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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02 10:35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各车间、队股室。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队股长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矿安全环保监察股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车间、队股室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保监察股和综合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车间、队股室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综合办公室审查,矿长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劳保检查员或带班队长在当班到安全环保监察股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矿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监察股、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安监部部长签字,安全副经理批准。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环保监察股室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队长、主管队长各500元。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矿调度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公司鉴定后复工的,复工后不再办理工伤票,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公司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具体事宜参照工资科文件)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公司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 复工前应到矿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监股,经矿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当时井口或调度有完整部位登记、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监股讨论,经矿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矿综合办公室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矿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发生事故安监股有关人员和安监股长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矿安监股牵头,公司安监部、有关部室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监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监股或矿务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监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对车间、队股室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矿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车间、队股室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各种奖励。工伤休息期间取消岗位工资、安全效益工资。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岗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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