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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0-09-28 18:14 来源:本站原创
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总经理、总工、爆破工、施工队负责人、通风区区长、生产技术部、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特殊工种等人员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所有开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三、使用时间
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
由通风区制定发放办法。
五、使用管理
维修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
仪器发放工发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必须更换,领仪器人员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50~800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8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否则给予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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