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文)等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合法生产矿井。
第二章 评估方式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对合法生产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安全技术管理等进行安全程度综合评估,确定矿井安全程度等级。
第四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评估一般采用年度集中评估、分期评估或“三项”监察评估等方式。
第五条 “三项”监察评估方式:对已经连续三年(含)以上评估A级,本年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按照《“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进行评分,累计的分数为矿井年度安全评估得分。
第六条 分期评估方式: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对煤矿某一专项(如采煤、“一通三防”等)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进行评分,年度内各专项累计的评分和“三项”监察评分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第七条 年度集中评估方式: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对煤矿进行七个专项的集中评估。集中评估得分和“三项”监察评估得分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一)集中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七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缺小项的专项评分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
(三)各专项按各自的权重系数(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合计得分为年度集中评估得分。集中评估满分为100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1;
(2) 采煤:权重系数为0.15;
(3) 掘进:权重系数为0.10;
(4) 机电:权重系数为0.15;
(5) 运输:权重系数为0.10;
(6) 通风:权重系数为0.20;
(7) 防治水:权重系数为0.20。
第八条 评估从7月份开始,评估矿井的监察头面要达到50%以上。较早时段完成评估的煤矿,到年底未发生重大违法事件,可以认同为年度集中评估结果。
第九条 各煤监分局应根据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合理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条 各煤监分局对辖区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台帐,按《“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记录评估扣分情况和分期评估评分情况。十二月中旬以前汇总年度评估总评分。
第十一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采用抽检的方式对分局的年度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于一月份公布上年度全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
第三章 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程度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及“三项”监察得分均高于80分(不含)。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70分。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60分。
第十三条 A、B、C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合法有效。
2、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3、年度内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5、采区回采前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
6、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7、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木支护。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8、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每回线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9、必须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10、必须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综合防尘系统。
11、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系统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四章 评估结论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级矿井颁发 “**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A级矿井”标志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B级矿井存在的问题,由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整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查。
(三)对C级矿井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结束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对D级矿井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矿长提出警告。经整改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新评估,按照《煤矿安全程度年度集中评估标准》对七个专项进行评估,达到B级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进行整改的,依法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予以关闭的建议。
第十五条 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
附件2:《煤矿安全程度“三项”监察评估标准》
附表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
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 表一
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
序号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1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责任制体系不健全的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
2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带班下井、劳动定员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5 每缺一项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
3 必须制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法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10 未制定标准、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扣10分。
4 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 5 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需要的,扣5分。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5 1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任职的,扣5分。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 10 1人未取得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的,扣2分。
7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 5 1人未经过安全教育或专业知识不足的,扣1分。
8 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工艺。 15 使用淘汰落后工艺扣15分;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项扣5分。
9 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5 应急救援预案不详细,一处扣2分,无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组织矿井救灾演习的扣5分。
10 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上报和治理。 10 未按规定进行排查、上报和治理的,扣10分,内容不全的扣5分。
11 必须制定劳动定员标准和月度采掘计划,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5 发现月度存在“三超”的,一次扣5分。
采煤评估表 表二
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
序号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1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要求;开拓、开采布局科学合理。
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防冲机构,配齐人员、设备,按规定编制季度、年度、长远防冲工作规划,落实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措施。
20 煤量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的开拓开采方式一处不科学的扣5分。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处扣10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扣20分。作业规程及措施内容1处缺少或不符合规定扣2分(规程扣完10分为止)。未按规定配齐人员、设备,缺1人(套)扣10分;无防冲工作规划扣20分;规划和措施内容不完善,一处扣3分。
2 顺槽高度和人行道宽度、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0 高度、宽度不足,1处扣5分。支护1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3 工作面支护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
工作面支护质量要进行检测并有记录。
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30 无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的扣20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4 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放。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15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其他有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
5 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及管路系统完好,压力≥18Mpa(综采≥30Mpa);。
滚筒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配套机械的安装固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采用机械化采煤方式。
15 泵站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10分;乳化液非正常泄露的一处扣2分。机械化生产设备的安装、固定和使用,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条件适宜下未采用机械化采煤的,一处扣5分。
掘进评估表 表三
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
序号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1 作业规程编制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
维修巷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0 未按规定编制规程和措施扣10分;规程和措施内容1处内容不符合规定扣2分。
2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其他倾斜巷道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 10 不设置防跑车装置、躲避硐室、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扣10分。
3 支护材料、支护方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4 新掘架棚巷道支护时应使用金属材料支护。支架支设质量、支架间的距离、护帮、护顶、撑木、拉杆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锚喷支护巷道锚杆(索)的安设质量、喷体厚度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按规定做锚杆拉力试验、喷体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填写记录牌板。
巷道支护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在用木支护应制定更换计划,3年内逐步用金属材料替代。 40 新掘架棚巷道巷道支护使用水泥棚或木棚支护的扣10分。
不做拉力试验、喷体检查、不进行离层监测或无记录的扣20分。
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未制定更换木支护计划或未实施的,扣10分。
5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尾灯,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头连接符合规定,倾斜巷道必须有防止耙装机下滑的措施,巷道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15 1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6 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放。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15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其他有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
机电评估表 表四
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
序号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1 矿井应设置专职的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并有正式任命文件,其学历和职称与从事专业相符,且应达到大专和助理工程师以上。 10 缺少一职扣5分(以任命文件(为准),学历和职称一项达不到,扣3分。
2 矿井设立设备管理、电气管理、电缆管理、防爆检查专业管理组,管理组组长为专职,具备与专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专业组人员不少于三人。 5 缺少一种专业组扣2分,一种专业组组长非专职扣1分,人数不足扣1分(以机构设置文件为准)。
3 矿井主要提升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计算资料。 5 一项不合格扣5分。
4 提升信号齐全、安全可靠,功能设置符合《规程》规定。 5 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扣5分。
5 提升系统必须有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指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且动作可靠。 10 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扣5分。
6 提升绞车必须设常用闸和保险闸;应设有电气制动,且能自动投入或人工投入;安全制动减速度、工作制动或安全制动的制动力矩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5 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7 钢丝绳的选择、检查和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5 选型不符合规定扣5分,定期检验、日常检查不及时、不准确,检验时未进行安全系数校验,一处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8 矿井供配电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5 按期完成试验,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由专人进行,计算结果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际整定。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9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采区变(配)电所供电线路应引自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不同的母线段;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有双回路供电;上述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荷。 10 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10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高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阐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5 一项达不到要求扣2分。
11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5 少一种保护或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扣2分。
12 井下电缆的选型和敷设符合《规程》规定。 5 一处选型不符合规定扣5分,一处敷设不合格扣1分。
13 设备、系统的保护接地和接地装置应符合《规程》规定。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14 井下规定的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5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15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总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装设移动通讯和人员定位系统并使用正常。 5 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16 空压机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动作可靠,断油(水)保护装置或断油(水)信号显示装置工作正常。空压机和风包上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过允许温度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风包的出口上必须加装释压阀。 5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17 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风包应分别设在两个空气流畅的硐室内。 5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运输评估标表 表五
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
序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矿井应设置专职运输管理机构,配备管理、技术人员,满足矿井运输安全管理需要。 10 缺少机构或人员一项扣5分;其他一处扣3分。
2 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用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上述地点最高速度应有明确规定且挂牌标识。 10 一处不合格扣3分。
3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人员上下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5 一项未装的扣5分。
4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充电、运行和维护符合《规程》规定。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5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装备符合规定,按期试验,保护装置有效。 5 一处不合格扣5分。
6 同一水平同时行使3台以上机车时,必须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
5 该装而未装的,扣5分;
7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距离、绝缘子的悬吊及轨道电阻、绝缘应符合《规程》规定。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8 平巷人车,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
5 缺一项扣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
9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必须符合要求;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连接装置可靠;在下人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10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绞车使用符合规定, 5 有条件装设而未装设的扣5分,管理使用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11 井巷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测试; 5 缺一种保护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2 使用绞车提升时,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运人斜井各车场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及声光报警信号装置符合安全规定;装设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13 矿井轨道及道岔铺设质量应符合《规程》规定。 5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14 斜巷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5 无措施的扣5分;措施无效的扣2分。
15 调度绞车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16 井下皮带选用符合规定。
5 一处选用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17 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检查;在主要运输巷道内的必须在机头和机尾装设防护栏;行人跨越处设过桥。
5 少一种保护或装置扣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
18 用钢丝绳牵引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输送带的宽度、绳槽至带边宽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上、下人员的地点的平台、栏杆和照明必须符合要求。
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并装有紧急停车装置。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通风评估表 表六
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
序号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1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独立通风;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变电所、井下充电室、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2 制定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用风量;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0 无风量计算办法扣5分,未核定通风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扣10分。
3 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反风演习;矿井外部漏风率、巷道及各作业地点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 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5 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必须按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5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
6 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7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必须实施瓦斯抽采,瓦斯抽放泵站和抽放设施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定抽放瓦斯。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地点设置和检查。启封密闭、排放瓦斯要编制专门的措施且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8 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设置齐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 10 未按规定装备监控系统扣10分,其它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9 矿井按规定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水池容量应大于200m3或满足2h的防尘用水量并保证可靠。 10 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或水池水量不足的扣10分;装置缺少、使用不正常,一处扣3分。
10 按规定安设使用隔爆设施其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程要求。 5 每缺少一处扣3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1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水炮泥、喷雾降尘、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2 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配备消防器材。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3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时,必须采取预防性灌浆、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建立监测系统,定期分析、预报。 10 无采区防灭火设计、预报制度扣10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防治水评估表 表七
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
序号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1 排水系统安全、可靠,排水能力符合规定要求;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有效容量符合《规程》规定;推广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 10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2 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按规定要求安设摄像探头,实现对水仓水情实时监控。 10 未建立监测系统扣10分,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3 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不少于1人,中等的矿井不少于2人,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人。 10 防治水技术人员少1人扣5分。
4 必须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标绘在相关图纸上;图纸、台帐等符合规定要求。 10 未调查、交换资料、标绘的扣10分,图纸标绘、台帐等不符合要求一处扣5分。
5 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本矿井与相邻矿井防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10 未按规定留设的扣10分,未标绘的扣5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扣10分。
6 按规定编制相关报告,及时提交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其提交时间和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 10 一项达不到规定的一处扣5分。
7 年度内施工的防(挡)水墙、水闸门,必须有批准的设计(设计单位要具有资质)、经验收合格,并应定期进行观测。 10 施工的防(挡)水墙、水闸门无设计一处扣10分,未经验收的一处扣5分,未定期进行观测的扣2分。
8 逐年进行水害因素分析预测,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10 缺一项扣10分,缺一个月扣5分,“五落实”不到位一项扣2分。
9 采掘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水害治理措施,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执行。 10 未编制探放水或措施设计一项扣10分。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的扣3分。
10 煤矿每年4月底前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确定雨季“三防”重点工程,并于6月20日前完成。落实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措施,雨季前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10 未落实计划、措施一项扣10分。重点工程一处未完成扣3分,未组织救灾演练扣10分。
附件2:煤矿安全程度“三项”监察评估标准
“三项”监察评估表
单位: 评估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
序号 评 估 内 容 评 分 办 法
1 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一项(次)扣20分;
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一次扣20分。
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 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按期进行治理的,发现一次扣20分;
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一次扣10分。
3 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 超核定能力生产的,发现一次扣20分。
4 事故情况 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20分。
重伤事故,每1人扣5分。
发生事故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一次扣20分。
发生其他侥幸事故的,一次扣5分。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扣10分,500万元以上的扣20分。
5 配合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20分。
6 安全指令落实情况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的现场处理决定、处罚等执法指令的,一次扣20分。
7
行政处罚情况 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停止作业和停止使用的,一处扣5分;
矿井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年度内累计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罚每5万元扣5分(不足5万元的不扣分)。
8 其他 监察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评估办法》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注:“三项”监察评估表中的扣分均为扣完100分为止;同一事由
形成的扣分,以分值高的条款扣分,不重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