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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

作者:mkaq 2010-11-18 20:55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
一、作业场所环境监测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周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具体情况制定;
7、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二、作业场所监测评价
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3、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存档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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