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08-25 22:18 来源:本站原创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
⑵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⑷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
⑸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
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产、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日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或独立采区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放、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
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
2.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实施。
第二条 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包括通风系统调整、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预防透水等内容。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前和预计贯通后的通风系统图,明确贯通时调风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一切准备。贯通时通风、安监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通风部门应组织人员在巷道贯通后立即进行风流调整,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并检查贯通巷道内的风速和瓦斯,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条 巷道贯通实行两次预报制度。炮掘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相距50m时,施工单位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应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期浓度都在0.8%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拦或专人警戒,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五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两条平行巷道同时作业较近时,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另一个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六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生产活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并及时测定风量,保证风量满足巷道需要。
第七条 矿总工程师或掘进副总工程师每月下旬应组织生产、调度、安监和施工单位编制审定下月度的掘进工作面贯通计划。
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通风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条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排放地点、时间:瓦斯排放地点全称;排放日期、班次、时间;
2.排放地点的瓦斯积聚量:由排放前1天测得的排放地点有害气体的浓度和积聚空间计算出的瓦斯积聚量;
3.计算排放积聚瓦斯所需的风量和排放时间;
4.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及设备;
5.明确瓦斯排放的路线,画出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监测探头或瓦斯检测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
6.明确下列撤人停电范围:
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
⑵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
7.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
8.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
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风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三条 排放瓦斯实行以下分级管理制度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积聚空间不超过20m3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队负责排放,通风科长、安监科人员在现场指挥排放;
2.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20m3到300m3之间,排放瓦斯风流途径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队和矿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矿通风副总在现场指挥排放;
3.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流经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服务矿区的救护中队负责排放,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协助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救护队还应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战斗行动方案。
4.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到参加排放的每一个人,并签字备查。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严肃追查处理。
第六条 矿调度室对排放瓦斯全过程必须全面调度平衡,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排放前后、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和排放情况,并随时互通情况。
第七条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瓦斯监测探头,不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1.0%,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第九条 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并将被高浓度瓦斯(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条 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证实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四章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副总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二条 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副总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管理人原人员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三条 系统调整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待系统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四条系统调整期间,通风调度负责全面记录系统调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系统调整过程中,系统调整人员随时记录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系统调整完后,测风员必须全面对井下各用风巷道进行测定。
第六条 系统调整各组人员中必须由至少一名通风队人员参与,且通风队技术主管,通风队队长必须全程参与。
第七条 系统调整后,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调整后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写出系统调整后的分析报告。

第五章 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见附件:神宁白矿发〔2009〕55号“关于印发白芨沟煤矿《白芨沟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白芨沟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管理规定》《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白芨沟煤矿井下重点瓦斯区域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