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集团煤矿安全管理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二章 综采、综放安全管理 5
第三章 掘进、连采安全管理 8
第四章 房采安全管理 13
第五章 采面回撤安装安全管理 14
第六章 机电安全管理 1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
第二节 矿井主提升系统 20
第三节 矿井主通风系统 21
第四节 矿井压风系统 22
第五节 矿井主排水系统 22
第六节 矿井供热系统 23
第七节 矿井地面供电系统 24
第八节 井下供电系统 25
第九节 采、掘、运设备 26
第七章 运输安全管理 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
第二节 胶轮车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29
第三节 斜井(巷)绞车提升运输 30
第四节 轨道提升运输线路质量 32
第八章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32
第九章 地面爆破材料库 35
第十章 井下消防材料库 35
第十一章 矿井监测监控管理 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
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 36
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37
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处理和技术资料 38
第五节 其它 40
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 41
附 则 41
第一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罚款5000元;责任不明确,罚款3000元。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层层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任一项不合格,罚款1000元。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项会议,记录要建档保存;安全工作安排内容具体,有针对性,重点突出;认真贯彻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文件精神。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四条 安全目标奖惩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考核,实现目标管理。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整改、罚款记录要建档保存。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建档保存;对于限期整改的隐患要进行复查,实现闭环管理。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有审批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九条 建立健全综合防尘制度。制定防尘措施,经常性的组织井下防尘检查,有检查问题整改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十条 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及爆破制度。制定爆破工作安全技术措施。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完好管理制度。有日常完好检查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要有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要有事故报告和事故分析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有煤矿重大隐患报告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下井带班发现的问题要有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卡制度。入井人员必须填写入井登记表和信息卡;信息卡必须填写现场检查的安全问题。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有车辆检查记录,违章行车处罚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制度。每班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禁瓦斯检查员假检漏检;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涌出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检查;通风、瓦斯日报每日必须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日常考核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防洪防汛组织机构;按时进行防洪防汛安全检查,有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按要求配备防洪防汛物资,并建立防洪防汛物资明细表。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各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学习贯彻和演练,并有记录。
没有进行编制、评审、备案、学习贯彻和演练,各罚款5000元;学习贯彻人员不足或考试代答,每人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控制度。重大危险源要求登记建档;有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
达不到标准要求,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仪器管理制度。安全仪器登记建档,设专人管理;建立日常领退使用记录。定期维修保养,按期校验,并有记录。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记录完善。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每月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对各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器材管理档案,有日常使用检查维修、设备故障处理记录。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举报制度。记录齐全。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种特点和工程性质,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无《作业规程》作业,罚款10000元;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罚款5000元;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罚款5000元;有规程但执行不力或不按规程执行,罚款2000元。
第三十条 各煤矿必须及时填绘下列图纸并建立档案: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1:2000或1:5000);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应按进度及时填绘)(1:2000或1:5000);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等管路系统布置图;
(9)井下通讯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无图或图纸反映不真实,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在每月8日前送集团总工程师、股份公司总工程师、安监部和驻矿安监站,及时交换,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一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区队班前会制度。必须留有记录。组织员工进行“三大规程”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并有学习记录,“规程”贯彻学习要有本人签字及考试试卷。
没有组织学习,处罚5000元;学习记录不全,每人次处罚500元;没有员工签名或出现假签以及代答试卷,每人次处罚500元。不认真执行班前会制度,无记录罚款2000元;记录不全或无安全内容,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 建立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档案或台帐。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要有学习记录,特殊工种人员要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处罚2000元;不持证上岗,每人次处罚500元;没有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档案或台帐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三条 煤矿每天必须有一名矿长值班,并有值班记录。
记录不全,每缺一项罚款500元;矿长空岗,一次罚款5000元。
第三十四条 各煤矿按规定配备跟班安全员;安全员必须跟班作业,对所辖的工作面(范围)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房采面的安全员必须随身携带能够处理顶帮的长把工具,有交接班记录。
不按要求配备安全员,罚款5000元;安全员不按要求检查或不跟班作业,罚款1000元;班中安全员脱岗或者空岗,罚款2000元;房采面安全员跟班不带长把工具;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酒后入井。
发现一人次不戴安全帽或不随身携带矿灯、不带自救器、穿化纤衣服,罚款500元;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或井下吸烟,罚款20000元,并开除矿藉,对当班入井检身人员罚款500元;酒后入井,一次罚款2000元。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井下打闹、睡觉。
井下打闹或睡觉,罚款500元。
第二章 综采、综放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图牌板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无施工图牌板,罚款1000元;图牌板不完善,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 支架梁端冒高不得大于300mm。超过规定必须及时处理。
违反规定,每处罚款300元。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支架必须安装压力表,并保证完好有效。
支架无压力表,每部罚款200元;压力表损坏,每块罚100元。
第四十条 工作面照明、通讯符合要求。
违反规定,每项罚500元。
第四十一条 处理大块不得放糊炮、明炮。
违反规定,罚款2000元。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严实。端面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护帮板打开到位。
发现工作面前梁接顶不严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款300元。支架护帮板有一架不打开或打开不到位,每处罚款300元。
第四十三条 液压支架的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
达不到标准要求,每架罚款300元。
第四十四条 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的错差,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
支架错差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或发生挤架、咬架,每架罚款300元。
第四十五条 采煤机割煤后要及时移架,采煤机后滚筒至移架地点的空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移架不及时,采煤机后滚筒至移架地点的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要求,罚款1000元。
第四十六条 架间浮煤必须及时清理。
架间浮煤不清,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必须达到“三直两平”的标准要求。
有一项达不到标准要求,罚款1000元。
第四十八条 工作面上、下出口及两巷超前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超前支护的距离,超前支护单体柱的排、柱距,防倒设施及行人侧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上、下隅角无关门柱或关门柱不全,每项不合格罚款1000元;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2000元。
第四十九条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不小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不小于3%~5%,浓缩液浓度不低于0.9%~1.5%;有现场检测手段,使用自动配比器。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2000元。
第五十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能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不使用喷雾装置,罚款1000元;喷雾装置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 采高大于3m的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停机在支架前处理事故时,必须将护帮板伸出,同时设专人观察煤壁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工作人员离开。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五十二条 检修或不作业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必须闭锁,同时通知控制台设置在零位。架前有人作业时严禁推溜、拉架。
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五十三条 液压管路接头严禁用铁丝代替U型销,禁止出现单腿销和插销不到位的现象。
发现用铁丝代替U型销,出现单腿销和插销不到位的现象,每处罚款500元。
第五十四条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煤工作面不准生产;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有一项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五十五条 主、辅运顺槽内无淤泥积水(面积2m2,深0.1m),无浮煤、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整齐,有标志牌。闲置的材料和设备放到安全出口以外的安全地点。
发现有淤泥、积水、浮煤及杂物,根据现场情况,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材料设备码放不合要求,没有标志牌,每处罚款500元。
第五十六条 末采打设挂网锚杆和铺设第一排、第二排网时,搭设作业平台,平台要稳固,作业时要由跟班队长或设专人现场观察顶板和煤帮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停止作业,处理后方可重新作业。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五十七条 联网前要开空输送机,然后闭锁并将输送机、采煤机开关设置在零位;进入作业地点前,要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作业;铺网时作业人员要站在支架顶梁下有掩护的地方进行联网,联网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和煤帮情况,发现异常,停止作业,处理后方可重新作业。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 工作面采至临近主回撤巷道时,将主回撤巷道密闭墙拆除,并将密闭墙两边的铁丝网联接好。在主回撤巷道挂设风障,风障要紧贴煤帮,避免风流短路。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五十九条 严禁清煤与挑梁工作同时进行。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六十条 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架设,其最大仰俯角小于7。。
违反规定,每架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 支架安全阀完好,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
违反规定,每架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工作面推进前方的倒车硐室,要加强支护,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六十三条 工作面支架编号标识清楚。
违反规定,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上、下隅角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六十五条 行人安全间距不小于700mm。
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六十六条 单轨吊不得直接吊挂在原有锚杆上,架上的管线吊挂整齐,牵引绞车钩头符合要求。
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七条 架间喷雾降尘装置齐全有效。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六十八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顶煤程序进行放顶煤作业。
违反规定,罚款3000元。
第六十九条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违反规定,罚款5000元。
第三章 掘进、连采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作面帮、顶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帮顶隐患。
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七十一条 综掘机必须有前后照明装置。
照明装置损坏未及时更换或无前后照明装置,罚款300元。
第七十二条 顶板支护滞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支护滞后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
发现一次顶板支护滞后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罚款1000~5000元。
第七十三条 巷道支护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视现场检查情况,罚款1000~5000元。
第七十四条 巷道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巷道成型差,存在超挖及欠挖现象,视现场检查情况,罚款500~2000元。
第七十五条 锚杆机的使用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移锚杆机时,首先观察锚杆机周围是否有人或杂物,确认无误后,方可收缩支撑架行走。到位后,首先必须使用支撑柱接顶,进行临时支护。
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七十六条 连采机蜂鸣器、照明、急停、闭锁开关完好有效。
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七十七条 掘进时不允许用遥控器控制连采机等设备。所有岗位司机必须在驾驶室内操作,严禁将身体伸出驾驶室,严禁超速行驶。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七十八条 连采施工作业时,在进入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正在作业,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未经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作业区。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七十九条 连采机调机或行走时,司机必须格外注意电缆和水管,以防煤机挤压煤机电缆和水管,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切断电源。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八十条 启动煤机前,不准许任何人在煤机附近逗留;煤机司机在摆动运输机、退煤机或调整煤机时,必须给梭车司机发出信号,确认对方收到信号后,方可开动煤机。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八十一条 连采机司机在清洗煤机的喷雾装置、吸尘道以及更换损坏的截齿时,煤机必须停在支护完好的地方,并将隔离手把打到断开位置。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八十二条 锚杆机作业时,非操作人员不得在机上逗留。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八十三条 锚杆机退机时,必须有专人看护电缆;必须待锚杆机附近没有人时,方可开动锚杆机,防止锚杆机碾压、扯断电缆或将人挤伤。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八十四条 安装锚杆时,锚杆机正副司机必须配合好,两钻臂之间及两侧严禁站人;摆动钻臂时,正司机须检查钻臂之间及两侧,确定无人并发出信号后摆动钻臂,防止误动作伤人。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八十五条 除拖拽电缆外,其余电缆必须长距离迂回悬挂在电缆钩上,严禁将电缆堆放在一起。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八十六条 在确保所操作的设备附近没有人员逗留时,才能开动煤机、锚杆机和梭车;司机必须控制速度,观察电缆,防止压伤、扯断电缆,严防碰倒巷道内的设备。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八十七条 装载机的刹车、警铃、照明装置必须完好可靠;在井下行驶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八十八条 梭车在启动前,司机必须检查梭车四周是否有人,在确认无误后,方准慢速启动,行走前必须发出警铃;梭车行走时,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检修试机时,人员必须离开梭车运转区域。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八十九条 梭车接煤和卸煤时,距煤机和给料破碎机20m时必须减速慢行,大约在靠近两机的距离时,必须用点动的方式移动,防止碰撞煤机和给料破碎机,以防挤伤人员。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使用的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使用的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压力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不使用喷雾装置,罚款1000元;喷雾装置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九十一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用锚杆拉力计做抗拔力试验,并做好标记。必须及时对不合格的和失效的锚杆进行补打。
不按规定做试验,罚款2000元;没有及时补打锚杆,每根罚款200元。
第九十二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要求打好探顶眼。探顶必须有标识。
无探顶眼,罚款500元;无标识,罚款200元。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及时进行超前钻探工作。
违反规定,处罚2000元。
第九十四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无措施,处罚2000元,违反措施中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九十五条 采用轨道运输的上、下山掘进时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设施(包括“一坡三挡”、声光信号等),安全间距和躲避硐的设置符合《规程》规定。
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安全设施缺失,罚款1000元;上、下山安全设施和躲避硐的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1000元。
第九十六条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 作业场所要有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断面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正规循环图表。炮掘工作面还要求设置炮眼布置三视图和爆破说明书。
无施工图牌板,罚款1000元;图牌板不完善,罚款500元。
第九十八条 放炮打眼前必须处理掉活顶和伞檐。
不敲帮问顶,不处理掉活顶伞檐,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九十九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要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3)电雷管必须由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装入药卷内。严禁将药卷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发现装配起爆药卷任何一项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条 装药必须使用炮泥封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炮眼不使用封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雷管严禁混放。
发现一处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装药作业前,严禁将炸药、雷管放入工作面。装药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处理拒爆的炮眼时,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办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处理拒爆的炮眼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在处理拒爆完毕之前,严禁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爆破母线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应保持0.3m的距离;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爆破母线的长度和放炮警戒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发爆器钥匙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放炮前必须在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和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炮区。放炮员放炮前必须执行“回头瞭望,大喊三声”的放炮制度。
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交回火工库。
违反规定,罚款20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巷道无淤泥、积水。
巷道有淤泥、积水,罚款500~30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水仓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水仓不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巷道底板硬化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巷道底板硬化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罚款2000~10000元;投入使用后发现路面压坏,罚款5000~50000元。
第四章 房采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井下主要巷道必须设置路标和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无路标标识,每处罚款1000元;路标缺失,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煤房必须编号管理。
发现煤房不编号,罚款500元;编号不全,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房的宽度不得大于规定值300mm,煤柱尺寸不得小于规定值的300mm。
发现一处小煤柱罚款20000元;煤房的宽度超过规定值300mm,每处罚款50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打眼之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掉工作面的片帮、伞檐和离层,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发现工作面未处理干净片帮、伞檐和离层就进行打眼作业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面(煤房、联巷)及不支护的煤巷,要求壁直、顶平、定向正确;不得出现伤顶、伞檐现象,不得有台阶式顶板或过梁式顶板;片帮、顶板离层处要随时处理。按标准要求进行探顶。
采掘工作面中出现伤顶150mm以上,罚款500元/处;面积超过1m2,厚度超过150mm以上的顶板离层隐患未处理,每处罚款500元;留设台阶顶板或过梁式顶板错差超过150mm以上,罚款500元;不按标准要求探顶,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违反规定,罚款50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的规定。
违反规定,罚款50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用房柱式开采的矿井,井下同一作业地点(煤房、联巷、掘进头等)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违反规定,每超1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理规划行车线路,不行车区域设置栅栏和警标。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顶板破碎、裂隙发育的地点及时支护。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证房采形成通风系统。风量满足要求。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工作面停工,煤电钻必须停电。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五章 采面回撤安装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车辆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司机进行严格检查,不完好不准投入使用。特种车辆运行必须遵循“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装车时所有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点,防止设备下滑或倾倒伤及人员。严禁在起吊物下作业。设备的装车,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多装、超高、超载和不稳固装车。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设备运到指定地点卸车时,必须在专人指挥下进行,严禁野蛮卸车或随意卸车,卸车时必须先落铲后松绳。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发现路基不好或道路上有障碍物时,不得强行通过,清除路障后方可通过。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支架车在拐弯时要鸣笛减速,由跟车人员指挥通过。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用两台搬运车配合搬运大件时,必须统一信号相互配合,在拐弯处,由两名跟车人员协调指挥,不准出现顶撞或拔河现象。大件必须捆绑牢靠,防止设备翻下车辆。车辆及所搬运设备前后10米内及两侧不准人员穿行、停留、作业。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设备前后两侧禁止人员行走、停留、作业。多功能叉车与绞车在设备列车处不得平行作业。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回撤单体,必须三人作业,一人观察,一人泄液,一人扶柱,要拆除单体上部的防倒绳,待单体泄液倒落后,方可由作业人员抬出放到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地方,码垛整齐并组织装车升井。必须回收一根单体,剪断一根单体的防倒绳,严禁一次性将所有要回收单体的防倒绳剪断。将单体的活柱行程卸载到原位,以防在装运期间,划伤单体活柱。垛式支架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标准要求。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班开工前,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每个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的围岩和支护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保证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动力电缆的拆除要由专职电工进行作业,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三机回撤阶段除正对联巷口的单体和垛式支架可提前撤除,通道内其余支护的单体、垛架不得随意拆除。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绞车司机作业时要精神集中,做到信号不明不开车。开车前,必须发出清晰的开车信号。绞车紧绳时确认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无人后方可开车。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支架工每班必须检查支架完好情况,发现漏液和支架自动动作现象要及时处理。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撤架后的三角区及采空区内,严禁人员进入。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车时,除跟车人员外,特种车辆不得载运其他人员,跟车人员不准超过一人;跟车人员乘坐位置必须由特种车驾驶员进行明确。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大型设备装车必须专人指挥,统一信号、装车次序、方向和数量。严禁无关人员在装车区域作业或停留;所装大型设备有刃面时应用道木垫好,以免割断捆绑绳索,严禁多装、超高、超载和不稳固装车。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吊装设备所用的吊具、卡具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装车时所有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点,防止设备下滑或倾倒伤及人员。严禁在起吊物下作业。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条 车辆通过风门必须减速慢行。由专人开、关风门,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通过风门时待看守风门人员到达安全地点后方可低速通过风门。
违反规定,罚款20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巷道中行驶的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大巷中重载车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空车行驶速度不超过20km/h。在辅回撤巷道、回撤通道、切眼等作业地点及附近50m内重载车行驶速度不超过5km/h,空车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车辆运输途中遇有行人或作业人员,车辆必须停止运行,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缓慢通过。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支架搬运车在大巷行驶保持的安全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禁止直接使用特种车铲板撞柱回撤。
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工作面两巷及主辅回撤通道之间的联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超前支护,支护失效必须及时恢复。打支柱必须在顶网及钢丝绳完好的情况下进行,应有专人观察顶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超前支护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打支柱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多功能叉车与绞车在设备列车处不得平行作业。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回撤安装期间,设备列车固定可靠,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不小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不小于3%~5%,浓缩液浓度不低于0.9%~1.5%;有现场检测手段,使用自动配比器。液管、缆线的联接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作业;U型卡、销不得用铁丝代替;缆线的安接符合机电质量标准化要求;各种保护动作灵活可靠;垛式支架压力表必须齐全完好。
临时泵站和液压系统违反规定,每项罚款2000元;其它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使用支架车与安装人员配合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无关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支架车在运输过程中,除指挥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在巷道中作业或逗留。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使用手动葫芦作业时,在起吊过程中,无关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起吊时动作要稳、慢且要观察起吊情况,要有专人观察顶板,发现异常及时停止起吊,处理安全后方可重新作业。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使用绞车拉转载机刮板链时,绞车司机注意力要集中,听到明确、清晰信号后,方可作业,作业前要将刮板链理顺,位置摆放合适。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使用液压马达紧链时,必须由经验丰富的三机工操作。紧链时,无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使用绞车或多功能车拉输送机、刮板链时,作业人员要听从指挥,明确信号;无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拆解或对接高压液管时,首先检查是否有压,若有压力必须卸压后操作,否则严禁拆接,拆接时不得将液管口正对他人。
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动作支架时,要观察本架10m范围内是否有人作业;作业前要发出警号;作业时,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过。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施工地点人员,严禁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或停留。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严防碰撞井巷中的其他辅助设施。大型设备运输必须指定专人跟车,对于司机看不到的地方,由跟车人员指挥,司机根据跟车人员信号操作车辆。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六章 机电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煤矿有机电主管部门和机电各专业工作人员;有适合综合管理的业务流程图。
设置不齐全,处罚5000元;没有流程图,处罚3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 电气试验制度。
2、 操作规程(装订成册) 。
3、 岗位责任制(装订成册) 。
4、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5、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6、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7、 设备管理制度。
8、 安全活动制度。
9、 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0、 设备包机制度。
11、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2、 电缆管理制度。
13、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4、 油脂管理制度。
15、 配件管理制度。
16、 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17、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缺一种制度(规程)或一种制度(规程)执行不好,处罚1000元;一种内容不完善或应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处罚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健全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综采配套设备的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各类图纸完整齐全。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必须有矿井主提升、通风、排水、压风、供热、供水、通讯、井上下供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并及时填绘。
档案无专人管理及发现一台无档案或图纸不全,处罚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全技术基础工作 。对主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压风机、锅炉及附属设施、变电所设备及各种安全用具和器材,进行技术测定和检验。主要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主绞车的主轴、制动杆件、天轮轴、连接装置;主通风机的主轴、风叶)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地面存放机电设备要按性能妥善存放,摆放整齐,并标志清楚。井下移动电气设备全部上架,“五小件”上板,有标志牌。电气设备上方有淋水的要有防水设施。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机房硐室、机道和电缆沟内外清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无油垢,电缆排列整齐,井下管路无锈蚀。
有一处不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后,方准入井。
不符合要求,每台(件)处罚500~1000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处罚50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
不完好设备,每台(件)处罚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防爆电器,符合机电设备的防爆标准要求。
每一台(件)失爆设备,处罚20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电缆吊挂符合《规程》要求。
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矿灯符合完好标准的要求,井下在用矿灯无红、灭灯现象;自救器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矿灯和自救器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每台(盏)处罚500元;井下在用矿灯有红灯和灭灯现象,每灯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要有安全技术措施。
违反规定,罚款2000元。
第二节 矿井主提升系统
第一百七十条 斜井提升系统应装设:
1、欠压保护。
2、过电流保护。
3、过卷保护。
4、过速保护。
5、限速保护。
6、闸间隙保护。
7、松绳保护。
8、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
9、通信信号完善,符合要求。
10、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
11、满仓保护装置。
12、减速功能保护。
13、防止过卷、过速、限速、减速功能保护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14、副井及负力提升的系统配齐电气制动。
15、斜井提升制动减速度达不到要求时装设二级制动装置。
16、提人绞车高低压双回路。
17、定车装置。
18、有绞车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上墙。
19、应具备下列安全设施:(1)铭牌、责任牌、完好牌、警示牌齐全(2)有足够的消防器材(3)有专用电话(4)有绞车电控原理图(5)有防护装置(6)有应急照明(7)有工业电视监视器。
缺项或不合格,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主提升胶带输送机装设:
1、欠压保护。
2、过电流保护。
3、堆煤保护。
4、防跑偏装置。
5、温度保护。
6、烟雾保护。
7、防滑保护 。
8、自动洒水装置。
9、 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
10、输送带防撕裂保护。
11、驱动和旋转部位设防护栏。
12、断带保护装置。
13、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装设制动装置。
14、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安装照明;安装消防管路系统并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15、皮带沿线有急停、闭锁装置。
16、行人跨越处应设行人过桥。
缺项或不合格,每项处罚500元;机道不安装照明,处罚1000元;照明不齐全每项处罚100元;没有配置支管和阀门处罚1000元。
第三节 矿井主通风系统
第一百七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要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可靠的双电源。
2、有反风设施。
3、有防爆门。
4、设备完好,电气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5、转动及带电裸露部位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
6、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7、有管理制度并现场张挂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8、各种仪表齐全并指示准确。
9、安全用具齐全(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笔,停电警示牌等),且存放适当,使用方便。
10、机房门口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警示牌。
11、有经校验合格的电压表和电流表。有水柱计。有电机轴承温度监测装置。电动机有过负荷欠电压保护。机房有应急照明。设备有铭牌、责任牌、完好牌。配电设备有编号,用途指示牌,有警示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专用电话。旋转部位有防护装置。主要通风机实现在线监控。至少每月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检查。
12、主要通风机房建立人员出入登记记录,人员出入必须进行进行登记。
1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机房内有反风系统图和反风操作流程说明,有通风机供电系统图,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按规定填写通风机运转记录。
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
第四节 矿井压风系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压风系统应有超温保护,断水断油保护(或信号),安全阀、释压阀动作可靠并有定期检验的合格证(标签),主电机电气保护装置齐全。设备清洁干净无油污,安装合格。
缺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安全阀、释压阀没有检验合格证(贴检验合格标签),处罚500元。
第五节 矿井主排水系统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主水泵应具备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
1、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
2、有满足排水能力要求的备用泵、检修泵及相应的配电设备。
3、有备用管路。
4、有连同水仓的控制闸门。
5、有高出水仓底板7米以上的安全出口。
6、有既防火又防水的密闭门。
7、电动机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8、有主、副水仓并有符合要求的主接地极。
9、设备有铭牌、责任牌、完好牌,电缆有标志牌,机房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专用电话,有充足的照明。
10、有经过校验合格的压力表、真空表。
11、有水泵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
12、旋转部位有防护装置。
13、雨季前要做水泵联合试运转。
14、按规定及时清理水仓淤泥。
缺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处罚1000元;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水仓,处罚5000~20000元。
第六节 矿井供热系统
第一百七十五条 供热系统(2t/h及以上蒸发量的工业锅炉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制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2) 制定锅炉及辅机的操作规程。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保养制度。
(5)交接班制度。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3、锅炉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锅炉房工作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7)出入人员登记记录。
4、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做一次现场检查。 锅炉应及时做定期检验。司炉工、水质化验工必须持证上岗。
5、锅炉上必须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始启压力符合标准要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要定期进行检测。
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缺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处罚2000元;供热系统的安全附件没有按期检验,每(台)件处罚500元。
第七节 矿井地面供电系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地面供电系统符合以下规定:
1、矿井的主要设备实现专用双回路供电。
2、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
3、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
4、过电流保护。
5、灭火器材齐全、数量充足、放置整齐。
6、接地装置符合要求,防雷装置定期检验并有数据记录。
7、有验电、放电、接地设施。
8、安全用具齐全(绝缘靴,绝缘手套,试电笔,停电警示牌等),且存放适当。
9、开关柜有“五防”功能。
10、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11、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
12、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
13、主运行方式符合规定。
14、专用电话。
15、变配电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的标志牌、警示牌。
16、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按照首先将设备断开电源、验电 、装设接地线、架设绝缘挡板、悬挂警告牌(指示牌)和装设遮拦和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同时在场完成的安全工作程序。
缺少一项或一项不合格,处罚1000元。
第八节 井下供电系统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计算书和校验记录,并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生字1998第237号)。
每处不合格,处罚2000元;整定值与计算书不相符处罚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高压隔爆开关应装设:
1、欠压释放保护;
2、短路保护;
3、过负荷保护;
4、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
5、真 空高压隔爆开关还应装设过电压保护。
6、矿用一般型高压开关应装设:(1)欠压保护;(2)短路保护。
没有装设,处罚5000元;每项不合格,处罚20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低压电机的控制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没有装设,处罚3000元;不合格,处罚1000元。
第一百八十条 40kW及以上的电机应使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
没有使用,处罚3000元;不合格,处罚10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试验。
没有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或虽使用保护装置但失效,处罚3000元;不按规定试验,罚款10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
发现一处不装或不合格,处罚20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四小线和动力电缆使用阻燃电缆。电缆的连接符合要求。
使用不合格电缆,每处罚款2000元; 电缆连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并符合《 煤矿井下漏电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生字1998第237号)的要求。
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处罚5000元;安装但不合格,处罚20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矿井下接地保护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生字1998第237号)的要求。
没有安装接地保护装置,处罚2000元;安装但不合格,处罚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下停电、验电、放电、送电以及操作、移动、检修电气设备、电缆、电线,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各项规定。
违反规定,每人﹙次﹚处罚10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合格的通道;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的标志牌,电缆有指示牌,有“禁止送电”等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中央变电所的地面标高比大巷连接处的地板高0.5m;各种记录齐全完整;入井电源必须是双电源,入井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动力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有经校验合格的绝缘用具,有充足的照明,有专用电话。
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罚款5000元;入井电源不是双电源,罚款2000元;其它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处罚500元。
第九节 采、掘、运设备
第一百八十八条 滚筒式采煤机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采煤机上必须配置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合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时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安全后,方可接通电源。
2、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松动爆破处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3、采煤机运行时必须控制好滚筒位置,不得割碰顶梁。
4、严禁带负荷启动采煤机。
5、综采工作面有通讯和照明。
6、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有完好的保护罩。
7、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作业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的输送机施行闭锁。
8、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结装置,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9、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采煤机没有安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急停闭锁装置或虽安装但不能正常使用,处罚3000元;作业人员未按照标准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损坏,根据情节处罚5000~20000元;其他各项违反规定,每项处罚10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2、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安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3、掘进机必须装有护顶装置。
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5、掘进机蜂鸣器、照明、急停开关完好齐全。
6、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7、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违反规定,处罚1000元;作业人员未按照标准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损坏,根据情节处罚5000~200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使用刮板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m 。
2、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3、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4、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5、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固定牢靠。
6、开动刮板输送机前,必须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已经离开机器转动部位,发出预警信号并点动3次后,才准正式开动。
违反规定,处罚1000元;作业人员未按照标准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损坏,根据情节处罚5000~200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使用胶带输送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液力偶合器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质,并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2、胶带输送机使用阻燃胶带,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温度、烟雾保护,有自动洒水装置。
3、输送机机头有防护栏、机尾有护罩、行人需跨越处设过桥、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靠。
4、胶带输送机启动运转前,必须发出开机信号,确认输送机上无作业人员或杂物时,再正式开机。
5、检修输送机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机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运转部位上方工作,如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方作业,要有专人指挥,专人停机、停电、闭锁设备后方可作业。
6、输送带跑偏时,禁止用其他物体代替防跑偏装置。
7、严禁蹬胶带输送机。
8、现场悬挂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违反规定处罚1000元;胶带输送机没有安装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处罚5000元,虽安装但保护装置缺项或不合格每一处罚款1000元;作业人员未按照标准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损坏,根据情节处罚5000~20000元;蹬胶带输送机罚款50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设备列车符合下列规定:
1、有足够的照明,在现场有必备的各种图、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能现场张挂。
2、设备清洁卫生,不漏水,不漏气,不漏油,不漏风。液压系统的零部件齐全,管路、阀组不串液、漏液,泵站压力符合要求。
3、设备列车固定可靠,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4、电缆、管线排列整齐,并且标识牌齐全合格。
违反规定,每项处罚1000元;作业人员未按照标准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致使设备部件损坏,根据情节处罚5000~20000元。
第七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运输设备、设施实行包机制;有专人维护和检修。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备有以下资料:矿井行车路线图 ;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斜井人车、主提升钢丝绳、车辆连接器按规定进行试验,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
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500元。
第二节 胶轮车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第一百九十五条 煤矿必须对车辆进行入井准运管理,符合入井条件的车辆签发“入井许可证”。胶轮车必须装设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灭火器材。
不执行入井管理制度,处罚煤矿5000元,处罚车辆司机500元,处罚井口检身人员100元;没有装设灭火器材或虽装设但不合格,每车(次)处罚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入井车辆井下运输时,必须保护巷道内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各种缆线,不得损坏。
违反规定,处罚20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无轨胶轮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采用人车车厢,车厢必须有防护顶盖、闭锁或紧固装置。
没有装设,每车(次)处罚10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车辆制动及其它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不合格,每车(次)处罚10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车辆管理编号和标志牌要求清晰、完整、齐全。
不完整或不齐全,处罚500元。
第二百条 车辆前后照明灯及红尾灯齐全、合格。
不齐全,处罚5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车辆喇叭完好,能正常使用。
不完好,处罚5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防爆胶轮车完好无失爆。
出现失爆,每车(件)处罚20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胶轮车井下运输时,车速不超过20㎞/h ;人和车相遇时车停让人行;车辆相遇时空车让重车;地面厂区行驶时速度不超过5㎞/h。
超速行驶或没有正常避让,每车(次)处罚5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非运人车辆车厢不得载人;运人车辆严禁客货混装,并实行定员管理;其他车辆除驾驶员外严禁他人乘坐。
违反规定,每车(次)处罚50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胶轮车在行驶到各交叉口及拐弯前10m必须减速并鸣笛,变换灯光,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
不符合要求,每车(次)处罚5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运输物料的车辆,所载长材料和工具不得露出车厢两侧,不得露出后侧车厢1m(特殊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不符合要求,每车(次)处罚1000元;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处罚1000元。
第二百零七条 胶轮车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坐稳或下车人离开车1m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乘车人员严禁扒、跳车,严禁将手脚伸出车体外。
不符合要求,每人(车)处罚500元。
第三节 斜井(巷)绞车提升运输
第二百零八条 绞车房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提升绞车设备完好,符合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齐全。提升人车的绞车配有正副司机,在提升人员时,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绞车司机严禁脱岗。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0元;没有配正副两个司机,处罚1000元;司机脱岗,处罚5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绞车使用和保管的钢丝绳符合《规程》要求,钢丝绳在绞车滚筒排列整齐,钢丝绳涂专用油,不得锈蚀和损伤。按规定定期检查检验。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不按规定检验,处罚20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绞车房有以下记录:
要害场所出入登记记录,管理人员检查记录,机电设备检修记录, 钢丝绳检查记录,机电设备运转记录,设备巡检记录。各种图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现场张挂,各种记录能及时填写。绞车房门口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的警示牌。
不合格,每项处罚5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提升系统中安装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符合《规程》的规定,动作灵敏可靠。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斜井(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必须使用声光报警装置。
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10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峒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侯车硐室,侯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上下坡口应有照明灯。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斜井(巷)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钢丝绳在提升过程中,不得硬磨巷道底板或辊轮。
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5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斜井(巷)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没有安装,处罚5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完好,符合《规程》要求。并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 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不符合要求,处罚2000元;使用中的人车不按照规定进行各项试验,处罚50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其他人严禁乘坐;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10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
3、列车行驶途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5、严禁超员乘坐;
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7、严禁扒车跳车。
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1000元。
第四节 轨道提升运输线路质量
第二百二十条 主要运输线路(主要斜巷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地面运煤、矸线路)的轨道达到优良品。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提升斜井人车的井筒,沿途设照明。
没有装设,处罚1000元。
第八章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不符合要求,罚款50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的供风量必须符合《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杜绝无风作业。
风量不足,每处罚款2000元;无风作业,每处罚款50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必须按规定每十天进行一次测风。
违反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矿井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不合要求一次罚款20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未按要求反风演习,罚款100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按规定进行测定,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不合要求罚款20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通风设施完好,附近5m内无杂物、积水、淤泥,支护完好。
应设通风设施而未及时设置,罚款 1000元;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罚款500元;有杂物、积水、淤泥,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密闭必须掏槽,不得漏风(挡风墙除外),观测孔封堵严实。
密闭不进行掏槽,罚款1000元;掏槽不合格,罚款500元;密闭漏风,罚款10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必须按照《规程》规定检查,不得空班、漏检、假检。
空班1次,罚款2000元,漏检、假检或检查不及时1次罚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不得出现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不得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否则,必须撤出作业人员。
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款2000元,瓦斯积聚不及时处理,罚款50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井下盲巷要及时封闭。
盲巷未及时封闭,罚款10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停工地点停风未设栅栏、警标,罚款10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要有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无措施排放,罚款20000元;有措施未严格执行,罚款50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板、记录手册、台帐三对口,每日上报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一项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违反规定,处罚10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并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配足消防材料、备品、工具。
无消防材料库,罚款5000元,材料不足,每缺少1种罚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管理牌板,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不得发生循环风。
安装不符合要求,每项罚款2000元;不设置管理牌板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煤巷掘进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安装瓦斯电闭锁;1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1个掘进工作面。
不符合标准,每项罚款20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局部通风机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接头漏风、破口、死弯、无过渡节、花接,查出任何一项每处罚款200元,出口距离超过规定,罚款500~20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煤尘及时清扫,井下巷道不得出现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设备设施上不得出现煤尘堆积(2mm以上)。
一处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工作面、运输机转载点、溜煤口、卸载点、筛分点、破碎点、综采面移架、放顶煤作业等产生煤(岩)尘的地点,作业期间要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采掘工作面人员要采取个体防尘措施。
无防尘装置,每处罚款2000元;有防尘装置未使用,每处罚款200元;作业期间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两巷、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一处未设置,罚款10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设备列车、油脂存放点和带式输送机机头等地点,应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油脂存放符合油脂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数量不足,发现1处罚款1000元;消防器材失效或检测过期每处罚款200元。油脂存放违反油脂管理制度罚款500元。
第九章 地面爆破材料库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满足如下规定:
1、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的房间。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2、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3、火工库实行犬防制。
4、地面临时性炸药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离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5、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手机、矿灯进入火工库房。
6、火工库有火工品领退台帐,帐、卡、物相符。火工库应建立要害场所出入人员登记记录。火工库值班人员记录。
7、火工库报警仪完好有效。
8、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9、火工品的储存量符合标准规定。库内炸药箱的码放符合要求。雷管库应设防静电门帘。
违反规定或不合要求,每项罚款500元。
第十章 井下消防材料库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满足如下规定:
1、按照矿井设计要求编制消防材料库的备品材料明细表并上墙张挂。
2、库房的备品材料应和明细表的种类、型号、数量相符。
3、消防材料要码放整齐,并有标识牌。并按要求配备库房内灭火器材。
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
第十一章 矿井监测监控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煤矿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监测监控,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不符合要求,处罚20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安全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及系统设备检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不持证上岗,每人(次)处罚5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有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的工作流程图。监测监控设备要及时填写维修、标校记录。
没有工作流程图,处罚500元;填写记录不及时,处罚500元。
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各种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要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不符合要求,处罚100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的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生产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50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管理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装时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 mm。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五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电源要设置在规定区域,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不符合要求,处罚100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下各地点及时安装监控设备,各类传感器的安装位置符合AQ1029—2007标准要求。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 mm。
井下没有及时安装监控设备,处罚2000元;位置不合格,每处处罚50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值符合《AQ1029—2007》标准规定;各地点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报警浓度值满足《AQ1029—2007》规定要求;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符合《规程》要求。
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500元。
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百五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主要指标有: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不按要求调校,处罚5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不按期测试,每次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10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煤矿井下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安装在采、掘机械上的机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检测工,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10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专职人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500元。擅自停用处罚20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 的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应及时更换。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的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违反规定,处罚500元。
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处理和技术资料
第二百七十条 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询和处理。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将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台帐及记录: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记录。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监测监控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
8、报警断电记录。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没有帐卡及报表或不全,每项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安全监控日报包括以下内容:
1、 传感器设置地点。
2、 所测物理量名称。
3、 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
4、 报警次数及累计报警时间。
5、 断电次数及累计断电时间。
6、 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
7、 馈电异常累计时间。
8、 打印日期和时间。
没有监控日报或内容不全,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条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传感器设置地点。
2、所测物理量名称。
3、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4、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5、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6、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间及平均值。
7、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
8、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
没有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或内容不全,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传感器设置地点。
2、断电测试起始时间。
3、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
4、校准气体浓度。
5、断电测试结果。
没有记录,处罚500元;内容不全,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没有图纸或图纸不全,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图纸、技术资料、数据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束管监测探头安设必须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束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束管监测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阅,发现异常及时查询和处理。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五节 其它
第二百八十条 监控系统的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安装使用数量的20﹪。
备用数量不足,处罚5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按AQ1029—2007规定进行报废。
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
第二百八十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有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7、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有发放和使用情况记录。
8、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严重职业危害岗位设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9、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存入档案,定期报告公布。
10、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劳动者上岗前及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不合要求,每项罚款500元。
附 则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伊泰集团安委会2009年发布的《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