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试验检验费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0-10-30 13:48
来源:本站原创
XX煤矿试验检验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试验检验费是为了保证设备、仪器仪表及材料安全正常使用进行必要的检验试验而发生的生产性费用。控制和使用好该项费用对确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降低成本意义重大,为此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根据《XX煤矿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机电科为全矿试验检验费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全矿设备、仪器仪表以及材料的试验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试验检验费主要包括:锅炉检测费、安全阀及压力容器检测费、压力表检验费、起重机械检验费、防雷鉴定费、绝缘用具鉴定费、矿内机动车辆检验费、计量器具鉴定费、通风矿压测量器具鉴定费、钢丝绳检验费、继电装置校验费、高压断路器变压器校验费等。为管理方便,规定将节能、环保、水保、等方面的监测费、气象服务费、排污费列入试验检验费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试验检验费指标由企业科下达给机电科统一控制,由机电科再向各使用单位分解。
第五条 各类试验检验项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机电科报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安排进行,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私自外委进行各类试验检验。
第六条 凡强制在专业性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仪器、仪表、专业用具等各主管技术人员必须详细建立台帐,注明检测检验周期等,避免少检或多检、重复检测或漏检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 仪器仪表每次维修所发生的费用都将计入该部门的费用指标内,并由机电科出具考核意见。
第八条 各类检测检验报告由机电科负责保管存档。
对已发生的费用机电科必须及时上报财务科门办理
结算。
第十条 检验试验费超节按相关规定对机电科执行考核奖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XX煤矿吊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吊车使用(租用)业务流程,控制吊装费用,按照《XX煤矿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吊车租用和吊装费统一由供应部门管理。
吊车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填写吊车使用申请单,内容应包括:工作项目、吊车型号、使用时间、现场负责人等,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供应部门负责实施,符合使用吊车的项目,由供应部门负责联系车辆。
工作项目的审查由供应部门派专人实地审定,使用单位如有异议报主管领导审定。
吊车使用时间由供应部门专职监督工作人员与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填写。
企业科根据生产实际核定全矿年度吊装费使用计划。由供应部门负责分解到各单位和月度,并在每月底向有关部门出具考核意见。
叉车、铲车、人力和其它机械能完成的工作任务严禁申请使用吊车。
吊车台班单价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价格。
本办法解释权归供应部门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试验检验费是为了保证设备、仪器仪表及材料安全正常使用进行必要的检验试验而发生的生产性费用。控制和使用好该项费用对确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降低成本意义重大,为此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根据《XX煤矿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机电科为全矿试验检验费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全矿设备、仪器仪表以及材料的试验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试验检验费主要包括:锅炉检测费、安全阀及压力容器检测费、压力表检验费、起重机械检验费、防雷鉴定费、绝缘用具鉴定费、矿内机动车辆检验费、计量器具鉴定费、通风矿压测量器具鉴定费、钢丝绳检验费、继电装置校验费、高压断路器变压器校验费等。为管理方便,规定将节能、环保、水保、等方面的监测费、气象服务费、排污费列入试验检验费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试验检验费指标由企业科下达给机电科统一控制,由机电科再向各使用单位分解。
第五条 各类试验检验项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机电科报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安排进行,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私自外委进行各类试验检验。
第六条 凡强制在专业性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仪器、仪表、专业用具等各主管技术人员必须详细建立台帐,注明检测检验周期等,避免少检或多检、重复检测或漏检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 仪器仪表每次维修所发生的费用都将计入该部门的费用指标内,并由机电科出具考核意见。
第八条 各类检测检验报告由机电科负责保管存档。
对已发生的费用机电科必须及时上报财务科门办理
结算。
第十条 检验试验费超节按相关规定对机电科执行考核奖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XX煤矿吊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吊车使用(租用)业务流程,控制吊装费用,按照《XX煤矿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吊车租用和吊装费统一由供应部门管理。
吊车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填写吊车使用申请单,内容应包括:工作项目、吊车型号、使用时间、现场负责人等,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供应部门负责实施,符合使用吊车的项目,由供应部门负责联系车辆。
工作项目的审查由供应部门派专人实地审定,使用单位如有异议报主管领导审定。
吊车使用时间由供应部门专职监督工作人员与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填写。
企业科根据生产实际核定全矿年度吊装费使用计划。由供应部门负责分解到各单位和月度,并在每月底向有关部门出具考核意见。
叉车、铲车、人力和其它机械能完成的工作任务严禁申请使用吊车。
吊车台班单价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价格。
本办法解释权归供应部门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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