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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修理费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0-10-30 13:45 来源:本站原创
XX煤矿修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生产经营成本,规范费用列支渠道,理顺设备维修程序,明确维修费用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理费是为保证矿井生产、生活设备、设施正常使用而发生的费用。本办法中的修理费特指股份公司下达的承包经营成本八大项中的修理费。
第三条 根据《XX煤矿成本费用管理办法》,企业科为全矿修理费控制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日常维修),中修、小修由使用单位承担,维修费用进入使用单位的材料费。
第五条 设备大修分两类区别处理,第一类,凡属于《XXXX煤电股份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租赁范围内的采、掘、开、机、运、通等移动设备以及工程机械、大型设备部件等,需要大修理时由使用单位提出大修理申请报机电科审核后再报企业科,再由企业科上报股份公司及设备租赁站(股份公司),经股份公司同意并核定费后,由设备租赁站承担大修理任务,并承担费用。设备租赁站委托使用单位承担维修任务的项目,其维修费仍由设备租赁站承担费用,不得进入成本。如超出核定费用股份公司不结算的部分由使用单位在本单位材料费中承担。第二类,凡不属《XXXX煤电股份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大修理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科、企业科核定,矿内能承担修理的由机电科安排在矿内修理,矿内不能承担修理的委托外单位修理,发生费用列入承包成本中的修理费。
第六条 矿内不能承担的中、小修理,委托外单位修理的费用也列入承包成本中的修理费。
第七条 凡需委托外单位修理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填写维修申请单,必须经机电科现场勘查,准确掌握维修内容,提出修理质量要求,估算费用,推荐维修单位(不少于三家),送企业科审核,经主管矿领导审定后由供应部门签订维修合同,组织落实。修理后的设备、部件返矿后须经机电科、企业科、供应部门及使用单位验收,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填写验收单后,方可移交使用单位使用。
第八条 修理费结算时,必须要有设备维修申请单、维修合同、签字盖章齐全的验收单(机电科、企业科、供应部门、使用单位及主管领导),签字齐全(机电科、企业科、供应部门、主管矿长和矿长)的发票,方可办理结算。
第九条 委托外单位修理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修理费结算时要
预留20%的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指累计使用时间),在质保期内发生检修质量问题,要扣除全部质保金,并按合同索赔。
第十条 修理费的超支节约,按相关规定对企业科执行考核奖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科。
XX煤矿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至关重要的又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股份公司把自来水用量作为年度能源消耗计划中的一项主要控制指标,其消耗量也直接影响着我矿生产经营成本计划的完成。为了确保我矿生产和生活用水的正常合理使用,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有效的控制自来水用量,降低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XX煤矿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生活服务队为全矿水费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全矿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矿生产经营现状,规定地面生产系统中的消防洒水(包括车辆洒水)、洗煤厂介质用水(不包括絮凝剂用水)、井下生产全部用水由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中水供给,不得使用自来水。中水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为保证正常生产可由自来水补充,但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生活服务队必须对各用水系统、区域及单位(选煤厂、主副井区锅炉房、主井、办公楼、区队楼、职工食堂、南风井工业区、
生活区)安装水表,进行分系统、分区域、分单位计量,每五天抄表一次,进行分析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求对供水系统逐步实施改造,尽可能地划小计量区域,明确责任。
第五条 企业科根据生产经营计划下达年度用水量和费用指标。生活服务队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分配各区域、各单位月度用水控制指标,月末根据实际计量结果向考核办报送考核意见。
第六条 生活服务队对各用水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杜绝长流水及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对各卫生间的自动冲洗系统随时调节,达到最佳效能。
第七条 浴池洗浴供水实行定时开放,其它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供水。
第八条 公寓楼、办公楼打扫卫生时间内正常供水,其它时间实行间隔供水。
第九条 生活服务队在采暖期内要加强供热系统的维护管理,避免回水不畅而造成水的浪费。
第十条 全矿各单位要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树立节水意识,养成随手关阀的习惯。
第十一条 生活服务队要加强和供水单位的联系和沟通,避免不合理计费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考核办要将用水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考核工作范围 ,制定考核细则,每月考核奖罚一次。对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浪费或严重后果的要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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