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鄂州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矿山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展开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和《湖北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鄂州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灾难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冒顶、片帮、透水、触电、中毒窒息、坍塌、爆炸、山体滑坡、机械伤害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
1.4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和一般事故(IV级)。
1.5 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要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事故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事故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区、各街办应当建立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充分依靠当地资源,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增援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救援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保证实现市一级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质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确保发现、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救援有机结合,把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市政府设立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 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体系
总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事故发生地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
区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经贸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卫生局
市交通局
市气象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矿山专家组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民政局
市环保局
鄂州供电公司
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2.2 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抢险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重大决策,督促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开展工作,检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2、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在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时,报告市委办、市政府办,并迅速将领导批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与现场各应急救援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接待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等有关事宜。
2.3 组成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区、街办制定矿山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信息;检查督促应急救援措施的落实。
2、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指导和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火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灾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并加强对人员疏散、撤离区域的治安巡逻,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交警支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援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运行;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救火灾,参与伤亡人员的搜救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对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持。
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械、救护车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和受伤人员的转移治疗,做好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6、市气象局:负责对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的预报和监测,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分析预测未来水流量和可能出现的险情,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抢修和现场施救工作。
8、市矿山专家组: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为事故抢险救援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9、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
10、鄂州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发生区域电力设施抢修工作,保障事故现场抢救的电力供应。
2.4 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事故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当地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担任。
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结合相关预案,会同有专家制定有效的现场抢险、救援、保障、恢复方案,报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向市矿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进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指挥协调组、现场抢险救灾组、警戒保卫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等九个小组。其具体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1、综合指挥协调组: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现场抢救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和事故情况的动态跟踪和信息搜集,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将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请示,请求协助解决;加强与各专业救援组的联络、信息沟通以及相互衔接,对新闻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抢险救灾组: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有关专业救助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3、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护好事故现场和证据,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证应急救援车辆的运行畅通,组织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的疏散与撤离。
4、技术专家组:由矿山专家组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解决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区(街办)安监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救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和器具的及时调度与供应。
6、医疗救护组:由当地和市医疗机构组成。具体负责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转移救治,医护人员、医疗器械、药品和救护车辆的调剂,必要时向省级医疗机构求援。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和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食宿,抢险救灾物资、工具、器具的供应和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协助家属办理尸体认领、火化等工作;做好事故抢救中牺牲的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市总工会等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分管责任、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
各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先兆、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市、区安监部门。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3.2 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掌握本市辖区内的矿山分布、天气等基本情况,建立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2、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市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中央和省直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市属其它类矿山,由各区(街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1次检验结果。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危险源能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3.3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报告市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 事故报告电话
鄂州市矿山事故报告电话为:3205291 3205297
2 事故报告程序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以快捷、有效的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区(街办)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规定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
3 事故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2矿山事故级别确定: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的级别可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级(Ⅰ级):事故报至省政府后,由省政府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
2、重大事故(II级):事故报至省政府后,由省政府确定或由省政府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
3、较大事故(III级):由市政府确定。
4、一般事故(IV级):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
4.3 矿山事故分级响应
事故级别确认后,由市及事发地区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有关组成成员单位通报,按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和《预案》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抢险救灾工作。
1 特别重大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区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在国家或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和应急预案指挥部工作,积极开展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重大事故(II级)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区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应急措施。
3 较大事故(III级)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区事故专项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密切关注事故事态发展,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4一般事故(IV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区级事救灾难专项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市级应急救援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
4.4 救援程序
1、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区级及以上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2、区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接到报警后,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3、市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接警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现场指挥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4、情况通报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
5、特别情况的处理
矿山事故跨区(街道办事处)的,在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上下级政府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机或无线电话等通信方式联络。市矿山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矿山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公司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
2值班
矿山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3现场信息的采集
矿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经传真方式,上报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救援指挥部应与省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矿山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区级政府部门或矿山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区级人民政府,由区级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矿山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汇总后,报告省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信息处理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矿山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成员单位。
4.6紧急处置与医疗卫生救助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召请矿山救护、医疗救护机构。
2、事故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矿山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当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鄂州军分区、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5、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矿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人员下井抢救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工作地点都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等,保证抢救人员的安全。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1、警戒保卫组应在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2、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
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充分发挥事故发生地120急救中心的作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2、必要时可动员志愿人员,参加矿山事故抢救。
4.10事故调查与现场监测评估
1、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勘察、技术鉴定及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2、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11应急结束
当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救援结束后,由矿山应急指挥部报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批准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事故矿山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12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流程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示意图见图1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矿山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与生活秩序。
2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3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后疫情监控工作。
4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2社会救济
社会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原则上保证募捐资金用于事故救援和受灾群众的救助。
5.3保险
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履行理赔义务。参加了保险统筹的单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足额落实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法律和政策援助。
5.4应急救援总结
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参加救护抢救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写出总结,报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事故抢救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省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矿山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事故现场保护
报告事故
信息反馈
否
是
是
是
否
响应升级
否
现场清理
事故发生
接到事故报告
启动应急预案?
信息上报与处理
事态控制?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应急结束
解除警戒
事故调查
应急增援
事故调查
善后处理
信息沟通
现场监测
人群疏散与安置
医疗救护
现场抢险救灾
有关人员和市矿山专业组赶赴现场
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到位
信息收集与分析
专业应急队伍准备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到岗
信息传报
应急救援行动
启动应急预案
总结
图1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示意图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确保对有关成员单位的调度。定期更新指挥部组成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相关单位的通讯录,确保信息畅通,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系统。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上网共享。同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并定期更新,定期监督检查。
2应急队伍保障
(1)、凡矿山企业多、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区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救护队,也可以与现有矿山企业共建救援队伍。
(2)、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与就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3)、矿山救护队实行分级管理,抢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听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3交通运输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需要铁路运输支援时,由铁道等单位进行协调,组织运输力量,支持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时,由交通、铁路、公安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矿山事故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或由公安部门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各地120急救中心为市矿山事故医疗救护基地,根据矿山救援工作需要,参与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2、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的专项培训工作。
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6经费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应对矿山安全事故所需经费。各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1)、对遇难者的家属安抚工作,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村委会、居委会等参加,稳妥、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对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如采石场等发生的事故,可动员当地民工参加抢救。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事故的自救能力。
2 培训
为了保证应急救援预案能在应急行动中得到有效运用,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必须结合实际,根据矿山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人员、成员单位、救护队、操作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让现场指挥人员熟悉现场布置和具体指挥行动;抢险人员掌握异常情况的鉴别和具体处置方法,各种工具和器具的使用,自救与互救方法;加强对救护队的严格管理和业务训练以及与上级的联络方法。还必须对企业员工和所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危险源的位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防范措施。使所有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和要求,从而保证在发生事故时顺利地实施救援行动,做到密切配合,沉着应对。
3 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要有针对性,重点突出。主要检验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畅通运作;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到安全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五是应急救援组织能否协调运转。每年至少对《预案》进行演练一次,并做好记录。
7、监督检查与奖惩
7.1监督检查主体
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7.2奖励与惩处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命令、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不履行应急救援准备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物资或资金;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I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5000万元,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V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要及时组织修订。要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8.3 其他
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
2、区人民政府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2009年4月1日施行。
9 附件
附件1: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附件2:应急结束审批表。
附件3: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附件4: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格式。
附件5: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附件6:鄂州市矿山事故救援专家组通讯录
附件1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事
由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意 见
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 批 示
附件2
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
意 见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意见
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 批 示
附件3
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呈报单位
新闻发
布会基
本内容
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意 见
市政府
新闻办
意 见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批 示
附件4
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格式
事故单位:
事故发生地 时 间
企业经济类型 企业规模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估算 初步判断
遇险人数 死亡人数 经济损失 事故原因 事故性质
事故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报告单位:
签发人: 报告时间:
附件5:
鄂州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鄂州市人民政府 总指挥长
鄂州市人民政府 副指挥长
鄂州市安监局 成员
鄂州市公安局 成员
鄂州市国土局 成员
鄂州市卫生局 成员
鄂州市交通局 成员
鄂州市监察局 成员
鄂州市气象局 成员
鄂州市质监局 成员
鄂州市矿山专家组 成员
鄂州市财政局 成员
鄂州市劳动局 成员
鄂州市总工会 成员
鄂州市民政局 成员
鄂州市环保局 成员
鄂州电力公司 成员
附件6
鄂州市矿山事故救援专家组通讯录
姓名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职称及专业 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