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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塔尔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01 14:56 来源:本站原创
海塔尔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监总局【2010】152、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带班及安全检查人员入井次数规定
1、矿长每月入井带班不少于13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入井带班不少于20次。
2、每班必须保证有一名矿领导带班作业,在带班过程中,发现那个工作面存在安全隐患就在那个工作面跟班作业,直至隐患消除。
3、矿领导带班入井,必须同当班工作人员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4、各队股室负责人下井安全检查:安监、生产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机电、办公室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0次。
5、采煤、掘进、运输队每班必须有一名队长负责跟班作业。
二、带班及安全检查入井人员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班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下一班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天下交接班记录薄。
5、安监股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带班台帐,下井的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要签字存档。
三、考核奖惩办法:
1、下井带班人员每班给予20元的带班津贴。
2、安监股当班未安排带班人员,造成当班带班人员空岗,第一次给予安排人员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依次类推。
3、安监股当班安排了带班人员,而带班人员借故不去,造成当班空岗的,对带班人员第一次罚款1000元,二次罚款2000元,依次类推。
4、带班人员升井后不填写当班带班台帐,每次给于罚款200元。
5、个人带班次数少一次罚款200元,少2次罚款400元,依次类推,特殊情况例外。
6、检查发现未安排跟班队长的给予主管队长罚款1000元,经核实安排了跟班队长而跟班队长无故不跟班作业,造成空岗的给予跟班人员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
7、各队股室负责人严格按规定进行下井安全检查,按实际天数减去下井检查次数。下井安全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少一次罚款 50元。
四、群众监督
带班人员下井时,其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执行 。



海塔尔矿安全环保监察股
二 0 一 0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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