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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2010-08-26 21:59 来源:本站原创

大黄山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煤矿及在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第四条 公司、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公司每季度、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有通风工作计划总结
第五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公司、矿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七条 通风处对公司“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八条 驻矿安监处负责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通风(科)队对本矿 “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十条 采、掘、机电、运输队、通风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矿井应制定“一通三防”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应考核,并有记录可查。通风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矿井应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下列“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采空区及盲巷管理制度;
(七)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八)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九)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十三)“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矿井通风管理第一节 通风系统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七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十八条 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第十九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联巷应及时封闭;高瓦斯矿井不能及时封闭的,滞后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联巷。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与房采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应设置抗冲击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第二十条 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第二十一条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安全措施,报通风处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
第二十三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做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四)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五)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1次,均应留有记录。
(七)矿井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八)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九)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有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都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第二十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煤层上山作为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容积4倍的风量。
第二十七条 井下充电硐室(包括连采配电点)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规定进行氢气浓度检查,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二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采区回风巷。
第二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尾留巷道不需保留使用时,应最多不超过300m用0.37m砖墙进行封闭,封闭的尾留巷道内的电缆、水管等导电体应及时回收或断开并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未封闭以前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
(二)尾留巷道需保留使用时,安排采掘计划时尽量提前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原则上不超过2000m)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通风处审批。
(三)未封闭或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供电应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备用风机必须与运转风机同等能力。矿应每10天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尾留巷道,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其内的CH4、CO2、CO等有害气体,每班不少于1次,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其内与采面位置相对应处(最多不得滞后一个联巷)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当人员及车辆确需进入时,必须经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确认正常并在其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 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多进风井和多回风井的矿井应根据各台主扇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扇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修改,当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每季度末向通风处报送1份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二节 局部通风第三十二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规格为600mm×400mm,材质为铝塑板,背部贴三合板并用田字木框固定,周边用30mm×30mm铝角包边。(格式及内容见附表1)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
(三)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四)高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备用风机必须满足供风要求,每10天切换试验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将对旋风机的两级作为双风机使用,长度不超过50m的短距离掘进工作面(如联络巷、水仓、硐室等)可不设“双风机、双电源”,但必须设有跟班瓦斯检查员。
(五)低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应直接引自变压器,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设专用馈电开关,该供电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以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质量,减少无计划停风次数。
(六)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其它电瓶作动力的机电设备必须断电闭锁停止作业)。
(七)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应根据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局部通风机选型方法如下:
1.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
Q局=ψ×Q面 m3/s;
式中:Q面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s;
ψ——风筒漏风备用系数,
ψ=1/(1-nLi)
n——风筒接头数,按通风最长距离;
Li——1个接头的漏风率,插接时取0.01~0.02,罗圈反边连接时取0.005;
2.局部通风机工作风压:
h局=R×Q局× Q面 Pa;
式中:R——风筒的总风阻,N·s/m5 。
根据Q局和h局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及配套风筒。风筒的选型必须遵循下述原则: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高瓦斯矿井的所有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50m的掘进工作面除外)至少选用∮800mm风筒供风;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功率为11kw×2及其以上,供风距离超过500m的掘进工作面选用∮800mm风筒供风。
第三十五条 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在保证此段瓦斯不超限且风速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下式计算:
Lp ≤(4—5)S1/2,m;
式中 Lp——风筒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m;
S——掘进工作面断面积,m2。
第三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
第三十七条 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应使用快速风筒接口器,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第三十八条 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三十九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瓦斯检查员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
第四十条 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应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
第四十二条 多巷掘进的工作面随巷道掘进移设局部通风机时,应先将备用风机安设到位,然后停止原局部通风机,将供电和风筒切换至备用风机。局部通风机移设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第四十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实行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停风时间小于2小时的由驻矿安监处组织追查,超过2小时的必须及时汇报通风处,由通风处组织追查。
第三节 巷道贯通管理第四十四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m、煤巷综掘巷道距贯通点50m、连采机掘进距贯通点10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通风、机电和安监等部门,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四十六条 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组织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贯通时,必须有通风主管人员现场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掘进前,必须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掘进。
第四十八条 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十九条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通时及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二)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三)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四)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五)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六)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第四节 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第五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矿井外部漏风每季度测定一次。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矿井内风速应符合《规程》一百零一条规定。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填写测风旬报表,月底前形成通风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报通风处。
第五十一条 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应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其它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等。
第五十二条 在主要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中应建立固定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
第五十三条 测风站应有明显标志,5m范围内应抹面刷白,两端有红色标志线。
第五十四条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第五十五条 矿井风量按本细则第五十七条计算。每月应有风量分配计划。
第五十六条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执行。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执行。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1.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2.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3.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5.其它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第五十七条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针对神东矿区实际,各矿井产量均在30万吨/年以上,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1.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其它)×K矿通 (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其它——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K矿通取1.15~1.2,压入式K矿通取1.25~1.3)。
(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①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70%(工作面有效断面)×适宜风速(不小于1m/s);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2);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3);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4)。
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Q采 式中:
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俗称尾巷,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Q采=Q采回+Q采尾
Q采回100×q采×KCH4
Q采尾 式中:
q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
②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见表4):
Q采 m3/min
式中:
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③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采>4N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m3/min:
Q采>25A (m3/min)
式中:
N——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④按风速进行验算:
15S式中:
  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Q备 Q采
(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①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掘通
式中:
   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时,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
②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
  岩巷掘进:   Q掘=Q扇×Ii+9S
  煤巷掘进:   Q掘=Q扇×Ii+15S
式中:
     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 m3/min。
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而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③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掘>4N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 m3/min:
Q掘>25A (m3/min)
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④按风速进行验算: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 Q岩掘>9S掘 ( m3/min)
  煤巷掘进最低风量, Q煤掘>15S掘 (m3/min)
  岩煤巷道最高风量, Q掘<240S掘 (m3/min)
式中:
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3)井下硐室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来计算:
∑Q硐=Q硐1+Q硐2+Q硐3+...+Q硐n
式中:
∑Q硐——所有独立通风硐室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独立供风硐室需要风量,m3/min。
矿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风原则:
井下爆炸材料库配风必须保证每小时4次换气量:
Q库=4V/60=0.07V (m3/min)
式中:
Q库—— 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
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风量。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
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其它硐室温度不超过26℃。
(4)其它井巷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其它巷道用风量的总和计算:
∑Q其它=Q其1+Q其2+Q其3+...+Q其n+Q车n+Q特车n
式中:
Q其1、Q其2、Q其3、...、Q其n——各其它井巷风量,m3/min。
Q车——普通入井胶轮车实际用风量,m3/min;
Q特车——特种入井胶轮车实际用风量,m3/min;
①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i=100 qCH4×K其通 (m3/min)
式中:
Q其i——第i个其它井巷实际用风量,m3/min;
qCH4——第i个其它井巷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其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3;
100——其它井巷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所换算的常数。
②胶轮车配风标准:柴油车根据欧Ⅱ标准CO排放量为1g/km,入井胶轮车速度按最高允许速度30km/小时计算每分钟CO排放量为:

Q车取20 m3/min/台可将普通胶轮车的CO排放量稀释到21.5ppm,符合《规程》要求。
根据实际测得特种柴油胶轮车CO排放量最大为普通柴油车的3倍,故特种车辆配风量Q特车为60 m3/min/台。
②按其风速验算:
  岩巷最低风量, Q其它i>9×S其i (m3/min)
   煤巷最低风量, Q其它i>15S其i (m3/min)
式中:
S其i——第i个其它井巷断面,m2。
2.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按照矿井总进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有效风量)计算出采掘工作面个数(按合理采掘比m1、m2),取当年度每个采掘工作面的计划产量,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式中:
p——矿井通风能力,万t/a;
p采i——第i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万t/a;
p掘j——第j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换算成煤的产量,万t/a;
m1——回采工作面的数量,个;
m2——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个。
m1,m2应符合合理采掘比。
(三)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1.矿井通风能力的验证。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
2.可进行通风网络解算验证矿井通风能力的矿井,在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中,可按下限选取有关系数。通风网络解算时,应对矿井所有巷道进行阻力测定,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解算,验证通风阻力与主要通风机性能是否匹配,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3.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采用矿井内采区有效风量验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核查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是否满足风量需要,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稀释瓦斯能力验证。利用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以及矿井瓦斯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检测的结果,验证矿井通风稀释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计算
按照以上方法所计算的通风能力为矿井初步通风能力,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况的,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相应部分的通风能力,扣减后的通风能力为最终矿井核定通风能力。
1.高瓦斯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通风能力;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和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2.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用风地点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第五十八条 矿井通风设施主要包括密闭(挡风墙)、风门、调节风窗、风桥等。
第五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质量验收责任制和验收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十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有施工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第六十一条 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部门及矿总工程师同意方可拆除。通风部门指派专人组织验收,出具验收书。井下通风设施的增设、拆减应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第六十二条 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砌筑2道厚度不低于0.37m的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空区密闭必须砌筑永久防火密闭,但房采采空区及矿井与小窑贯通的地点必须施工抗冲击密闭。
第六十三条 矿井主要进风、回风大巷之间及推进长度大于4000m的综采工作面顺槽与大巷间联络巷需安设风门时,应设永久自动闭锁风门。
第六十四条 双巷或多巷掘进时,进回风之间的联巷内设有机电设备时,均应设置规范的调节风窗。
第六十五条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主要风门应闭锁或设专人看管。
第六十六条 密闭施工标准
密闭可分为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
(一)永久密闭
1.对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
2.规格质量
(1)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2)用不燃性材料(包括砼、砖、料石等)砌筑。
(3)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确定:
①防火密闭
适用范围:综采工作面采空区、回采结束的采区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封闭
施工标准:断面小于20m2,砼墙厚度不小于0.5m,砖墙厚度不小于0.75m,料石墙厚度不小于0.8m;巷道断面大于20m2应适当加厚。砌筑2道同规格的墙,中间间隔2m,先充填黄土,待黄土夯实并下沉稳定至3/4时,再将剩余的1/4用高分子材料罗克休充填密实。
②抗冲击密闭
适用范围:房采工作面采空区及矿井与小窑贯通地点封闭。
施工标准:砌筑2道1m厚的墙体,其中靠采空区侧的一道为砖墙,另一道为巷道四周打锚杆钢筋砼墙,中间间隔3m,先充填黄土,待黄土夯实并下沉稳定至3/4时,再将剩余的1/4用高分子材料罗克休充填密实。
③一般永久密闭
适用范围: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的封闭;综采尾留巷道与采空区相连通的联巷封闭。
施工标准: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相连通的联巷砌筑1道厚度不小于0.5m厚的砖墙,墙体距尾留巷道距离不得超过6m;高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相连通的联巷砌筑两道厚度不小于0.5m的墙体,中间间隔不小于1m,先充填黄土,待将黄土夯实并下沉稳定至3/4时,再将剩余的1/4用高分子材料罗克休充填密实,待下一个工作面回采时,对受采动影响较大的密闭应重新加固。
(4)永久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5~6m处。密闭周边应掏槽(砌碹巷道应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掏槽只能用大锤、钎子、手镐或机械施工,严禁采用放炮方法。掏槽深度:根据顶板压力大小,与煤帮联接,见实煤后帮槽0.2~0.3m,底槽0.2~0.3m,顶槽0.1m;与岩石联接,见实岩后帮槽0.2m,底槽0.2m,顶槽刨出麻面。
(5)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干砖应浸湿;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
(6)密闭内有水的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至少在进回风侧各1道密闭上)应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应封堵严密。
(7)墙面必须平整,并抹有不少于0.2m的裙边。砖墙应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打光压实;料石墙应勾缝,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8)永久密闭墙应刷白。
3.管理要求
(1)永久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
(2)永久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永久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积等;检查箱内应有每周检查记录,记录纸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日期、检查人等。
(4)封闭采区及房采采空区的防火(抗冲击)密闭施工前要将封闭方案报通风处审批,施工过程中通风处应进行质量抽查,施工完毕由通风处组织验收。
(二)临时密闭(包括风墙)
1.适用范围及施工标准
适用范围:临时性的调风、封闭暂时停工的盲巷或双巷掘进工作面联巷之间,可用临时密闭(挡风墙)。
施工标准:低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在联巷中间砌筑1道厚度不小于0.37m挡风墙;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中间联巷必须砌筑2道厚度不小于0.37m挡风墙,挡风墙距联巷口均不超过6m。掏槽深度及墙面质量与永久密闭相同。
其它超过1周的临时密闭,应采用0.37m的砖闭。
2.规格质量
(1)密闭应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2)密闭四周接触严密。采用木板时,木板应鱼鳞搭接,表面应用灰、泥满抹。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
3.管理要求
(1)临时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2)临时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临时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4)风墙两侧可不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板,但必须经常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查,保证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程》规定。
第六十七条 风门施工标准
风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永久性风门和临时性风门两种。
(一)永久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2辆车长度。
2.风门位置应设在顶帮良好的平巷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3.风门墙垛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厚度不小于0.5m。
4.墙垛周边应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掏槽要求同永久密闭相同。
5.风门水沟处应设反水池或挡风板,管线必须设套管,管线孔要封堵严实。
6.风门墙垛砌好后,墙两边均应用细灰砂浆勾缝或满抹,保证墙面平整(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水泥砂浆凝固后,方可挂风门扇。
7.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框与门扇不歪扭,风门安装要有一定的角度,保证能自动关闭。
8.风门前5m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等现象,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9.不使用的风门必须摘掉,不再使用的墙垛也应拆除。
(二)临时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2辆车长度。
2.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3.风门墙垛四周与围岩接触严密。采用木板时,木板应鱼鳞搭接,表面应用灰、泥抹满。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
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5.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等现象,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帘布等作为通风设施代替临时风门控制风流。
第六十八条 调节风窗施工标准
(一)用砖、料石、片石等不燃性材料砌筑。
(二)风窗前后各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三)设调节风窗的墙体应掏槽,周边见煤岩硬体;设在风门上的调节风窗其风门不漏风。
第六十九条 风桥
风桥可分为永久性风桥和临时性风桥。
(一)永久风桥
1.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2.墙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3.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不大于30°。
4.风桥两端接口应严密,四周见实底实帮,应填实接实。
5.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风桥上下不得设风门。
7.若用立体交叉绕道代替风桥时,上下两巷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
(二)临时风桥
可用铁风筒做风桥,铁风筒所用铁板厚度不小于0.3mm,直径根据配风量大小确定。
第六节 矿井反风演习第七十条 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时需通知救护消防大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七十一条 矿井反风演习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报通风处审批。反风演习计划内容包括:
(一)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规定火灾发生的假设地点、参加反风演习的主要通风机台数;
(二)确定反风演习的起、止时间;
(三)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四)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五)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络、风量和瓦斯情况;
(六)制定反风演习的安全措施
(七)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八)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
第七十二条 矿井反风演习后,应在1周内完成反风演习报告的编制,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矿井通风情况;
(二)反风演习前后主要通风机及矿井有关参数对照表;
(三)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
(四)反风时间;
(五)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的井巷;
(六)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
(七)反风前后矿井通风系统图;
(八)反风演习参加人数;
(九)经验与教训;
(十)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章 矿井瓦斯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三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当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七十八条 按《规程》布置专用排瓦斯巷治理瓦斯的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用排瓦斯巷必须与采区总回风巷直接相通,具有独立回风系统。
(二)专用排瓦斯巷切顶线以里按采空区管理,切顶线以外按瓦斯尾巷管理。
(三)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专用排瓦斯巷和与之相连的尾排联巷掘进断面均不得小于10m2,并应加强支护,保证工作面上隅角与专用排瓦斯巷的畅通。
(四)专用排瓦斯巷配风量应不小于工作面回风巷风量的25%,并且风速不得低于0.5m/s。
(五)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专用排瓦斯巷各出口处应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如瓦斯检查员确需进入巡查时,必须测定瓦斯浓度。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3%或其他气体不符合《规程》要求时,停止巡查,立即退出。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七)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
(八)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第二节 瓦斯检查管理第七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和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八十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电焊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第八十一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通风部门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对各工作地点及巷道、硐室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以及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提出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
第八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二)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三)上隅角(指壁式回采工作面回风侧顶板未冒落时切顶线以内范围)
(四)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m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它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五) 专用排瓦斯巷 (指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瓦斯的巷道内不与其它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六)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沿工作面风流方向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第八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后到全风压供风巷口处之间的巷道风流)。
(三)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范围内的风流。
(四)局部高冒区。
(五)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六)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盲巷的局部瓦斯积聚)。
第八十四条 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锚杆、锚索、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 的巷道空间风流。
在巷道风流中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取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执行。
第八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应符合《规程》和有关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不得虚报瓦斯。
第八十六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汇报矿调度室,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 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等)每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第八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注意的事项逐一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
(一)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的。
(二)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的。
(三)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
(四)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
(五)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
第九十条 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应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一条 采掘面及其它检查地点都应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位置:
(一)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和上隅角设置牌板,掘进工作面在工作面设置牌板;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上隅角和回风巷设置牌板,掘进工作面在工作面和回风巷设置牌板。
(二)综采工作面牌板设在工作面向外15~20m的回风巷,回风巷牌板设在距回风口10~15m的安全地点,上隅角牌板设在工作面距上隅角3~5m的支架上。
(三)掘进工作面牌板设在距工作面迎头20~30m的巷帮上,回风巷牌板设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全风压回风口10~15m的巷帮上。
(四)串联通风工作面设在被串联掘进工作面风机前或被串联回采工作面前3~5m的巷帮上。
(五)其它瓦斯检查地点设在被检查地点附近5m范围内的适当位置。
(六)瓦斯检查牌板规格如下:(格式及内容见附表2、3、4)
1.低瓦斯矿井瓦斯牌板规格为:600mm×460 mm。
2.高瓦斯矿井瓦斯牌板规格为:680mm×580 mm。
3.瓦斯牌板的材质为铝塑板,背部贴三合板并用田字木框固定,周边用30mm×30 mm的铝角包边。
第三节 瓦斯排放管理第九十二条 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第九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不得由采掘队进行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放。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九十四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措施应经通风、生产、安监、机电、调度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措施应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一)因主要通风机停转造成一个采区或全矿井瓦斯积聚。
(二)因主要回风巷积水、冒顶等,造成无风,导致一个采区或一翼瓦斯积聚。
(三)贯通已封闭的采空区、老窑及其它情况不明区域需进行排放瓦斯的。
第九十五条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瓦斯积聚地点、原因、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瓦斯传感器设置、停电撤人范围和详细地点、设置栅栏和警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等。
第九十六条 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应符合防爆要求。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2人同行,携带氧气检测仪,并且相距4~6m,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
第九十七条 瓦斯排放主要参数的估算
(一)瓦斯排放量的估算:Q排=S×L×C
式中: Q排——瓦斯排放量,m3/min;
S——巷道断面积,m2,
L——超限巷道长度,m,
C——巷道平均瓦斯浓度,%。
巷道平均瓦斯浓度的测定对于临时停风区由两人同行,携带氧气检测仪,并且相距4~6m分段测定瓦斯浓度,计算巷道瓦斯浓度平均值。对于封闭的盲巷,应由救护队员进入盲巷分段测定瓦斯浓度,计算巷道瓦斯浓度平均值。
(二)供风量的估算
采用三通短路风流法排放瓦斯时,供风量可用下式估算 Q3≤Q1(1.5%-C1)/(C3-C1),m3/min
式中: Q1——局部通风机风量,m3/min;
C1——局部通风机附近瓦斯浓度,%;
C3——排放巷瓦斯浓度,%;
Q3——局部通风机向排放巷供风量,m3/min。
(三)排放时间的估算
排放时间X为总瓦斯量除以每分钟允许排放瓦斯绝对量,即
T=Q总/Q排
式中: T——排放时间, min
Q总——总排放瓦斯量, m3
Q排——每分钟允许排放量, m3/min
第九十八条 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及车辆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等,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应合理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第九十九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送电前必须将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一百条 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第四节 瓦斯等级鉴定第一百零一条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由通风处审核汇总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瓦斯等级鉴定的时间由各矿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最大的月份,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矿井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涌出量(m3/t)和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被鉴定的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的采煤量不应低于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一百零四条 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所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d(间隔10d)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测定。
第一百零五条 测定用的仪表必须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抽放瓦斯的矿井在鉴定日内还须按照包括抽放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来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测定基础数据表按表5填写计算,计算时均应扣除相应进风流中的瓦斯量和二氧化碳量。
每个工作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应按下式计算:
涌出量=风量×浓度, m3/min
即在表6中按栏计算为:第一工作班 (3)=(1)×(2)/100, m3/min
第二工作班 (6)=(4)×(5)/100, m3/min
第三工作班 (9)=(7)×(8)/100, m3/min
三班平均涌出量 (10)=[(3)+(6)+(9)]/3, m3/min
第一百零七条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结果报告按表6填写计算。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3d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矿井按表6中的相对瓦斯涌出量(7)和绝对瓦斯涌出量(3)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在低瓦斯矿井中用采区的相对瓦斯涌出量(7)划分高瓦斯区。
相对瓦斯涌出量(7) =1440×(3)/(6),m3/t
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7) =1440×(1)/(6),m3/t
第一百零八条 矿井根据鉴定结果,并结合产量水平、采掘比重和地质构造等因素,提出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意见。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包括:
(一)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基础数据表(表5)。
(二)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结果报告表(表6)。
(三)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明鉴定工作的测定地点。
(四)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和自然倾向性,煤层爆炸性鉴定结果。
(五)上年度矿井内、外因火灾记录表。
(六)有关说明——鉴定月生产是否正常和瓦斯来源分析等。
(七)鉴定月中,地面和井下的气温、气压和空气湿度等气象条件也应观测记录,以备参考。
第一百零九条 矿井应在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完毕后15日内将鉴定结果报送通风处。
第五节 瓦斯抽放管理第一百一十条 当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时,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地面永久抽放瓦斯泵站的设置和配套设施应符合《规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以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巷道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的瓦斯抽放设计方案应报通风处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抽放瓦斯岗位责任制、抽放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和抽放工程考核指标体系等有关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其他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参数测定等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抽放系统中的干支管中应设置瓦斯计量装置和控制阀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抽放瓦斯管路敷设应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30cm。垫木应用木支垫,至少每节管子架两排垫木。管路与巷道帮壁都应保持不小于30cm的距离,以防巷壁受压膨胀折损管路。倾斜巷道敷设管路时,应设置防滑卡。抽放管路与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敷设在同一条巷道内时,管路必须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下抽放系统中,在管路拐弯、涌水量大、管路高度变化大的区段低洼处应安设放水器,根据管路积水情况及时放水。
第一百二十条 采空区埋管抽放时,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抽放管路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管路应用黄土袋等材料覆盖。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新敷设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漏气试验,漏气试验应采用负压方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抽放瓦斯管路入井前应对管内外涂抹防腐剂(采空区埋管除外),对经常拆运复用的分、支管每隔2~3年涂抹一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抽放系统必须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至少每周测定一次,并对抽放系统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抽放容易自然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定期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抽放瓦斯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二)图纸:抽放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
(三)记录: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房值班记录。
(四)报表: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五)台帐:抽放设备台帐、抽放工程台帐、抽放量台帐。
(六)报告:矿井和采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放总结分析报告。
第四章 粉尘防治第一节 综合防尘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可与消防管路共用)。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一)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与阀门(胶带运输系统每50m设一个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设一个三通)。
每隔100米有从其它巷道引过三通阀门的辅运巷,可不设管路。
(二)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路直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
(三)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四)通风处及各矿应分别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台帐。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井下主要进、回风巷应根据风流中粉尘浓度设置净化水幕,原则上主要进风大巷每隔500~1000m设置1道水幕;主要回风大巷每隔1000~2000m设置1道水幕;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主运系统每隔500m~1000m设置1道水幕。为防止回程皮带的扬尘,运输系统应安设底皮带喷雾装置。
井下所有转载点都应进行封闭并设置水幕,水幕应设置在转载点下风侧3~5m处并能封闭巷道全断面。
矿井各类喷雾设施喷嘴应尽量选用陶瓷喷嘴,不应选用塑料或铜质喷嘴。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量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煤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使用除尘器除尘。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可不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在静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加压泵,内外喷雾系统完善,雾化效果好。
(二)支架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应合理设定喷雾时间,保证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正常使用;没有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必须安设架间喷雾系统,架间喷雾间距不得大于30m,每道至少应设有2个雾化效果好的扇型陶瓷喷嘴。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煤工作面胶运顺槽(包括转载点)每500~1000m设1道水幕,回风顺槽每1000~1500m设1道水幕,但水幕总数不得少于2道,其中靠近工作面的1道水幕距工作面不得大于30m。
(五)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进行封闭、安设水幕。
(六)进、回风顺槽应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连采机、掘锚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国产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喷雾装置。喷雾使用的水压不得小于1.5MPa,除尘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保证除尘效果。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落煤时,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四)掘进巷道必须在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多巷掘进还应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
第一百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防尘队伍,定期冲刷积尘,形成洒水消尘流程体系管理。对于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采区巷道内冲刷积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并要有冲刷巷道制度,冲刷积尘应有记录可查。每条巷道都应有备用防尘胶管或消防水带(含接口)。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矿井应加强粉尘作业场所员工的个体防护。凡是进入粉尘作业场所的员工都应佩带个体防护用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矿井和地面产尘的辅助生产单位必须建立粉尘测定制度,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第二节 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第一百三十四条 隔爆棚设置的地点、数量、水量(岩粉量)、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主要隔爆棚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二)辅助隔爆棚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2.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
(三)主要隔爆水棚的水袋储水体积应大于40L。
(四)集中式水棚的安设要求
1.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小于下列值:主要隔爆棚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2.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m;集中式布置的的水棚区长度不得小于下列值:主要隔爆棚30m,辅助隔爆棚20m。
3.水棚应安装在巷道的直线段内,距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不小于50m。首列(排)水棚距工作面100~1000m。
(五)隔爆设施应实行挂牌管理,每周应至少检查1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撒布岩粉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必须制定年度岩粉撒布计划。岩粉撒布工作纳入粉尘防治工作考核范围。
(二)岩粉撒布范围主要有:容易积尘的巷道、硐室,密闭(包括房采支巷临时密闭)前后5m范围内,煤仓口、溜煤眼口附近等。
(三)设有水幕、喷雾、洒水或有其他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和潮湿巷道中可不撒布岩粉。
(四)矿井应做好岩粉撒布记录,记录应包括撒布时间、撒布地点、撒布数量、撒布人员和运输距离等。
(五)通风处应及时掌握各矿岩粉撒布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 矿井防灭火第一节 外因火灾防治第一百三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井上下必须设消防材料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风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可采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暖器取暖。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露天架空引入(处)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一百四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用灯泡取暖。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安全措施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电焊、气焊和喷灯焊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运至地面,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二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内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然性材料支护。
第一百四十四条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门内可装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启。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器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一百四十五条 新建矿井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在总回风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在总回风和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的运输,井下使用的润滑油、面纱、布头和纸(包括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的存放,都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后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 内因火灾防治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和新水平设计,必须根据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等编制相应的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根据矿井开拓、开采变化定期修改、补充、完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可靠、灵活、快速的移动山砂注浆和移动注氮防灭火系统。矿井应每年编制本年度煤层自燃威胁区域山砂注浆或注氮方灭火措施计划和方案,并于元月底前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矿井应开展火灾的早期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墙、废弃巷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以及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以及漏风情况等观测预报1次,并建立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账。
第一百五十一条 矿井的采区及回采工作面生产布置应采用采区前进、区内后退的方式,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尺寸。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连续回采3~5个工作面应留设防火隔离煤柱。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采用在进风隅角设置挡风帘,减少向采空区漏风;向采空区或回风隅角喷洒阻化剂等方法,防止煤炭自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回采工作面回采时应尽可能不留顶煤,留顶煤时应控制在30cm以内。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浮煤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将工作面浮煤留至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在回采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用不燃性材料及时充填或封闭,以防止煤层自燃、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井对采空区地表塌陷产生的裂缝应及时填堵,最多不得滞后工作面300m。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0日内对地表裂隙进行全部填堵,填堵后出现裂隙的应进行再次回填,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应建立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记录密闭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密闭的规格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内容,并附采空区封闭(包括与其相通的巷道)位置关系示意图。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区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并通知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一百五十九条 抢救人员、灭火和封闭火区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封闭火区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第一百六十条 火区管理措施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火区技术管理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通风系统图上应标明火区位置(包括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二)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内容包括:火区编号、发火日期、发火原因、火区位置及范围、防火墙厚度、灭火过程,并给出防火墙位置图)。
(三)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悬挂牌板,注明防火墙外的气体的成分、温度、空气压差、测定日期和测定人员姓名。
(四)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应每天检查一次,发现异常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供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的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第六章 井下爆破管理第一节 爆炸材料第一百六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并将脚线拧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雷管。
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后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和乱丢乱放,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防止爆炸材料丢失。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运送炸药、装药人员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运药应用专车运送,严禁其他人员乘坐。运送和交回爆破器材工作由爆破工负责,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药工只能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炸药,所有爆破材料必须装在专用爆炸材料箱才能运送,严禁采用其它包装形式运送。
第二节 爆破作业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九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必须符合《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瓦斯矿井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与其瓦斯等级相适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第一百七十二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并加锁,且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严禁乱放乱扔。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爆破必须使用专用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爆破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要求。严禁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性能符合要求的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一百七十七条 装药和爆破前凡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所列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装配引药以及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
装药时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所有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爆破前还必须对机电设备、电缆、设施等加以可靠的保护。
第一百七十九条 爆破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爆破前,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警戒线外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第一百八十条 爆破后,待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当班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班长和爆破工在现场交接班。
第一百八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掘进工作面应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装药量,防止爆破后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和装药后再打眼。
第一百八十五条 炮采工作面采用平行作业时,装药距打钻的距离不得小于5m,工作面放顶期间不得装药。
回采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一个回采工作面只准使用1台发爆器爆破。
第一百八十六条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爆破。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发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严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老塘堵塞的大块煤矸。
第一百八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第一百九十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应根据《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门的爆破说明书和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通风安全监控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各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统一由矿通风部门负责管理及维护。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供电系统图。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二)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井下分站传感器必须能够正常工作。必须保证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三)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四)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功能。
(五)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动态实时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六)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第二节 安装、使用、维护第一百九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施工前,具备监控设备安装条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向通风部门提交《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监测主管人员按照申请单要求,及时安装监控设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安全监控设备电源和控制线的接线、改变或拆除,以及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或拆除井下分站及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分站供电及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或施工单位电工接通或拆除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连续可靠,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三)改变或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或回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通风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告矿调度室后,方可进行。
(四)井下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矿用阻燃光缆连接,严禁与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时,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五)监测电缆的敷设应与动力电缆保持0.1m以上的距离,且位于动力电缆上方。固定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悬挂,临时移设电缆用帮扎带或其它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且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
(六)接线盒的电缆进线嘴连接应牢固、密封良好。密封圈、金属环直径应合适;密封圈厚度应合适,且与电缆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接线盒壁内5~15mm。接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平垫圈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设备调试、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设备安装前必须先进行联机调试、校正。
(二)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调校1次;采用其它检测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调校。其它传感器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三)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四)监控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五)矿监测维护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六)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七)瓦斯检查工每班检查瓦斯时,必须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校对,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队值班人员。监测维护值班员必须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八)采煤机、连采机和综掘机等采掘设备设置的机载式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每班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校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测人员进行处理。
(九)采掘工作面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不得擅自停用。
(十)分站、传感器、断电器、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或零点、灵敏度不准确和电源欠压等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十一)各矿必须指定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检测、收发及维护,不符合要求的仪器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九十七条 负责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反馈的人员应认真监视计算机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发现监测异常报警信息后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矿调度室。
第一百九十八条 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和矿通风部门审阅。
第三节 井下分站、传感器的设置及控制要求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因传感器传输距离不能满足要求,分站必须设置在回风巷道或硐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百条 传感器的设置及瓦斯断电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传感器应按图1所示设置。

T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回风顺槽温度传感器,T3—回风顺槽一氧化碳传感器。T2报警温度≥30℃,T3报警浓度≥24ppm。
(二)在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传感器应按图2所示设置。回风顺槽超过2500m时,在回风顺槽的中部增设传感器T5。

T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回风顺槽甲烷传感器;T5—回风顺槽中部甲烷传感器。T1、T2、T5报警浓度≥1.0%CH4,T1断电浓度≥1.5%CH4,T2、T5断电浓度≥1.0%CH4,T1、T2、T5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在满足《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时:T1、T2、T5报警浓度≥1.5%CH4,T1、T2、T5断电浓度≥1.5%CH4,T1、T2、T5复电浓度<1.5%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回风顺槽温度传感器,T4—回风顺槽一氧化碳传感器; T3报警温度≥30℃,T4报警浓度≥24ppm。
(三)采用专用排瓦斯巷道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和专用排瓦斯巷道内传感器应按图3设置。回风顺槽超过2500m时,在回风顺槽的中部增设传感器T8。

T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回风顺槽甲烷传感器; T8—回风顺槽中部甲烷传感器。T1、T2、T8报警浓度≥1.0%CH4,T1断电浓度≥1.5%CH4, T2、T8断电浓度≥1.0%CH4,T1、T2、T8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2.5%CH4,断电浓度≥2.5%CH4,复电浓度<2.5%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4—专用排瓦斯巷风速传感器,报警风速≤0.5m/s。T5-专用排瓦斯巷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T6—回风顺槽温度传感器,报警温度≥30℃。T7-回风顺槽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四)在低瓦斯矿井的房采工作面,传感器应按图4所示设置。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筒对侧,出风口后5m范围内。

图4 低瓦斯房采工作面传感器布置示意图
T1、T2—房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辅运回风温度传感器,T4—辅运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T3报警温度≥30℃,T4报警浓度≥24ppm。
(五)在高瓦斯矿井的房采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传感器应按图5所示设置。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筒对侧,出风口后5m范围内。

T1 、T2—房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3—回风顺槽甲烷传感器。T1、T2 、T3报警浓度≥1.0%CH4,T1 、T2断电浓度≥1.5%CH4,T3断电浓度≥1.0%CH4,T1、T2 、T3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4—辅运回风温度传感器,T5—辅运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T4报警温度≥30℃,T5报警浓度≥24ppm。
(六)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按图6所示设置。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筒对侧,出风口后5m范围内。

图6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布置示意图
T1、T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报警浓度≥1.0%CH4,T1、T2断电浓度≥1.5%CH4,T1、T2复电浓度<1.0%CH4,T1、T2断电范围:掘进巷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七)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按图7所示设置。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筒对侧,出风口后5m范围内。

图7.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布置示意图
T1、T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3—掘进回风甲烷传感器。T1、T2、T3报警浓度≥1.0%CH4,T1、T2断电浓度≥1.5%CH4,T3断电浓度≥1.0%CH4,T1、T2、T3复电浓度<1.0%CH4,T1、T2、T3断电范围:掘进巷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八)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前3~5m的风流中,应装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被串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九)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工作面的风机的吸风口前3~5m处增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十)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 ,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十一)地面瓦斯抽放与井下抽放泵站,都应安设甲烷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超过0.5%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十二)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排放口下风侧栅栏外,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高于1.0%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切断抽放泵电源。当瓦斯低于1.0%时,方可复电。
(十三)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0.75%。
(十四)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十五)甲烷、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杂物,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
(十六)特殊作业条件下需要增设传感器时,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增设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
第二百零一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机载式甲烷断电仪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采煤机(掘进机)电源,进行处理。
第四节 技术资料第二百零二条 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标明传感器、断电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断电控制范围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二百零三条 各矿安全监控机构必须建以下台帐、报表和图纸:设备、仪表台帐,监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控日报,矿井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接线图。

第八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第一节 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第二百零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矿井应对本单位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进行登记造册。对仪器仪表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数量、性能、生产厂家、出厂时间、检定日期等作详细记录。在仪器仪表使用期限内对说明书、合格证等随机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二百零六条 矿井应指定人员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损坏的仪器、仪表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百零七条 矿井每季度应向通风处及通风安全监控中心报送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统计报表,每年12月份报送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统计台帐。
第二百零八条 通风处及通风安全监控中心应指定专人对各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标校、检定、报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 仪器仪表的检定、维修和报废第二百零九条 通风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公司范围内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检定、维修工作。
第二百一十条通风安全检测中心应建立全公司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台帐,并按季度进行补充修改,同时报通风处备案。
第二百一十一条 通风安全检测中心应每年12月份对各矿上报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情况进行汇总,编制下年度公司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年度送检计划。矿井应严格执行年度送检计划。
对于通风安全检测中心未被授权检定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通风安全检测中心应定期收集并委托具有资质部门进行检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矿井仪器仪表的报废,必须经安全监控中心鉴定、批准,未经批准严禁自行报废。
第九章 奖 罚第二百一十三条 通风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10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100~1000元罚款。
(一)矿井无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二)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三)矿井通风能力满足不了生产需要,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供风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四)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五)矿井主扇运行及管理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单位1000~10000元处罚,给予责任者100~1000元处罚。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
(二)局部通风的无计划停风无记录和处理措施。
(三)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四)风筒拐死弯、风筒吊挂、连接不合格,落地或风筒严重漏风,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
(五)高瓦斯矿井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低瓦斯矿井未实现风电和瓦斯闭锁。
第二百一十五条 瓦斯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2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者100~1000元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
(二)回风隅角一氧化碳超标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三)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四)瓦检员携带的光学瓦斯检查仪不完好,检查瓦斯时程序不对或出现漏检、假检现象。
(五)井下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六)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断电撤人,不设置栅栏和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不在48小时内封闭。
(七)井下停风地点未进行瓦斯、氧气检查。
(八)连采机未设机载甲烷断电仪或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百一十六条 矿井防灭火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1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者100~1000元罚款。
(一)凡开采有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矿井自燃发火级别鉴定,无防灭火系统或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无防治自燃发火专门措施。
(二)有自燃发火矿井,未开展自燃火灾早期预测预报工作或预测预报不到位的。
(三)矿井无专门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及材料不足的。
(四)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1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进行永久封闭的。
(五)火区管理与启封不符合规定的。
(六)井下皮带、电器设备等防火措施不齐全、不到位,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灭火器不定期检验维修。
第二百一十七条 综合防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1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者100~1000元罚款。
(一)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不到位。
(二)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不安装净化水幕,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没有上齐喷雾装置。
(三)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连采机、综掘既无外喷雾,综采工作面架间未设喷雾装置,放炮作业的采掘面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四)井下不定期洗尘,积尘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
(五)矿井未按《规程》规定配齐全尘及呼吸性粉尘测定仪、不定期测尘或资料不全。
(六)矿井主、辅隔爆没有按规定上齐或安装的数量、水量、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七)矿井无防尘制度,作业地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通风设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1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者100~1000元以下罚款。
(一)随意损坏井下通风设施。
(二)通风设施的施工地点、施工数量、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三)通风设施不及时施工,影响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第二百一十九条 安全监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1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者100~1000元罚款。
(一)矿井未按规定上齐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或不完好。
(二)矿井未按规定配齐通风检测仪器仪表。
(三)各种传感器、便带式仪器的使用率不符合规定。
(四)各种传感器不按规定进行定期调校,显示不准确或不能正常工作。
(五)监测室有关图纸、台帐、管理卡片、报表等不齐全、弄虚作假。
第二百二十条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责任者100~500元以下罚款。
(一)无专门的“一通三防”专业人员,“一通三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没有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无通风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矿井有关通风安全图、牌板、记录、台帐、报表短缺或严重错误。
(四)“一通三防”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不持证上岗。
(五)未按规定报送图纸、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百二十一条 矿井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一)无故不按期送检仪器仪表的。
(二)不按说明书使用仪器仪表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已损坏的仪器仪表的。
(四)检测数据虚假或空班漏检的。
(五)台帐混乱或报表不及时的。
(六)丢失仪器仪表或私自报废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每季度“一通三防”专项检查表现突出的矿井给予适当奖励。
附 则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下发的《神东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原公司下发的关于“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神东煤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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