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煤业公司后庄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矿井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水害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灾害预防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 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 组 长:安全科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及副矿级以上领导
第三条 领导组工作任务
1、 由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修改,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批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 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经矿安全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审核备案。
3、 根据“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负责年度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4、 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内容,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定期检查现场落实情况。对矿井出现的各种重大隐患必须进行专题分析研究,落实责任,由有关领导组织落实。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中、长期规划”和“事故防范措施”,对资金不足的项目要及时申报煤业公司寻求解决。对煤业公司下达的“安全费用”由分管领导按照三定要求组织落实。
5、 安全处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中要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进入隐患排查系统,监督各系统、科室及时处理。
第四条 顶板事故预防
1、 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 机采工作面机组司机在割煤进刀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工艺标准进刀,禁止随意变换进刀位置;机组司机和移梁工要紧密配合,做到采煤时及时移梁,严禁超前或滞后移梁。
3、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按作业规程要求增设其它形式的支护,并保证支护强度、支护质量满足采动需求。
4、 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5、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回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 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做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头工作面掘进。
7、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炮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9、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10、 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原则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11、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12、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3、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 瓦斯事故预防
1、 矿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煤业公司审定后,上报山西煤运汇总审核,然后上报省局批复。
2、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低瓦斯矿井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测2次,高瓦斯矿井的采掘面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作业人员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
3、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4、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5、 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断电、撤人,及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事故进行分析追究。
6、 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断电、撤人,及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按事故进行分析追究。
7、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8、 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9、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做到设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理迅速,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出现故障就是事故,按事故等级进行追查处理,并按规章应急预案进行及时处理。
第六条 水灾事故预案
1、 防治水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
2、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上报煤业公司审批。
3、 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4、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
5、 带压开采矿井必须做到水文地质资料齐全,逐步摸清区域内导水构造情况,努力做到预测预报承压水对采掘活动的影响。
6、 加强全面物探管理,每一个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全面物探,查明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情况,并对可疑区进行钻探验证,经全面论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方可试采。
7、 配备专门的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
8、 矿井要建立井下水文地质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表水进行动态监测。
9、 地面防治水:
⑴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⑵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⑶ 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⑷ 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⑸ 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⑹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10、 井下防排水
⑴ 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并且水仓容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⑵ 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及煤业公司规定要求。
⑶ 排水管路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⑷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道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⑸ 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阀门。
⑹ 水仓沉淀池每半年至少清一次淤泥。
⑺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11、 井下探放水
⑴ 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⑵ 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⑶ 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⑷ 用钻孔防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第七条 火灾预防
1、 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严格执行煤层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杜绝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发生。
2、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⑴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禁止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外的其它地点从事电、氧焊作业时,要对责任领导进行严肃追究处理。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⑵ 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⑶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预防摩擦生火。井下必须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⑷ 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砌碹或锚喷。进风井筒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米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以及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⑸ 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⑹ 进风井口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
⑺ 井下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它有关设施。
⑻ 在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
3、 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⑴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巷中或不易自燃的煤层中,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⑵ 合理的选择采矿方法,及时从工作面清除粉煤,并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⑶ 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风路畅通,减少矿井的漏风。
⑷ 封闭可能发火的地区,杜绝空气漏入,防止煤层氧化。
⑸ 根据矿井自身情况,矿井应建立以氮气、黄泥灌浆、阻化剂、凝胶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系统,以增加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⑹ 与小煤窑贯通或在小煤窑火区临近区域从事采掘活动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管理措施,贯通后,必须及时施工防火、防爆密闭墙。
第八条 粉尘预防
1、 建立健全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并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2、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定期刷白和冲洗巷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3、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4、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5、 综掘工作面综掘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同时要使用好除尘风机,严禁除尘风机不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综掘机作业。
6、 矿井必须对粉尘等进行检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⑴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
⑵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时,也应测定一次。
7、 喷射混凝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8、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或设置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或用除尘器除尘。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护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9、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隔爆设施。
10、 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
⑵ 含10%以下游离sio2等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 10 mg/m3。
11、 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加强局扇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推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12、 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防止煤尘再次飞扬形成煤尘爆炸。
第九条 管理办法
1、 矿井管理人员、基层队干、班组长、职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对井下可能出现的重、特大突发性事故隐患和苗头必须现场盯住处理,无法处理时要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危险地段。同时向矿有关领导、调度室、安全科进行汇报。
2、 对井下出现的重特大灾害事故隐患和苗头,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科长、分管矿长要亲临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组织处理。
3、 各单位排出培训计划,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进行学习考试,做到人人皆知。
4、 奖罚规定:
第十条 对杜绝重特大事故隐患有功人员根据煤业公司《奖惩条例》给予重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对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职工个人因失职造成的各类事故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