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村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查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瓦斯检查工作应当撑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条 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应随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少于1.5米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技术负责人、井下爆破工、班长入井可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四条 瓦斯 检查工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
矿井瓦斯检查计划表,每月由技术负责人根据生产布局编制。
第五条 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
第六条 瓦斯 超限时,瓦斯检查工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超过处理权限或处理不了的,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第七条 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八条 瓦斯检查工应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擅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下记录牌版、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
瓦斯检查工应当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九条 安全检查工检查瓦斯,应当对密闭.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十一条 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表,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2)瓦斯排放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应当先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然后组织排放.
第三条 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内容应当包括:
①. 规定撤人.断电范围和警戒位置及断电.复电执行人.
②. 排放基地设置地点.排放基地应设在进风侧新鲜风流中.
③. 排放方法和步骤.排放应当在汇合风流口新鲜风侧控制风进行;拓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准超过1.5%.
④. 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并村记撤人.断电.警戒范围,警戒位置和通风设施.
⑤. 串联通风排放瓦斯,应当后排被串联工作面.
⑥. 排放结束,巷道风流中瓦斯降至0.9%.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电,恢复工作.
第四条 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
② 落实责任制,明确地面指挥者和现场负责人.
③ 进入排放区后,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
④ 准备工作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将准备工作情况向地面指挥者报告,得到允许后,再下令排放.
⑤ 应当严格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时要注意观察局部通风机有无循环风,如出现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止排放瓦斯 .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⑥ 瓦斯排放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检验排放效果 ,确认排放区域内安全后,报告地面指挥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员.恢复送电和生产作业.
第五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① 巷道瓦斯不超过0.5%时, 由通风班制定措施,瓦斯检查工按措施排放.
② 巷道瓦斯为1.5%-3%之间时,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由通风班长或副班长组织排放.
③ 巷道瓦斯超过3%时或启封密闭.揭露突出煤层,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
④ 矿井停电.停风等特殊情况下的排放瓦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
排放瓦斯时,应有排放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工参加.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排放瓦斯:
① 没有排放措施或排放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② 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措施的;
③ 未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未落实的;
④ 无瓦人排放指挥人或已经外出的;
⑤ 现场负责人不在排放瓦斯现场的;
⑥ 参加排放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工不在分管区域的;
⑦ 应有救护队参加面未到现场.
第七条 应当保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现场作业人员不准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① 擅自停.开主要通风机的;
② 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③ 违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3)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
1、地面中心站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审阅。瓦斯超限时及时向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报告。
2、接到瓦斯超限的值班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清超限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1)瓦斯超限的值班区域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2)对瓦斯超限地点派出瓦检员或救护队员到现场用光学瓦检器进行检测对比以确定是否超限及查清超限原因,如果现场检测瓦斯不超限,更换瓦斯传感器后显示正常说明传感器失调;否则,必须按照瓦斯超限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①巷道瓦斯不超过1.5%时,由通风班制定措施,瓦检员按措施进行排放;
②巷道瓦斯为1.5%-3%时,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由通风科长或副科长组织排放;
③巷道中瓦斯超过3%由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
(4)“一炮三检” 制度
①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点,装药前炮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工都必须检查炮破地点附近20米内范围内瓦斯,达到0.9%不准装药.
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点.紧接放炮前,炮破工.班组长.瓦检工都必须检查炮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和回风流中的瓦斯达到0.9%时不准炮破,同时撤出人员,由炮破工.瓦斯检查工向地面报告,等候处理.
③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放炮地点,炮破后至少等候15分钟后,并待炮烟吹散后,瓦斯检查工在前,炮破工在居中,班组长在最后一同进入炮破地点检查瓦斯及炮破效果等情况.
放炮“三保险”制度:牵绳、挂牌、站岗(警戒)
(5)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避免盲巷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掘进施工要坚持一拙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多工作面轮流作业,临时停工不准停风.
第四条 矿井出现盲巷,要及时采取措施:
① 立即切断盲巷内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禁止人员入内.栅栏距巷道口不能超过2米.
② 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封闭.密闭距巷道口不能超过6米,并保证周围支护完好,巷道稳定.
第五条 采用密闭盲巷,应当切断密闭前5米内的铁管,管线,避免杂散电流进入盲巷.不能切断的瓦斯抽放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
① 密闭前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8m或不足1.8m的巷道高度;
② 密闭施工应遵守操作规程;
③ 施工结束应当验收.确认.
第六条 瓦斯检查工或作业班组长发现分管区域作业区域内出现盲巷,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值班报告.主管生产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在8小时内采取措施处理.
第七条 瓦斯斯文文检查员要定期对分管区域内的盲巷进行检查;
① 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检查一次栅栏的质量.栅栏内1m处及栅栏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② 栅栏内所有巷道每周检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进入盲巷检查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
③ 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日检查一次密闭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第八条 通风区应设立盲巷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方法,时间.
第九条 所有盲巷都应及时设立牌板,及时填入台账,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做到牌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台账四统一.
第十条 盲巷恢复作业.通风和排放瓦斯,应当按瓦斯排放制度规定事先制定措施,按措施排放瓦斯.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对违者罚款章人员实施处罚.
(6)瓦斯等级签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矿井瓦斯等级签定方案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 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条 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① 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② 鉴定时间,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1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8月.
③ 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 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1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④ 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⑤ 瓦斯等级确定.
ⅰ.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绝对瓦斯涌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为低瓦斯矿井.
ⅱ.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为高瓦斯矿井.
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四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① 6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测定.8月底以前做好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② 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③ 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④ 测点可选择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巷道.
⑤ 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五条 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ⅰ.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ⅱ组织机构,成立瓦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
ⅰⅰⅰ.测点布置及编号.
ⅳ.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仪表准备.计量检定.参鉴人员培训.井下通风系统调整等.
ⅴ.测定内容及人员分工.
ⅵ.相关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ⅶ.标注瓦斯鉴定设点情况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第6条 瓦斯等级鉴定结束,由技术负责人作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总结,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内容包括:
⑤ 矿井概况,包括鉴定月采掘工作面布局,生产情况,一年来的瓦斯涌出以及瓦斯管理情况
⑥ 瓦斯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和鉴定时间.
⑦ 测定内容、方法和测点布置.
⑧ 瓦斯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登记,有无高区.
(7)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生产矿井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1)一个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 m3,且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斯问题不合理。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 m3/min,年产量0.4-0.6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min,年产量0.6-1.0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 m3/min,年产量1.0-1.5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凡符合上述条件,要建立(地面抽放站)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 m3/min以上。
(2)瓦斯资源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3、矿井新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统,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上级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批的抽放设计如有生大修改,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符合抽放规定,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条件的,应建立井下采区抽放系统或建立局部抽放系统(移动抽放泵站)。
5、矿井与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放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各企业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各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工作负责。抽放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本单位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8)防瓦斯爆炸措施(制度)
一、防止瓦斯积聚,加强通风管理.
1、主扇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
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通风;
3、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必须开关及局扇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如果超过《规程》浓度,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
4、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
5、认真管理好通风设施.
6、加强瓦斯检查监测管理工作,防止瓦斯局部积聚.
7、长期停工报废的巷道或其它盲巷应及时打好永久密闭.
二、加强管理,禁严违章作业.
1、瓦斯检查员必须与生产人员同进、同出,不准迟到和早退,严禁空班漏检、虚报或假报现象发生.
2、瓦斯检查必须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好瓦斯日报表,牌板和瓦斯检测汇报制度.
3、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章作业.
4、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三、杜绝各种火源,防止引爆火源.
1.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或穿化纤衣服下井.
2.加强火药管理,严格执行火药领退制度和严禁糊炮.明炮和无泥封放炮.
3.严禁不防爆的机械设备下井.并定期检查,禁止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工检修设备严禁带电作业和搬移带电设备.
4.严禁明火照明.
5.加强矿灯管理,严禁在井下拆修矿灯.
(9)瓦斯报表审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长是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矿技术负责人对通风安全工作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第三条、瓦斯员必须按照检查范围和路线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录瓦斯检查班级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第四条、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五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0)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①井下交接班地点:候车处进行
②井下交接班时间:上、下班时间
二、交班内容:
①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粉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②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③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④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⑤其它应该交清的内容。
三、交接班应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四、防止“空岗”交班时,下班瓦检工未到不得下班应及时请示。
3、防火管理制度
一、井口及主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杜绝地面火源引入井下。
二、严禁携带烟火或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禁止井下使用明火取暖或使用灯炮照明。
三、井下禁止从事电焊、氧焊工作。如特殊情况下必须从事这项工作时,要制订专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
四、加强设备管理,防止电器火灾的发生。
五、矿灯必须闭锁良好,灯头密封符合规程要求。
六、严禁按《规程》规定进行爆破工作,按规定填好炮泥,禁用易燃物品充当炮泥,严禁明炮、糊炮和无封泥放炮或明电放炮工作。
七、生产过程中发现各类发火隐患,应及时处理。
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九、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
第二条、开采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区自燃发火的设计。制定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①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②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③ 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④ 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墙记录薄。
⑤ 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气体成份的空气温度。
⑥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3、(2)消防火检查制度
第二条 为保证矿井消防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矿消防领土完整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土完整导.矿消防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
第五条 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漏风和其他气体泄漏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火处理.
第六条 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
第七条 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火专项检查.
第八条 在有消防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安全检查工应对负责区域内消防火密闭.高温火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 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统.消防火设施等偏高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火记录.
第十二条 违者罚款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