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发放及保管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17 14:40
来源:本站原创
材料发放及保管管理制度
1、领用单位必须持生产科审批的料单领取,发料单位不得转让,对私自使用的单位处以材料价值的200%罚款。
2、生产科分管的材料,入库前必须经生产科验收、签字,未经验收签字的,生产科不予承认。
3、坑木、大径、塘材棍、网、荆笆、绳等材料管理办法
(1)、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材料消耗台帐,对不建立材料消耗台帐的单位罚款200元。
(2)、井下材料必须分类码放整齐,挂牌管理,若发现乱堆乱放造成浪费的,罚单位500-800元,管理人员100-200元。
(3)、供应科所保管材料,必须按矿核定的标准,严格发放,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
(4)、各单位必须加强材料回收复用工作,塘材棍复用回收率不低于40%,板梁不低于30%,否则塘材每少回一根罚5元,板梁每少回一块罚10元。专项回收的材料按生产科核定的回收数量,如数回收。
4、支护用品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必须先办理手续,经生产科长批准后,方可领用,否则供应科、机厂不得发放。
(2)、单体支柱运送必须轻装轻卸。因装卸不当造成的损坏,每根罚单位500元,罚负责者100元。
(3)、单体支柱不得丢失,如有丢失每根按1000元处罚。
(4)、地面保管单位丢失单体支柱,每根赔偿1000元。
(5)、单体支柱修理由生产科负责,各区队必须配合装卸,否则每次处罚200元。
(6)、“π”型钢梁、铰接顶梁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如不交旧“π”型钢梁,每根按500元罚款,铰接顶梁每根按300元罚款。
(7)、损坏变形的梁区队应及时升井,由生产科收点后,给上交区队打好小票。
(8)、各区队若因使用方法不当,致使“π”型钢梁损坏,每根按200元处罚,报废梁必须报请分管矿领导批准。
(9)、保管单位出现丢失“π”型钢梁、铰接顶梁按购价赔偿。
5、金属棚使用及回收管理规定(l)、金属支架的加工制作和修复由矿机厂负责,领料长度和制作长度相符(包括下脚料),制作支架必须符合要求,否则扣除加工费,每根罚50元。
(2)、矿机厂要设专人负责工字钢支架的管理,各类支架必须分类建帐,分类码放,标牌醒目,每周将钢棚统计台账报生产科坑代组。
(3)、区队领用支架须经生产科批准,否则每根罚款50元。
(4)、巷道移交时,支架编号交接,由生产科监督交给管理单位,并到生产科办理转账手续,否则丢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5)、采煤队两巷、切眼、水仓、硐室、探巷等使用金属棚支护的巷道在使用结束后必须全部回收,回收出的金属棚必须按好、坏、梁、腿分类码放整齐。回收的完好金属棚须经生产科同意后方可调入其它单位使用,但必须办理交接转账手续,不转账认为丢失,按价赔偿。
(6)、掘进队在井下使用采煤队回收的金属棚时,必须手续单和上账物相符,如出现差错,按数量处罚每根400元。
(7)、区队回收架棚巷道前,必须与生产科坑代主管联系清点,未经生产科清点私自回棚者,罚本队1000元。
(8)、各区队必须设一人具体负责工钢的回收,使用情况。采煤队回收的金属棚必须按生产科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否则罚区队100元。
(9)、井下区队上交机厂的费旧工字钢交接单必须由厂长签字交生产科保存。
1、领用单位必须持生产科审批的料单领取,发料单位不得转让,对私自使用的单位处以材料价值的200%罚款。
2、生产科分管的材料,入库前必须经生产科验收、签字,未经验收签字的,生产科不予承认。
3、坑木、大径、塘材棍、网、荆笆、绳等材料管理办法
(1)、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材料消耗台帐,对不建立材料消耗台帐的单位罚款200元。
(2)、井下材料必须分类码放整齐,挂牌管理,若发现乱堆乱放造成浪费的,罚单位500-800元,管理人员100-200元。
(3)、供应科所保管材料,必须按矿核定的标准,严格发放,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
(4)、各单位必须加强材料回收复用工作,塘材棍复用回收率不低于40%,板梁不低于30%,否则塘材每少回一根罚5元,板梁每少回一块罚10元。专项回收的材料按生产科核定的回收数量,如数回收。
4、支护用品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必须先办理手续,经生产科长批准后,方可领用,否则供应科、机厂不得发放。
(2)、单体支柱运送必须轻装轻卸。因装卸不当造成的损坏,每根罚单位500元,罚负责者100元。
(3)、单体支柱不得丢失,如有丢失每根按1000元处罚。
(4)、地面保管单位丢失单体支柱,每根赔偿1000元。
(5)、单体支柱修理由生产科负责,各区队必须配合装卸,否则每次处罚200元。
(6)、“π”型钢梁、铰接顶梁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如不交旧“π”型钢梁,每根按500元罚款,铰接顶梁每根按300元罚款。
(7)、损坏变形的梁区队应及时升井,由生产科收点后,给上交区队打好小票。
(8)、各区队若因使用方法不当,致使“π”型钢梁损坏,每根按200元处罚,报废梁必须报请分管矿领导批准。
(9)、保管单位出现丢失“π”型钢梁、铰接顶梁按购价赔偿。
5、金属棚使用及回收管理规定(l)、金属支架的加工制作和修复由矿机厂负责,领料长度和制作长度相符(包括下脚料),制作支架必须符合要求,否则扣除加工费,每根罚50元。
(2)、矿机厂要设专人负责工字钢支架的管理,各类支架必须分类建帐,分类码放,标牌醒目,每周将钢棚统计台账报生产科坑代组。
(3)、区队领用支架须经生产科批准,否则每根罚款50元。
(4)、巷道移交时,支架编号交接,由生产科监督交给管理单位,并到生产科办理转账手续,否则丢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5)、采煤队两巷、切眼、水仓、硐室、探巷等使用金属棚支护的巷道在使用结束后必须全部回收,回收出的金属棚必须按好、坏、梁、腿分类码放整齐。回收的完好金属棚须经生产科同意后方可调入其它单位使用,但必须办理交接转账手续,不转账认为丢失,按价赔偿。
(6)、掘进队在井下使用采煤队回收的金属棚时,必须手续单和上账物相符,如出现差错,按数量处罚每根400元。
(7)、区队回收架棚巷道前,必须与生产科坑代主管联系清点,未经生产科清点私自回棚者,罚本队1000元。
(8)、各区队必须设一人具体负责工钢的回收,使用情况。采煤队回收的金属棚必须按生产科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否则罚区队100元。
(9)、井下区队上交机厂的费旧工字钢交接单必须由厂长签字交生产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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