指定地点后不及时卸车,罚款 200 元/车。

15、装车单位出现错装、捆绑、固定不符合要求,车辆放不到指定地点,影

响正常运输或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款 50~500 元/车。

16、因计划不周,安排不当造成物料浪费,重复运输,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车。

17、运输单位班后必需向车辆调度如实汇报当班任务完成情况 ,未汇报罚款 100 元/次,

汇报不实罚款 50 元/次。

18、各单位的物料运输单签字后未按时交回调度,罚款 50 元/车天。

19、各单位回收的物料,必须到调度办理运输手续,否则,造成差错由本单位负责 ,并

罚款 100 元/车。

20、故意在巷帮拍手印、蹬脚印,罚款 2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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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患处理

1、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人车车头无指示灯,罚款 200 元/项。

2、使用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机车,罚款 200 元/次。

3、绞车未按规定悬挂牌板,罚款 100 元/台。

4、绞车无组合操作板,罚款 100 元/台。

5、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罚款 500 元。

6、不按规定设置绝缘轨或悬挂标志牌,罚款 100 元/次。

7、绝缘轨一处失效,罚款 100 元。

8、双轨巷道乘人车场没有区间封闭信号,罚款 200 元。

9、临时轨道质量未达合格品,罚款 200 元/次。

10、各单位辖区内停放掉道车辆,罚款 100 元/车。

11、盘区运料曲线地方未安设逼绳轮,罚款 100 元/次。

12、材料未在指定地点按标准堆放,不合格一处罚款 100 元。

13、轨道巷材料堆放影响运输安全,罚款 200 元/处。

14、绞车不按规定固定、使用,罚款 200 元/台。

15、绞车钢丝绳结疙瘩,罚款 200 元/处。

16、绞车钩头缺卡,无绳皮,罚款 200 元/处。

17、绞车无护绳板,罚款 200 元/次。

18、使用单位卸车后,未按规定把物料堆放整齐 ,压住无极车绳,影响运输安全,罚款

200 元/处。

19、运大型材料 (如支架、水管、道轨 )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罚款 200 元

/次。

20、采区运输巷口未按规定设置 “禁止行人”等标志,罚款 100 元/处。

21、综采工作面顺槽轨道终端 20 米处未设置警示红灯及标志牌,罚款 200 元/处。

(三)、“三违”处罚

1、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罚 1000 元,并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乘坐皮带和煤溜,罚 1000 元,并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3、大巷施工区前后未设警戒,罚款 500 元/次。

4、大巷顶车运行或车场调车违反规定,罚款 200 元/次。

5、违反规定超挂车,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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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按规定联车、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或失效的,罚款 200 元/次。

7、绞车安装后未申请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罚款 300 元/台。

8、未经许可,私自开其他单位绞车,罚款 200 元/次。

9、未使用专用阻车装置,或未按规定支车、挡车,罚款 200 元/处。

10、处理车辆掉道未使用上道器,罚款 200 元/次。

11、运支架过程中撞杆或阻车器不能使用的地点没有临时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罚款 500

元/次。

12、在轨道施工,使用车辆未用固定支车器支挡,罚款 300 元。

13、不按规定联车、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或失效的,罚款 500 元/次。

14、绞车安装后未申请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罚款 500 元/台。

15、未经许可,私自开其他单位绞车,罚款 300 元/次。

16、未使用专用阻车装置,或未按规定支车、挡车,罚款 200 元/处。

17、处理车辆掉道未使用上道器,罚款 200 元/次。

18、运支架过程中撞杆或阻车器不能使用的地点没有临时措施或不按措施执

行,罚款 300 元/次。

19、在轨道施工,使用车辆未用固定支车器支挡,罚款 300 元。

20、在封闭轨道区域内行走 ,罚款 200 元/人次;在运料期间强行走轨道 ,罚款 500 元

/人次。

21、新钉轨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通使用,罚款 500 元。

22、在绝缘轨处停放车辆,罚款 200 元 。

23、无证开绞车,罚款 200 元/次。

24、装车不符合要求,超高超宽,捆绑或固定不牢,强行开车,罚运输人员 200 元。使

用不完好车辆进行运输作业的,罚款 200 元。

25、超距离无信号开车运料,罚款 200 元;

26、不按规定要求推车,罚款 200 元/次。

27、发生掉道事故,用绞车拉车上道,拉坏道轨和轨枕,罚款 500 元。

28、使用阻车器与轨型不符,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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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通三防

(一)、一般管理

1、采、掘、开、安装、机、运、通各相关部门,要建立 “一通三防 ”责任制、建立巷

道煤尘冲洗管理制度和 “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一

通三防”设施管理台帐,制度不健全罚款 200 元、有制度不执行,罚款 200 元。

2、通风部每月制定瓦检员瓦检循查图表并于每月 25 日前报总工程师审批,每班瓦检员

应检查的瓦检点、计检时间、每班瓦检点的检查次数因实际需要作调整后于次日报分管经理

审批,不按时上报罚款 200 元。

3、通风部要建立风筒管理台帐 ,风筒回收复用率达 85%以上,台帐记录不全,罚款 100

元,风筒回收复用率不达 85%,每降低 1%罚 50 元。

4、通风部及使用管路的单位建立管路、三通管理台帐,管路、三通回收复用率达 85%

以上,台帐记录不全,罚款 100 元,管路、三通回收复用不达 85%,每降低 1%罚款 50 元。

5、各队组上报通风部报表、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弄虚作假 1 次罚款 200 元。

6、新发生的盲巷未采取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

7、修建及维护通风设施不达质量标准,罚款 500 元。

8、矿井反风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修,罚款 200 元。

9、不按规定打钻,钻孔深度不够,罚款 200~2000 元。

10、矿井防尘洒水管路不达质量标准的,罚款 500 元。

11、巷道贯通后根据通风部安排按时回收风筒,拖延 1 天罚款 100 元。

12、掘进工作面无备用风筒,罚通风部 200 元。

13、管路回收时丢弃 1 根罚款 200 元。

14、管路使用单位做好三通、短接及弯头的回收复用记录台帐并于每月 25 日前报通风

科,1 次不报罚款 50 元,记录台帐弄虚作假罚款 100 元。

15、主扇无计划停风事故: 10 分钟以下,罚责任人 200 元,责任单位 1000 元;10~30

分钟,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直至行政处分,责任单位 2000~5000;30 分钟以上,对责任

人罚款 10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10000 元。

16、局扇无计划停风: 10 分钟以下,罚责任人 100 元,罚责任单位 500 元;30 分钟以

内,罚责任人 200 元,罚单位 1000 元;40~60 分钟以内,罚责任人 500 元,单位 1000 元,

60 分钟以上,罚责任人 1000 元,直至给予行政处分,罚责任单位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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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罚责任人 500~10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罚责任单位 1000~5000 元。

18、使用局部通风机单位每月对局部通风机检修一次 ,不检修罚 200 元,检修后不到调

度登记罚单位 100 元。

19、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行超过 6 个月不更换罚责任单位 500 元。

20、局部通风机下井前使用单位必须到通风部进行上帐登记,迟一天罚款 100 元。

21、生产、通风、调度,要做好无计划停电停风记录 ,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 ,无记

录罚款 100 元,不汇报罚款 200 元。

(二)、隐患处理

1、通风工程施工现场文明生产差,罚款 500 元。

2、局部通风机无人管理罚款 200 元,无挂牌管理,罚款 100 元。

3、盲巷 24 小时内未及时按规定管理,罚款 500 元。

4、通风设施不按要求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箱、牌板,罚款 100 元。

5、风门里外和密闭 5 米范围内堆有杂物和积水,罚款 200 元。

6、风筒用铅丝直接拧住吊挂 ,或用刹杆等物卡压风筒 ,影响出口风量,罚款 50 元/处。

7、风筒吊挂及对接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罚款 100 元。

8、井下风门一处不自关,罚款 100 元。

9、永久闭墙漏风,罚款 200 元/处。

10、局部通风机吊挂位置不符合要求,吃循环风,罚款 500 元。

11、防尘设施不接水源,罚款 200 元。

12、井下及地面选矸系统的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罚款 200 元。

13、井下巷道及地面选矸系统不能定期冲刷积尘 ,主要大巷不能定期刷白 ,罚款 200 元。

14、防尘洒水管路漏水,罚款 100 元。

15、不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说明牌,罚款 100 元。

16、井下及地面选矸系统的运煤转载点 、卸载点无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 ,

罚款 100 元。

17、未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和隔爆设施,罚款 200 元,安装不合格罚款 200 元。

18、采煤机和掘进机外喷雾装置雾化不好,罚款 200 元。

19、综采工作面无架间自动喷雾装置,每架罚款 100 元。

20、炮掘工作面无放炮喷雾自动装置,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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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综掘工作面无除尘风机时,综掘机内、外喷雾不齐全,罚款 200 元。

22、回采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煤体注水,罚款 200 元。

23、开启封闭区不按措施作业,罚款 500 元。

24、风幛吊挂不符合要求,罚款 100 元。

25、没有按规定要求挂主副局扇说明牌,罚款 100 元。

26、建临时风门没有掏槽或掏槽没有见硬帮 ,所建临时风门不达质量标准 ,罚款 200 元。

27、光干涉瓦检器一台次不符合规定,罚款 100 元。

28、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没有安排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罚款 100 元。

29、风筒拐弯无风筒弯头,罚款 100 元。

30、挂破风筒,罚责任单位 100 元/处,不及时粘补,罚责任单位 50 元/处。

31、回收风筒时丢弃 1 节风筒,罚款 200 元。

32、风门门框、门扇腐烂,开启困难,风门漏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33、回收出的管路没有按要求堆放整齐,每处罚款 100 元。

34、三通、短接、弯头没有及时回收,每件罚款 100 元;发现有隐藏或乱扔乱放现象 ,

每件罚款 100 元。

(三)、“三违”处罚

1、损坏通风设施,罚款 500 元。

2、私自甩开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作业,罚款 500 元。

3、在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超规定作业,罚款 200 元。

4、随意涂改“一通三防”管理牌板或冲洗掉牌板上所填写的数字,罚款 200 元。

5、损坏“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罚款 200 元。

6、擅自回撤风桥下工字钢棚及抬棚支护材料,造成风桥跨塌,罚款 2000 元。

7、随意支开风门、破坏风门闭锁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罚款 2000 元。

8、随意进入密闭前栅栏内,罚款 100 元。

9、不填牌板罚款 100 元,无计划停风不汇报,罚款 200 元。

10、擅自打开栅栏、闭墙进入危险区,罚款 200 元。

11、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断电撤人,设栅栏警标,罚款 200 元。

12、有计划停风,未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罚款 300 元。

13、回采工作面未达到规定供风要求强行作业,罚款 500 元。

14、把备用风筒铺开或挪作它用 ,罚款 100 元;因此而损坏备用风筒,罚款 200 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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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防尘洒水管路未安装完,或供水不足情况下强行开工,罚款 500 元。

16、放炮作业前后不洒水,罚款 100 元。

17、运煤系统各转载点不按规定使用喷雾,罚款 100 元。

18、煤(岩)巷掘进干打眼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罚款 200 元。

19、炮掘工作面装炮不使用水炮泥,罚款 50 元。

20、综采工作面移架、放煤不使用喷雾装置,罚款 50 元。

21、随意损坏、拆除防尘设施、防尘管路、防隔爆设施,罚款 100 元。

22、在采、掘、装、运,机械开机作业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罚款 100 元。

23、瓦检员漏检、假汇报或私自提前填写数据,罚款 5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24、不按规定携带和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罚款 500 元。

25、“一炮三检”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罚款 100 元。

26、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 100 元。

27、瓦斯超限不按规定撤人,罚款 500 元。

28、排放瓦斯不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罚款 5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29、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不对照 (应),罚款 200 元。

30、没有按规定进行闭前瓦斯检查,罚款 100 元。

31、巡回瓦检员发现无计划停风未汇报,罚款 300 元。

32、恢复通风前检查瓦斯,瓦检员、安全员不向有关部门汇报,罚款 200 元。

33、恢复通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未及时汇报,罚款 50 元;不汇报罚款 100 元。

34、主扇停风前和主扇停风后,恢复通风前后,主扇司机不汇报,罚款 200 元。

35、送电送风不听从生产调度指挥,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不检查瓦斯,罚责任 100 元。

36、停风巷道不设栅栏或警戒,罚责任人 200 元。

37、倒主扇不向生产调度请示,罚责任人 200 元,罚单位 500 元。

38、局部通风机管理员班后不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罚款 50 元。

六、地质、测量

(一)、中腰线管理

1、开口通知单没有按照要求提前三天下发,扣生产部 100 元/次,相关部长和主要责任

人挂钩 5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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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测部在接到开口通知单后要及时联系生产部和作业队组现场标定开口位置,待掘

进 5—8 米后地测部对巷道进行中腰线标定,否则罚责任单位 200 元。

3、施工队组在巷道贯通前,要及时和地测部联系,编制并下发贯通措施,地测部在机

掘巷道剩 50 米,炮掘巷道剩 20 米时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 》。造成贯通失误追究相关单位

和个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罚 200—1000 元。

4、炮掘工作面,队组在中线使用过程中每班应有专人负责,线绳拉中线时必须把地测

部标定的中线点全部用上,中线应拉至距工作面窝头 6 米处,发现偏差及时和地测部联系 ,

以便及时对中线进行校对,否则罚责任单位 200 元。

5、安装激光指向仪机掘的工作面,队组要按照巷道实际情况在竖直平面内上下调节激

光,并根据激光指向仪距工作面距离合理调节光斑 ,光线必须同时照在三个中线点上 ,发现

不按上述要求使用中线和激光指向仪一次处罚队组 100—500 元,队长、技术员连带 50%考

核。

6、不同支护巷道对巷道中腰线的具体精度要求如下:全锚巷道中线偏差 值±60mm;锚

喷巷道中线偏差值±50mm;工字钢支护、砌碹巷道中线偏差值±30mm。因工作失误造成中

腰线偏差,在偏差 100~200mm 时扣 100 元/米,在偏差 200~500mm 时扣 200 元/米,并对

单位队长和主管工程技术人员挂钩 20%处罚。

7、队组没有专人负责每班的中线使用和管理,扣队组 200 元/次,单位队长和主管工程

技术人员挂钩 50%处罚。

8、队组不能积极配合地测部延送中腰线的工作 ,有意刁难推诿,罚责任单位 200 元/次,

单位队长和主管工程技术人员挂钩 50%处罚。

9、中腰线点标定以后不能随意改动,更不能人为破坏,进行放炮等容易破坏的作业过

程时要有保护措施,确保中腰线的准确性,如发现人为破坏等不良行为时 ,根据情况每次对

队组罚款 100 元—300 元。

(二)、综采(放)、普采工作面回采率考核规定面回 考核

1、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顶煤回收率必须达到 80%,工作面回采率必须达到 85%;簿煤层

采煤工作面回收率要求达 95%以上。采煤工作面回收率如果达 95%,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

励 1000 元。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顶煤回采率如果达到 80%以上,每多放一吨煤,奖励该队

5 元/吨;否则如果低于 80%以上,每少放一吨煤,罚该队 10 元/吨。

工作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顶分层面浮煤平均厚度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60 毫米,底分层

31

面不得超过 30 毫米,如果浮煤厚度超过标准并往老塘清理,扣款 200 元/处。

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安装电子秤,实行单面独立计量。全矿综采队采出

量必须是改正后的统计产量 ,即电子秤数减去水分 、灰分、矸石改正量才是实际产量 。综放

工作面的采出量 (实际产量)以该工作面的电子秤数为参考数进行计算,全矿采出量等于全矿

回采煤量与全矿掘进煤量之和。

注 : (1)工作面采出量=电子秤数- (水分、灰分、矸石 )改正量。

(2)全矿总采出量=全矿回采煤量+全矿掘进煤量。

(3)顶煤放出量=工作面采出量-底层割煤量。

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放顶煤时除端头、端尾不放煤的支架外,其余必须架架放煤,并

且要求支架尾梁后见石头、尾梁上两侧见矸再收窗,否则为该架放煤不合格。

4、每个生产班必须至少安排 3 个专职的技能熟练的放煤工,采用 “分段追机多轮均匀

放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时放煤工不得脱岗。

放煤工要高度负责,既要保证顶煤回收率 ,又要避免灰分偏高;机头机尾错刀时,要加

大放煤速度,保证工作面出煤均匀 ;中间割煤时要合理掌握机组割煤速度 ,保证割煤量和放

煤量匹配。放煤滞后机组割煤不能超过 20 组架,上一刀放好煤后,方可割下一刀,否则,

必须停机等待放煤,直至放完煤后才能开机。

5、实行回采率事故追查及事故赔偿制度。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放顶煤严重不好,一次

达 10 架以上,均作为事故进行追查,从放煤工、验收员、安全员、跟班队干、直至队长,

根据责任逐级考核处罚。

6、每检查出一架次放煤不合格,罚放煤工 50 元/架次。

7、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在正常生产时必须至少有 3 个专职放煤工,并在岗操作,否则,

每少一人或脱岗罚款 200 元;如果上一刀还没有放好煤 ,就割下一刀,罚款 500 元,同时对

跟班队干、班组长、机组司机、验收员每人罚款 100 元。

8、炮采煤面对采高进行检查 ,采高达规定要求,每发现一架罚款 50 元/架,依次类推。

9、掘进队在掘进工作面顺槽、切眼,综采队在回采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探测煤层

厚度或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10、工作面按规定的停采线收尾,否则,每提前 1 米,罚款 2000 元/米。

11、采煤工作面每月必须探一次煤厚 ,生产队组必须积极配合 ,否则,扣款款 100~200

元/次。

12、联合检查时,地测、生产、调度、安监等科室必须积极配合 ,如无故不参加,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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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罚款 100 元,部长挂钩 50%进行考核。

13、每月底对回收率完成差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一次罚款 100~500 元,并通报批

评。造成资源浪费,按事故追究当事人,如触犯《煤炭法 》,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有关法律

追究责任者。

(三)、采掘工作面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奖罚规定

1、采掘工作面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的原则施工。

不按此原则进行超前探测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200—1000 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

2、探测钻孔设计由地测部编制,并交相关单位和施工队组。

3、进行探测工作时,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不能相互推诿,影响生产。

4、队组要按照探测钻孔设计或地测部的要求,进行探测钻孔施工,不按要求施工,一

次罚款 l00 元;因施工不准确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探测钻孔施工完毕,由地测部提出 “允许掘进(回采)通知单”。

6、采掘队组必须按照允许掘进 (回采)通知单要求,严格掌握采掘进度,绝不允许超采超

掘,违反规定的罚款 500 元;因超采超掘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罚。

7、队组打钻探测后,仍需采掘队用自备锚头进行补探时,采掘队组必须严格执行补探

措施,并认真注意工作面情况,发现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采掘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单位 ,

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采掘。采掘队组补探不完全,每少补探一孔,罚款

50 元。不进行补探,罚款 500 元。

七、监测监控

(一)、监控设施的领用、安装及回收

1、监测监控设施使用单位,在设施安装前两日内持《监测设施安装申请单》经通风部

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将设施运送到指定安装地点 。逾期办理造成延误安装罚责任单 位

500 元,安装吊挂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 200 元。

2、监测设施安装前,使用单位应预先将监控专用综保、断电闭锁线安装敷设到位,逾

期未完成而影响设施按时安装的,罚责任单位 500 元。

3、监测设施的停用或回收,须经通风部批准,使用单位自行回收,并于升井次日办理

下帐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罚款 100 元,擅自回收设施的,罚款 500 元。

4、下帐时,分站、电源、传感器、断电器、接线盒的回收率要达 100%。传感器信号线

33

的回收率要达到 95%,未达要求的部分,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5、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要维护好本辖区内的监测设施,因监护不力造成设施工作异常,

或未达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或在处理故障时不予积极配合的 ,罚款 200—1000 元/次。

6、清洗巷道时,瓦斯传感器未采取防护措施,每次罚款 200 元。

7、设施使用单位丢失监测设施、器材,按原价以罚款形式赔偿。造成设备损坏的,按

损坏部分价格的 50%进行赔偿。

8、 监测监控设施由于使用不当 、挤伤传输线、放炮崩坏瓦斯传感器 、洒水等原因造成

监测数据异常(瓦斯数据异常冒高、断线、负漂 ),罚相关责任单位 200~1000 元/次。

9、对专用综保检修维护不到位 ,造成监测分站后备电池放亏影响设备运行的 ,罚款 500

元/次。

(二)、监测监控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1、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挂牌管理的罚款 100 元;牌板不清或填写存在错误的罚款 100

元/次。

2、传感器安装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罚款 100 元/次。

(三)、井下通讯设施管理

1、井下通信设施使用单位 ,在设施安装前两日内持 《井下电话安装申请单》经调度室

批准后,到机电部办理领用手续 。逾期办理造成延误安装罚责任单位 200 元,安装吊挂不符合

要求,罚责任单位 200 元/次。

2、现场看护不力,造成话机丢失的,按每台话机原价罚款。

3、对话机的非正常损坏,要追究原因,并视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大小,给予 100~500

元的罚款。

4、通讯线路的回收率未达 95%,短缺部分按原价进行赔偿。

5、在井下随意打开或拆卸电话机的任何部件,罚款 200 元/次。

6、话机要安装在环境良好的地点并固定好,不得随意摆放,否则每次罚款 100 元。

7、除硐室外的话机均要加设防护箱,不加防护箱的罚款 100 元。

8、人为制造通讯故障的,视情节轻重罚款 500~10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四)、皮带电子秤的管理

1、电子秤属计量器具,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修改参数 ,对因修改参数造成计量不准的 ,

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次;

2、在电子秤安装、回收作业中,使用计量单位应积极配合安装,对推诿扯皮造成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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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回收不及时的单位,罚款 200 元/次。

3、秤体所在单位有看护电子秤的责任,损坏电子秤部件的,一经发现,罚秤体所在单

位 500 元/次。对损坏部分按原价进行处罚。

(五)、工业电视摄像头的管理

1、在安装或维护摄像头时,摄像头所在辖区域的责任单位要积极协助安装维护,对配

合不力或推诿扯皮的单位,罚款 200~1000 元/次。

2、对监视设备监护不力,造成设备丢失的按设施原价进行赔偿。损坏设备,视损坏程

度罚责任单位 300 元至设备原价。

3、调度室、机电部,根据需要通知摄像地点所在单位进行角度调整 ,询问设施状况时,

摄像头所在地点人员应积极配合 ,不得有推诿、扯皮现象,否则,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300

元。

4、因供电电压异常造成地面工业电视设备损坏,由责任单位按设备原价赔偿。

5、工业摄像头所在单位随意切断摄像头的电源,罚款 100 元/次。

6、摄像头所在责任单位无故不提供照明 ,罚款 200 元,所提供的照明亮度不符合要求 ,

又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者,罚款 100 元/次,无照明设施或照明设施损坏后未及时更换的 ,罚

责任单位 200 元/次。

7、井下各摄像头要定期擦试镜头,因未定期清理灰尘造成图像模糊的,罚设施所在单

位 200~300 元。

8、对人为造成摄像设施损坏的,按设施原价进行罚款。

(六)、监测监控室管理

1、监控室电脑禁止其他人员操作,如有违反,每次罚款 50 元。

2、监控室所有电脑只能用于 “三大监控 ”,禁止进行别的用途,否则,每人次罚款 50

元。

3、监控室所有电脑严禁私自更改设置,严禁使用 U 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否则,每次罚

款 100 元,并承担电脑感染病毒后引起的后果。

4、电脑桌上严禁放水杯,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如因水溢出引起设备故障 ,相关人员承

担所有后果。

5、监控室电话为专用电话,严禁进行私人通话,否则,罚款 50 元/次。

6、所有人员进入监控室必须换拖鞋,否则,罚款 20 元/次。

7、监控室要求整洁卫生,室内杂乱,罚责任人 2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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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时打印每日早班日报,无故拖延每次罚款 10 元。

9、所有资料要按分类排放,资料随意堆弃、分类不清,罚款 20 元/次。

10、监控员值班期间要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桌椅随意摆放,罚当班人 20 元/次。

11、监控员工作时间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再次违犯累加处

罚。

12、接时交接班,无故迟到,罚款 30 元,再次违犯累加处罚。

八、调度

1、双休日值班领导要于值班当日在调度室签到 ,无故不到者每次罚款 50 元,双休日值

班领导实行半天下井半天在办公室或调度室值班 ,调度室分上下午查岗。值班不在规定地点,

每次罚款 50 元。

2、调度室要对相关单位的值班人员进行不定期查岗,对值班人员脱岗或非值班人员代

替值班者,每次罚款 50 元。

3、无故不参加调度会、调度生产例会,每次罚款 50 元,会议迟到每次 20 元。

4、对没有调度室通知,私自改变品种煤流向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 元的罚款。

5、发生瓦斯预报警,调度室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后,有关部门未及时查清原因,并未能

采取有效措施。对单位处以 200 元罚款,正职挂钩 100 元,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6、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造成停电、停风时,现场有关队组或单位、个人,未及时向调度

室及有关部门汇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单位处以 200 元罚款,队长挂钩 100 元,并

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7、生产检修严格按矿调度室规定时间执行,做到开、停准时(调度室有通知时除外)

否则,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检修超时部分按生产事故对待,按《伊田公司生产组织考核办

法》处罚。

8、生产队组接到调度室临时调整工作的通知后 ,要及时安排。对扯皮推诿者罚款 50 元,

安排不及时的罚款 200 元,没有安排的罚款 500 元。未按调度室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过关 ,

给予责任单位 100~300 元的罚款,队长挂钩 20%。

9、生产单位私自调整生产计划,对生产单位罚款 500 元,单位队长、值班人员各挂 钩

20%。

10、井下生产单位对生产情况如产量 、刀数、进尺米数、工程进度等汇报不真实 ,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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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根据情节轻重对汇报人给予 50—300 元罚款,队长挂钩 20%。

11、生产及有关单位接到调度室紧急状态下的通知后 ,要及时安排人员、车辆、物资等。

如安排不及时,视情节轻重给责任单位 100~1000 元的罚款。

12、调度室通知临时调整检修时间时 ,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处以 200 元罚款,队长挂钩 100

元。

13、综采队倒班时,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并决定检修时间 。不通知调度

室的一次对集体罚款 200 元,队长罚 100 元,擅自进行检修的,一次对集体罚 500 元,队长

罚 200 元。

14、对“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季节性工作,出现人员、材料不到位,设施不完好,

设备不正常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单位 200~1000 元处罚。

15、不服从调度安排,影响生产的罚款 200~1000 元。

16、谎报或隐瞒生产事故 ,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集体处罚 500~1000 元,队长挂钩处罚

200 元。

17、发生生产事故后,各级相关领导如在规定时间内(超过 30 分钟,生产队组队长或

队干、技术员必须到现场;超过 1 小时,业务科室分管副部长、技术员必须到现场;超过 2

小时,业务科室部长必须到现场 ;超过 4 小时,分管矿领导必须到现场 )没有到现场组织处

理,对责任人处以 50 元罚款;对根本就没有到现场的,处以 100 元罚款。

18、井上辅助单位发生影响生产的情形时,按《生产事故赔偿制度》执行赔偿。

19、不按期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每次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

九、火工品管理及放炮

1、放炮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对责任人各罚款 100~500 元。

2、背炮员未按规定领退、运送火工品,罚款 200 元。火药雷管混装,罚款 500 元,直

至行政处分。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地点加工火药,罚款 100 元;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火工用品

箱不加锁,罚款 200 元;未放到警戒线以外 ,罚款 200 元;雷管脚线短结,罚款 50 元/个;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 100 元;放炮母线与电源线混杂在一起,罚款 100~500 元。

4、不使用放炮器而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罚款 5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5、短线放炮,罚款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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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火放炮、放明炮、放糊炮,罚款 200~1000 元,并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7、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款 100 元。

8、作业现场放炮无掩护体,对作业队组罚款 200 元。

9、放炮点风量不够、微风、无风放炮,罚款 5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10、未按规定装药,罚款 100 元;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实,罚款 200 元。

11、对遗留残炮、瞎炮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罚款 200~1000 元。

12、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款 5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13、放炮不设警戒,罚款 5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14、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放炮,罚款 200~1000 元。

15、“一炮三检”人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罚款 100~500 元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16、井下藏匿、偷盗火药雷管,罚款 50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17、炮掘、采工作面一次装药两次以上起爆的给予 500 元—1000 元罚。款队组连带处罚。

十、其他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抽烟,罚款 5000 元给予开留处分。

2、在井口禁止范围内和其它易燃场地、主副井绞车房、地面变电所抽烟,罚款 50 元。

3、入井人员不听从检身工统一指挥,罚款 50 元。

4、入井人员起哄、谩骂、砸门和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 100~500 元罚款,直至行政处

分。

5、酒后下井,罚款 10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6、入井人员出现抢座人车(罐笼 )、挤人车(罐笼)等不按规定乘座人车(罐笼 ),罚

款 50-200 元。

7、超员乘人车(罐笼)或不挂防护链,罚款 100 元。

8、不听从人车调度指挥,造成秩序混乱,罚款 100 元。

9、携带物品乘车、乘罐未采取防护措施,罚款 50-500 元。

10、携带物品乘坐人车,不听从安全员指挥,罚款 50-500 元。

11、大巷携带超长导电物件行走,未采取措施,罚款 50-500 元。

12、破坏井上下安全、消防等设施,罚款 5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13、乘罐乘车、乘坐架空人车,嬉戏打闹或躺卧的,罚款 1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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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经许可徒步从副斜井、主皮带斜井升井,罚款 200 元。

15、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四大设备机房,地面变电所、火药库等要害部门,罚款 100 元。

16、要害部门未执行出入登记制度,罚款 100 元。

17、拒绝接受检身或检查,态度蛮横,罚款 100~500 元。

18、刁难、打骂各级检查人员,罚款 100~1000 元直至行政处分。

19、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罚款 100—500 元。

20、凡在岗位上熄灯、躺着、坐着打瞌睡、或睡觉,均视为睡岗,罚款 200~2000 元。

21、不熟悉避灾路线或不会使用自救器,罚款 100 元。

22、不懂本工种岗位标准化、不遵标作业,罚款 50~100 元。

23、在人车或等候室内躺卧、摘掉安全帽,罚款 50~100 元。

24、新工人未经培训安排下井作业,罚队组 200~500 元,队长 200 元。

25、新工人师带徒试用期间,新工人 “三违”,罚师傅 100 元,当班班长 50 元。

26、队组对岗标不合格人员培训,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罚培训人 100 元,队长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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