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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者:佚名 2010-09-27 23:49 来源:本站原创

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全市煤矿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灾难,进一步增强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兰州市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坚持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坚持灾区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坚持防范事故扩大优先等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机构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总工会、兰州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由市煤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发布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救援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指导各产煤县区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向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煤矿事故有关信息;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根据救援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和修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报告情况;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煤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市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交通秩序、治安保卫和社会治安,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有关人员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等保障工
兰州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矿区救援安全供电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民政局等成员单位分别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3专业工作组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七个专业组:
综合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安监局、煤管局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总指挥、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负责对外联络和相关信息发布。
抢险救援组:由市煤管局牵头,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矿山救护队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救援方案制定,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援所需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煤矿发生Ⅳ级以下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长由事故煤矿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市抢险救援组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技术专家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分析研究事故原因、灾害演变等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总工会、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讯、电力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调用等。
卫生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制定救护方案,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开展卫生防疫医护、救治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相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煤矿企业等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局配合主要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为抢险救灾开辟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运输的畅通无阻。
事故调查组:由甘肃煤监局组织省、市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救援现场指挥部
救援现场指挥部设在发生事故的煤矿,由发生事故煤矿所在县区政府、安监局 (煤管局)、供电公司、卫生局、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担任。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专业组,组织启动救援方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5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区域划分
全市矿山专业救援队伍有:兰阿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和窑街煤电公司救援中心;辅助救护队有:市管59户煤矿矿区辅助救护队伍。辅助救护队负责协助和配合专业救护队伍开展救助工作。
救援区域划分按照各矿与兰阿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和窑街煤电公司救援中心签订的协议,兰阿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负责七里河区和榆中县境内所有煤矿的救援工作;窑街煤电公司救援中心负责红古区和永登县境内所有煤矿的救援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请调其他就近专业救护队伍。
3 预防预警机制
3.1煤矿事故预防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做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各类重大隐患制度,实时监测和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整顿,并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各县区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煤矿重大隐患的督促排查整改力度,落实监管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3.2煤矿事故预警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处理及气象站、地震台网、水利、供电部门的联系机制,根据灾害信息及预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预警,防止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置
4.1报告制度
4.1.1事故上报程序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及时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 报告内容。事故煤矿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县区、乡镇)、经济类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简要经过;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2) 时间要求。报告乡镇、县区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市政府、省煤管局、甘肃煤监局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煤矿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在确保不扩大事故的前提下,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启动本矿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并密切注意防止次生、衍生等事故发生,避免事故扩大。煤矿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抢救和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I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 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重大) 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 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 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3.2应急响应启动
煤矿发生Ⅳ级事故,启动矿级或县级应急预案,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煤矿发生Ⅲ级事故,启动市级应急预案,以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为主,由市级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配合救援,并由市政府立即上报省政府。
煤矿发生Ⅱ级以上事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以市政府为主,由省级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配合实施救援工作。
4.3.3应急处置基本方法
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由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求其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救援行动预案,并积极做好准备,立即赶赴现场。发生煤矿事故的县区政府及煤矿企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指派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1)尽快安全撤出人员,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 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险,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5)条件具备时,要在靠近事故地点的安全区域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救援基地指挥由现场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熟悉井下情况的人担任。井下救援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电话。
4.3.4确定施救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根据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物力以及开展救援情况,立即研究确定《施救方案》。
4.3.5实施抢救
现场抢险救援组本着“先伤、后亡” 的原则,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施救方案》和有关救援规定,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4.4指挥与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抢救主要依靠县区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当救援物力和人力不足时,县区政府可以向其它煤矿企业调集救援物资、设备和救援人员,必要时可请调邻近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前要配带好专业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调集。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施救,依据事故情况和施救难度确定施救人员数量。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救,防止发生此生灾害。
4.6信息发布
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需征得市应急指挥部同意。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组负责,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依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发布救援进展情况。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全部升井,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方可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人员及设备的清点和灾后停产整顿等工作,由发生煤矿事故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单位全力协助、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煤矿发生事故后,当地政府及煤矿企业要及时联系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伤和遇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汲取事故教训。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市煤管局是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其它成员单位必须设置事故信息联络电话,确保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市煤管局和产煤县区、煤矿企业要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充实矿山救护队伍、事故救援专家库和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兰阿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签订协议的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出动进行求援,并听从市应急指挥部的调动。矿山救护队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强化实战演练,熟悉掌握救援范围内煤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图纸交换,为煤矿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圆满完成救援任务。
6.3技术保障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依托省煤矿事故救援专家库,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井下各种图纸资料,指派专人保管,实时提供。
6.4装备保障
兰阿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煤矿企业的辅助救护队,也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确保使用良好。
6.5治安、交通运输保障
市管煤矿发生事故后,由治安交通保障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的警戒工作,维护好矿区社会治安秩序。同时,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交通运输,保障运输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人员、伤员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医疗保障
由卫生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
6.7物资保障
各煤矿企业和县区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材和药品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电力保障。
6.9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煤矿企业承担,暂时无力承担的,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要进行协调解决。县区政府解决确有困难时,申请市财政给予帮助。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负责救援的救护队和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矿山救护队员和辅助救护队员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和业务培训,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煤矿企业要经常组织本企业职工进行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提高煤矿职工自救互救能力。各煤矿企业及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7.2奖惩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预案的管理和修订
(1)各产煤县区政府及煤矿企业,都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各自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完善,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及成员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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