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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0-01 23:00 来源:本站原创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1、通风科要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监测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2、根据要求,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
3、通风科要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采煤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全电压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4、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井下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探头的报警点、断电点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监控室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瓦检员负责传感器的移挪,传感器的悬挂位置要严格执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地点位置,使用单位和矿机电部门负责提供通井下动力电缆及断电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员在现场监护。
6、回采工作面机尾,回风巷内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瓦斯断电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7、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9、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0天进行一次),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调试完成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纪录。
10、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1、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测值误差超过±0.2%时要立即通知监控室有关人员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包括井下分站电源箱断电器及各类传感器、接线盒等)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3、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监测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4、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5、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
16、监控室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经通风科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17、凡需停用的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18、采掘队组要管好、用好监测装置,发现下列现象者要严肃追查,从重处理。
(1)、故意损坏监测设备及电缆线路。
(2)、私自拆卸、偷盗监测设备和监控电缆。
(3)、私自甩掉监测装置电源和瓦斯电闭锁断电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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