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村煤矿防煤尘爆炸措施(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0-19 03:20
来源:本站原创
4.2.1.新矿井的地质审查报告中,必须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一个新水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送指定的煤炭研所或指定的其他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以及确定撒布岩粉量的标准,由提供煤样的单位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4.2.2载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4.2.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岩粉棚或水棚隔开,在所有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中必须撒布岩粉。
设有水幕,进行喷雾.洒水或有其他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以及潮湿巷道中,可以不设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4.2.4.矿长必须组织人员按计划对井巷定期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运出去。
4.2.5.对煤尘沉积强度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冲洗的方法,冲洗周期按煤尘爆炸下限和煤尘的沉积强度决定,在距尘源30m的范围内,沉积强度大的地点应每班或每日冲洗一次;距尘源较远,或沉积强度小的地点冲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2.6.运输大巷每年刷浆一次,用石灰制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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