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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督查范围及内容

作者:佚名 2010-11-04 14:08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督查范围及内容

一、督查范围
煤矿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查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辖区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在全面开展督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事故多发、安全状况不放心、灾害严重的重点矿区、重点煤矿企业搞好重点督查。省局按照国家局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及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00%的进行督查,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督查不少于集团公司煤矿总数的20%,对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督查不少于全市煤矿总数的20%(运城市督查煤矿不少于20座)。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全面配合省局督查组搞好督查工作。
二、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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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及《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30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第二时段”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等。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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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 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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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226号)规定。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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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复产验收情况。复产验收过程中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严格复产验收程序,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6、露天矿重点措施落实情况。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
17、结合当地实际,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情况。

附表1:《煤矿监管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表》
2:《煤矿企业现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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