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离柳焦煤“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佚名 2010-08-25 21:59 来源:本站原创

离柳焦煤“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丈八井编制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3
第二编 专项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4
1. 各级人员“一通三防”责任制 4
2. 考核办法 11
第二章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1
第三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2
第四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3
第五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4
第六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5
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6
第八章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8
第九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20
第十章 矿井测风制度 22
第十一章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23
第十二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5
第十三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26
第十四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29
第十五章 盲巷管理制度 30
第十六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30
第十七章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34
第十八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34
第十九章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7
附件2: 39
“一通三防”处罚标准 39
丈八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编 总 则
1. 为贯彻党和国家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等,进一步规范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杜绝通风瓦斯事故,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丈八井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单位(部门)、人员。
3. 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瓦斯为天”、“宁停三天,不抢一秒”的观念;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牢固树立“成也瓦斯,败也瓦斯”的观念。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真正认识到抓住了通风瓦斯就抓住了安全管理的主要矛盾;遏制住通风瓦斯事故,就控制并稳定了安全生产的全局,就掌握了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在安排一切工作前都必须首先分析由于该项工作的施工可能会引起瓦斯的那些变化,可能会因此遇到瓦斯管理上的那些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彻底解决。必须把贯彻执行本制度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必须把通风瓦斯管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4. “一通三防”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推进”的原则、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
5. “一通三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单位(部门)正职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通风科是全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全矿“一通三防”工作中占主体地位。
6. 严格通风瓦斯管理各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必须积极主动完成所属范围的“一通三防”任务,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划分对各单位“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建立了“一通三防”分项管理制度,即“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一通三防”例会制度、通风调度管理制度、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矿井测风制度、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井下爆破管理制度、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盲巷管理制度、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考核办法共23项。
8. 全矿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每一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对于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不符合通风瓦斯管理要求的地点,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
9. 发生事故时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二编 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1. 各级人员“一通三防”责任制
1.1 矿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1.1.1 矿长
a) 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b) 大力支持矿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完善以矿总工程师为首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负责为“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所需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资金、设备等;
c) 审阅瓦斯调度台帐、瓦斯日报表及监测日报表,对存在问题做出批示;
d)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e) 当矿井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
1.1.2 总工程师
a) 在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
b) 组织编制、修订“一通三防”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c) 审批“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设计规程措施,并督促实施;
d) 安排使用“一通三防”安技措资金;
e) 主持召开月度“一通三防”例会;
f) 审阅瓦斯调度台帐、瓦斯日报表及监测日报表,对存在问题明确指示;
g) 矿井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指挥处理;
h) 组织“一通三防”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i) 指挥矿井反风演习。
1.1.3 生产副矿长
a) 负责所分管单位“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及时处理解决采掘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
b) 协助矿长配备“一通三防”所需人员。
1.1.4 机电副矿长
a) 负责所分管单位“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及时处理解决相关“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
b) 保证矿井通风设备、设施完好,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1.1.5 安全副矿长
a) 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b) 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
c) 负责“一通三防”事故的追查与处理。
1.2 部门(单位)行政正职“一通三防”责任制
1.2.1 技术科科长
负责矿井设计、采掘衔接等方面的“一通三防”工作。
1.2.2 机电科主任
保证通风设备、设施正常运转,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1.2.2 安全科科长
负责“一通三防”监督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追查工作。
1.2.4 调度室主任
负责协调、监督“一通三防”工作的具体实施事宜。
1.2.5 监测队队长
保证矿井“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1.2.6 通风科科长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1.2.7 通风队队长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治理现场管理,以及现场管理达标及存在问题的及时处理。
1.3 部门(单位)“一通三防”责任制
1.3.1 技术科
a) 合理安排采掘衔接,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保证通风、瓦斯抽放工程施工的必要时间;
b) 参与“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工作;
c) 负责通风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安排。
1.3.2 机电科
a) 负责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检修、维护的管理工作;
b) 负责机电设备管理,杜绝失爆;
c) 负责有关“一通三防”机电方面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实现采、掘供电分开和风电闭锁;
d) 负责监督井下队组“一通三防”机电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工作;
e) 负责井下电气及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
f) 负责抽放设备的安装工作;负责抽放主管路的安装工作;
g) 参与“一通三防”机电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3.3 安全科
a) 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规划、设计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工作;
b) 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问题及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c) 负责现场查处作业地点严重“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d)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一通三防”事故和严重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e) 协助培训中心对全矿职工进行通风瓦斯安全意识教育。
1.3.4 调度室
a) 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状况、关键环节及事故隐患(如巷道贯通、系统调整、瓦斯排放、主扇和局扇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燃烧、爆炸、矿井火灾等方面的事件、事故),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b) 负责协调日常生产过程中各业务管理部门“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
c)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事故抢险救灾的协调工作;
d) 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
1.3.5 监测队
a) 负责“一通三防”监测监控装备的安装、维护、调校、管理;
b) 对“一通三防”监测显示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汇报;
c)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测报表的编制、核查、上报。
1.3.6 通风科
a) 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和业务管理工作;
b) 负责编制和修订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c) 负责编制与矿井设计配套的“一通三防”专门设计(包括通风系统及瓦斯抽放系统的方案设计)、图纸规程、措施,并组织会审;
d) 收集、提供“一通三防”资料,
e) 参与其它生产单位规程措施的会审工作,并对对外委托设计的通风要求把关;
f) 负责“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和奖惩工作;
g) 负责对相关单位“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奖惩工作;
h) 组织实施“一通三防”技术攻关及环节改造工作,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i) 组织、协调盲巷瓦斯侦探及瓦斯排放工作;
k) 负责科内日常成本管理工作;
l) 参与“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
m) 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范畴各类参数的组织测定及数据整理工作;
n) 协助培训中心对全矿职工进行通风瓦斯安全意识教育及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1.3.7 通风队
a) 负责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编排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安排瓦斯检查路线及瓦斯检查资料的记录、整理、报送、存档工作,监督检查各队局部通风设施的完好及使用情况;
b)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监督检查各地点的通风瓦斯和设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落实整改和汇报;
c) 负责掘进队施工面和井下临时点爆破作业及全矿放炮工业务管理工作;
d) 负责矿井风量风测定工作,按时填报测风报表,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e) 负责指定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煤仓上口等地点局扇的安装位置;
f) 负责施工地点通风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采面的小风机、上隅角埋管处理瓦斯等)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g) 负责编制并实施盲巷侦探及瓦斯排放措施(瓦斯浓度3%以下),负责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
h) 负责瓦斯检查、检测仪器的发放、检修、维护和调校工作;
i) 负责所属范围的质量标准化及文明生产工作;
j) 负责矿井通风调度工作,填报相关通风、瓦斯报表;
k) 参与会审巷道贯通措施,现场指挥巷道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l) 本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工作;
m) 负责本队材料计划的按时上报、材料领取、使用及成本控制;
1.3.8 采煤队
a) 负责所辖范围内处理瓦斯的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安装、使用、维护、回收;
b) 保证所辖机电设备完好;
c) 执行放炮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d) 保证作业规程及相关措施满足“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要求;
e) 瓦斯超限时,服从安检员、瓦检员指挥,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负责所辖范围消防器材和防火装置的配备及管理;
f) 负责保证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个体防护用品及监测装备的佩带使用;
g) 使用所辖安全监测装置,并协助监测队搞好维护、管理工作;
h) 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工作;
i) 负责本工作面开关、支架及回风巷超前支护以里的粉尘清扫和冲刷工作,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定期冲洗所在作业巷道内的积尘;
j) 协助有关部门推广使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k) 负责防尘管路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移设及拆除,并按回收管理部门指定位置码放;
1.3.9掘进队
a) 负责所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维护、回收工作,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负责生产过程中风筒的吊挂、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及回收工作;
b) 保证所辖机电设备完好;
c) 执行巷道贯通措施、瓦斯排放措施、放炮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d) 保证作业规程及相关措施满足“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要求;
e) 瓦斯超限时,服从安检员、瓦检员指挥,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
f) 负责所辖范围消防器材、防火装置的配备及管理;
g) 负责保证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个体防护用品及监测装备的佩带使用;
h) 保证供电装置满足“一通三防”有关规定;
i) 保证局扇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j) 使用所辖安全监测装置,并协助监测队搞好维护、管理工作;
k) 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工作;
l) 配合防尘队定期冲洗所在作业巷道内的积尘;
m) 协助有关部门推广使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n) 负责施工巷道防尘设施的安装、移设、维护和回收工作;
1.3.11 综合机电队
a) 负责主扇运行、检查、维护、管理以及各种参数的测量、记录、整理;
b) 负责处理主扇运转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保证正常运转;
c) 根据机电部门指令,负责调整主扇运转状况;d) 负责主扇例行倒机的申请、操作和汇报;
e) 负责反风设备设施、防爆盖、绕道风门及外部漏风状况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按通风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参数;
f) 参加反风演习工作,负责主扇的反风操作。防爆盖及绕道风门的按规定开启关闭,并测量、记录、整理相关参数;
g) 协助机电部门测定主扇性能;
h) 协助通风部门搞好矿井阻力测定、瓦斯鉴定等工作;
1.4 井下岗位人员“一通三防”责任制
1.4.1 瓦检员
a) 按规定负责进行分工区域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检查测定,并将结果通报现场人员和通风调度。
b)负责对分工区域内有关“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与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和管理,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c) 分工区域内如发生灾害事故,根据现场情况参加遇难人员自救、互救、安全脱离现场和抢险救灾工作
d) 发现所检查区域内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范围内作业,撤出人员,按规定进行汇报,并在通风调度指挥下组织现场隐患处理。
1.4.2 安检员
a) 负责监督检查本人所负责区域内的“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
b) 发现所检查区域“一通三防”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范围内作业,撤出人员,向矿调度汇报,并现场监督整改。
1.4.3 跟班干部
a) 跟班干部是本班“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b) 负责本生产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
c) 在该生产区域发现有瓦斯超限或异常,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作业,协同瓦检员、安检员撤出人员,并组织人员配合现场瓦检员进行处理。
1.4.4 班组
a) 班组长在跟班干部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当班“一通三防”工作,了解现场通风瓦斯情况。
b) 发现该生产区域有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作业,配合跟班干部、瓦检员及安检员撤出人员,配合现场瓦检员进行处理。
1.4.5 机电工
a) 负责本人所服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检修与维护,保证所负责电气设备完好。
b) 负责电气设备检修时的瓦斯检查,并根据要求切断瓦斯异常区域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1.4.6 采掘队机组司机
按规程措施规定,严格控制机组割煤速度,发现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割煤,经处理瓦斯浓度在允许范围内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1.4.7 放炮员
a) 在放炮过程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b) 负责监督本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应急处理,保证风筒吊挂质量及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符合有关规定,监督本工作面的探头管理。
c) 发现工作面有瓦斯超限时,放炮员必须协同跟班干部、班长及瓦检员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4.8 生产调度员
了解当班井下各施工地点的通风瓦斯状况,合理组织各单位的生产;
严格控制各报警地点的生产作业。
1.4.9其他岗位作业人员
了解本区域的通风瓦斯状况。
发现该区域瓦斯异常或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待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
2. 考核办法
2.1 对各级领导干部、安检员、瓦检员“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由矿安全科负责。
2.2 各业务部门、科室、区队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范围内“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2.3 通风科对井下各单位“一通三防”齐抓共管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采用动态形式进行,日常现场、矿“一通三防小分队”、集团公司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均要纳入单位考核范畴予以处罚。“一通三防处罚标准”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罚标准,公司及其以上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问题时,按照该标准的2倍予以处罚。
2.4瓦斯超限、无计划停电停风、监测监控故障等“一通三防”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追查,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章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2. 通风例会内容涉及单位的行政正职必须参加,特殊情况在请示总工程师后可指定专人参加。
3. 参加例会的人员必须准时到会。
4. 参加通风例会的单位,应将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向总工程师汇报,矿总工程师组织与会人员讨论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责任落实到人。
5. 矿总工程师要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和“一通三防”进展情况布置各单位下一阶段的“一通三防”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议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
6. 矿总工程师要做好各单位的协调工作,进一步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7. 通风科对每次通风例会都要作好记录。
第三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 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配齐调度人员,进行调度值班,负责调度信息工作。
2. 坚持二十四小时工作制,必须坚守岗位,按时参加班前会,不得迟到、早退和班中脱岗。
3. 上岗后,及时了解“一通三防”作业情况和当日当班重点工程,对通风各工种任务进行班前登记,认真接收班中、班后汇报,并做到记录清楚,准确无误。
4. 对汇报的“一通三防”存在问题,要及时通知、请示值班干部,协助值班干部积极指挥进行处理。
对接到和收集的上级调度通报、传真电文等和其他部门的信息,要及时转交、通知通风科长、值班干部和有关人员,保证上传下达,不得造成工作延误。
通风调度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向调度、安全、生产部门班中、班后汇报。
5. 对巷道贯通、瓦斯超限、瓦斯异常、瓦斯排放、井下烧焊、有无计划停风停电等重点工程和事故多发性工程,要及时做好汇报和记录。对于“一通三防”事故及“一通三防”问题,必须及时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6. 通风调度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通风调度值班记录、瓦斯调度台帐、瓦斯日报等报表和记录,并做到逐级审批,认真保管和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和记录等资料,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7. 各井下施工单位发现通风瓦斯异常、通风设施出现损坏、失效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员必须及时协调采取措施。
8.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班遗留问题和注意事项要向下一班调度员交接清楚,并把当班“一通三防”情况向值班干部汇报清楚。
第四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申请停风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审批手续,经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审批后,报请有关矿领导方可执行。
2. 通风科接到主要通风机停风通知后,必须及时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主要通风机每月例行倒机除外)。
3. 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由机电科负责安排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井下独头掘进巷道由巷道施工单位在巷口外切断所有通往盲巷的导电体,并在巷口设置栅栏。
4. 主要通风机因故突然停风时,凡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由当班班组长组织撤到进风巷道中,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长汇报,并通知通风科长、机电科主任到调度室协助矿值班长处理事故。启动备用风机必须汇报调度室,并通知机电科和通风调度。
主要通风机停风后,值班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井口。
7. 主要通风机每月正常倒运备用通风机时,应在检修班进行。若矿井检修班时间调整时倒机时间另行通知。每次倒主扇时间不超过10分钟,如不能启动备用风机,应及时恢复原主扇运行,并按事故追查处理;
8. 调度室在倒主扇的前一天调度会上,明确通报倒主扇时间及井下影响区域并做出布置,各影响单位值班干部作好会议记录并在班前会向当班人员通报和布置相关安全工作。
倒主扇期间,由矿值班长、调度室、通风科和机电科干部在调度台指挥,各单位值班干部要坚守岗位。
机电队倒主扇开始和结束时,及时汇报调度室。
9. 倒主扇期间,瓦检员坚守岗位,同时在倒主扇时,及时检测各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情况及风流方向,并将结果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做好记录,汇报矿值班长。
10.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新布置的每个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段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整时,由通风科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有通风科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风量核定工作,并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必须大于生产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生产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能力核定以风定产,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4. 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安全科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5. 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开工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准开工生产。
6. 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均必须采用独立(分区)通风。
井下采用串联通风的地点,在施工措施中必须制定串联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7.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和采空区连通的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永久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8. 凡因生产需要综采面搬家倒面调整系统时,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5天书面通知通风科,以保证通风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系统调整完毕,经通风科确认,通风系统完善、稳定、合理后,生产业务部门方可通知该面开工生产,否则,不准进行生产。
回采工作面搬家、撤架必须从进风系统进行,否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从回风系统进行。
9. 井下所有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10. 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1. 为便于风量调整和保证通风系统的布局合理,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应力求均衡生产,不应在一个采区内布置采煤工作面不超过两个和掘进工作面不超过3个的要求。
12. 矿井必须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13. 有关单位要密切注意小煤窑动态,技术科要及时向通风科提供井田范围内小窑的位置、范围及活动情况。凡小煤窑活动频繁地段,必须经常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贯通,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独立完善。
第六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 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井下所有通风设施位置由通风科指定,相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负责建筑和管理,设施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凡不符合标准的通风设施,通风科要责令返工,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2. 严禁同时打开2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1道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实现连锁;
3. 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通风科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损坏通风设施酿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3.1 各生产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在作业地点内的通风设施(包括进回风巷附近专为本工作面所建的设施),通风设施建成后,为采面服务的设施由采煤队负责;为掘进面服务的设施由掘进队组负责;运输大巷、井底车场的设施由机电队负责;为变电所服务的设施由机电队负责;凡两个以上队在同一区域内施工,由通风科根据情况指定一个单位负责。
3.2 凡因运输设备、安装管线等原因确需拆损通风设施时,必须至少提前两天向通风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指定时间进行,否则安全科按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3.3 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
4. 通风队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5. 通风队必须把通风设施检查纳入瓦斯巡回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 供电规定
为保证供电可靠,各工作面风机必须与回采分开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
2. 风电、瓦斯电闭锁
2.1 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装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完成并投入使用。安装风电闭锁应由专业机电工完成,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现场检查和试验。安装瓦斯电闭锁时,相关队组应指派专业机电工接好闭锁线,与监测队共同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监测队负责瓦斯浓度超限时切断闭锁开关负荷电源,实现瓦斯电闭锁。队组必须保证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运行正常。
2.2 风电闭锁每周必须由使用队组检查试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电闭锁每周由监测队试验一次,试验前一天必须打试验报告,经调度室、安全科、机电科、通风科审批后,由调度室并在调度会上通知被试验队组具体时间和断电范围;被试验单位必须在相应的开关处指派人员,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程序恢复送电、送风。
3. 采掘队组移动风机开关或与监测系统并联的机电设备时,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监测队。
4. 采掘队组必须管好用好监测设备,探头位置应符合要求,若发现监测设备有故障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监测队汇报。
5.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5.1 掘进巷道施工前,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2 掘进巷道开工前,通风科负责局扇和风筒的选型,确定井下安装位置。各施工队组负责保证按规定安装局扇。各单位负责本队组风筒的铺设及维护达标。
5.3 施工队组负责局扇的支领、安装、使用和管理(含除尘风机)。局扇入井前,施工队和机电科应分别派专人对其完好情况和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5.4 局扇必须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在运转过程中,每班由瓦斯检查工检查其通风状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必须将其供风巷道内的人员撤出,查明原因,并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局扇。凡事先未经批准停开局扇或由于供电系统、局扇本身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局扇停运的,均属无计划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通风部门备案。
5.5 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风时,相关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特殊情况可当天提出申请报告)申请停风报告,并在报告中写明停电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经安检、调度、机电、通风等各有关科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队组应保证风机的运行状况(单、双电机运行状况)一致。
5.6 有计划停风地点,申请停风单位必须按计划向局扇开关停送电,不能按计划及时停送电的,申请停风单位必须提前向值班长和调度室汇报,并补办延续停风报告,确保停风区瓦斯管理有计划进行。
5.7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局扇停风的,施工队组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将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处,切断巷道内所有电气设备电源,并在巷口设立临时栅栏、揭示警标,并指定专人警戒,禁止人员进入。
5.8 因各种原因造成无计划停风,各施工队组应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并根据停风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通风。
5.9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风筒出口风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6. 局部通风机的规定
6.1 机电科负责对所有风机编号管理,并建立风机专用台帐,记录风机使用时间、损坏和使用情况。检修单位建立检修记录。
6.2 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且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使用队组对风机每半年上井检修加油,
6.3 局部通风机应上架安装,特殊情况需要吊挂风机时必须由使用单位制定专项安装措施,同时悬空的风机下必须设遮拦,防止风机下落伤人。
6.4 各局部通风机使用队组每周对风机专用线路、开关检查一次,具体是指从变电所风机专用馈电开关负荷出线至风机电机接线盒,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下来。
6.5当发生电机烧毁事故时,必须在上井当天对风机进行鉴定,开回收单,写明损坏情况,并组织检修。如不具备检修条件,当天通知机电科。
第八章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
2.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3.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4. 主要通风机通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 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4.2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4.3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5. 任何局部排除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严格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5.1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5.2 任何排放瓦斯,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他工作。
5.3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进行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且串联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瓦斯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和0.75%。
排放盲巷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
6. “三级”排放瓦斯原则
6.1 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由瓦斯检查工进行排放;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由瓦检员或放炮员电话汇报通风调度,由科队值班人员提出排放措施,指定人员按进行排放。
6.2 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低于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瓦检班长)进行排放。
6.3 排放停工密闭区(不联通已采区)的瓦斯时,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由通风科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6.4 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通风科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
7. 排放瓦斯时,安全科必须派人现场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违章排放或发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排放瓦斯工作。
8. 瓦斯浓度超过3%或者专门制定排放措施的瓦斯排放,应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记录。
9. 其他注意事项
9.1 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科要组织召开协调会,在会上要做计划,通知有关队组和人员。排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检、通风和调度等部门和人员汇报。
9.2 排放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9.3 开启封闭巷道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9.4 同时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41条的规定。
第九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 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测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挂线同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技术、机电、调度、安检、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
2.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技术科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机电、调度、安检、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审批,贯通时通风队派干部现场指挥进行贯通。
掘进巷道贯通已封闭区域、已采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前,以及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的巷道贯通,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并报集团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时安检部门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
3. 通风科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巷道内瓦斯不超限,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4. 技术科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工作面向前掘进。
5. 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施工单位要掌握准确的施工进度,综掘工作面在相距20米、10米、5米时,炮掘面在相距20米、10米、5米、2米时,要分别书面通知通风科、通风队,通风队接到综掘面20米、10米通知书和炮掘面20米、10米、5米通知书时,应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通知书;通风队接到综掘面5米通知书和炮掘面2米通知时,应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队的允许掘进或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继续向前掘进或贯通。否则,安全科按事故严格追查处理。
6. 巷道贯通实行计划管理,贯通前,施工单位应在矿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计划更改及时通知通风等部门。任何无计划贯通均按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7. 巷道贯通都必须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每班都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报告当日通风科、队值班干部及有关领导。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正常通风。
8. 掘进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积存巷道贯通时,距盲巷50米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提前排放瓦斯,并保证正常通风。
9. 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2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地区所有通道上警戒;爆破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0. 贯通后,必须停止所在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风流稳定,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恢复工作。
11.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生产采区的采区进、回风巷如需另行施工联络横川进行贯通时,必须有防止风流短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
12. 贯通时,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出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
13. 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要由各相关单位领导负责分别向本单位相关人员贯彻,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字备查。各单位要做好巷道贯通的相关记录。
第十章 矿井测风制度
1. 通风部门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
2. 矿井至少每10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矿井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
每20天进行一次局扇风量测定。
3. 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专用回风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火药库,主要煤仓、通风巷道等。
4. 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掘进工作面应在局扇的安装巷道(风机前20m范围)和供风巷道(巷口50m范围内)必须悬挂测风牌板,每旬至少进行一次测风。
5. 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明显的标志。测风站应设在平直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米,前后10米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
6.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要经常核实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 每月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科、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风,不断增加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风速表校正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8. 通风队必须根据测风结果,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以保证风量的合理分配。
9. 每次测风结束,要及时填写风量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月末测风结果要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第十一章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 通风队要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和瓦斯涌出状况确定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点、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及时制定各路线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检员使用,一份留通风队、一份报通风科备案。
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每月修定一次。当月内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并将修改情况报通风科。当月结束时,要将计划图表和瓦检员交回的当月每班瓦斯巡回检查记录手册一并保存。
建立瓦斯巡回检查记录手册逐级审查制度,通风队值班干部要每天审查前一天全部记录手册,通风科长每月审查通风队记录手册不少于5%,并签字、注明审查意见。矿领导、通风科干部、通风队干部井下查岗,遇见瓦检员必须检查其瓦斯巡回检查记录手册,并在记录手册上签注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正常生产的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1名专职瓦斯检查工。1随时检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间等地点的瓦斯浓度。
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必须设跟机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检查掘进机组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炮掘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入风、煤头、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分区回风等地点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3. 瓦检员必须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并严格按规定路线和检查点巡回检查瓦斯,严禁弄虚作假或空班漏检。凡发现瓦检员脱岗、假检漏检、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要坚决给予开除留矿察看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4. 各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因处理问题等特殊情况检查时间误差超过规定时,必须在图表上写明并向通风调度说明原因。
5.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
5.1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同下一班瓦检员交接班。
瓦斯检查工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积聚,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5.2 瓦检员必须将本班情况及下班需注意的问题向下一班瓦检员交接清楚,并由接班瓦检员在上一班瓦检员的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上签字备查。
5.3 瓦检员凡因特殊情况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必须用电话向通风队值班干部汇报本班工作状况,由值班队长在瓦检员井下交接记录上注明原因。
6. 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严禁两个地点共用一块瓦斯检查牌板。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检查结果、探头显示值及时填写在记录手册及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7. 瓦检员必须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汇报处理。
8. 通风、防尘、安全监测、通风设施设备必须纳入瓦斯巡回检查范围,专职定岗人员负责为本工作面服务的设施检查,巡岗人员负责所在区域的设施检查。同一采区有两个以上巡岗人员时,除各自负责为本人所检查工作地点服务的设施检查外,其余设施有通风队按所在位置就近划分(特殊情况指定人员负责)。发现设施设备损坏,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报告。紧急情况下,通风调度要请示通风科、队值班干部,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9.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揭示明显警标,然后向通风调度报告。
10. 瓦检员应具有一定的煤矿生产经验,必须按规定培训,并取得操作证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通风科、劳资部门每半年负责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上报集团公司。
11. 瓦检员上岗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棍和不少于2米长的胶皮管,同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2. 瓦检班长要认真检查、分析瓦检员的巡回检查图表和记录,检查瓦检员的工作质量和交接班情况,帮助处理问题,及时汇总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并按时填写班长工作班报。
13. 进行零星工程作业队伍的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式报警仪;多地点作业时。各地点负责人也必须携带便携式报警仪,并正常使用。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不得作业,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经处理后瓦斯浓度下降至1%以下方可开工。
14.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14.1 每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化验。取样化验内容: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及井下充电硐室中的氢气。
14.2 取样地点的确定:矿井进风、矿井回风及正常生产综掘、综采的回风和炮掘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有害气体每次均应进行取样化验。
14.3 当空气成份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井下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时,通风科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有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14.4 任何人当井下发现异常气味时,应立即通风科,由通风科组织进行取样化验,化验结果及时通报主管领导及有关单位。
第十二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 全矿各单位要管理好、使用好本单位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防尘设备设施,加强维护,保证齐全有效,并正常使用。
2. 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在开工验收时,必须进行综合防尘验收,合格后,移交生产单位使用管理,凡防尘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尘有关标准,不灵敏可靠,不予验收,采面不准开工或投用。
防尘设施实行验收移交制度,为采面服务的设施由采煤队负责;为掘进面服务的设施由掘进队组负责;运输大巷、井底车场、的设施由机电队负责;防尘设施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派人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交施工单位正常使用管理。
3. 各单位所属范围内防尘设施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凡发现防尘设施损坏或不正常使用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综掘、综采机组的内外喷雾和架间喷雾,必须纳入检修项目,必须保证完好,灵敏可靠,喷雾压力及雾化程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正常使用。
4. 粉尘地点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凡发现接尘人员不戴劳动用品,按规定处罚。
5. 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须加强日常综合防尘设施和措施实施的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通风科每月要对全矿综合防尘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中,对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6. 粉尘测定和巷道冲刷工作按规定进行。
7. 测尘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方能从事测尘工作。
8. 每次粉尘测定结果都要及时填表上报矿通风科和集团通风处等有关部门,做到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三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放炮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经过专门培训,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考试合格,方可担任放炮工作。
2. 爆破工领火药时,应根据当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领退记录本、”“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到火药库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
3. 火工品发放单位负责把编号清楚的电雷管发给爆破工,并详细登记清楚,否则,追究发放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处于相应的罚款。
4. 电雷管(含炮工当班未使用完又退回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前,发放单位必须责成专人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5. 每个爆破工必须亲自到火药库领取电雷管,不得转借。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不得在工作面存放,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火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 井下爆破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爆破材料;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爆破材料,不得掺混使用;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7. 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四联单手续。向工作地点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沿规定路线、按规定时间行走,中途不得随意停留。
8. 爆破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规定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装药的数量。每班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的爆破材料量,要由当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在当班退交爆破材料库或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并在班后经值班干部签字备查。
9.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规定进行。按规定抽取的单个雷管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与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10. 装药时,可由班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协助爆破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7条规定共同进行。
11.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可打眼装药和爆破。
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由班长(或采掘队长、安检员)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爆破工作。
爆破作业地点存在有《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规定之一的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2. 施工单位必须对风筒加强管理,并根据掘进进度及时延伸风筒,保证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超过规定时,严禁爆破。
13. 局扇停止运转时,爆破工和生产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干部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并在巷口揭示明显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通风调度汇报。
14.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必须由爆破工、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班长三人连锁,爆破前,爆破工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安排人员警戒,经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和清点人数,确认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接到爆破牌后,必须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爆破。
15.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检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爆破工领取发爆器后,必须随身携带或随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火药箱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6.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设备、管线等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安全地点警戒。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7. 正副巷(或类似于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爆破作业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8. 严禁放明炮、糊炮或利用残眼装药放炮。检查或处理拒爆、残暴时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炮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炮工交接清楚。
放炮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统一回收,交回火药库。
19.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规定。
20. 坚持一个爆破工只配一部发爆器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多头爆破以及多台发爆器爆破。
23.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措施,同时严格执行爆破前后洒水降尘制度,无水不准爆破。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24.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从贯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前,都必须检查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25. 本制度未涉及部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持证领取自救器并随身携带。
2. 自救器必须逐台建立台帐,自救器的出厂日期、有效期、编号、重量、使用者姓名等。
3. 发出的自救器要保证完好,凡外观检查发现损坏的自救器,不准发放。
4. 职工配带的自救器,班后必须交回自救器发放室,以便于统一管理和定期检验。
5. 过滤式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增重超过10克的自救器应予以报废,气密性检查要求在15秒内水柱下降不大于8毫米,用60—65℃温水检查不得有冒泡漏气现象,否则,必须进行修理。
6. 经过检查的自救器,要详细记录自救器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姓名、开启原因、使用效果等,对使用过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7. 在仓库保管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辐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物品放在同一仓库内,仓库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净,不得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气。
8. 自救器备用量,按矿井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保证30%的备用量。
第十五章 盲巷管理制度
1.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报废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完毕。
2.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原则上一律不得停风;若确需停风,停风前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距独头巷口不大于6米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24小时内不能恢复生产的地点,必须在距盲巷口不超过2米的地点拆断通向巷内的一切导电体(包括轨道、电缆、溜子、皮带机、水管、风管、支架拉钩等),进行临时封闭,并设点检查。每班检查瓦斯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进行永久封闭。
3. 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盲巷,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距盲巷口不大于6米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由生产队组派专人在盲巷口全风压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看守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
4. 已封闭的盲巷,要纳入通风设施检查范围,每周检查一次。
5. 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残留盲巷
5.1 通风巷道之间横川密闭墙两侧超过6米的盲巷,必须再打一道临时密闭或设置坚固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5.2 形不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所有超过6米的盲巷和联通已采区的盲巷,必须进行封闭。
5.3 密闭盲巷前,必须在密闭墙处拆断通向巷内的一切导电体。
6. 除因工作需要进行探查盲巷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随意进入盲巷,严禁在盲巷内进行机电、回收等作业。
第十六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功能。
2. 所有监测信息传输至地面中心站。
3. 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3.1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
3.2 安全监测装置在入井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通电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3.3 因巷道贯通等原因调整通风系统,需改变监测设施位置及其它参数或其它原因需安装监测设施时,由施工队组负责通知监测队,监测队按施工技术措施或书面请示通风科后进行安装或改变,且只有监测系统稳定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其他工作。
3.4 瓦斯电闭锁的连接,涉及到监测队所属之外的开关或设备时,由开关或设备所属队组派机电工完成,监测队负责现场监护指导;变电所或其他地点监测设备需要交流供电时,由机电队或供电开关所属单位派电工完成接线。
3.5 安全监测装置要纳入工作面开工检查验收内容,监测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齐全或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工生产。
3.6 施工队组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如移风机(闭锁开关)、换风机(闭锁开关)等、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提前一天提出报告,经通风、调度、机电、安检批准后通知监测队后进行。
3.7 在安装供电系统及闭锁系统时,机电科必须根据供电及断电范围要求,提供供电及断电条件。安全监控设备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8 安全监控设备要定期维护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且故障期间不得生产,瓦斯检查员要加强检查,综采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探头处悬挂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出现瓦斯异常按规定进行处理。
3.9 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3.10机电科在进行设计时,要对监测电缆的走向、悬挂、断电仪的断电开关及接线、监测设施的供电及放置进行设计,对瓦斯电闭锁系统出设计图,监测队根据设计进行安装。
3.11各作业队组要保护所属范围内监测装置,保证甲烷传感器按规定位置悬挂。
3.12 各采掘队组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状况,主动控制割煤和放煤量,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时,立即停止生产。调度室应密切注意各采掘面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值,掌握瓦斯变化动态,及时控制各采掘队组的生产速度。
3.13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一次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所分管区域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1%—2%,±0.2%;2%—4%,±0.3%)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依据,并及时通知监测队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校对,同时瓦斯检查工重新对光学仪器的精度、调零进行再检查,监测队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
3.14 各炮掘工作面的甲烷瓦斯传感器必须保证正确悬挂在规定位置。只有在放炮撤人时,施工队组方可人工将甲烷传感器移出,并对甲烷传感器加以保护。放炮完毕,经班组长和放炮员共同检查工作面情况正常后,立即将甲烷传感器挂回规定位置,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3.15 瓦斯电闭锁每七天试验一次,试验在检修班进行。试验前监测队提前一天打试验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装有瓦斯电闭锁设备的磁力开关,作业队组不能随意改动,如因生产需要改动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打报告通知有关单位。
3.16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3.17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3.18 瓦斯电闭锁、监测设施等出现故障,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监测队及相关单位必须同时立即下井抢修,待监测系统恢复正常,方可恢复生产。
3.19 监测系统有计划检修停运期间,提前打停运报告,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0 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监测队汇报。
3.21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及通风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22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监测人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严肃处理。
3.23 凡发生队组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原则,严格追查、严肃处理。
3.24 监测中心所获取得各种技术资料均需长期保存。
3.25 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得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等领导审阅。
3.26 监测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季报表等技术资料。
3.27 监测部门必须按比例绘制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并及时补充修改,保证与现场相符,图上必须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以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等,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由监测部门、矿生产调度、通风科、矿技术负责人各保存一份备查,每半年报集团公司通风处一份。
4.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与管理
4.1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通风科干部、放炮员也可佩戴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2 通风队除按规定给上述人员配齐配足便携仪外,每个井下作业队组至少再配备2台机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各井下单位在安排生产任务时,每个零星作业地点必须安排一人携带便携仪检查瓦斯。
4.3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点为1%,当仪器因瓦斯超限报警时,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待瓦斯浓度降至规定范围内,方可恢复工作。
4.4 便携式瓦检仪只适用于瓦斯浓度低于4%环境中使用,当仪器显示值大于4%时,应立即关机停止使用,同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由通风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4.5 上隅角悬挂的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时,其报警点设置、悬挂位置及技术规范应按瓦斯监测监控探头规范管理,环境恶劣时要对便携仪加以保护。
上隅角便携仪的领退、悬挂、现场管理保护由施工队组负责,上隅角便携仪未悬挂不得组织生产(上隅角有甲烷传感器的除外)。
第十七章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书面报请通风科,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2. 通风科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牵头组织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调度室及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
3. 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得弄虚作假,只有在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后,验收人员方可在工程质量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由通风科保存、备案。
4. 验收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数量、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等。
5.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第十八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1. 矿井必须有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地面各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场地所辖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出防灭火措施和制度。
2.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由机电科组织机电队、风机房定期对反风设施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备案。
3. 通风科每年必须牵头组织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在一个月内将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4. 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其品种和数量按矿长的要求进行配备。其所辖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不能挪做他用。
5.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5.1 矿井在开采过程中,通风科必须牵头组织对所有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5.2 矿井在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3 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矿井必须采取联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6.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暖风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至少装有2道防火门。
7. 技术科在对井筒、平硐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设计时,都必须选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各单位严禁在上述地点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同时上述地点严禁采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 井口检身房应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穿化纤衣服。
9. 机电队应加强矿灯管理,杜绝矿灯失爆,入井人员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磕碰、拆卸矿灯。
10. 井下各队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因检修等原因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铁桶内盖严,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11. 供应部门在购置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物品时,必须选择具有阻燃性和抗静电性能的物品。
12. 井下放炮时严禁使用、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13. 机电科要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大对井下供电线路的监督检查,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失爆。
14. 通风科对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同时必须随采煤工作面地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15. 通风科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隙裂缝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6.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配备灭火材料。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中确定,采用胶带运输的胶带机头应设置自动防灭火洒水装置。
17.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避灾路线,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18. 通风科负责矿井避灾路线图地绘制。
19. 生产过程中,通风队要安排队伍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燃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20.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在规程规定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焊割工作。进行焊割工作必须事先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烧焊装置当班使用结束后,必须立即回收上井,否则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看管,且存放要求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1. 不得将非防爆照相机、摄像机带入井下进行照相、摄像。如果工作需要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2.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立即按照《矿井灾害和预防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进行救灾。
23. 火区管理
23.1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通风科应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23.2 在火区下或有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通风科在开采前一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23.3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3.4 通风科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CO、CO2、CH4、O2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防火墙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50c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其他同“质量标准化标准”。
23.5 启封和注销火区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章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 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
2. 矿总工程师牵头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和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通风科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3. 矿长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4. 各类“一通三防”设计、规程、措施、报告、制度、计划、方案等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需要上报审批和备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5. 各类“一通三防”文件、规章、措施、计划、图纸、报告、报表(旬、月、季、年)、记录、台帐、牌板、卡片等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填绘、更新、完善、上报、归档保存或注销,填写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清楚。
6. 通风队应建立健全所属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仪器仪表的保管、发放、维修、调校、鉴定及使用管理制度。
7. 培训中心、通风科要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培训、考核,开展技术比武、竞赛等,提高工作水平。
9. 通风科应积极组织进行“一通三防”技术改造、革新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究、试验、推广和应用,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0. 通风科应监督检查各项“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计划、方案、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11. 矿应鼓励工程技术人、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和参与“一通三防”技术创新、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附件2:
“一通三防”处罚标准
序号 项 目 罚款(元)
局扇安装位置、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100
局扇高压部位漏风 50/处
局扇未安装两闭锁或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规定 200
局扇无计划停风 500
局扇无开停装置 200
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未安装消音器(不包括5.5KW风机) 100—500
局扇无吸风罩、整流器、高压部位无衬垫、不完好 100
局扇未安排专人管理、未挂牌 200
未经通风部门允许私自改变局扇运转状况(单、双电机) 100
风筒吊挂不平、缺吊环、风筒反接、未反压边 50/处
风筒拐死弯、花接、虚接、异径风筒无过渡节 100/处
硬质风筒接头未加垫、未上紧螺丝 100/处
风筒接头漏风、有5厘米以下破口(末端20米除外) 50/处
风筒有直径5厘米以上破口 100/处
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 50--200
损坏风筒 1.5倍成本
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断电、撤人 500—1000
临时停风地点未及时撤人、设警标 500
应悬挂便携仪的地点未悬挂、不符合规定 200
瓦斯断电仪显示不正常 100—500
监测监控未按规定要求填写记录或记录填写不全 100—500
测风牌板、瓦斯记录牌板、局扇包机牌、通风设施牌板等未按要求悬挂或记录不清 100—500
井下瓦斯监测与地面机房显示不符 100—500
应携带便携仪人员未带或未正常使用 50/人次
消防设施不健全、失效 100/处
综放工作面后溜未及时开空 50/架
综放工作面拉架、放顶煤作业时不使用喷雾
50-200/架
无计划贯通 2000
漏煤眼漏风严重 500
长时间打开1道风门 100—500
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存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200
通风设施建筑质量不合格或通风设施前有淤泥、积水(300mm深、长度超过5m)、杂物的 100—500
破坏通风设施 300—1000
通风设施不完好不正常使用通风设施 50—500
火药箱距工作面安全距离不够、摆放地点不安全 200
火药箱内存放杂物、火药箱未上锁 100—300
电雷管乱发乱用 1000
火工品管理不符合《规程》规定 200
乱扔乱放火工品 500
放炮母线长度、材质等不符合规定 200
放炮时采用其他电源引爆 500
封泥长度不足、炮泥材质、装配引药不符合规定 100
放炮员放炮器钥匙未随身携带 200
处理瞎炮不符合规定 500
穿化纤衣服、携带非防爆电子器具下井 500
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1000
瓦检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50
损坏瓦斯探头、不正常使用 500—1000
无措施使用非防爆设备 200
未安、损坏、丢失局扇管理牌板 300
巷道贯通未按规定下发贯通通知书,距离掌握不准 200
损坏防尘设备、管路 50—500
未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


100—500
未按规定冲洗巷道或积尘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 100—500
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00—500
00

防尘设施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 100—300

隔爆水袋短缺或位置不当 50-200

防尘设施位置不当 100

放炮喷雾损坏或未安装 200

隔爆水袋水量不足 50/处

防尘水管或阀门漏水 50/处

防尘水管丢失 200
防尘高压管丢失 1.5倍成本价

洗巷质量不达标 100/处

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00-500
接尘人员未带个体防护 50

干打眼 100—500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