窄轨电机车司机技术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2010-07-10 14:33
来源:本站原创
窄轨电机车司机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操作时,应保持正常的姿势为: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动(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旋转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4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丝、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等将车轮楔住。
第6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电池过放电。
第7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8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机车配备的甲烷气体报警仪、甲烷气体报警断电仪必须灵敏可靠。
二、准备工作
第8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代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 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 连接器是否良好。
3. 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4. 照明灯是否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 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 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
7. 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 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 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第9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不包括3吨及以下电机车)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以上情况都应记入接班记录簿中。
第10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1条 开车前应督促跟车工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 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 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 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不包括跟车工及特许人员)。
5. 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6. 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7. 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三、起动
第12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表、仪器,点亮照灯、红尾灯。
第13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板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4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 °),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拖闸起动。
第15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四、运行
第16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17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18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19条 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0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
第21条 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2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2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2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5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26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7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8条 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29条 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30条 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31条 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 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操作时,应保持正常的姿势为: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动(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旋转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4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丝、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等将车轮楔住。
第6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电池过放电。
第7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8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机车配备的甲烷气体报警仪、甲烷气体报警断电仪必须灵敏可靠。
二、准备工作
第8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代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 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 连接器是否良好。
3. 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4. 照明灯是否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 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 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
7. 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 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 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第9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不包括3吨及以下电机车)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以上情况都应记入接班记录簿中。
第10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1条 开车前应督促跟车工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 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 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 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不包括跟车工及特许人员)。
5. 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6. 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7. 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三、起动
第12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表、仪器,点亮照灯、红尾灯。
第13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板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4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 °),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拖闸起动。
第15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四、运行
第16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17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18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19条 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0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
第21条 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2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2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2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5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26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7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8条 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29条 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30条 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31条 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 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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