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0-09-17 20:18 来源:本站原创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规定
第1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1.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2.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3.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4.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区域:在连续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区域。
5.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2条 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区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3条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4条 鉴定工作应在5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
第5条 抽放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放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
第6条 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能够胜任工作。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
第7条 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燃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8条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一通三防科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后,一式三份呈报到煤业公司通风业务部门(附有电子版),由煤业公司一通三防汇总、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局。
第9条 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