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尘管理规度
作者:佚名
2010-08-25 22:19
来源:本站原创
矿井防尘管理规度
第一条 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抓好矿井粉尘防治工作。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要实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第二条 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通风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内容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条 严格验收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防尘系统不全或设施没有上全的不准生产。
第四条 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岩巷掘进工作面喷浆时必须使用湿式喷浆,并打开风流净化水幕,保证正常使用。如不湿式喷浆或不打开水幕使用,对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若喷浆造成本巷道或其它巷道管线上有积尘,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对其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3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
第六条 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不执行本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
第七条 综合机械化掘进面在生产时,掘进机内喷雾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不小于8.0Mp.必须做到开机开水,如不使用喷雾降尘的,一次对综掘机司机罚款3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
第八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时必须有采煤机内外喷雾和移架喷雾,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Kpa。采煤机开机必须打开喷雾使用,不按要求使用喷雾的一次对采煤机司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在移架时,不使用移架喷雾或雾化效果不好发现一次对支架工罚款300元。
第九条 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通风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主井、地面原煤走廊由选煤厂负责管理和维护,付井、人行井、+1675西翼北大巷、主付井车场、胶带暗斜井防尘管路由运输一队负责管理和维护。矿井其它地点大巷防尘管路由机电队负责维护和管理,进入横川及采掘面防尘管路由各施工队负责敷设,通风队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 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若干打眼或打眼时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喷雾设施,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通风队要按设计提前在采煤工作面回顺施工注水钻孔,一般情况下,静压注水的采煤工作面,开工前15-20天开始注水注水,地点距工作面应经常保持30—50米。不按设计及时施工注水钻孔,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利用抽放钻孔进行煤层注水的除外);对不按规定注水,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随意破坏注水设施或关闭闸门,造成不能正常注水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通风队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升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若不按规定注水,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在注水过程中,若无现场记录或记录不清楚或升井后没能及时将记录数据上台帐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对通风队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煤层注水必须有流量表、压力表进行实时监测,通风队负责流量表、压力表的安装、使用与维护,并现场做好每班的注水数据记录,升井后形成注水台帐,备查。流量表、压力表使用不正常未及时维护或更换,发现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无现场注水数据记录或无注水台帐,查出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发现一次不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矿井巷道冲洗制度,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对巷道煤尘进行冲洗,冲洗记录由其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报通风科备查。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得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矿机电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样测定,每次的测定结果必须及时以文本(复印件)和电子版形式反馈给矿通风科。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一条 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抓好矿井粉尘防治工作。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要实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第二条 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通风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内容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条 严格验收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防尘系统不全或设施没有上全的不准生产。
第四条 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岩巷掘进工作面喷浆时必须使用湿式喷浆,并打开风流净化水幕,保证正常使用。如不湿式喷浆或不打开水幕使用,对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若喷浆造成本巷道或其它巷道管线上有积尘,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对其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3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
第六条 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不执行本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
第七条 综合机械化掘进面在生产时,掘进机内喷雾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不小于8.0Mp.必须做到开机开水,如不使用喷雾降尘的,一次对综掘机司机罚款3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
第八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时必须有采煤机内外喷雾和移架喷雾,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Kpa。采煤机开机必须打开喷雾使用,不按要求使用喷雾的一次对采煤机司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在移架时,不使用移架喷雾或雾化效果不好发现一次对支架工罚款300元。
第九条 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通风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主井、地面原煤走廊由选煤厂负责管理和维护,付井、人行井、+1675西翼北大巷、主付井车场、胶带暗斜井防尘管路由运输一队负责管理和维护。矿井其它地点大巷防尘管路由机电队负责维护和管理,进入横川及采掘面防尘管路由各施工队负责敷设,通风队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 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若干打眼或打眼时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喷雾设施,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通风队要按设计提前在采煤工作面回顺施工注水钻孔,一般情况下,静压注水的采煤工作面,开工前15-20天开始注水注水,地点距工作面应经常保持30—50米。不按设计及时施工注水钻孔,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利用抽放钻孔进行煤层注水的除外);对不按规定注水,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随意破坏注水设施或关闭闸门,造成不能正常注水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通风队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升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若不按规定注水,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在注水过程中,若无现场记录或记录不清楚或升井后没能及时将记录数据上台帐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对通风队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煤层注水必须有流量表、压力表进行实时监测,通风队负责流量表、压力表的安装、使用与维护,并现场做好每班的注水数据记录,升井后形成注水台帐,备查。流量表、压力表使用不正常未及时维护或更换,发现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无现场注水数据记录或无注水台帐,查出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发现一次不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矿井巷道冲洗制度,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对巷道煤尘进行冲洗,冲洗记录由其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报通风科备查。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得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矿机电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样测定,每次的测定结果必须及时以文本(复印件)和电子版形式反馈给矿通风科。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