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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于都县布村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0-19 03:09 来源:本站原创

2010年度于都县布村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八、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制度
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十、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十一、矿长(负责人)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十二、安全督促检查制度
十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四、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五、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六、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方面
1.通风管理制度
⑴以风定产制度
⑵局扇安装管理制度
⑶通风设施安装维修管理制度
⑷定期测风管理制度
⑸主扇运行管理制度
2.瓦斯管理制度
⑴巡回检查瓦斯制度
⑵瓦斯排放制度
⑶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
⑷“一炮三检”制度
⑸盲巷(盲硐)管理制度
⑹瓦斯等级监定制度
⑺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⑻防瓦斯爆炸措施(制度)
⑼瓦斯报表审查制度
⑽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3、防火管理制度
⑴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⑵消防火检查制度
⑶矿灯的管理制度
⑷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4、防尘管理制度
⑴洒水防尘,定期清扫煤尘制度
⑵防煤尘爆炸制度(措施)
(二)、防治水方面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1、矿井防治水措施计划
⑴中长期防治水规划
⑵年度防治水计划
⑶雨季“三防”措施
2.井下探放水制度
3、防治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4防治老窿水透水安全措施
5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十七、安全奖罚制度
十八、主井验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九、安全举报制度
二十、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二十一、矿区保卫制度
二十二、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二十四、斜井人车管理制度
⑴斜井人车定期试验制度
⑵人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⑶乘坐人车人员注意事项及规定
⑷人车的使用方法
二十五、钢丝绳检查制度
二十六、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二十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实施好“安全生产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妥善协调好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及时掌握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并形成制度化。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参加人员
1、每月1日定为安全办公会议召开时间,每季度第二天为安全专题会议召开时间。
2、参加会议人员为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矿领导及技术负责人。
二、会议的议程和具体内容
(一) 会议议程
1、各单位汇报小结本单位安全情况。
2、安全副矿长总结上月(季)安全情况,布置下步安全工作
3、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讲话。
(二) 具体会议内容
1、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情况作一次汇报。
2、安全副矿长总结上月和上季度全矿安全工作重点和具体落实方案。
3、参会人员对上月(季)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以“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
4、对上月(季)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和奖励。
5、积极贯彻上级的安全指示精神,加以宣传教育。
6、矿领导技术负责人讲话。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年的安全目标是: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控制重伤事故,减少轻伤事故和非人身事故。为确保目标的实现特制定今年目标管理制度。
一、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 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搞好安全教职工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强化现场管理和隐患整改。
四、 各级 管理人员(副矿长.安全员.技术员.瓦检员.区队长及各岗位的特殊工种)都必须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做好各自的工作。
五、 各岗位人员如工作失职,隐患不及时排除,造成事故,将依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六、为减少轻伤事故,严格做好职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素质,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止标。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1条:为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第3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4条: 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5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升腾权提出建议。
第6条: 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 、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第7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等.
第8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与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9第: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

第1条 为了提高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矿井采煤、机电.掘进.运输和通风设施的施工及设备安装应当做到:
⑴施工和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措施,没有措施的不许施工。
⑵加强施工和安装过程的检查。确保施工和安装按照事先制定的措施计划进行,防止偏离。
⑶施工或安装结束,应当由矿组织验收,确认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第3条 工程技术人员编写规程和措施,应当遵守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符合矿井实际情况。
第4条 检查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检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检查.检测仪表和工具,认真.细致.全面检查,准确反映现场情况
第5条 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检查,应由检查人员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通知单,施工和安装单位应按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应进行复查。
第6条 施工或安装结束后一周内,由矿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7条 检查、验收.应填写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人员应在本人检查、验收的项目栏内签字.
第8条 检查、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进行。
第9条 由于施工或安装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资金由施工作业组承担。由于检查、验收不认真,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对验收人员给与经济处罚。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煤矿负责人和企业管理人员二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3、特殊工程经三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新工人入矿,应当经过四级培训中心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5、职工培训内容: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
6、制度年度安全教职工育培训计划,必须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七、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实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 二、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检查出来的安全 患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安全员每天对矿井各系统。各工作面。各巷道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当班不能处理的,下班后向组长报告,下发整改通知书。
四、各班。组长每班对本班组所通过的巷道和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排除了隐患再生产。
五、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监督安全员抓好隐患整改,安全员负责监督班组长具体落实到位。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立即停产整改措施,不得边生产边整改。同时,隐患整改好后,要经过矿验收,方可恢复生产。
七、对安全隐患实行报告制度,安全员检查出来的一般事故隐患,要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难夫妻向矿长报告。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要立即作出批示,指定专人进行整改。
八、班组拒不整改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员按矿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安全检查员未履行职责。监督整改不到位,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安全隐患未按时按整改,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将安全隐患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或整改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工程量须由矿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一定影响,班组能够解决的。
第二条、对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三条、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四条、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由技术人员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安全隐患管理档案。
第五条、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六条、因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贯彻本制度,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建立重大事故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组织领导。
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负全部责任。
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管理。
第三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和赣西南分局赣州站。
第四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五条、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以矿长批准执行。


十、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管理小组组长)
二、矿长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现场的勘查,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冶金煤炭局(6233889)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要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伤亡事故管理和统计报告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由安全管理小组对伤亡事故及时进行报告、统计分析和管理。
五、安全管理小组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登记,并建立伤亡事故档案。


十一、矿长(负责人)管理人员
下井带班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规定,制定矿长(负责人)管理员轮流下井带班制度:
第一条、矿长每月不少于10次。
第二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每月不少于20次。
第三条、技术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5次。
第四条、通风安全科长、安全副矿长助理每月不少于20次。
第五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十二、安全督促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各项安全检查制度。
一、 安全大检查制度
1、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大检查工作,每半月一次。
2、安全大检查组成人员由各区队负责人,股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检查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4、检查当天下午2点钟,全体参检人员到矿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报告会。通过各项安全检查情况,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筛选分类。需要及时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一时间不能整改彻底的,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对并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应记录在案。
5、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未整改又汇假报和整改通知单未及时反馈的单位给予处罚。
二、日常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1、安全组志员负责全矿日常现场巡回检查工作,保证每班每个作业地点不间断。
2、检查地点:井上下所有作业场所等有人活动的地点。
3、检查重点: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运输,电器设备防失爆,三违,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检查坚持“七字”法:查(查 隐患),帮(帮助解决问题),停(停产整顿),追(追究责任),回(回头复查),蹲(盯住不放),处(领导处理)。


十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三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和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经审批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 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窿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九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十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十二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直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人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十四、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管理,确保各设备正常运转,防止各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做到有保管,有检查,有维护,有保养,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由生产副矿长负责,具体由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管理。
二、提升运输系统设备管理。
1、绞车操作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做到“三好”“四会”,严格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并做好原始记录。
2、机械和供电部分,每年必须进行停产大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每月组织一次检查,牵引部分每班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供电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1、电工全面管理配电房,做到半年定期检查一次,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一次,对漏电保护装置,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调整,检验一次,确保各保护装置的灵敏度和完好性。
2、井下各配电点,由井下电工负责管理。在停电检个和安装时,必须挂上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
3、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已失爆和不防爆电机下井,每周三为井下防失爆检查时间,发现损坏的和失爆的,应立即整改和更换,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检查,严禁无证人员作业。
四、排水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确保井下各水平的排水设备完好,做到每天有钳工巡回检查,水泵工每班检查试验,掌握备用水泵排水情况,做到交接班记录和调度汇报制度,发现的问题随时派钳工进行处理,严禁水泵带病运行,抽水时须班班抽空。
每年初要成立防排水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各水泵排水能力,落实各项措施,确保20小时排完矿井24小时的涌水量。汛前各水平水泵必须全面大修一次,更换老化的设备,每月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检查二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必须确保足够的资金维护排水系统设备。
五、通风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按规程规定,必须有主扇和配备主扇,主扇的维护和检查,由测风员负责,每周进行检查,检出的问题及时上报矿,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井下风量供用。

十五、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六、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方面
1.通风管理制度
⑴ 以风定产制度

① 矿井至少10天进行一次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版和测风记录(台账)并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按月报上级主管部门。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风井有提升设备或矿井通风压力的,不低于80%。
② 矿井通风部门每月要根据生产布局,按照矿井风量计算和分配的具体规定编者按制月配风计划。
对于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的工作地点,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否则要停止生产或以风定产。
③ 矿井(包括采区,采掘工作面等)的生产能力要与通风能力相匹配。矿井的通风能力(包括矿井瓦斯抽放增加的通风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生产能力,井下各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地点的实际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制度,每月按要求进行一次核定工作。
④ 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分析,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井通风部门确定。
⑤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温度不能超过26℃,机电动室的温度不能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采取措施。采掘工作面的温度超过30℃,机电动室的温度超过34℃,必须停止作业。

(2)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
管理制度

(1) 通风部门按照批准的掘进通风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风筒的挂设。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试运转,保证性能参数符合选项型设计要求。
(2) 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井下使用的风筒子必须有“MA”安全标志,阻燃抗静电符合有关规定。
对瓦斯 涌出量大,有突出危险,断面≧10㎡、送风长度超过1000米的掘进工作面、应推广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800mm以上)风筒,保证未端风量和巷道风速符合要求。
(3)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4) 严禁在回采工作面内装设局部通风机通风。
(5)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有巷道名称,局部通风机型号、吸入风量、末端
风量、看管单位、看管人员等。
(6) 使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通风,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局部通风机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看我机人员必须立即向生产和通风调度汇报。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照瓦斯排放规定组织排放。
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通入停风区的一切导电体(如水管,轨道,电缆等),并在24h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同时设瓦斯检查点。
(7)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向同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也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 矿井总进风。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应设置正规测风站。
2.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反向风门,防止在反风时风流短路。
3. 严格控制每个采区的风门设置,并经常予以优化,所有风门必须实现闭锁。通车车场应设置自动风门。凡为采掘服务的通风设施必须按永久设施标准进行构筑,管理。
为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总回风巷,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不准设置调节风量设施(调节风窗)。
为掘进期间服务与采区进回风上下山沟通的联络门在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原则上应将该风门的位置按有关规定改成挡风墙。
采面系统在掘进准备中应控制设置使用边切眼。采面走向千米以下不应做中切眼,采面走向在千米以上只允许设一个中切眼。当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应将边切眼和中切眼均按有关规定改为挡风墙。如需保留而不设挡风墙时,必须采取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
抽出式通风矿井风门(风墙,风窗),在不与其他规定冲突下,原则上设在回风侧;压入式通风矿井风门(风墙,风窗)原则上设在进风侧。
4.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封闭。采区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并喷浆堵漏,全部封闭采区。否则应采取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达3%以上时,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在24h内封闭。
6. 严格控制进回风巷平面交叉,否则平面交叉地点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


(4) 定期测风管理制度

第一、为保证矿井通风安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测风工作内容:
⑴测定矿井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⑵测定矿井温度,气压和相对湿度;
⑶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第三、测风工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测风工应当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测风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数据准确可靠,测风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和测风牌板。
第五、 矿井全面测风应当每10天测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要据需要及时测风。
第六、矿井有改变通风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安装或调换局部通风机,巷道贯通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情况时,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及时安排测风。
第七、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要据风量安排矿井煤炭产量,不得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
第八、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审查测风报表,定期分析测风记录,制定调整风量的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九、测风工在测风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5)主扇运行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能超过15%。
(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主要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应出现喘振现象,否则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①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式套同等到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备用,在建设期间可装置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国机,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机与备套风机动车辆,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生产矿井现有的两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可继续使用。
矿井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扇使用。
主要通风机应设有与变电所直通的双回路供电线路,不得挂用其他负载。
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③ 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④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和改造老风机投运,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的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装置,必须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每年必须进行1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查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瓦斯检查工作应当撑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条 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应随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少于1.5米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技术负责人、井下爆破工、班长入井可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四条 瓦斯 检查工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
矿井瓦斯检查计划表,每月由技术负责人根据生产布局编制。
第五条 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
第六条 瓦斯 超限时,瓦斯检查工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超过处理权限或处理不了的,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第七条 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八条 瓦斯检查工应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擅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下记录牌版、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
瓦斯检查工应当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九条 安全检查工检查瓦斯,应当对密闭.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十一条 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表,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2)瓦斯排放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应当先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然后组织排放.
第三条 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内容应当包括:
①. 规定撤人.断电范围和警戒位置及断电.复电执行人.
②. 排放基地设置地点.排放基地应设在进风侧新鲜风流中.
③. 排放方法和步骤.排放应当在汇合风流口新鲜风侧控制风进行;拓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准超过1.5%.
④. 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并村记撤人.断电.警戒范围,警戒位置和通风设施.
⑤. 串联通风排放瓦斯,应当后排被串联工作面.
⑥. 排放结束,巷道风流中瓦斯降至0.9%.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电,恢复工作.
第四条 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
② 落实责任制,明确地面指挥者和现场负责人.
③ 进入排放区后,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
④ 准备工作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将准备工作情况向地面指挥者报告,得到允许后,再下令排放.
⑤ 应当严格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时要注意观察局部通风机有无循环风,如出现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止排放瓦斯 .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⑥ 瓦斯排放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检验排放效果 ,确认排放区域内安全后,报告地面指挥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员.恢复送电和生产作业.
第五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① 巷道瓦斯不超过0.5%时, 由通风班制定措施,瓦斯检查工按措施排放.
② 巷道瓦斯为1.5%-3%之间时,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由通风班长或副班长组织排放.
③ 巷道瓦斯超过3%时或启封密闭.揭露突出煤层,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
④ 矿井停电.停风等特殊情况下的排放瓦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
排放瓦斯时,应有排放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工参加.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排放瓦斯:
① 没有排放措施或排放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② 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措施的;
③ 未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未落实的;
④ 无瓦人排放指挥人或已经外出的;
⑤ 现场负责人不在排放瓦斯现场的;
⑥ 参加排放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工不在分管区域的;
⑦ 应有救护队参加面未到现场.
第七条 应当保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现场作业人员不准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① 擅自停.开主要通风机的;
② 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③ 违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3)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

1、地面中心站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审阅。瓦斯超限时及时向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报告。
2、接到瓦斯超限的值班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清超限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1)瓦斯超限的值班区域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2)对瓦斯超限地点派出瓦检员或救护队员到现场用光学瓦检器进行检测对比以确定是否超限及查清超限原因,如果现场检测瓦斯不超限,更换瓦斯传感器后显示正常说明传感器失调;否则,必须按照瓦斯超限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①巷道瓦斯不超过1.5%时,由通风班制定措施,瓦检员按措施进行排放;
②巷道瓦斯为1.5%-3%时,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由通风科长或副科长组织排放;
③巷道中瓦斯超过3%由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

(4)“一炮三检” 制度
①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点,装药前炮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工都必须检查炮破地点附近20米内范围内瓦斯,达到0.9%不准装药.
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点.紧接放炮前,炮破工.班组长.瓦检工都必须检查炮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和回风流中的瓦斯达到0.9%时不准炮破,同时撤出人员,由炮破工.瓦斯检查工向地面报告,等候处理.
③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放炮地点,炮破后至少等候15分钟后,并待炮烟吹散后,瓦斯检查工在前,炮破工在居中,班组长在最后一同进入炮破地点检查瓦斯及炮破效果等情况.
放炮“三保险”制度:牵绳、挂牌、站岗(警戒)

(5)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避免盲巷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掘进施工要坚持一拙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多工作面轮流作业,临时停工不准停风.
第四条 矿井出现盲巷,要及时采取措施:
① 立即切断盲巷内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禁止人员入内.栅栏距巷道口不能超过2米.
② 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封闭.密闭距巷道口不能超过6米,并保证周围支护完好,巷道稳定.
第五条 采用密闭盲巷,应当切断密闭前5米内的铁管,管线,避免杂散电流进入盲巷.不能切断的瓦斯抽放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
① 密闭前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8m或不足1.8m的巷道高度;
② 密闭施工应遵守操作规程;
③ 施工结束应当验收.确认.
第六条 瓦斯检查工或作业班组长发现分管区域作业区域内出现盲巷,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值班报告.主管生产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在8小时内采取措施处理.
第七条 瓦斯斯文文检查员要定期对分管区域内的盲巷进行检查;
① 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检查一次栅栏的质量.栅栏内1m处及栅栏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② 栅栏内所有巷道每周检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进入盲巷检查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
③ 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日检查一次密闭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第八条 通风区应设立盲巷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方法,时间.
第九条 所有盲巷都应及时设立牌板,及时填入台账,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做到牌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台账四统一.
第十条 盲巷恢复作业.通风和排放瓦斯,应当按瓦斯排放制度规定事先制定措施,按措施排放瓦斯.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对违者罚款章人员实施处罚.


(6)瓦斯等级签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矿井瓦斯等级签定方案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 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条 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① 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② 鉴定时间,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1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8月.
③ 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 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1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④ 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⑤ 瓦斯等级确定.
ⅰ.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绝对瓦斯涌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为低瓦斯矿井.
ⅱ.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为高瓦斯矿井.
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四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① 6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测定.8月底以前做好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② 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③ 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④ 测点可选择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巷道.
⑤ 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五条 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ⅰ.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ⅱ组织机构,成立瓦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
ⅰⅰⅰ.测点布置及编号.
ⅳ.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仪表准备.计量检定.参鉴人员培训.井下通风系统调整等.
ⅴ.测定内容及人员分工.
ⅵ.相关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ⅶ.标注瓦斯鉴定设点情况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第6条 瓦斯等级鉴定结束,由技术负责人作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总结,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内容包括:
⑤ 矿井概况,包括鉴定月采掘工作面布局,生产情况,一年来的瓦斯涌出以及瓦斯管理情况
⑥ 瓦斯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和鉴定时间.
⑦ 测定内容、方法和测点布置.
⑧ 瓦斯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登记,有无高区.


(7)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生产矿井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1)一个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 m3,且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斯问题不合理。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 m3/min,年产量0.4-0.6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min,年产量0.6-1.0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 m3/min,年产量1.0-1.5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凡符合上述条件,要建立(地面抽放站)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 m3/min以上。
(2)瓦斯资源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3、矿井新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统,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上级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批的抽放设计如有生大修改,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符合抽放规定,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条件的,应建立井下采区抽放系统或建立局部抽放系统(移动抽放泵站)。
5、矿井与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放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各企业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各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工作负责。抽放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本单位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8)防瓦斯爆炸措施(制度)

一、防止瓦斯积聚,加强通风管理.
1、主扇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
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通风;
3、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必须开关及局扇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如果超过《规程》浓度,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
4、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
5、认真管理好通风设施.
6、加强瓦斯检查监测管理工作,防止瓦斯局部积聚.
7、长期停工报废的巷道或其它盲巷应及时打好永久密闭.
二、加强管理,禁严违章作业.
1、瓦斯检查员必须与生产人员同进、同出,不准迟到和早退,严禁空班漏检、虚报或假报现象发生.
2、瓦斯检查必须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好瓦斯日报表,牌板和瓦斯检测汇报制度.
3、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章作业.
4、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三、杜绝各种火源,防止引爆火源.
1.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或穿化纤衣服下井.
2.加强火药管理,严格执行火药领退制度和严禁糊炮.明炮和无泥封放炮.
3.严禁不防爆的机械设备下井.并定期检查,禁止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工检修设备严禁带电作业和搬移带电设备.
4.严禁明火照明.
5.加强矿灯管理,严禁在井下拆修矿灯.


(9)瓦斯报表审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长是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矿技术负责人对通风安全工作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第三条、瓦斯员必须按照检查范围和路线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录瓦斯检查班级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第四条、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五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0)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①井下交接班地点:候车处进行
②井下交接班时间:上、下班时间
二、交班内容:
①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粉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②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③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④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⑤其它应该交清的内容。
三、交接班应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四、防止“空岗”交班时,下班瓦检工未到不得下班应及时请示。

3、防火管理制度

一、井口及主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杜绝地面火源引入井下。
二、严禁携带烟火或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禁止井下使用明火取暖或使用灯炮照明。
三、井下禁止从事电焊、氧焊工作。如特殊情况下必须从事这项工作时,要制订专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
四、加强设备管理,防止电器火灾的发生。
五、矿灯必须闭锁良好,灯头密封符合规程要求。
六、严禁按《规程》规定进行爆破工作,按规定填好炮泥,禁用易燃物品充当炮泥,严禁明炮、糊炮和无封泥放炮或明电放炮工作。
七、生产过程中发现各类发火隐患,应及时处理。
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九、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
第二条、开采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区自燃发火的设计。制定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①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②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③ 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④ 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墙记录薄。
⑤ 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气体成份的空气温度。
⑥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3、(2)消防火检查制度

第二条 为保证矿井消防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矿消防领土完整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土完整导.矿消防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
第五条 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漏风和其他气体泄漏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火处理.
第六条 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
第七条 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火专项检查.
第八条 在有消防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安全检查工应对负责区域内消防火密闭.高温火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 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统.消防火设施等偏高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火记录.
第十二条 违者罚款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3)矿灯的管理制度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3、(4)防煤层自燃发火制度

一、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订井下的防火措施,各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编制矿内防内因火灾的综合安全措施。开采容易自燃、自燃倾向性的上、中分层和无煤柱开采的回采工作面其作业规程中要制订防自燃发火措施。
二、设施管理:
(1)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在采区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生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的封闭防火门使用的材料,,以便随时封闭。
(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封闭,必须尽快回收出一切设备,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3)每一矿井必须地面消防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可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胶带输送机的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得少于200m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同,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水仓内的储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设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容易自燃、自燃发火的矿井应建立灌浆(或注砂)防火系统。无矿井防灭火系统的,经省(区)主管部门批准应建立采区防灭火系统。不容易自燃发火的矿井应选择建立综合防灭火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5)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列车库。
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在采区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和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的方法、内容、检测周期以及检测制度等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由通风区(科)长负责组织实施。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有异常变化,(分析的自燃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时立即发出自燃发火预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一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空区密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万分,气温,水温等。
分层开采的一个月,一次采全高的二个月,对采空区进行一次采样气体分析。
对新形成和不稳定的火区要设专人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气体分析;稳定但未注销的火区密闭,半月进行一次气体分析。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每班应对采面上隅角及机、风两巷进行防灭火检查,每月取样分析,当CO超标时,必须增加检查次数。并写出专题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处理。


4、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后应喷雾洒水降尘。
三、井下溜煤眼放煤口和装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
四、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五、加强个人防护,坚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1)、洒水防尘,定期清扫煤尘制度

(一)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
1.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储水量不得小一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
2.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m或50 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水平大巷供水管管径不得小于4英寸,采区供水管不得小于3寸.流量必须满足同时工作的喷雾及洒水要求.
3.防尘洒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二)井下风速控制
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扬.
1. 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107条的规定.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
2. 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其他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3.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果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庆闭,并必须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三)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
1.煤层注水
如果煤层厚度大于1.3m,煤层倾角稳定,没有或有较小的走向断层,顶底板吸水后不会影响生产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时,应采用长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或地质结构情况复杂,煤层角度变化大,或煤层的孔隙率小于4%时,应采用短孔注水.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者煤体的自燃水分大于4%时,煤层很松软,破碎且打眼易塌孔,难于成孔的煤层,经上级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不进行煤层注水.
2.采空区灌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骨灌水,对下煤层进行湿润.
3、炮采工作面防尘
① 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0.2-1MPA.耗水量为5-6L/min,使排出的煤粉成糊状.
② 炮眼填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紧贴炸药装填一个水炮泥,然后用黄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间.水炮泥应充足水的容量为20-25mL,工作面顺槽内应安设水炮泥注水器.
③ 放炮时采用射程较远,采用水滴较粗的扁头喷嘴进行喷雾.
④ 在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⑤ 采面架间每10-15m要设一道喷雾.
4. 采面巷道
① 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装喷雾或密闭罩.除尘器等防尘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采用自溜运煤时,应向溜槽中的煤上喷雾.
② 上下顺槽应在距工作面50m内设置净化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③ 上下顺槽必须安装供水管路每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定期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浮煤.冲洗煤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四)炮掘作业防尘
(1)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0.3MPa左右为宜.但低于风压0.1-0.2MPa;耗水量以2-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为准.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湿润剂.
(2)封眼采用水炮泥,装填方法可采用里外均填水炮泥的混合装填方法,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应使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
(3)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4)放炮时必须在距工作面20m左右安装放炮自动喷雾,水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min.
(5)放炮后.装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边装岩边洒水,采用铲斗装岩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手动喷雾系统,实施装岩洒水喷雾.
(五)个人防护
在采取一系列防尘措施后,仍不能使用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工业卫生标准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护尘用具

4、(2)、防煤尘爆炸措施(制度)

4.2.1.新矿井的地质审查报告中,必须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一个新水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送指定的煤炭研所或指定的其他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以及确定撒布岩粉量的标准,由提供煤样的单位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4.2.2载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4.2.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岩粉棚或水棚隔开,在所有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中必须撒布岩粉。
设有水幕,进行喷雾.洒水或有其他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以及潮湿巷道中,可以不设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4.2.4.矿长必须组织人员按计划对井巷定期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运出去。
4.2.5.对煤尘沉积强度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冲洗的方法,冲洗周期按煤尘爆炸下限和煤尘的沉积强度决定,在距尘源30m的范围内,沉积强度大的地点应每班或每日冲洗一次;距尘源较远,或沉积强度小的地点冲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2.6.运输大巷每年刷浆一次,用石灰制浆。


二、防治水方面

矿井防治水制度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加强防治水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二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井下探放水措施.
第三条 做好水害分析预报,紧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四条 探放老窿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窿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第五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算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 ;放水时必须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质,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六条 做好探放水工作,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


1、矿井防治水措施计划
(1)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

我矿于2005年11月委托赣州市地质队做了水文地质报告,根据报告本矿区属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偏中等二类一型的矿区,其直接充水含水层以孔隙裂缝含水层为主,充水来源主要由大气降水和老窿(采区)积水。因此,我矿防治水重点在老窿水和雨季地表水防排水,为此:
(1) 认真调查水源,查清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窿,山沟断层裂隙及钻孔的分布情况,进一步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水措施。
(2) 定期对矿井涌水量进行测定,为防洪排水提供有力依据。
(3) 必须保证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有一台备用水泵,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4) 防止老窿积水灾害事故的发生:
① 掌握巷道掘进速度位置及采后的位置,必须做到测绘到挡头,随时把情况向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汇报,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② 在老窿底下开掘巷道,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并制定探水措施和制度。
③ 加强职工对透水预兆的教育,及透水前的处理方法,使职工掌握透水预兆,熟悉避灾路线,一旦发生透水事故,必须立即按避灾路线撤离,并立即报告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 加强雨季“三防”工作,预防雨季水灾事故的发生。

于都县布村煤矿

(2)、2010年防治水计划

根据我矿水文情况,矿井水隐患主要为老窿积水和雨季地表水,为此制定2010年防治水计划如下:
一、防治老窿积水
1.2007年+100南采掘工作面揭露老窿无积水现象,但+100SW二号通风上山接近+140南大巷及其它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窿或老窿区域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探放水方法
(1)采用探水钻探水,分顶、帮、挡头三个方向打钻,探明情况后,才可掘进。
(2)钻孔超前距离不小于20米,探水钻孔深度40米。
二、防止地面水进入井下
在雨季对地表水防水工程进行检查,疏通地面水沟,对有可能进水的地面废弃井口进行封堵。
三、排水管理
对水泵定期检查,确保水泵房一台工作泵、一台备用水泵、一台检修水泵及排水管路完好,保证排水系统正常工作。


(3)于都县布村煤矿2010年雨季“三防”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煤矿安全远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2010年防治水计划,编制2010年雨季“三防”工作计划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矿长曾水生任组长、技术负责人肖柳任副组长,成员杨贵财、宋开杰、丁贤正、陈国雄、陈明、陈金祥、杜有生、郭新来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雨季“三防”工作。
二、“三防”工作任务
我矿防治水重点在老窿水和雨季地表水的防排水,因此,雨季“三防”是矿井防治水的重点工作之一。“三防”工作任务如下:
1、认真调查水源,查清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窿、山沟、断层裂隙及钻孔的分布情况,进一步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水措施。
2、定期对矿井水量进行测定,为防洪排水提供有力依据。
3、必须保证排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排水管路一趟工作、一趟备用。且能够满足矿井排水要求。
对地面防洪工程进行检查,疏通地面水沟,确保地表水不涌入井下。
1、 加强地面巡查,防止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2、 机电部门加强机电设备设施检查,确保供电安全,矿井有两台250KW发电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能够随时启动发电。
3、 储备好防洪所需砂包、编织袋等防洪物资和工具。
三、 分工负责
1、 由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对“三防”工作全面负责。矿长为总指挥,技术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协助矿长工作。
2、 生产技术科负责搞好水文地质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3、 安全科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4、 供销部门,要按时按量完成防洪物资的采购并及时到位。
5、 领导小组根据天气预报和有关部门发出的防洪信息,在雨季时按排好人员24小时值班,并组织应急处置小组待命,确保出现险情能够及时排除。
于都县布村煤矿
二0一0年一月

2、井下探放水措施
一. 探放老窿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窿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窿积水区高于探放水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
二. 探水前要加强巷道支护,清理好巷道,挖好排水沟.
三. 探水孔超前距离,煤巷20m,岩巷10m.
四. 要加大探水地点的供风量,并将风筒末端接到探水工作面迎头,对着钻孔,及时吹散瓦斯,避免积聚.
五.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胁地区的人员.
六. 钻孔接近老窿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
七.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排水能力,控制放水流量.
八. 如钻孔无水流出,可用黄泥.破布.木塞等将钻孔临时封闭
3、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1.生产技术科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2.认真调查水源.查清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窿.
3测量人员掌握巷道的掘进的速度,位置及采区的位置,必须做到测会到墙头,并随时向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汇报.
4.技术负责人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老窿情况,对巷道或采煤面突水作出预测和突水量进行估算,做出预报,并向矿长报告.
5.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采取探放水措施,防止水害发生.


4、 防治老窿水透水安全措施

1. 组织力量搜集.调查和校矿井内老窿情况及水文地质资料,掌握老空积水情况,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2. 根据老窿水警戒线留好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措施排放积水。
3. 坚持有凝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并制定探放水设计与安全措施。
② 在已知有水患或怀凝有水患的地点必须按规定,先探后掘。
③ 当发现挡头面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或顶底板出水,有水叫声等透水预兆时,必须按规定先探后掘。
4. 做好探放前的准备工作
① 检查瓦斯、通风、顶板、支架、岩帮情况,如有问题应先处理好。
② 要加强支架、背紧岩帮、补齐并打紧撑筒。当距离岸水地点较近,发现透水象征或挡头面煤岩松软时,在挡头面打好档.背好木板,防止接穿水时,冲垮煤岩帮倒棚。
③ 清理干净巷道的余渣、余煤、杂物、清理水沟、移开可能受水影响的机电设备。
④ 安装专用电话,开掘躲避硐,规定避灾路线,并向工人贯彻。
⑤ 在预计水压较大地点探水,要预先准备套管,并安装闸阀。探水眼的位置、个数、角度、深度、超前距离要符合探放水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者不准进尺。
5. 打探水钻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在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钻,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报告调度室并派人监视.如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胁区域的人员。
6. 为了防止发生钻孔泄漏有害气体伤人事故,探水工作面应加强通风,必要时应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

5、 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我矿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整个煤系地层未有含水层和易透水层.因此,防治井下突水,涌水,主要防治老窿积水。
一. 查清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窿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各掘进巷道各采区防水措施。
二. 掌握巷道掘进的速度,位置及采区位置,必须做到及时测会到挡头,随时把情况汇报到矿长和技术负责人之中,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三.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的原则,并制定探放水的措施和制度。
四. 加强职工对透水预兆的教育,及透水前的处理方法,使职工掌握透水预兆,熟悉避灾路线,一旦发生透水事故,必须立即按避灾路线撤离,并立即报告矿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七、 安全奖罚制度

为做好安全生产,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 每年初煤矿与管理人员和各区了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抵押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让各级肩上有压力,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
二.全年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中层以上干部(含安全员)奖 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每人扣 元。
三.提升运输管理,坚持使用一坡三挡,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坚持提升设备每日检修保养.全年未发生责任飞车事故,司机奖 元。如把关不严,发生飞车事故罚 元/次,重大的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一坡三挡不全或使用不灵活,人车同行,责任人员罚款 元/次。
四.机电设备防失爆管理制度.严格检查井下机电设备防爆工作,每周开展专项防失爆检查,如全月未发现失爆隐患,奖励电工 元;如发现一处失爆隐患,电工罚 元/处。
五.安全隐患管理制度.为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隐患过班.如出现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扣区队长和责任人各 元/次.发生人身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六.顶板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是控制顶板事故发生的关键,严格把关,每周进行一次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工程要处罚.因质量问题而造成垮顶事故罚 元/次,安全管理人员和区队长个人各承担罚款的 %。
七.反三违管理制度,反“三违”是煤矿长的工作,煤事故的80%是因“三违”造成的,要遏止三违现象,只有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凡三违者.罚款 元/次,并在全矿做检查.区队领导要承担罚款的 %,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重奖。
八.“一能三防”管理。严格做到以风定产,杜绝任何瓦斯事故,严把瓦斯关,对违犯瓦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 元/次,对破坏风门设施者罚款 元/次,并通报全矿,取消年终各种奖励。
九.全年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特殊贡献者(如小改革、抢险救灾等)给予重奖,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十八、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为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由县治煤局和煤矿组织的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入井作业。
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
三、当班入井人员凭个人专用灯牌领取矿灯、自救器,入井时把个人专用灯牌挂在井口《入井人员牌板》上。
四、入井人员必须经验身后入井,对未戴上岗证、喝酒、穿化纤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无自救器的严禁入井。
五、上下井人员清点有矿灯房负责.每班进班后,矿灯房必须清点上下井人员的灯牌数量,做到正确无误.如上一班人员在下个班进班半小时后仍未出井,矿灯房必须立刻向安全副矿长报告,安全副矿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原因,及时组织人员到井下进行查找。
六、各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并将本班出勤人数如实向生产副矿长报告,以便掌握各单位出勤人数和下井人数。
七、新工人入井必须指定专人(老工人)带领作业,一同进班、出班、负责新工人的安全保护。
八、当班作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井必须汇报情况,否则不准拖班。

十九、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方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增抓“三违”,反“三违”工作的力度,制定本制度。
2. 矿设立“三违”举报电话:0797—6388687
3. 矿设立“三违”举报箱。
4. 举报人员可以口头,书面.电话举报。
5. 矿对举报人员可以保密。
6. 对举报的“三违”行为,经查实,对违章人员根据《入罚条例》《管理员工作守则》的规定,24小时内给予通报。
7. 举报《三违》行为,经矿方查实,给予举报人以“三违”人员入罚款金额1-2倍的奖金。


二十、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一、 各水平每10天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二、全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确认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
三、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四、 矿长审批。
五、 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监控措施。
六、 安全科负责登记、建档。


二十一、矿区保卫制度

一、 准时交接班,值班时不准离开岗位。
二、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准聚众赌博。
三、责任区少了东西照价赔偿。
四、上班、下班到调度室签名,副井至管理员处签名。
五、值班人员对所管辖的机电仓库、材料仓库等重要地点必须进行巡回检查,每班要贴好封条。
六、交接班时清点责任区内的材料,询问有关情况,发现缺少马上报告。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名,未签名当班工资无算。
七、发现有人偷东西时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矿部报告。或向公安派出所报案。
八、满报、不报者开除。

二十二、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杜绝流失现象,特制定本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一、爆破材料领用,必须由当班安全员开具证明,爆破材料库库管员方可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领用,否则重罚。
二、放炮员领用炸药、雷管消耗后,必须在井下现场经跟班瓦检员验数确认,瓦检员在当班消耗本人签上自己的姓名,以示负责。每查获一次瓦检员未签字罚 元;库管员看到炸药、雷管消耗单上瓦检员未签字而发放了炸药,罚款 元。
三、消耗与剩余数必须清晰可认,不得涂改,如有笔误,本栏作废,另记一栏。
四、各工作面放炮员升井后,必须将炸药、雷管箱,火药领退消耗本交回炸药库,与库管员核对领用与消耗数后,方可离开炸药库;炸药雷管箱不得上锁,库管员统一保管;下班领用时记数后,随同炸药雷管一起发放,并上好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炸药雷管箱放置在进班室或宿舍,发现一次,罚 元。
六、库管员发现当班放炮员末将炸药雷管箱交回仓库,必须立即追踪,并及时报告安全保卫人员查处,否则每查获一次罚款 元。
七、如发现火药流失,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如因火药流失造成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交当地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放炮器必须由放炮员保管,放炮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将放炮器和放炮钥匙一起悬挂在巷道中,无人看管。
二十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煤矿爆破器材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牧业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爆破器材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第3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毁和雷管编号应当遵守《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
第4条 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破器材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输、搬运、使用中正确操作。
第5条 从事运输、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6条 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的相关民用爆炸放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
第7条 由地面向爆破器材库、向矿井运输爆破器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库管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填写爆破器材领料单,并立即装专车(爆破器材专用车),运往井下爆破器材库。
第8条 从地面向井下运送爆破器材,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把钩工,约定运送时间,保证车辆优先通行。
装载容器、堆放、升降速度、运送时间、押运和乘降人数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9条 井下爆破工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代运。炸药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应当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箱内;背送乳化炸药应使用玻璃钢药箱。领到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别放有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时间携带爆破器材沿井筒上下。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
第10条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1条 井下爆破器材库、用室存放的爆破器材应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12条 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13条 除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擅入爆破器材库;检查人员必须持要害证或保卫科信件证明,方可由库管人员陪同检查。井库区的人员应当详细登记。
第14条 库内防火设施符合要求。照明灯须加以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入库区。
第15条 应当建立爆破器材出、入库帐卡,做到手续齐全,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发放爆破器材应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班报表。
第16条 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帐建卡,交接班或清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17条 库管人员每日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
第18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应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填写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
第19条 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证和批准的领料单(爆破器材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破器材,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爆破器材领退记录本。
第20条 当班火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实,填入火药领用记录本,经当班队长审查签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爆破器材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下其他地方存放。
库管人员应当面验收入库,确认领取量和退回量无误后,方可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有误,须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
第21条 电雷管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无编号的,不准发放。
第22条 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
第23条 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单独存放,定期销毁。
第24条 爆破器材实行批号管理。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
第25条 电雷管发放前,须进行全电阻检查,逐个编号。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应当分别在各自的调室内进行,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铺有防静电的橡胶皮。
第26条 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的硐室,应当有定员定量标志牌。定员不过3人 ,定是不超200发。编号应当打在指定的安全部分。
第27条 不许用铁器开启雷管箱,不许用强力将雷管拆捆抽把。电阻检查仪的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MA。
第28条 全电阻检查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1)生产厂家:
(2)出厂日期:
(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
第29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雷管应单独存放,检查结束后交库管人员。
爆破器材销毁
第30条 报废的炸药、雷管应当单独存放,建立帐卡,定期销毁。销毁爆破器材应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措施,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由主管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销毁小组进行销毁。
第31条 销毁爆破器材地点应当保证与周围的村庄、建筑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径。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行危险区域。
第32条 销毁电雷管应当由专职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应由井下爆破工携带,确诊其他人员撤离后,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
第33条 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入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选择无石,周围无杂物的地点,将电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雷管引爆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和再处理。
第34条 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炸弹在水中经过溶解过程后,应将不溶解的捞出处理,杜绝私人使用。
第35条 销毁结果,处理小组应写出处理报告,记录报废原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存入销毁火药档案备查。


二十四、斜井人车管理制度
1、斜井人车定期试验制度

1、使用中的人车防坠器,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2、使用中的人车防坠器,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3、使用中的人车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4、使用中的人车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5、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不小于13。


2、人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1、负责人车的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2、指挥乘车人员有序上、下人车,做到先下后上,不得拥挤。
3、负责检查乘车人员及其所携带物品是否露出车外。
4、负责检查乘车人员是否带烟火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5、开车前负责检查人车防护链是否挂好。
6、开车前负责通知绞车工、井上、井下信号工,做好人车运行的一切准备工作,在井上、井下信号没有到位或者绞车工调速装置失效的情况,严禁使用人车。
7、开车前检查遥控器是否有效,人车司机负责用遥控器发送信号,井上、井下、信号工不得越过人车司机直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遥控器失灵情况下由人车司机通知井上、井下信号工发送信号。
8、人车运行时人车司机必须直视前方,发现障碍物及时发出停车信号。
9人车司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乘坐人车人员注意事项及规定

1、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等物严禁露出车外。
3、人车运行和尚未到停车场,严禁上下车。
4、严禁带烟火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5、携带爆破物品的爆破员严禁乘座同一列人车上下井。
6、严禁超载。
7、人车掉道时,或发生其它意外情况,司机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乘座人车人员应听从司机及管理人员指挥,严禁跳车。
8、乘座人员应做到先下、后上、不得拥挤。
9、等候人车应到候车巷道,不得在井底车场等候人车。

4、人车的使用方法

1、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对人车的连接装置,保护链和制动器进行全面检查。
2、制动座与车体之间的滑动应灵活可靠,压板与车体应有三到六毫米间隙,保证制动座与车体之间的滑动自如,使之列车连动落闸后,列车向上提,制动座应能在下滑力的作用下,自动回位。
3、制动座必须靠在最前面,不准打斜以保证制动行程和列车紧急制动时的平稳性。
4、检查主拉杆与主弹簧是否所有折断或其它不良现象,如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更换,并检查撞铁的螺钉是否松动。
5、前后连杆在导向箱导套内应活动灵活,闭锁装置应可靠好用。
6、缓冲木应符合要求,紧固螺钉不应松动。
7、为验证制动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每班运送人员前需在原在搬动手动搬把一次,检查落闸情况,如遇问题,立即排除。
8、人车进入6°以上斜巷时,应观察锤式平道闭锁的作用下是否抬起,以防止制动连动机构失灵造成事故。
9、列车进入6°以下斜巷时,应将平道闭锁锁上,防止列车进行入平巷时落闸。

二十五、钢丝绳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制度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查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到指定试验站试验)
二、日常检查制度
绞车提升钢丝必须每天检查1次,检查断丝、磨损、锈蚀和变形等。
1、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②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10%
2、钢丝绳直径减少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3、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锈蚀严重,不论断丝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4、纲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继丝及直径减小超过《规程》的规定,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时,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纲丝绳。
三、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1、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3、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二十六、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以及《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加强煤炭开发建设和生产的监督管理,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切实提高煤炭资源“三率”指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成立煤炭资源储量管理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利用,成立企业煤碳资源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成员由工程技术人员,统计员(会计员)组成。
二、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培训:
成立学习与宣传领导小组,建立学习制度,制订学习计划,定期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培训考核,有学习记录及考核记录,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上;通过固定的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教育培训,认识到提高资源“三率”指标,以缓解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从而提高企业自觉珍惜的思想认识。
三、加强内设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地测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地质测量和储量管理工作 ,确保职责,切实发挥地测人员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作用。
四、依法开采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杜绝超层越界、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厚层薄采,破坏浪费资源现象:“一证多井”“大矿小井”现象,未经批准边探边采或以采代探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抵押矿业权等现象。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行业主管部批准的采区计划,并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和采区设计施工,开采;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严格“三率”指标考核制度;建立“三率”指标考核台帐,按月进行考核并与生产责任制挂钩,资源回采率实际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储量增减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矿山企业技术人员,每旬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采掘工程进展情况;采掘工作面施工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浮煤不清,留设顶底煤现象,检查情况形成检查证录,归入巡查档案。
六、实行图纸月填季报制度
每月如实全面填报采掘生产报表,填绘采掘工程进度 ,按要求上报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由煤炭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签字,以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七、建立验收制度
采煤工作面由煤碳企业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掌握其地质储量,动用储量,剩余储量和采出量,核算回采率,确定是否关闭采煤工作面,编写工作面结束验收报告。采区结束后由煤矿企业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核算整个采区的地质储量,动用储量,各类煤柱损失,全区采出量,计算采区回采率,编写采区结果验收报告。
八、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对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年报报告书”、“三率指标考核表”等资源上报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九、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为做好各种报表统计上报工作,生产及其他统计台帐要清晰、准确、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填写要规范、整洁、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现隐报,瞒报等现象。
十、奖惩考核制度
凡发现本企业内的有关责任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超层越界,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厚层薄采、破坏浪费资源;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现场抽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处以2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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