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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0-11-02 21:39 来源:www.wangzhixuan.com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锅炉 (不含电站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现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节能法》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设备选型。
1.设备选型时要选用结构及配套设施合理、设备先进、性能良好的节能产品,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应考虑设备统一、配件及辅机的互换性。
2.所选用的设备规格要符号现场实际需要、匹配合理,确保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二.审批手续
1.对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锅炉的单位,当锅炉选型后,必须首先办理增容手续,由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签章后,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购置。
2.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调剂使用的锅炉,必须是非淘汰产品,由调入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在安装、移装、大修、改造、之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通知书”并附有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等,经集团公司机电处审查签章后,再将其上述资料告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化学清洗,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施工,所持证件的级别要与其设备规格相适应。
三.设备购置
1.选购特种设备时,其生产制造厂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且所要购置的特种设备要与“制造许可证”所允许的范围相适应。
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在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工程招标时,应有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
四.管理职责
各使用单位要设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熟知各类特种设备的相关“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各类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事故预案,建立设备技术挡案,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督促其设备隐患的整改,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五.安装、大修、移装、改造、验收程序
1.特种设备的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应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相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和验收。凡需要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参加验收的工程,需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首先进行初验后,由集团公司机电处组织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参加验收。
2.锅炉炉膛改造和修理是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前,由集团公司机电处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同意,方可组织施工。
六.主要安全装置的检查与试验
1.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安全设施、测量调控装置、仪表等,要调试合格,灵敏可靠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作出记录。
2.蒸汽锅炉必须装设双色水位计并做到清晰、准确。
3.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必须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大于或等于6t/h的蒸汽锅炉还必须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并每月至少试验一次。
4.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必须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并每月至少试验一次。
5.层燃锅炉当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泵突然停止运转时,应有自动切断鼓风和引风装置。并每月至少试验一次。
6.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起重机械(含电梯)每天运行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检查时应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装置的安全性能;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7.每月或对停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起重机械(电梯)使用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钩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⑷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七.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拆检
1.锅炉、压力管道在停用期间要结合停炉时间的长短方便采用湿法保养和干法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锅炉在停用期间受热面保持干燥,有效预防腐蚀。
2.在用的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应分别每隔四年、五年进行一次全部拆检,并按照劳锅字(1998)l号《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彻底检查。蒸发量 D>10t/h和热功率P≥7MW的锅炉,原则每隔 4至5年进行一次全部拆检,也可根据设备运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局部拆检。
八.年度检验
1.在用锅炉(容量在10t/h以上)、起重设备、电梯、三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由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所进行年度检验,其他各类特种设备由县(市)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所进行年度检验。
(1)蒸汽与热水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当内部检验与外部检验在同一年进行时,首先进行内部检验,再进行外部检验。
(2)蒸汽与热水锅炉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除定期检验外,对锅炉移装和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后运行一年的、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在运行前进行内外部检验。
(3)起重机械二年检验一次。
(4)电梯一年检验一次。
(5)压力容器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验。若上次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定为1~2级的可每隔6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定为3级的可每隔3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
2.对检验不合格的各类特种设备,要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要停止使用。
九.作业人员
1.特种设备各类作业人员必须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司炉人员的数量应参照劳锅字(1991)2号《安全合格锅炉房检验评比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即:蒸发量D<I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每班每台不少于1人;蒸发量D≤6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4.2MW)每班每台不少于2人;蒸发量D≤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 MW) 每班每台不少于 3人。若在锅炉房内多台同时运行时,其持证司炉工应占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十.氧气瓶安全技术管理
1.氧气瓶的充装与发放
(1)氧气瓶的充装必须取得省级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注册登记证”后方可进行充装。
(2)从事氧气瓶充装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发证并持证上岗。
(3)氧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氧气安全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并严格执行。
(4)氧气瓶充装前,充装站要首先安排专业人员对氧气瓶逐只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按照所划分的区域分别存放,不得错放、错装,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5)氧气瓶充装后,发放之前,充装站要有专业人员对氧气瓶逐只进行复验,做到瓶体完好、附件牢固齐全。发现瓶帽、手抡和防震圈等不齐全和有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拒绝发放,并采取相应措施
2.氧气瓶的检验
(1)承担氧气瓶检验的单位,应经省技术监督局资格审查,并取得资格证。
(2)从事氧气瓶检验工作的专业人员 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无缝气瓶检验资格证书。
(3)氧气瓶检验单位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做好检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手册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4)氧气瓶的检验周期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它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氧气瓶的运输和使用管理
(1)氧气瓶使用单位要落实气瓶的管理部门,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建立气瓶档案,责任落实到人。
(2)负责运送和使用氧气瓶的人员要熟知氧气瓶的特殊性和安全常识,严格按章办事。
(3)氧气瓶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到:
①气瓶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M以外。
②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在运输过程中要轻搬轻放。
③夏天要防止曝晒。
④严禁敲击、碰撞。
⑤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
⑹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⑺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⑻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气瓶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⑼不得随便改变气瓶的钢印、颜色和进行任何的挖补、焊接修理等。
⑽防震圈、手抡、瓶帽要齐全、完好。
(4)氧气瓶的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与支持气瓶的检验单位做好气瓶的检验、维修和报废工作。
4.氧气瓶的维修和报废条件
(1).当瓶体锈蚀、附件损坏或不全,(如瓶帽、防震圈等)氧气瓶沾有油脂时,应进行维修处理。
(2).服务年限超过三十年;瓶体圆度变形超过2%;因锈蚀,筒体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瓶体裂纹等有其它严重缺陷;容积增大超过原设计容积的10%;重量减轻超过原制造重量的5%时,应做报废处理
十一.故障与处理
1.当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者出现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首先通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单位除为防止事态继续恶化采取必要措施外,不得擅自改动事故现场。
2.当特种设备因故发生事故,出现设备损坏,被迫停止运行等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尽快通知集团公司机电处并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及时修复。
十二.使用登记
1.在特种设备安装验收投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须持三份注册(普查)登记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质量验收报告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经集团公司机电处审查签章,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取“登记使用证”。
2.特种设备的使用现场必须有相适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设备维修保养制、交接班制和锅炉的水质化验等管理制度
十三.责任追究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的;
(2)从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而上岗的;
(3)委派无证人员或者强令他人操作存在严重隐患的特种设备的;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理的。
2.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办理“登记使用证”,擅自投入使用的;
(2)未依照本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3)未依照本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7)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8)未依照本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9)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充装或检验人员无证上岗的;
(11)超期充装的;
(12)瓶帽、防震圈、手抡不全的;
(13)充装瓶、检验瓶、待修瓶、报废瓶 混存混放的;
(14)充装瓶、检验瓶、待修瓶、报废瓶错装、错发的。
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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