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能集团姚庄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江苏天能集团姚庄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姚庄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检修、安全运转,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全矿机电设备、电缆、直径80㎜以上管路由机电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及其它工区单位有分管机电的区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和兼职防爆检查员,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机电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的台帐及供电、排水各系统图纸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帐和设备固定资产台账,全面推行微机管理。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设备综合考核分数,编制报表及时上报矿分管领导和公司机电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专职机电区长、维护班长参加的设备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旬一次的定期检查。
第七条:机电科要有足够面积的设备库,以存放备用和闲置的完好设备,设备由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制订培训计划,组织每年一至二期的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的)、各工区设备维护人员及各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机电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为各工区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机电科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矿型的设备维修竞赛和机电设备管理安全知识竞赛,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在机电矿长组织下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进行追查、抢救、抢修,分析并制订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机电科是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监察,管理工作,凡有机电设备的单位必须服从机电科的管理,同时应不断向机电科提出建议、意见,以便共同搞好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机电矿长每季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机电科长每月29号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有采、掘、运、机电区长参加的机电工作会议,总结本月设备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月设备工作计划。分管设备的科长每旬必须召开一次机电、采、掘、运、机电维护班长会议,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凡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维护班长应兼设备管理网员,在业务上受机电科的领导。
第二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一)由使用部门提供设备型号,设备组再汇同企管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经济性论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一般设备由设备组报机电矿长审批,大型固定设备应报公司审批。
(二)购置计划由设备组编制,填写“机电设备购置申请表”,经矿长审批后执行,购置计划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设备的验收:机电设备、电缆、管材等到货后,供应科及时通知机电、财务、企管共同验收,在各方确认合格并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入库。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建卡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配件的妥善保管。经验收如发现设备质量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无“MA”有效证件及应随资料不全者,由供应科负责退货或向对方提出索赔,因选型、购置不当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设备的入库: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由保管单位定期检查,保养,防止锈蚀、损坏和丢失,严禁拆套使用,否则一台次罚责任单位(人)50-100元。
第十七条:设备的领用与出库:领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重大机电设备经机电矿长鉴字同意,特殊情况下,矿大值班人员鉴字方可使设备、电缆出库,否则不准出库,违者一台次罚设备保管员20-30元。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大值班人员签字领用的设备,设备保管员及使用单位必须在设备出库后的两天内到设备组补办正式出库手续,否则一台次罚责任单位(人)20元。
(一)采煤工作面安装,掘进头开工应根据设计或矿调度会要求,提出需用设备计划,经科领导批准后交设备组,设备组应在三至七天内完成设备的准备与发放工作。
(二)常规生产所需设备必须在每旬维护班长会上提出,经科领导批准后,设备组组织并发放设备,否则,设备组有权拒发设备。
(三)因生产急需更换或领用设备,必须经科领导批准后,设备组方可发放设备。
(四)各单位应由维护班长领用设备,否则设备组有权拒发设备。
(五)领用设备时,应听从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挑选设备,否则设备管理员有权拒发设备。
(六)各单位领用设备时,应带设备台帐,现场办理手续,若因生产急需(夜间)在领用后,应及时到设备组补办手续。
(七)对供应科新进的各类机电生产设备,领发严格执行签发手续,对检修完好验收过的各类设备,须到企管部门签发旧设备领料单,领取设备时,凭单连同设备卡、单位台帐一块领发。
第十八条:设备的入井:必须持有机电科设备组签字发的“设备下井合格证”,特殊情况下,应由矿值班人签字,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违者一次罚把钩工20元/台,无理强迫把钩工下井的罚50元,设备管理员不见设备防爆合格证及完好证随便签发下井证的一次罚款20元。
(一)对新购设备,电缆、配件、材料“四证”不全,没有煤矿安全标志和安全标志号的严禁下井。
(二)各单位下料人员持“设备下井验收单”(有合格证)下设备,设备范围为:防爆开关,带有防爆电机的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采掘运输设备的电动机、齿轮箱等大型零部件,10㎜²以上矿用高低压电缆,高压防爆供电设备,各类保护电器、五小电器等。
(三)井下常用通讯电器设备,信号装置,五小电器设备,通讯信号电缆,入井前须经过拆封,检查验收,其领用须到设备组盖章登记,不符合入井标准的不得下井。
(四)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关,无“设备下井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安排下井。
第十九条:设备的安装: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检查、保养、试验。
(一)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由生产、技术部门于一月前向安装单位提出设备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设计说明书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禁止未经检修和设备倒装。
(二)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峒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机电科、生产科、技术科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安装。
第二十条:设备安装竣工后的验收、移交: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及时通知机电科、生产科、技术科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由安装单位继续处理。无特殊原因预期处理不好的,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从重处罚,处理好后再按以上规定移交。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上级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部分因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录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验收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如条件具备使用单位愿意自己处理也可以),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此种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管理员及使用单位要加强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安装单位要抓紧,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等,尽快处理合格,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事故。设备安装验收后安装技术资料和验收单存入设备档案。
第三章 设备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职责范围
各单位的机电设备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
(一)机电科职责:
1、负责全矿高低压供电线路的安装、检查、维修、整改。
2、所属机房峒室和新增设的机房峒室的达标和升级的各项工作。
3、新运输大巷、采掘头面生产前的供电设计,供电线路安装。
4、排水系统管路和防尘主干线路的安装、维护,事故处理以及拆除回收。
5、固定设备、流动设备和电器设备的大、中修、技术改造,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填写、整理上报工作。
6、流动设备、电器设备、五小电器的检修、验收、入库和发放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保管及发放。
7、备品、配件的加工、制造。
8、除采掘、辅助单位管理范围外的所有高低压电缆的整改、吊挂和故障处理。
9、全矿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鉴定。
10、地面防雷设施、井下供电、五大保护的安装、检查、试验、登记、维护和故障处理。
11、搞好设备润滑工作,并做好润滑档案管理。
12、全矿井上下通讯设备及线路的检查 。
13、25KW以上绞车安装 。
(二)采掘单位职责:
1、从采区变电所馈电开关出线端或中央变电所出线的下一台馈电开关开始至采掘头面所有的机电设备及电缆的吊挂、整改工作。
2、所属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检查、润滑、小修及设备故障的排除。
3、小型电器(线盒、按钮、电铃、照明灯、煤电钻)和控制电缆的安装、保管、检查、维护、保养和拆除回收。
4、安装移交后,设备的移动和拆搭火。
5、备品、备件、备用设备的妥善保管、闲置设备、电缆的拆除和回收。
6、掘进头供电线路及风水管路的延长及维护。
7、所属设备的帐、卡、物要对应,每月与机电设备组核对一次。
(三)运搬工区职责:
1、所属机电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检查、润滑和故障排除。
2、所属设备的大、中、小修和技术改造。
3、负责所属电缆的管理、整改、吊挂、更换和拆除等工作。
4、所属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及安全设施的安装、检查、试验。
5、所属绞车及钢丝绳的检查、保养、更换和回收工作。
6、本区域内的五小设备及控制线路的安装、保管、维护和拆除回收。
7、矿车的维护、修理及故障排除。
8、主要运输大巷下山安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拆除回收。
9、负责本单位大修计划的落实和资料整理工作。
10、做好本单位的图牌板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通风工区职责:
1、局扇及附属开关的安装、管理和拆除回收工作。
2、井下甲烷断电仪、监控系统线路及附属开关的安装、维护、管理、维修、检查和拆除回收。
3、井下通信系统的安装、维护、管理、检查和拆除回收。
4、其它同采掘工区。
(五)办公室职责:
1、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检查、润滑和保养。
2、所辖设备的小修和故障处理。
3、从主干线路下接的动力照明线路的安装及用电设备的拆搭火。
4、地面管路(水气)的安装维修。
(六)供应科职责:
1、按矿安排计划及时购置设备和备品、配件。
2、负责新购设备和配件的管理和发放。
3、备件帐、卡、物必须相符,合理制定备件储备定额,领退手续齐全。
4、做到库房整洁,保管良好。
5、逐月将设备及配件库存量上报企管科并及时通知机电科设备组。
6、设备禁止露天存放。
7、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
8、做好润滑油的管理及送检;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备的更换、使用维护、定期检查及检修
设备的更换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再汇同生产科及有关领导研究确定。
为促进各工区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50-100元。新进新型设备,使用单位确因技术水平低,需机电科人员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清楚,由调度室具体安排。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直至处理好为止。此种情况只限1-2次,以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
1、各单位在帐设备,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严禁违章使用设备,严禁只用不修,拼设备。
2、各单位在帐设备必须达到《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机电科设备组每天至少有1人下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反馈到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在规定之日内处理,否则按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3、各单位使用和管理的设备,严禁擅自拆套,不得丢失、埋压和私自调配(正常设备磨损除外),违者追究领导及分管人员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4、对井下各单位各类设备(尤其指开关、水泵)的备用台数一般不得多于1台,特殊条件的经设备组批准可备用2台,对备用设备要切实做好保管保养工作。保管不善出现问题予以经济处罚。
5、备用设备、备品、备件必须摆放整齐、清洁卫生,严禁放在积水、淋水及杂物处。严禁将备品、备件乱丢、乱放,否则予以处罚。备品、备件的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制,机电科修理车间及设备组应及时登帐,监督各单位及时回收旧备品、备件。
6、各使用单位要保持设备、电缆清洁卫生,设备及电缆上不得有积尘、喷浆料等.设备要摆放整齐,2台及2台以上五小电器要集中摆放,严禁落地,电缆吊挂整齐不得交叉盘圈;各种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完好,严禁甩掉不用。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单位认真搞好设备管理,建立设备台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设备管理网员每周必须和机电设备组核对本单位设备使用情况。不按时核对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坚决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要爱护设备,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五条:所有设备操作司机和维护员都必须实行包机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各单位主要设备必须悬挂包机人员名单,各岗位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现场交接班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等,不得擅离职守,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各大型主要设备的学员和新进岗的学员,在培训期间机电科派专人负责带培,未经考试合格发证,不准单独操作,否则出了一切问题追查有关单位及带培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固定设备必须有运转(行)记录,三班制岗位司机、维护人员必须有交接班记录,记录要清楚、齐全;记录薄要清洁、完整,不准乱写乱画,更换下来的要专人统一保管,并至少入档贰年,违者发现一次罚20元。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维护员要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月底交机电科,不得乱写乱画,缺页少张,否则 缺少一张罚20元,到期不交者,罚50-100元。维护员要腿勤、眼勤、手勤,要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利用维护时间把设备故障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要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损坏的及时更换,以确保安全运行,否则将按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罚款。
第二十九条:设备使用单位不得损坏、埋压、丢失设备,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款;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如需折除、移交,必须事前通过机电科,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移交手续,否则一台次罚款50-200元。
第三十条: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并要做好加油换油记录,各重要设备建立润滑卡片,切实做好润滑管理工作。
设备的润滑机构:各工区要配备兼职润滑网员,润滑油必须化验合格,由供应科专物盛放标明牌号,专人妥善保管,定量发行,严禁不合格的润滑油投入使用;如因油脂不合格,将润滑机械造成部件损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损坏程度予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各工区(单位)要建立设备事故未遂记录薄,认真做好记录,由各工区技术员及时统计、分析,上报矿安监站、机电科及矿有关领导,违者一次罚款20元。对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别、场地、设备部位和原因等,机电科要汇同安监站、生产科、使用单位及矿有关领导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设备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设计、制造部门反映或安排有关部门修理,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十二条:设备发生事故,各单位应及时回报机电科,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所出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患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设备的检修
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检及大修理三种
(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如需影响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两天向生产部门报告,经生产科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按故意影响生产论处,并视其影响程度罚款。
(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年计划提前两个月于每年十月报机电科),机电科技术员提前一个月统一汇编编制,经矿长签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违者追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矿设备的修理部门
(一)设备检修,原则上由机电科修理车间负责。
(二)本矿有条件有能力的单位可以自行修理但必须做好检修记录。
(三)本矿无能力检修的设备由机电科统一登记填写“设备外委检修单”,报机电矿长签批外委修理,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外委。
第三十五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否则一台次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六条:移动设备的中修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应提前五天向机电科申请,经机电科及有关领导批准,设备组验收,本矿有能力自修的自修,不能自修的由机电科另行安排。设备的零部件要齐全,缺丝少件的按有关规定罚款(按设备回收条款执行)。由使用单位设备网员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按计划下达的检修设备,修理车间必须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对不因客观条件限制完不成检修任务或达不到检修质量标准的,一次罚款50—100元,并由修理车间限期修理或翻工,所有一切损失自负。
第三十八条:生产部门临时安排的急用设备的检修,机电科修理车间要克服一切困难抢时修理,所用加班工时由修理车间如实报机电科分管领导,机电科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影响生产,否则根据影响程度罚款。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制订施工措施,报机电矿长、总工、安全站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完成送交手续,否则不准开工,违者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供应部门要组织好维修备品配件的供应、保管、储备工作,以满足检修工作的需要,因计划不周或因其他人为因素造成配件短缺,影响检修、耽误生产引发事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损失大小予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企管科。机电科技术员牵头,会同设备管理员、检修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操作工等人共同参加,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效能测定,要坚持以各种测量仪表、仪器为标准,严把质量关。经验收符合检修质量标准的,由机电科技术员签发合格证方为合格。对确因老化、严重损坏或属于本身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达不到检修质量标准的或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执行单一并收取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的加重处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停产及重大工程的检修
(一)停产检修要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解决的主要设备缺陷、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整定等重要问题。停产检修和重大检修工程开工前,负责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应编制“检修工程任务书”,包括:检修项目、内容、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负责人、施工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检修质量标准等,报机电科长、安全站长、矿总工、机电矿长审批。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讨论,制定保证措施,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汽和停机等全面的具体事宜方可开工检修。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做好详细的检修记录,检修竣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验收,隐蔽部位由机电技术员组织阶段性验收。
(二)检修完毕后要保证有充分的试运转时间。
第四十三条:检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设备的日常检修、中修费用直接纳入生产成本,并应与各工区(单位)检修材料费,承包指标直接挂钩考核。为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各检修单位和人员要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修旧,以旧代新。对修旧利废、降低成本有明显成效的工区(单位)及个人,应予以表扬,并由设备组向矿有关部门及领导提出书面建议,予以适当奖励,反之,亦建议予以适当罚款。
(二)设备大修由设备大修理资金中支出,此资金应按规定的提率提取,由机电科设备组按计划掌握使用,财务科负责财务管理,企管科负责监督,要保证专款专用,否则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必须出矿修理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使用单位向机电科申报,由设备组会同机电科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鉴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单,经分管矿长签字同意后再联系外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均须到设备组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不准出矿,随意放行的一台次罚门卫人员100元,并令其追回所放出去的设备(电缆等)。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由设备组会同原鉴定人员鉴定验收,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或按一定的手续投入使用;不合格由设备组会同企管科、供应科与修理单位联系协商,妥善解决翻修或付款等事宜。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得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否则发现一次罚验收人员每人50—100元,并追究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加处理。
(三)财务部门须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违者罚付款人50—100元,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设备的封存:暂不需用或需要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凡应进行封存的设备均由设备组管理或使用单位向设备组提出报告,由设备组核准登记造册后进行封存。需封存的设备由保管或使用单位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否则,视其损坏程度予以罚款。凡经设备组核准封存的设备,可以不再提出折旧。对于已封存的设备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启封,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十六条:设备的更新改造及年度计划
设备的更新改造规划及制订年度计划,由机电科根据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制订,经机电总工审核后,报矿长审批,由设备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设备组提出方案,交机电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企管、生产、财务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研究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矿领导及公司批准后交设备组负责落实。
第四十八条:设备的报废:在每年的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及使用单位组成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审批。设备使用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放松管理和维护,造成设备损坏,违者按该设备价值的1/3处罚。
第四十九条:报废设备的管理
(一)设备组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二)使用单位要按设备管理员指定的地点存放,妥善保管,其中可利用部分,由财务部门折价入帐,供应部门入库保管。
(三)没有设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擅自拆开出售,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五十条:设备的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设备安装条款执行。安装后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并由使用单位回收,回收条交设备组,以便核实。由安装单位、设备组、使用单位共同鉴定,一次交接后,直到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结帐单上注明,损坏的配件应交旧,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及回收)。人为的损坏,每台件罚款50—1000元,发现在拆除电器设备时用刀割电缆及设备安全性能遭到破坏的,一台次罚款50元。
(三)设备的非一次性回收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
(四)凡井上、井下不用的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包括:空压机、重配设备、乙炔发生设备、空调制冷设备、压力容器、工业泵及各种线路等)及电器设备(如:防爆开关、干式变压器、电缆等)应及时由使用单位回收。特种设备由机电科、生产科临时安排回收。对于该回收而不及时回收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发现一台次罚款50元,限期回收,不回收的每拖延一天加罚20元,造成损失的加重处罚。
(五)开关架、接地线、接地极、标志牌等回收交机电科设备库,如发现采掘、运、通、机电等各单位闲置不及时回收者,发现一台次罚10—50元。
(六)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违者每发现一次,每台次罚款20—50元。
(七)采煤工作面缩面或转点,机电设备的回收按矿规定的日期和责任范围,由使用单位负责按期完成。
(八)凡上井设备从上井之时计算,必须在24小时之内交到机电科指定地点,并到设备组销帐,上井设备不销帐者,一律按丢失赔偿。
(九)井下机电设备不许直接转用,特殊情况必须转用时,必须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分管领导批准并到设备组办理手续后方可。
(十)设备材料转交后,其维护、回收工作由现使用单位负责。移交过程中,设备组应将待回收设备向回收单位交代清楚,按达成协议下回收通知单,回收要及时。
(十一)单台更换下来的设备,必须在三日内回收到指定地点。
第五十一条:设备组现场管理办法及奖罚规定
(一)设备组现场管理办法
1、对生产单位井下供电线路要勤检查、勤维护。对采区供电各分支线路系统绝缘低于50KΩ,要停头检查、摇测;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发现分支线路系统绝缘低、频繁掉电现象要汇报调度室做出停头检查决定。对井下闲置备用开关、电缆,各单位要在安装投用前进行摇测,对低压开关一次侧对地绝缘低于5MΩ,二次侧低于0.5MΩ,电缆绝缘低于5 MΩ的严禁使用。
2、设备组要加强对井下设备的现场管理,加大动态管理的力度,保证每天至少要有一人下井,下井人员及时将现场隐患问题通知现场维护人员予以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写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给科领导,通过调度会下发给各单位。
3、加大对隐患的整改力度,做好每旬的动态检查及抽查,及时做好设备管理的考核上报工作。
4、进一步加大设备管理的奖罚力度,对动态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设备组及时开具罚款单执行处罚;对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及时、不整改的予以重罚。对回收设备因丢失、损坏以及违反机电管理若干规定中相关项目的依据奖罚规定予以罚款。对现场管理秩序良好、整改彻底、及时的单位要适当奖励。
(二)现场设备管理奖罚规定
1、损坏设备或电缆标志牌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
2、电气设备失爆每台(或每处)罚款500 元,上级检查出现失爆加罚1000元。
3、各种保护(漏电、风电闭锁、电机综合保护等)甩掉不用,每处罚100元。
4、随意调整开关整定值每处罚100元。
5、用铜、铝、铁丝作保险丝每处次罚50元。
6、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立合格的局部接地极,否则每处罚100元。
7、带电检修设备作失爆论处。
8、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每次罚50元。
9、在开关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罚款50元。
10、各种电气设备严禁全负荷起动,违者处以50元罚款。
11、供电系统需要增加负荷时,施工单位必须到机电科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增加负荷,否则处以责任者50元罚款。
12、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出线、负荷侧进线,否则罚款100元;磁力起动器严禁小喇叭口引出动力线,否则按失爆论处。
13、井下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否则处以50元罚款。
14、严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的机械闭锁不起作用,否则每处处以100元罚款。
15、刮板机首尾及中部未按规定设置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电机、齿轮箱有积渣,每处处以责任者20元。
16、使用刮板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措施,否则,处以200元罚款。
17、溜头、溜尾没按规定打压柱,每发现一处罚50元。
18、电缆(10㎜²及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炮崩等事故,处以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19、井下使用煤电钻电缆不得破损,否则每处处以50元罚款,严重按失爆论处。
20、各工区回收上井的开关、电缆(10㎜²及以上)、负荷线、五小、JDB、综保插件等应上交机电科(经机电科批准备用除外),不得放在本工区。否则,一经发现每台件罚款50元,并追交机电科。
21、因生产损坏的机电设备配件(如开关本体等)在更换新部件后,两天内必须交回机电科或修理车间,并到设备组消帐,否则按每超一天罚款20元处罚。
22、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致使设备损坏,处以100—500元罚款。
23、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接到回收单后,三天之内回收上井送交机电科指定地点,并到设备组消帐,逾期每台件罚款20元/天。
24、未经批准擅自转用机电设备(包括电缆、五小电器)按每台件50元罚转用单位。
25、凡上井设备其零部件不符合下井时的数量,其丢失件按原值进行处罚。
26、私自拆套使用设备,被拆部件按原值100%罚款。
27、随意改动机电设备性能处以100—500罚款。
28、喷浆机内积渣严重,处以20元罚款。
29、扒装机钢丝绳搭接、断股严重,每处处以20元罚款。
30、电缆从喇叭口截断的罚款50元/次。
31、私截电缆处以50—500元罚款。
32、铁丝吊挂电缆、带电电缆盘圈及8字型、电缆不按标准吊挂,每处罚款20元。
33、各种电缆无护套砌入风墙,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根。
34、井下私自拆卸矿灯按失爆处理。
35、开关不上架,五小不集中摆放或拖地,每处罚款20元。
36、防爆设备无证下井,每台件罚井口把钩工20元。
37、润滑不当,每处罚款30元;造成事故,区长、专职机电区长及维护班长每人罚款50元,责任人100—500元处罚,重大事故给予行政处分。
38、隐瞒机电事故,对区长、维护班长处以100—500元罚款。
39、烧毁电动机按处罚标准予以罚款。
40、机电修理人员检修出现问题,罚50—200元,并立即予以重新检修(无工资)。
41、各单位维护范围内设备出现问题,本单位处理不好,需由机电人员处理的,由矿调度室安排,处理好后,由责任单位支付机电维修费,每人50元/次。对所支付的维修费由当班维护员承担,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由区队报销。
42、各工区主管对设备管理负全责,每天督促检查,落实维护员的工作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每天必须保证采掘运设备90分钟的集中检查维护时间和交接班期间的30分钟的检查维护时间,保证维护员对设备检修巡视维护的足够时间。凡因维护员检查巡视时间得不到保证而造成机运事故影响生产,由主管区长承担主要责任,罚款亦应承担。
43、维护班长对本单位设备应大胆管理,对维护员的工资有一定的二次分配权利,各工区应予支持。
44、凡及时回报机电事故隐患,一次奖励20—50元。
45、凡揭发损坏机电设备行为、隐瞒机电事故行为给予50—100元奖励。
46、凡对设备管理提供有益建议,一次性奖励20—50元。
47、凡设备管理工作做得突出的单位按设备管理制度予以奖励。
48、在设备使用中有小改小革,经检验符合安全规定的视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回采设备现场管理
设备是回采生产的物质基础,为了使现场工人能正确使用和及时维修,确保回采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特制订以下规定:
1、乳化液泵站
①泵体不漏油、运转时无异常震动、油质清洁符合规定。
②乳化液无皂析现象、配比浓度3-5%;低压过滤器性能良好;蓄能器充氧压力符合要求。
③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仪表指示准确。
④各连接管及吸排软管不得有泄露、折叠损坏现象。
⑤正常运转时不得用安全阀代替卸载阀、箱体油温不得超过70度。
2、刮板运输机使用管理规定
(1)刮板运输机与带式输送机搭接无错位,配合适当。
(2)刮板运输机机尾滚筒转动灵活,轴承润滑良好。
(3)减速器按规定使用双曲线齿轮油或150#极压齿轮油,注油量当打开第二轴轴承盖上的油塞润滑液刚好流出为宜,严禁将润滑油充满整个减速箱。减速器在投入使用200小时后,箱内油全部放出清洗各部件,重新换油,以后每半年清洗换油一次。
(4)液力偶合器工作介质为澄清的自然水,严格按规定的充液量14升注水,使用配套的合金塞芯、防爆片,绝对不允许用其它材料代替。联接罩各窗口要加盖,并用螺栓固定,以防止喷液时高温汽、液体灼伤附近人员。
(5)刮板运输机的减速器、液力偶合器及电动机等传动装置应保持清洁,以防过热,否则引起轴承齿轮电动机等零部件的损坏。
(6)链条须有适当的预紧力,一般以满负荷运行时刮板链在链轮处不跑牙为宜,松弛量应不大于两个整环的长度。
(7)当刮板运输机被压住时不要强行启动,更不能打倒车,应将槽内的煤或矸石清除后再开,在停车前应将槽内的煤运完,避免下次使用时超负荷,满载启动。
第五十二条:设备组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油脂管理人员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的润滑油脂管理,编制油脂年度、月度计划及消耗定额,负责油脂的验收及乳化液配比浓度的检查工作。
2、根据各种设备的用油及润滑要求,对各种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随时掌握设备的润滑状态,严格按照换油周期和设备对油质的质量要求,加油换油。
3、做好油脂的取样化验工作,对新进油、换油和使用油都要及时进行取样分析,并做好记录。
4、区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好本单位的油脂消耗或本单位的各种机械的润滑情况。
5、对本单位的各种机械要建立润滑档案,及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取样化验和换、加油,并及时填好注油卡片。
6、对于本单位的用油计划要在每月的25号做好,送设备管理组。
7、要按时参加设备管理组召开的每月一次会议,不得缺席。
8、使用乳化液的单位,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乳化液的配比度,本单位的管理员要每天对乳化液配比度检查一次。
9、各单位的管理员要对本单位的加油用具进行编号,做到专油专用,防止污染。
10、对于换下的废油要及时回收上井,交送仓库,完成废油回收率。
(二)电气管理员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矿、上级单位有关井下电器管理的规定。
2、电气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设备完好标准>,<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并认真做好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3、对所辖井下电气系统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填写好记录。
4、摇测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定期填写测定记录。
5、对检漏继电器进行安装、维修、验收、更换工作。
6、职工应详细掌握管辖区域内的负荷变动情况,并绘图计算,做到信息通,状况明,不失控。
7、负荷变动后,井下过流整定要及时更改。
8、每天应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检查试验。
9、经常巡回检查供电系统,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三)防爆管理员职责范围
1、防爆检查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现场电气防爆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到不失爆。
2、防爆检查人员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设备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防爆电器设备。
3、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应汇报设备管理组下发隐患通知单,限期处理并按期复查记录在帐。
4、对新领和修复后的电气防爆设备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对入井的电气防爆设备要开出入井防爆合格证,数据填写清晰,要有结论性意见。
5、参与新安装防爆电器设备的交接验收工作和参与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事故分析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贯彻执行矿签发的《防爆电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五小管理员职责范围
1、负责领取、验收、编号、压号、登帐、建卡、挂牌、发放。做到帐、卡、物、牌四对照。
2、负责井下小型电器、信号电缆的现场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3、负责督促各区队对小型电器设备整改、定时检修和回收工作,对回收设备要检查验收。
4、负责回收旧设备的检修和管理工作,对修旧设备要认真负责,保证台台过关。
5、负责检查各区队小型电气设备的完好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填发隐患通知单,送交区队处理。
6、参与各区队小型电器、信号电缆交接验收工作,负责办理交接手续。
7、严格贯彻执行矿签发的有关井下《小型电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电缆管理员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电缆管理规定的文件。
2、分区域巡回检查电缆吊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进行处理,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通知使用单位立即处理,并进行复查。
3、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缆使用、维护管理,按标准化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4、对全矿电缆的使用、待修、库存进行图、牌、帐、物四对应管理。
(六)配件管理员职责范围
1、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2、深入实际,了解各配件的种类、使用情况及消耗情况,保证有合理的储备又不造成积压。
3、做到配件供应有计划,消耗有记录,能修复重用的尽量以旧代新,节约原材料开支,降低生产成本。
4、搞好配件的供应外,协助搞好设备管理的全面工作。
5、按时参加设备管理的有关会议,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6、必须面向生产,及时解决急需配件。
(七)设备管理员职责范围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机电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有关规程、制度,提高业务水平。
2、负责全矿流动设备,做到帐、卡、物、牌四相符,新到设备及时编号入帐。
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设备状况,督促各单位科学的管好、用好现场设备。
4、负责定期召开维护班长会议,及时组织每月三次的设备检查并将检查资料汇总上报。
5、参加井下现场设备交接工作,做好记录,及时办理设备过户手续及设备进出库验收手续。
6、参加设备修复后的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决不发放使用。
7、及时向科领导汇报流动设备使用情况,执行矿发有关设备管理文件精神,表扬先进,带动后进,做好流动设备的全面管理。
8、每月按时上报设备台帐及三率表。
第五十三条:设备管理百分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便于对机电设备实行统一管理、考核评定更容易操作执行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检查范围及检查台数:
1、检查范围:
依据设备管理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在用、备用设备(含五小),电缆及安全设施。
2、台数计算办法:
刮板机机体及配套电机、齿轮箱按一台计算;
单机拖动皮带机机体及配套电机、齿轮箱按一台计算,双机拖动按两台计算。
耙装机、喷浆机及附属设施按一台计算。
乳化泵站两泵一箱按三台计算。
局扇(双节运行的)按一台计算。
小型泵站、信号柜、配电柜、高压开关柜及其各类高低压控制开关(包括低防开关)、防爆保护电器、电控器、变压器、分别按一台计算。
3、设备分类办法:
大型固定设备:主扇风机、 主排水泵。
固定设备:6KV变电所高低压板、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等。
地面翻车机上下井口及皮带走廊的设备。
其余均按流动设备计算。
二、完好率及合格率的评定:
1、完好率及合格率的评定依据:
(1)固定设备、流动设备、矿灯、五小电器、矿车的完好标准参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之规定。
(2)防爆电器设备检查评定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之规定。
2、流动设备完好率的主要考核项目及基本要求:
(1)电气设备:
A.开关:编号、整定与标志牌对应;
B.开关台台上架;
C.三大保护完善可靠;
D.开关设备外壳无严重锈蚀;
E.接线工艺达完好标准;
F.电动机、风叶、风罩齐全紧固。
(2)采掘运机械设备:
A.齿轮箱无滴、漏油,润滑合理;液压设备无渗漏、窜液及自动卸压现象;镀层锈蚀不超标。
B.紧固件齐全;
C.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含煤机的制动、离合、电气闭锁部分)。
D.刮板机:回落煤坑每20m范围内不少于一个,溜头、溜尾压柱(地锚)牢靠,刮板弯曲变形不大于15㎜,缺损总数不大于3%,不掉斜、不飘链,使用合格的易熔塞,搭接高度符合要求。
皮带机:托辊转动灵活,皮带不跑偏,不飘带,制动器及综合保护器使用正常。
耙装机:滚筒刹车灵活,有防护栏。
喷浆机:不结渣、不严重跑风。
小绞车:闸灵活可靠,钢丝绳绳头卡接牢固,有护绳板。
3、五小电器合格率的考核项目及基本要求:
(1)选择使用与额定电压等级相符的五小电器;
(2)同一地点两台以及以上五小电器必须集中摆放严禁落地。
(3)煤电钻的风叶转动灵活、紧固件齐全使用合格的护套。
三、运输安全设施:
(一)考核项目:
安全门、联动安全门、跟窝安全门、道叉、地轮、捞车器、主副钩头、行车灯、声光信号灯、皮带保护、制动装置、人行过桥等。
(二)考核内容:
1、安装:安装位置选择合理,便于操作;安装工艺、制作材料及加工尺寸满足规程要求。
2、使用:确保设施完好,动作灵敏可靠,使用率达百分之百。
3、维护:有使用维护检查记录,无记录或现场检查发现记录不实,按未坚持使用处理。
四、运输线路质量考核:
1、运输线路、轨道质量、道岔质量;检查办法见《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道岔维修质量》之规定。
2、18KG/M及以下的临时道轨百分考核减半执行。
五、供电线路合格率考核:
(一)考核标准及依据:
1、电缆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质量标准化》考核。
供电线路合格率计算办法按“规程”第466~472条的规定全面检查,合格处/总检查处为电缆吊挂合格率。(注:检查不少于全部电缆的80%)
(二)电缆主要考核项目与基本要求:
1、电缆钩的间距不应超过3M;
2、电缆截面与实际负荷相符;
3、电缆垂直度统一符合标准;
4、电缆吊挂高度应不低于1.6M ;
5、当电缆与风水管路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设在管路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6、通迅、信号电缆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7、电缆严禁带电盘圈或盘“8”字形;
8、电缆编号、标志牌与实际相符;
9、电缆接头合格,线盒耐压等级符合规程要求。
六、机电事故率考核
其计算依据:查调度记录,影响时间折算产量(进尺)/计划产量(进尺)为机电运输事故率。
七、制度考核与文明生产
(一)考核内容:
1、固定场所按《机电质量标准化》、《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考核评分。
2、流动设备:设备定期检修制、巡回检查制、强制保养制、润滑制、包机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等要求张挂。
3、现场设备文明规范管理。
4、姚庄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规定。
(二)制度执行情况:
1、检查各种记录及现场查阅,发现记录不实,或者无记录,按制度执行不好处理。
2、及时对设备组下发的设备整改通知单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不及时的,亦按执行情况不好处理。
未按考核内容中所列项目之规定执行的,作制度执行不好处理。
第五十四条:设备检查评定办法
一、机电科每月组织三次设备综合检查,检查组成员由机电科设备组、生产科分管人员、企管科分管人员、安监站机电分管人员、专职机电区长、机电技术员、维护班长组成。每天设备组至少有一人下井现场检查,每旬设备组至少进行一次中夜班设备抽查,动态检查结果纳入百分考核。
二、设备综合检查数量按10台以内全部检查,11-20台抽查90%,20台以上抽查80%,每月设备综合检查的完好率、百分考核得分按当月静态检查60%、动态检查40%综合计算。设备管理员与承包单位设备管理结果挂钩兑现奖罚。
第五十五条:设备的内外调拨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负责。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时,按调拨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井下电气设备防爆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设备安装:
1、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气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入电压和使用机械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有无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完整齐全。
2、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滴水或积水,在淋水较大的采掘区安装防爆设备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安装要求,不准有歪倒或松动现象。
(2)低压开关安装后应平整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得超过15度。
(3)高压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4)各处螺丝及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磷化处理。接线工艺应符合“完好标准”要求,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3、低压防爆开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
(2)使用无熔断管的裸露熔丝(片)者。
(3)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刀闸即可“起动”、“停止”者。
(4)防爆性能破坏或闭锁装置失去作用者。
(5)电机综合保护器保护不全者。
(二)设备的日常检查内容:(由设备包机人负责,每班至少一次检查并记录)
1、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防爆设备是否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到外力的损坏。
3、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部螺丝及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并无松动现象;
(2)外壳必须完整良好,不得有裂纹及变形现象;
(3)开关上不用的进线孔必须封堵严密;
(4)闭锁装置必须保持完整无缺和动作正确可靠。
5、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电机综合保护器是否保护可靠。
6、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现象。
7、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损坏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或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9、检漏继电器指示的绝缘电阻是否正常,低于规定时应立即检查处理。
(三)设备的定期检查:由设备包机人负责,按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矿长)所批准的周期检查图表进行,其中应包括日常检查的内容,同时清除防爆面上的斑锈,并薄涂一层防锈油。
1、高压防爆开关
(1)电缆接头、互感器和接线盒是否过热现象。
(2)测量主回路、控制回路及操纵杆的绝缘电阻。
(3)绝缘瓷瓶有无裂纹及损伤。
(4)隔离开关和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5)接头的接触是否良好,清楚接头上烧毁的痕迹。
(6)当开关连续三次发生遮断短路电流后,应立即进行检查。
(7)过流继电器分接头位置是否正确,指示仪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2、变压器
(1)接头连接是否良好,有无松动或过热现象。
(2)高低压瓷套管有无裂纹和损伤,清除瓷瓶上的灰尘。
(3)测量绝缘电阻。
3、硐室
(1)有无妨碍变压器运行的器材和设备,通风是否良好。
(2)硐室的防火铁门是否完整良好,栅栏铁门是否完整。
(3)有无足够的灭火器材。
(4)硐室的结构是否良好,有无变形坍塌情况。
4、低压防爆开关
(1)触头的接触情况是否良好,三相是否同时接触,有无烧毁及氧化现象。接触面及接触压力是否合乎规定。动触头导电软片是否有折断现象。
(2)消弧罩有无损坏、烧坏和卡住触头的现象,其固定螺丝是否齐全。
(3)操作机构动作是否灵活可靠,刀闸断开后手把是否在零位。
(4)继电器整定和熔断器选择是否合乎要求,热继电器元件是否变形。
(5)主线路、控制线路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过热现象,清除内部灰尘杂物。
(6)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是否正常,短路环有无断裂象,磁铁接触面是否平整光洁,动触头的主轴套是否灵活。
(7)测量绝缘电阻。
5、煤电钻
(1)检查各部位螺丝垫圈有无缺损松动,各防爆面间隙是否过大。开关盖接合面大于0.2mm,操作手把轴孔间隙超过0.3mm者禁止使用。
(2)检查进线装置是否完整,防爆面有无损伤之处。凡电缆进线口的挡线座缺少,外壳破裂者禁止使用。
(3)检查风叶是否与外壳碰撞,如缺少风叶则禁止使用。
(4)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能低于1MΩ。
(四)设备防爆性能的规定
1、防爆外壳:
防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为失爆;
注: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毫米,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毫米。
(2)使用未经部指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为失爆;
(3)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4)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为失爆;
(5)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为失爆;
(6)(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去掉防爆电机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为失爆;
(7)改变绝缘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
2、防爆接合面
防爆接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须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防锈油等。
(1)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
Ⅰ 平面、圆筒隔爆结构
A.电气设备
静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以及隔爆绝缘套管隔爆接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W和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L,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L1,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须分别符合下表一的规定,但快动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L不小于25.0毫米。
表一
接合面形式 L(毫米) L1(毫米) W(毫米)
外壳容积(V)升
V≤0.1 0.1<V
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6.0
8.0
9.0
15.0 0.30
0.40
0.50
— —
0.40
0.50
0.60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
—
—
— 0.40
0.50
0.60
— 0.40
0.50
0.60
0.80
B.操纵杆
操纵杆直径d与防爆接合面长度L之间要符合下表二的规定。
表二
操纵杆直径d(毫米) 防爆接合面长度L(毫米)
d≤6.0
6.0<d≤25.0
25.0<d L≥6.0
L≥d
L≥25.0
C.防爆接合面的粗糙度
防爆接合面的粗糙度不得高于▽6.3(不低于▽5)
操纵杆的粗糙度不得高于▽3.2(不低于▽6)
Ⅱ 防爆电动机
A.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K须不小于0.075毫米。
K:最小单边间隙
M:最大单边间隙
XD——Xd:径向直径差
B.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承的最大单边M(见图7)须不大于表一规定的W值的三分之二。
Ⅲ 螺纹隔爆结构
A.螺纹精度须不低于三级,螺距须不小于0.7毫米;
B.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须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
外壳净容积V(升) 最小拧入深度(毫米) 最少啮合扣数
V≤0.1
0.1<V≤2.0
2.0<V 5.0
9.0
12.5 6
(2)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L)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L1)范围内,如发现如下缺陷,不算失爆。
A.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毫米,深度不大于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毫米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得超过5个,10毫米的隔爆面不超过2个。
B.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毫米,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但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须磨平。
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可以几段相加,计算方法参考GB1336—77附录四。
(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无意造成油漆痕迹,当场擦掉,不为失爆。
(4)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隔爆面锈蚀是否为失爆,参照本规定(二—2)条关于砂眼、机械伤痕的有关规定判别。
注:云影一擦掉锈迹后,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
(5)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A.缺螺栓或弹簧垫圈(或备帽);
B.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
C.螺栓或螺孔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6)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后不为失爆,也不影响完好。
(7)隔爆结合面法兰厚度小于原设计的85%为失爆。
(8)同一部位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否则为失爆。
3、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即进线嘴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A.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毫米;
B.进线嘴内径(D0)与密封圈外径(D)的差(D0—D)超过表四规定值的;
表四
D(毫米) D0—D
D≤20
20<D≤60
60<D 1.0
1.5
1.0
C.密封圈尺寸不符合GB3836.1—83(14页图8)的规定,另须保证:①密封圈外径 口与腔室内径间隙不大于2毫米;②胶圈内径d与电缆外径间隙不大于1毫米。
D.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E.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F.密封圈部分破损,而未破损部分已不能符合图8(或图9)的规定;
G.密封圈硬度不满足邵尔氏硬度45—55度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形、变质,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H.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的;
I.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J.一个进线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K.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于2毫米以上的,挡板绝对厚度小于1.82毫米的(根据冶金部部颁标准YB—176—63公称厚度为2毫米。厚度允许偏差为+0.8毫米)。
L.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式进线嘴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
M..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N.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
O.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P.使用的压紧螺母式进线嘴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Q.电缆在进线嘴处能来回抽动的;
注:电缆紧固程度合格与否判别办法:顺着电缆进线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
R.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裂纹能相对活动的;
S.用的高压接线盒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
4、接线
(1)电缆不合格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均称之为不合格接头,是电气安全隐患点与电器失爆同等对待。
Ⅰ 鸡爪子
A.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B.电缆(包括通讯、照明、控制、信号、遥测电缆)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C.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
线的接头。
Ⅱ 羊尾巴
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电气设备接线嘴(包
括五小电器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Ⅲ 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Ⅳ 破口
A.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B. 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毫米,或沿围
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2)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
A. 电源低于1140伏的,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的,电压不低于1140伏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
B. 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接合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L不符合表五规定值的:
表五
外壳净容积(升) L(毫米) W(毫米)
V≤0.5
V>0.5 15
25 0.6
0.6
5、照明灯具
(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卡口改为罗口为失爆,不能提前断电为失爆。
(2)隔爆型灯具设的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二、防爆电气设备领发审批制度
(一)各区队需要增用的电气设备应根据采掘面供电系统设计提前三天填写用电增容报告,注明设备使用地点送报供电技术负责人给予批复,设备管理员依单发放设备。
(二)电气设备在下井前应经全面检查、检修并经过试运检查、验收,开出合格证,方可入库、发放下井。
(三)凡是进矿新设备及库存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下井前必须重新检查、通电试运后方可下井。
(四)设备发出安装使用后,设备组及电气兼管人员应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建立帐卡。
三、防爆电器检修验收制度
(一)凡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回收上井的必须将履历、档案记录、帐牌卡转入待修设备栏,作为修理依据。
(二)凡修复的电气设备,必须严格遵照煤矿电气设备检修标准汇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涉及隔爆性能大修的电气设备防爆外壳,均应有受过防爆知识训练的人员检修。
(四)防爆零部件修配,均应按原设备的设计图,进行检修,材质应不低于原设计的要求。
(五)凡修复后的空腔内壁,应喷涂耐弧漆,防爆面应磷化或涂防锈油。
(六)凡确认无法修复或经修理后仍达不到防爆要求的设备,应降低为普通设备使用或报废。
(七)修复后的电气设备,应由防爆专管人员组织进行验收,并签发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四、小型电器领发验收制度
(一)出厂防爆设备要有铭牌、防爆标志、安标号、防爆合格证编号及规格型号。新领小型电器要有专人验收,无安标号及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不得进库或发放使用。
(二)领回的新设备,要进行验收,不合格、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一律不准发放使用。
(三)新领设备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使用安全可靠。
(四)领回和发出的设备由设备组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并签发验收合格证,未经防爆人员验收的防爆设备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五)使用单位要详细验收发出设备,不合格、达不到防爆要求和不符合以上条款规定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五、电缆现场管理制度
设备组电缆管理人员 对电缆实行专职专业管理,保证电缆正常使用,加快电缆周转,节约开支,保证安全供电。
(一)领发
1、电缆由设备组统一检验发放,使用区队根据供电设计和实际需要提出电缆领用单据,经供电技术人员批准,持领用台帐,到设备组领取。
2、设备组按所需规格、长度,打号后当面丈量交给使用单位,并记帐、挂牌、办理手续。
3、新电缆一律由设备组从供应科直接领出,编号、建卡、入帐后投入使用。
(二)现场管理
1、使用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吊挂好电缆,严禁拖地、铁丝捆扎、带电盘放。
2、使用单位在使用中因炮崩、砸、拉而造成电缆破损或保管不善而丢失,或随意截断电缆者,依设备管理规定给予罚款。
3、凡区队现场闲置电缆必须在三日内交还,否则给予罚款。
4、设备组每周应对井下所有悬挂电缆巷道巡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开出“整改通知单”,并在三日内复查,不改者给予罚款。
(三)交接验收、回收
1、采掘区队搬迁、工作转变,由设备组参加,对电缆交接单位进行清点、验收,办理转交手续。
2、采掘区队应及时将闲置电缆回收上井,送设备组,经检验后办理销帐、换牌手续。
(四)修补、验收
1、电缆上井后,必须全面检查,浸水耐压试验无问题,烘干后,填写检查报告,入库。
2、对于有破损的电缆,修补合格后填写修补试验报告,入库。
3、电缆库负责人对入库电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对绝缘老化、龟裂或严重粘连的电缆,不准再次使用。
(五)资料管理
1、设备组应设专职人员负责电缆的帐、卡、牌板管理,并依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做到“四对应”。
2、在用电缆检查报表,各种“整改通知单”,电缆修补、试验记录,必须由检验人员签字,并由设备组统一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六、电气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制度
电气管理人员对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实行专职专业管理、检查,督促各单位用好、管好电气设备,保证安全用电。
(一)检查
1、每月不低于三次对各单位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科设备组。
2、每天由区域负责人对各自片段巡查并按规定对检漏继电器进行抽查试验,接地线检查,防爆状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隐患通知单”送达责任单位并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每天由区域负责人对各自片段的供电系统进行巡查,及时了解供电负荷变化情况,调整电流整定值,发现不按设计规定的增容应及时制止并汇报。
(二)供电管理
1、各区队在增减负荷时应填写增减负荷申请单,经技术人员批准,报电气管理负责人。在设备增减后,电管人员应及时调整电流值,并修改供电系统图。
2、电管人员要随时根据现场情况,修改供电系统图,及时与原设计整定值对照,发现不符应通知技术人员核算,重新整定,对无法满足供电安全的供电系统应建议技术人员提出修改措施,危及安全的有权停止供电。
3、电管人员每月按要求向科、矿提供低压供电系统图,各种检查资料。
(三)事故、奖罚
1、各单位在用电气设备的完好率应大于92%,小型电气合格率达100%,必须消灭失爆,达不到要求者,按矿发文件进行罚款。
2、凡因使用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电气设备损害或电气事故的,电管人员必须配合现场检查,参与事故分析,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七、电气防爆管理员现场管理制度
电气防爆管理员对井下通讯、监控、供电系统、信号控制系统,实行专职专业管理检查。督促各单位用好、管好电器设备不出现失爆设备和不合格接头,保证安全生产。
(一)每月不低于三次对各单位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科设备组。
(二)每天由区域负责人对各自片段巡查,防爆状况检查,设备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组发“隐患通知单”并于当日送交责任单位,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三)对各单位危及安全的供电设施失爆隐患,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供电,待整改完以后,再予送电。
(四)各单位在用电器设备完好率在92%以上,小型电器合格率在95%以上,必须消灭失爆,达不到以上要求者,按矿发文件进行处罚。
八、电气管理组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一)图纸资料的汇总管理由电气管理负责人负责,各分区资料由各单位维护组长负责并及时向设备区域负责人汇报本区域供电系统变化资料。
(二)保存的资料包括:井下各区域供电系统图,各采掘区供电设计图,漏电继电器试验记录,防爆检查记录,负荷增减报告单,整定值变更记录,月季检查报表,各种整改通知单,有关供电方面的会议记录。
(三)各种图纸资料由区域负责人按规定的时间绘制,编写后交到电气负责人员处,并由电气组组织编写月报表及低压系统图集,上报机电科,图纸资料确保准确完整。
(四)各区域图纸资料由设备组管理员保存备查。
(五)低压供电系统图纸资料一律不准外借,查阅只能在组内,看后归回原处,严禁在资料上涂改。
(六)对失职造成资料、图纸丢失者,除扣除当月奖金外,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井下供电图纸资料的保存期:区域资料为一年,汇总资料为两年,超期资料汇总后经供电技术人员鉴定后统一销毁。
九、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一)总则
全矿所有防爆电器设备由机电科统一管理,机电科负责井下防爆电器的发放、检验、防爆检查及修理,并负责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帐、卡、物及图牌板管理。
(二)入井
1、有防爆电器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及设备管理员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入库。
2、各单位所需设备,由维护班长持设备台帐到设备组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3、设备组负责办理设备领用和下井证,并建帐、卡,设备库按领用证对号发放。
4、井口把钩工对入井防爆电器设备严格把关,防爆电器设备下井证与防爆电器设备实物相符,方能下井,否则不准设备下井。
5、凡私下防爆电器设备,处单位100元/件罚款,处井口把钩工20元/件罚款。如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三)安装
1、防爆电器设备搬运时,必须妥善保护,避免受剧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缝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用防水布盖好,以防淋水。
2、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气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入电压和使用机械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型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有无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完整齐全。
3、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或滴水,特别是在淋水较大的采掘区安装防爆电器设备时,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设备应排列整齐,周围要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碍设备运行和检修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安装要求,不准有歪倒和摆放不正现象。
5、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和通道,以便维护、修理。凡三台以上配电点的防爆设备金属外壳,必须就地接地。
(四)验收
1、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后,要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2、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后,要测量绝缘电阻。
3、安装后的设备及电缆应悬挂标志牌,标明设备名称、编号(或序号)、容量、地点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电缆长度、截面。
4、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机电矿长组织防爆管理人员、设备管理组、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到现场按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在交接单上签字,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使用单位接收不合格的机电设备。
十、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一)对新安装运行的设备进行绘制供电系统图,进行计算整定。
(二)对井下三大保护进行检修、试验、整定。
(三)组织全矿井下供电、通讯、信号、控制、通风监测系统的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了解负荷增减情况,对变动的负荷要及时地更改图纸,计算和整定。
(五)对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电机综合保护器、风电闭锁进行抽查试验,监督各单位按规定进行试验.
(六)漏电继电器每年上井检修一次,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
(七)依据负荷增减的审批,随时更改保护装置的计算数据和实际整定。
(八)每季至少一次测摇局部接地电阻。
十一、电气试验制度
(一)试验工作要纳入机电管理工作,由机电技术人员根据机电管理规定安全规程,有计划、有目的地分期、分批进行电气设备的试验。
(二)井下变电硐室在用变压器、油开关、电抗器等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年进行一次抽样试验,对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对连续跳闸三次的油开关,应进行换油并进行检修。
(三)新进的绝缘油必须有出厂试验报告,在使用前再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新进的变压器、高防开关、低压开关在下井前必须进行电气试验。
(四)低压开关每半年进行一次升流试验。
(五)井下变电所要坚持使用漏电保护,保护装置的试验由变电所值班工每日进行一次漏电试验。
十二、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的使用制度
1、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必须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设备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3、固定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做到“三懂”(懂设备构造、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4、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5、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设备拆套使用,凡特殊情况需拆套时,报请机电科,经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拆套使用,并限期补上。设备损坏要及时上报机电科,如隐瞒事故,擅自拆套设备,要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二)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2、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性能较低和精度超限时,要进行调整或检修。
3、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维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有特殊要求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5、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做到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并对润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
十三、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一)在用设备检修制度
1、每天上午9时~11时为全矿停产检修时间,各煤流系统必须在9:00前放尽皮带及溜子上的积煤,进入待修状态。
2、井下采、掘、运设备检修时间为 9:00~10:00.。
3、各种设备按规定的日检、周检项目进行,由包机责任者逐一检查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日、周检中发现无法处理的故障、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安排停产处理。
4、检修完毕应由运转人员及检修者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固定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机电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2、根据“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每年应有12~15天停产检修日编制,由机电科编制检修计划报公司、矿领导批准后由机电科组织实施。
3、主要扇风机一台使用一台备用,实行轮换检修制,但必须保证备用风机完好状态,使用风机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风机检修由机电科组织实施,由机电、通风、安监等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4、主排水泵、供电设备,除按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外,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解体检修、检查和测定试验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解决。
5、固定设备的检修必须按计划时间,保质保量。检修后,进行严格验收并试运转,对检修情况及更换零部件作详细记录,各种技术参数、绘制的图纸及各种技术资料要完整存档。
(三)设备巡回检查保养制
1、设备、所有固定移动设备都必须执行巡回检查保养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主要由设备操作司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主要运输绞车、皮带机、刮板输送机、各种机车以及翻车机、喷浆机、耙装机等其跟班机电维护工至少每班巡回检查一次。
2、设备巡回检查的内容和次数必须由分管的技术员绘制巡回检查图表。机房、硐室、车间的设备巡回检查图表必须张挂起来,没有条件张挂的场所要将巡回检查图表保存在巡回检查记录本内。
3、设备操作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巡回检查图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缺项,不得漏检,不得马虎从事。
4、设备操作司机及专职设备维护工应分别设置设备巡回检查记录本,设备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外,还应详细记入记录本内以便备查。
5、司机、维护员在巡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和故障点要及时处理并汇报领导,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6、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工区机电副区长或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设备的强制维修保养
1、提升系统的设备、主排水泵、扇风机、每天不少于2小时检查维修时间(要集中一个班),其他两个班在交班时,每班有30~60分钟的时间进行检查维护。
2、采掘运输设备,每天不少于90分钟的集中检查维修时间,交班时还应有30分钟的检查维护时间。
3、开关变压器、小型电器、电缆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检查维护时间。
4、在设备的检查、维修时间内,由该设备包机组进行检查维修。
5、严格按检修内容和《检修标准》检修设备,检修后一定要试运转,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6、设备的清洁卫生及润滑检查等工作,由设备操作人员在强制保养时间内完成,每天要认真检查润滑状况,及时补加润滑油。由于缺油造成设备的事故发生,要追究操作人员、维护人员责任。
(五)流动设备实行轮换检修制
1、采、掘、运输等单位的设备严禁周转使用,必须实行有计划轮换检修制,轮换检修计划由工区提出报机电科批准,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设备的检修要按照“设备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的设备要严格验收,验收工作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3、检修中所用的材料、零部件必须经过质量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检修情况及各种技术数据,要详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查。
4、工作面结束,其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等由专人清点验收,上井交机电科,丢失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
5、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持下井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否则井口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下井。
(六)设备大修理制度
1、设备大修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编制,要合理制定工时定额、停工定额和材料消耗定额等,设备大修由机电科组织实施,并组织验收工作。
2、计划外需要检修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矿长批准后执行。
3、在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设备大修及保养计划,在生产与设备维修工作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
4、设备大修计划需要调整时,必须由机电科上报矿及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5、设备大修费用必须按计划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十四、固定场所设备巡回检查检修制度
(一)该所设备主要由值班员负责,值班员每天检查设备不少于10次。
(二)维护员每天至少巡回检查一次。
(三)检查运行中设备的温度、声音是否有异常;检查各仪表指针是否在正常位置。
(四)值班员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检漏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五)值班员或维护员在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或故障点,要及时处理并向科领导汇报,作好记录,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六)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对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五、采区变电所定期检修电气实验制度
(一)该所设备每四个月进行一次停电检修。
(二)在汛期来临之前、年底各进行一次停电检修;每周进行一次防爆面加油等小修。
(三)对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年进行一次抽样试验,对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
(四)漏电保护装置的试验由值班员每日进行一次,确保动作的可靠,发现动作不及时或不动作要上报机电科。试验后认真做好记录。
(五)接地电阻每季要摇测一次,绝缘电阻每月测试一次。
(六)在检修、试验过程中作好设备的技术参数记录,必要时绘制图纸,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
十六、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接,接班人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现场。交接班必须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检查路线双方进行检查交接。
(二)交班人必须将本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接班人员经过检查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方可进行交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不接班:
1、设备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交代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丢失,记录损坏者;
3、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4、设备和场所卫生不清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内容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检查者,记录不完整不得交班。
2、发现接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岗位专职人员,又未接到上级领导通知者。
(五)双方交接班后,岗位发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特殊情况另作分析)
(六)本制度适合于各种机电设备运行岗位。
十七、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凡在要害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二)要害场所必须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志牌。
(三)下列人员进入场所必须登记:矿领导、机电科领导、机电设备检查人员、技术员、固定设备维修人员。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求进入场所的,必须有矿和机电科领导陪同并进行登记。其他人员进入场所,必须有保卫部门签章的证件方可进入。
(四)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的,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10人。在交接班和处理事故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五)要害场所的安装、检修的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经矿领导批准;检修人员必须佩带检修证。
(六)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情况切实保护好现场,作好记录,及时汇报。如要及时抢修、抢救时,首先进行抢救,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
(七)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八)值班人员必须保管好消防器材,不得任意挪用或丢失。
(九)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让非工作人员入内;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其它物品带入。
十八、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一)矿领导和有关人员进入本场所要主动说明检查原因和事由,并作登记。
(二)机电科正职领导对要害场所的检查每月不少于5次。
(三)机电科分管领导和分管技术员对要害场所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0次。
(四)机电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上岗检查。
(五)外单位领导和检查人员出入本场所应由本单位领导陪同,或由保卫科办理要害场所出入手续,经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入内,并由值班人员陪同检查。
(六)检查各种制度落实情况,各种记录填写情况;检查在用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听取值班人员现场汇报,对值班员进行现场提问,帮助值班员提高业务素质。对查出的问题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
十九、皮带机管理制度
(一)阻燃胶带的检测和验收
1、阻燃胶带在入库时的外观质量、检尺(合厚度)、带体上的永久标志(沿胶带纵向每隔10 米应有字体不小于20mm的标志)、包装和保管,应严格执行MT147—95标准。
2、胶带入库后七天内应向监测站报检。报检单位报检时应填写报检单,并与样带、有效的三证一齐上报。
3、领用单位在领用胶带时,供应部门必须提供“安全标志准用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三证)的复印件及监测站的检测报告原件。
(二)阻燃胶带的入井管理
4、阻燃胶带的使用单位在入井前应持有胶带厂方的“三证”及监测站的检测报告到运输管理组和安监科审批签发“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
5、运输管理组在审批签发“入井许可证”时,三证不全或无效的、未经监测站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一律不得签发“入井许可证”。运输管理组应做好审签记录及证件的保管工作。
6、再次入井的旧阻燃胶带按本章第4、第5条的规定由使用单位到运输管理组和安检站审批签发“阻燃胶带再次入井许可证”。
7、井口工作人员对阻燃胶带的入井应严格把关,无“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或“阻燃胶带再次入井许可证”的阻燃胶带不得下井,并对阻燃胶带的入井进行登记,做好资料的保管工作,其保存期至该胶带退出运行为止。
(三)皮带运输机的安装验收管理
8、皮带运输机安装前,运输管理组、安全站、生产科、技术科等业务管理部门对施工巷道进行验收,不符合皮带运输机安装条件的巷道严禁安装皮带运输机。新安装的皮带运输机应由机电副矿长组织召集运输管理组、安全站、生产科、技术科等业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皮带运输机安装验收表。
9、新安装皮带运输机的质量标准化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达到94年部制定《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中的“标准化皮带机道”部级标准。
10、皮带运输机机架平顺整齐,机头、机尾必须牢固可靠。机头、机尾的安装与使用按徐煤机(1995)7号文件执行。
11、皮带运输机道设计巷道断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满足皮带运输机平、直的要求;必须满足人员检修、清理浮煤和行人的安全条件(皮带运输机行人侧的安全间距不小于0.8行人侧的安全间距不小于0.5
(四)运行管理规定
12、皮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3、使用皮带的单位应建立现场交接班、设备包机、定期检修、文明生产考核、事故汇报追查分析、奖惩等制度。
14、皮带运输机头必须现场悬挂各种技术牌板、岗位责任制牌板、操作规程牌板及检修制度等牌板。
15、安全保护
(1)皮带运输机的四大保护(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堆煤保护)、两项装置(自动撒水装置、防跑偏装置)安全规范、位置正确、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2)皮带运输机头必须配备25米消防专用软管、0.2立方灭火砂和2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灭火砂的质量符合规定,灭火器经过校核。
(3)皮带机道必须敷设消防水管,水管直径不低于2寸,水管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拆装方便的连接,水管接头位置应便于人员操作。
16、维修检查
(1)机头机尾电器设备、机械装置应加强维修检查,达到完好标准,确保运转良好。机电设备清洁、无油污、无严重积尘。电缆、管线等吊挂整齐,不得与皮带摩擦。
(2)皮带无破裂,横向裂口不得超过带宽的5%,保护层脱皮不得超过0.3平方米,中间纤维层破损面宽度不得超过带宽的5%。接头卡子牢固平整,硫化接头无裂口、鼓泡或碎边。强力皮带的硫化接头实行编号管理并建立台帐,便于维修检查。
(3)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无卡阻现象,润滑良好。
(4)检修时严禁站在机头、机尾、传动滚筒、皮带等运转部位工作。在清理滚筒上的浮煤时,必须先停机后清理,严禁边运行边清理。
17、皮带机道要保持清洁,不准有遗煤、杂物、积水,不准埋机头机尾,闲置设备、备品备件码放整齐。
18、严禁用皮带运输机运水煤和块度大于50的矸石;严禁用皮带机带料;;严禁用水直接冲刷底皮带。
19、溜煤眼或煤仓直接向皮带吐煤,其煤仓落差超过15米的,必须安装给煤机;其煤仓落差小于15米的溜煤眼上口必须安装铁篦子,以免大块煤、大矸石卡住皮带;溜煤眼和煤仓上口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防护栏、篦子、警标。
20、皮带运输机跨越点应设有利于行人安全的过桥。与皮带机道合用的运人斜巷,应设安全可靠的隔离栅栏。
二十、刮板机运输管理规定
(一)使用刮板机的巷道高度、下宽,分别应不小于1.6米和2.4米。巷道的弯曲、起伏不得太大。巷道要整齐清洁,无积煤,无积水,无杂物,无断梁折柱。
(二)刮板机安装要达到“平、直、稳、链”四方面的要求,机头、机尾压柱防护罩等安全设施齐全。安装后必须进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运行。
(三)刮板机电源开关要采用远控操作,开关上架,对40KW及以上的电机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控制。
(四)两台刮板机直线搭接时,机头最低点与机尾最高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0㎜;与皮带搭接时不小于500㎜;机头与机尾的搭接长度不小于500㎜;当垂直搭接时,压荐为150~200㎜。
(五)在刮板机的机头和机尾应各设一个漏煤坑,中部设数个漏煤坑,并要及时清理,防止拉回煤。
(六)要注意检查刮板链的松紧程度,发现松弛及时紧链,紧链后必须使插爪和棘轮脱开后方准开车。若保险销断损,必须查明故障并将故障排除后方可开动运行。
(七)刮板机的液力耦合器须指定人员负责维护,按规定注水。
(八)严格执行刮板机的操作规程。每次启动刮板机必须发出信号,并且先点动试开然后正常运转。
(九)采煤工作面的刮板机,必须沿刮板机安装能发出停止或开动信号的装置。
(十)司机、维护员要固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对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挂牌留名,实行六包,即包操作,包维修保养,包处理一般故障,包工具材料,包设备清洁卫生,包安全运转。
(十一)司机要配齐铲、扫帚、棉纱及维修工具,每班巡回检查四次,实行“听、看、摸、查、修、扫”六字方法。
听:设备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有无杂音或异响。
看:联接部位是否松动,机头、机尾及电机是否被埋压,电缆和小型电器有无落地。
摸:电动机、减速器、机头、机尾等部件轴承温度是否正常。
查:传动链、刮板链松紧是否适当,链轮、链条有无损伤,保险销、联轴销、联轴器是否正常。机尾、机头压柱、信号、保护装置是否可靠。
修:发现小的故障立即停机维修。
扫:及时清扫设备及巷道上的灰尘,保持设备及机巷的清洁。
(十二)刮板机要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每天至少有2~4小时的强制保养时间,要做到:
注油润滑部位检查加油一遍;
连接部位螺丝紧固一遍;
保护罩、保护装置检查检修一遍;
减速器15天检查内部一次,一月换油一次;
联轴节的销、链、带每季度更换一次;
机头、机尾轴两个月更换一次,每周加油一次,有淋水处每三天加油一次;
刮板弯曲、缩短超过20㎜立即更换;
电器设备防爆面、接线柱、触头、刀闸、熔断器定期检查维修一遍。
(十三)奖罚
(1)刮板机首尾及中部未按规定设置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电机齿轮箱上积炭,每处处以责任者20元。
(2刮板机铺设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处以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3)40刮板机不使用易熔合金塞,每处处以责任者20元罚款。
(5)液力联轴器不使用合格水质,处以责任者20元罚款。
(6)刮板机(溜头、溜尾、刮板等)应零部件齐全,否则每少一件处以50元罚款。
(7)不经矿长批准,使用刮板机运送物料,处以100-500元罚款。
(8)齿轮箱缺油罚款50元。
(9)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或地锚,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二十一、油脂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1、全矿机械润滑管理工作由机电科负责,其职责范围是:拟订各项管理制度,编制润滑制度,检查润滑制度的执行情况,培训油脂使用管理人员。
2、各单位主管区长或专职机电区长负责油脂的使用管理工作,并掌握设备的润滑技术要求和换油周期。
3、采煤、运搬要配备一名专职油脂管理员,其它各采掘单位配备一名兼职油脂管理员,其职责是:编制本单位的油脂计划及消耗、现场管理、采油样、废油回收、设备润滑图、牌、卡、帐的建立填写工作,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润滑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区队油脂管理员在业务上受机电科设备管理组领导。
4、机电科在每月下旬设备检查时召开全矿兼职油脂管理员会议,会议汇报总结每月的工作,公布当月奖罚情况,并布置下月工作。
(二)技术培训
5、机电科负责全矿油脂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并会同矿有关部门对全矿从事润滑管理的人员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和技术学习,定期进行考核。
6、机电科负责组织本矿有关人员的设备润滑的技术学习,使他们能掌握机械润滑的简单原理、油脂分类、各种油脂的性能、特点以及油脂的选择、储存、使用要求,注、换油操作规程等,同时指导润滑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的推广使用。
7、各区队主管区长或专职机电区长应负责向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润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计划定额
8、加强计划管理。油脂管理员应根据矿下达的润滑油消耗指标实行单台设备定额供应油脂,并协同供应科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各类润滑油计划,结合本矿各单位的设备现状下达当月供油计划。
9、各单位所用润滑油脂,须经本单位兼职油脂管理员同意,企管科审批后油库方可发油。
10、单台设备供油标准见企管科下发的材料消耗定额表。
(四)仓库管理
11、矿必须建立符合安全标准的油脂库,严禁长期露天存放油脂,临时露天存放的要有防雨、防尘、防积水、防火等措施。
12、油库内的油脂要有一个月的储备量,库内的油脂要根据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存放。乳化油冬季储存室温必须保持10℃以上。
13、新到货油脂要严格组织验收,机电科要根据出厂合格证和有关化验标准抽样化验,如发现质量不合格,通知供应科及时找供货单位联系,并认真处理。
14、油品发放要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凡存放期超过一年的油品,仓库应通知油脂管理人员取样化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5、严格油脂的发放制,发放前应检查领油单位的油桶是否专用油桶,是否清洁和有无明显标记,否则一律不发油。
16、润滑脂需进小规格密封包装,所有存放的容器,必须清洁、密封,随时盖严不得敞口;油桶、油具的清洗,可用汽油清洗后干燥,再用待装的油冲洗后才能使用。
17、油抽子必须专用,用完后不能插在桶内或到处乱放,要放在特制箱内,防止落上灰尘。
(五)使用管理
18、机械设备要根据设计或润滑说明书规定使用润滑油脂,不得随意代用,特殊情况必须代用时,要经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同意批准后方可代用,并建立档案。
19、提升绞车、空气压缩机、排水泵、强力皮带、采煤机、泵站等大型设备要建立润滑档案,要有润滑图表和注、换油卡片。
20硐室内要有油库管理制度,液压工岗位责任制等牌。
21硐室内的油品要按牌号品种排放整齐,标志清楚,加油用具保持清洁无污。
22向设备换油、注油要采用塑料密封桶,桶上应有明显标志,并注明油号。油桶明确专人,统一编号管理,装前进行检查清洗,维护人员或司机领油时,要同时向油脂管理人员办理借桶手续,用完后交还油脂管理人员,油桶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者按价赔偿。
23工作面打开设备盖检修或换油时,要指定专人负责,上方要用棚布等物遮挡,放出旧油后用轻稀油冲洗。注油前必须将加油孔清理干净方可注入新油。
24凡用乳化液的单位,泵站要保证配备一个完好的折光仪。各采煤单位,乳化液的配比由泵站工操作,配制时要严格检查,其浓度必须在3~5%。
25泵站、过滤器、管道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乳化液箱每两个月清洗一次。如发现乳化液大量分油、析皂、变色或不乳化现象,要立即换新油,然后查明原因并及时向设备管理组汇报。
26对大型设备的油脂要定期进行取样化验,该工作由区队兼职油脂管理员取样送机电科统一安排。其取样化验周期如下:抗磨油每月取样化验一次,齿轮油每一个半月取样化验一次。
(六)旧油回收
28、单位兼职油脂管理员要随时掌握油脂使用及消耗情况。对有漏油现象的设备要及时采取治漏措施,并及时向机电科汇报。
29、要执行旧油回收制度,设备换油时旧油要全部回收上井,并妥善保管,及时上交供应科,由供应科按企管科、矿有关材料消耗之规定处理。
30、各种废油的回收率:变压器油80%,冷冻机油50%,压缩机油50%,液压油40%,齿轮油30%。
二十二、电缆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动力电缆由机电科统一管理,设备管理组对井下电缆实行专职、专业管理,负责井下电缆发放、审批工作。
2、井下各采掘头、面必须有供电设计,采掘工区以此向机电科提报电缆领用单据;临时线路必须由供电技术员批准。
3、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责电缆领、发、修补、验收、压号及帐、卡、图牌板的管理,并统计消耗情况,提出电缆增补计划,供应科进货,设备管理组领取。
4、新电缆和检修好的电缆,两头必须压号,标明电缆长度、规格、编号,使用中的电缆严禁截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科长及技术员批准。
5、闲置电缆及更换后的破旧电缆,由使用单位于3-5日内回收上井,及时交设备管理组。
6、采煤工作面的电缆应依安装后移交的电缆数量随回采进展,逐步回收上井,更换电缆必须以旧换新,新电缆下井后,旧电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还。
7、凡由设备组发出的电缆,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水浸和耐压等试验并符合规定要求,凭试验记录开据“下井合格证”,并由检试人员签字,方可下井。井口把钩工必须禁止无证电缆入井。
8、井下电缆的敷设、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采掘头、面十五米内的电缆必须有保护措施(不能吊挂部分)。
9、垒砌穿有电缆的风墙时,施工单位必须给电缆留出孔洞,再由电缆分管单位加装铁管护套并封堵。
10、巷道施工改棚、透窝点附近2米的电缆必须制定安全保护措施,经矿机电领导批准后实施。
11、电缆变更使用单位或新安装头、面转入生产,移交单位将设施修整完好,由机电矿长组织交接双方和设备管理组到现场清点数量,办理转帐手续。
12、使用中的电缆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3、使用中的电缆要按规程规定按时进行试验和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汇报处理。
(二)奖罚制度
1、未经批准私自截剁电缆,每例罚50—500元,凡回收上井的电缆少于规定长度的(领出长度-0.5米),或因管理不善,被人破坏、丢失的,每米按原值加倍罚款。
2、闲置或损坏后更换下来的电缆,未按规定日期回收上井交库消帐的,按每米每天1元罚款,直至交回为止。
3、维护不当而造成电缆损坏(炮崩、挤压、撞、拉等)按原电缆全长每米1元罚款。
4、缆未按规定敷设、吊挂及盘放,按每米或每处1元罚款。(耙装机后20m可以不吊,但必须有保护措施)。
5、行中的电缆严禁超载、超压使用,受机械损伤破皮漏电的电缆必须立即更换,否则除停止供电外,罚款100元。
6、将动力电缆砌进风墙未留孔洞,架棚时将电缆线架在棚腿以外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根,电缆穿孔没封堵的,对使用单位罚款20元/根。
8、未经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转用电缆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200元。
9、凡井下使用的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者,按失爆处理。
10、凡下井电缆没有“电缆入井证”而入井投入使用,罚使用单位一次100元,罚井口把钩工20元。
11、机电科电缆管理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缆管理各项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及时维修旧电缆,加快电缆周转,节约材料费用;如发现在执行本制度时,借机向使用单位索取财物的,除扣发当月奖金外,另按矿规定进行惩罚。
二十三、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小型电器(煤电钻、电铃、防爆灯、按钮、各种接线盒)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管理,下设兼职小型电器管理人员负责小型电器的领、发、试验及帐、卡、图牌板管理;现场使用情况检查,统计消耗情况,提出进货计划。保证五小电器的安全使用,提高材料复用率,降低吨煤消耗。。
(一)管理制度:
1、各单位领用小型电器,由机电科分管领导审批,小型电器兼职管理员依单位实际在用情况发放或更换,新安装头面的小型电器按供电设计要求一次性供给。
2、五小电器下井必须有检查、修理、试验、验收记录,并有检试人员的签字,确认合格后,由设备组签发“小型电器下井证”和兼职防爆管理员签发的“防爆合格证”方可领用下井,无证的小型电器井口把钩工禁止下井。
3、拆除闲置损坏的小型电器,使用单位在三日内回收上井,交设备管理组。
4、小型电器的报废,由小型电器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经设备管理组及分管领导、技术员鉴定批准后,方可报废。
5、各使用单位必须设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小型电器的领用。
6、更换小型电器设备一律采用以旧换新,凡交回的小型电器零部件必须齐全,否则按规定罚款。
7、小型电器变更使用单位或新安装头面转入生产,移交单位将设备修整完好,无失爆,由交接双方和设备管理组到现场清点数量,办理转帐手续。
8、在用小型电器,各种小电缆的安装、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规定;小型电器管理人员负责全矿井下小型电器检查,发现失爆向设备管理组汇报并于当天向使用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理通知单”,并进行复查;发现吊挂不合格、不完好等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二)奖罚办法
1、闲置或损坏的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期限交回设备管理组,按每台件每天20元罚款.
2、凡无“小型电器下井证”私自携带下井使用的,查出后,除罚责任单位50元/件外,另罚井口把钩工20元/件。
3、小型电器发现失爆,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转用小型电器,按每件20元罚转用双方单位。
5、凡月、旬检查,小型电器完好率达不到95%的单位,根据设备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并处罚。
6、小型电器丢失原配件的,按下达标准罚款:原值100元及以下按50%,原值在500元及以下按40%,原值在1000元及以下按30%,1000元以上按20%。
7、小型电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及时检修,加快材料周转,节省吨煤材料消耗,如发现执行本制度时,借机向使用单位索取财、物者,除扣发当月奖金外,并按矿规定纪律惩罚。
二十四、设备配件管理制度
(一)机电设备配件计划的编制,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配件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季备品配件计划。
(二)每月25前,各单位根据备品配件的消耗情况及检修计划,提出配件计划报机电科汇总(非标准件需提供图纸),28报企管科,平衡后安排采购。
(三) 设备配件由供应科安排采购,专用件、非标准件由机电科设备组提出申请,供应科安排采购或外委加工。
(四)供应科应严格执行配件消耗定额计划,严格入库手续,做到三不入库:手续不全不入库;质量低劣、型号不符不入库;数量不清不入库。
(五)备品配件的管理和使用要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对库存备件的维护保养要做到“四防”(防潮、防锈、防变形、防变质)。
(六)供应科会同机电科、企管科每月召开一次备件平衡会,进行功能分析,对备品配件的库存、消耗要及时分析平衡,做到合理消耗,合理储备。
(七)根据矿规定的配件储备定额,机电科和供应科、企管科要对备品配件的储备量及时调整,做到既保证生产,又防止积压。配件的领用、分配、审核由机电科、企管科负责,各使用单位对领出的配件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挪用。
(八)各单位设兼职配件管理员负责配件的领用和保管,并针对使用情况加强设备维护,降低消耗。对部分紧缺、贵金属配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替换下来的配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以修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
(九)外委加工非标准件,由机电科协同供应科统一安排,并绘制图纸,加工后的成品,按图验收合格,交使用单位。
(十)大型关键性备件的报废,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组织机电、财务、供应和使用单位共同鉴定后,方可报废。
(十一)大型关键性备件因保存不善造成丢失、损坏,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矿长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分析追查会,追查出责任者、损失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十六、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一)全面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发现设备缺陷,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尽快消除设备缺陷,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是确保供电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妥善安排设备检修、校验和测试的重要依据,所以,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二)设备缺陷是指已投入运行的设备本身磨损、劣化、自然衰老和由于装置不对、外力影响等使设备不健康运行而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各种异常情况均属缺陷。
(三)缺陷范围
1、供电设备的一次回路,如变压器、刀闸、母线、开关电力电缆、流变、电力电容器、避雷器、穿墙套管、绝缘子等。
2、供电设备的二次回路:仪表、继电器、信号系统、控制系统、闪光装置、电容储能、跳闸装置、照明等。
3、通讯设备,接地装置与供电有关的辅助设备。
(四)设备缺陷种类划分
1、紧急缺陷:性质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将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以及大面积停电,主要设备损坏。
2、重要缺陷:性质重要,情况严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严重后果,影响设备出力,但不至于立即发生事故,尚可短时间运行。
3、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轻微,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由值班人员自行处理,可由技术人员列入检修计划。
(五)值班人员发现紧急和重要缺陷立即向机电科值班领导、调度室汇报,立即安排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转荷、限荷倒闸操作等);重要缺陷也应尽快处理,对紧急或重要缺陷处理前,必须加强巡视,防止事故扩大恶化,预防发展恶性事故。
(六)设备缺陷记录应根据下列情况填写
1、设备缺陷种类、内容等必须填写清楚,如发生(汇报)时间、汇报(接受)人、姓名。
2、任何缺陷均应记入缺陷记录簿内,对检修试验等工作中发生的缺陷也应登记,对处理好的缺陷,应记录处理时间及施工负责人姓名。
3、定期对各类缺陷的件数、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未处理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出今后的工作打算,不断地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
4、各级领导必须定期检查所管辖系统的消缺结果,其隐患(缺陷)整改(消缺率)要求必须大于90%。
二十七、井下通讯管理制度
(一)井下生产电话的安装
1、井下通讯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安装范围
副井上下信号硐室、中央泵房、有专人值班的变电所、主要运输斜巷的绞车峒室。
老虎口、主皮带运输系统的机头、尾(接力运输皮带中间部分原则上不安装专用电话)以及重要的采区转载点、采煤工作面“两道”、掘进施工迎头。
掘进施工迎头电话和施工迎头距离超过200米以上的,应安装一部专用电话,掘进施工的运输系统不安装专用电话。高瓦斯地区掘进头风机处可串接一部电话。
电话安装工作一律由通房科负责,使用单位做好配合工作。电话安装的位置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移动,如需要变更位置,使用单位应及时与通房科联系,由通房科负责移机。
(二)井下通讯线路、设备的管理
1、井下通讯电缆和线盒由通房科负责吊挂和维护。
2、所有井下电话安装达到标准要求后,由通房科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单包括线路维护、负责的起始点、电话线长度以及两通接头等辅助材料,移交后使用单位负责电话机的日常使用与保养及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电话线的日常维修和标准化整改工作。责任范围内人为或偶然出现的断线、接地、落地等简单故障,责任单位应及时处理汇报,保证通讯线路的畅通。本单位处理不了的故障,应及时通知通房科处理。
3、通讯线路与电话移交后,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掐线和损坏电话。
4、掘进巷道在掘进过程中,每100米 延线一次。掘进透窝后,通讯电缆由使用单位回收交设备组或根据情况与设备组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如在掘进过程中,中途变更施工单位,由通房科负责与有关单位重新办理移交手续。
5、井下各场所的电话机由设备组统一编号,同时负责对井下使用的话机进行调配;话机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话机的修理由机电科统一负责。
6、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通讯设施的维护工作。凡对井下通讯设施无故损坏或丢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罚款处理。
(1) 无故损坏井下话机,在可修复时,扣使用单位其话机配件单价,另罚100元。
(2) 无故损坏井下话机,在不可修复时,按井下话机丢失处理,扣使用单位其话机价格(400元),另罚200元。
(3) 无故丢失连接器(二通30元/个,三通40元/个),扣责任单位连接器价格,另罚30元。
(4) 无故损坏接线盒,扣肇事者接线盒价格,另罚300元。
(5) 无故丢失小电缆,按其长度计算(隐患的,具体如下:
(1) 无故撞断、锯断、砸断等井下主干或支干通讯电缆,按情节轻重扣罚肇事者200元,造成事故时,呈送安全站,按矿发文件执行,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无故损坏小电缆造成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时,按失爆处理责任单位。
(3) 未经通房科同意私自串接话机或转移话机地点(不包括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推进),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4)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通讯设施损坏,构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扣罚施工单位200~500元。
(5) 其它损坏通讯设施(如淋水等)或人为造成通讯故障的,扣肇事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设备漏油治理制度
为保证在用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油脂消耗,要求矿属各单位,对在用及检修的各类设备,作好设备泄漏油液的治理工作。
(一)在用的固定设备,运转、维护人员应及时巡查,发现漏油情况应在日检时处理,对难以处理的问题要作好记录,汇报领导,安排在停产检修时间处理。
(二)检修的设备,检修人员必须注意防止漏油的检修,注意更换各种密封件,检修后要试车,发现漏油必须返工。
(三)在用的采掘设备发生漏油时,应尽可能现场进行处理,如处理困难应改用特种齿轮防漏脂,如果仍无法解决,必须及时安排上井检修。
(四)密封件更换时,对密封件、垫片、联接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规格尺寸无误方可使用。
(五)密封部位检修,应将锈斑污物清理干净,有刻痕、划伤的部件要用砂布打磨光滑。
(六)密封件安装时,应注意检查有无歪斜、卡阻现象,密封端盖安装时要注意对称上紧,防止偏口、错口。
(七)检修后和新购进的设备必须注油试运转检查无漏油现象后方可下井使用。
(八)在用设备严重漏油,经通知后不采取治理办法,带病运转的单位,一次罚款100~500元,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
二十九、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及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属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否则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三)空气压缩机风包、乙炔氧气瓶、开水炉均属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长具体负责,各使用单位由科、区长兼管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工作。
(五)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必须有设计书,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论处。
(七)乙炔瓶、氧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容器和妥善保管。矿属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证的氧、焊工领取氧气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从事氧气的焊割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矿长批准后进行。操作时容器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风流方向的上方,工作点与乙炔、氧气瓶三者之间在规定的距离内。容器在上下时必须捆绑牢固,而后由信号工通知绞车司机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气瓶上应装有防震橡胶卷和安全帽,搬运时应将安全帽拧紧,不得甩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爆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和使用铁器猛击,且严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严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气瓶和减压器。
(十)开水司炉工、蒸汽烘干设备和主分气包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达到应知应会方能上岗。
(十一)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设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应定期到现场检查、调试和试验,并定期校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十二)新装或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的工作压力进行试验,合格后使用。机电科应及时联系对运行的锅炉进行定期校验。
(十三)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并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校验,做好记录。
三十、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一)设备遭受意外灾害或损坏,使设备一次停运六十分钟或一次影响产量二百吨以上或者设备损坏价值一千元以上者,均称为机电事故。
(二)机电事矿发生后(包括机电人身事故)能处理的应积极处理。不能当时处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尽量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矿设以机电矿长为首的机电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机电事故的追查分析。重大机电事故,由公司领导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处理。二类机电事故由矿领导负责追查分析。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追查处理,凡重大机电事故,应立即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并应在十天内将事故内容,原因分析,处理经过,防范措施,以书面报公司有关部门。
(四)对已发生的事故必须做到“ 四不放过”:(1)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找出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
(3)没有订出预防措施不放过。
(4)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不放过。
(五)对所发生的一切机电事故,应认真做好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不断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机电事故率不断降低。
(六)在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网员会议上和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向网员和机电职工讲述机电事故情况,发动群众分析事故原因,以共同吸取教训,不断的开展反事故斗争。
(七)机电科要在每月五号前交上月机电事故情况,按规定的表格认真填写上报机电矿长。
第三部分 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定
(一)轨运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设备设施(小绞车、轨道、钢丝绳、一坡三挡等)定人定期检查维修制。保持完好状态。轨道运输设备综合完好不低于90%,小绞车、完好率90%。在用的电器设备和防爆小型电器不失爆。
(二)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五不挂”:
1.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
2.信号联系不通不挂;
3.车装的不标准不挂;
4.联接装置不合格不挂;
5.电绞眼有人不挂。
(三)绞车、信号、等要害工种必须持合格证和许可证上岗作业。
(四)设备和安全设施一律编号使用,一般由使用单位领取、安装、维护、回收、移交。
(五)工作面两道的绞车、信号、安全设施、轨道等由采掘区队管理。两道以外属运搬工区管理。
(六)工作面25kW以上绞车的一次性安装。
(七)安全设施,轨道设施随设备一块移交,由矿生产科、机电科会同运搬工区主持并办理交接手续。工作面准备期间两道的轨道安全设施调整、安装、维护、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八)设备、设施,严禁偷盗和乱拆、乱卸。所属单位至少每两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记录齐全。
(九)严禁扒车、蹬车、跳车,非乘人车辆,严禁乘坐人员。
(十)运送超高、超长、超重物,要有特殊措施,且捆扎牢固。运送超长物要用专用的多环链连接。如用它物代用,须写措施经分管技术领导批准。
(十一)严禁人和危险品、人和物料同车同罐运送。
(十二)司机、信号工和把钩工等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十三)要害工种违章按矿发文件执行。
(十四)运搬工区要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有矿井运输系统图,有图、牌板及设备维修、大修、试验、运行记录。
(十五)严格执行入井人员的检身制度,严格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在井口周围20米范围内和井下严禁吸烟。
(十六)设备、材料以及设施的设置和堆放最突出部分距离轨道边,都不得小于500mm。
二、巷道、车场和硐室
(一)巷道、车场、甩道的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的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二)轨道的曲率半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三)车场不得有坡度,以免车辆自滑,宽度符合《规程》规定。
(四)绞车硐室严格按设计施工。高度不得小于1.8米,绞车突出部分距轨道不得小于500mm。距巷道帮或支架不得小于600mm。硐室支护达到合格品。
(五)皮带(溜子)和轨道混合运输的巷道,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运输机头处必须开拓司机操作硐室,严禁司机在轨道侧操作。
(六)上山施工的倒拉牛绞车和其它巷道对(单)拉绞车,必须开拓绞车和设备硐室,或在5米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米,禁止把绞车和设备安设在巷道内。
(七)在能自动滑行的轨道上停放车辆,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严防车辆自滑。
三、平巷运输
(一)人力推车
1.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2)在夜间或井下,推车人必须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区段,应将矿灯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3)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4)严禁放飞车和蹬车。
(三)对(单)拉绞车:
1.平巷对(单)拉绞车,只能在直线段使用,严禁拐弯对(单)拉。
2.对(单)拉绞车,运距超过30米时,必须安装信号装置。
3.单拉绞车严禁双向使用,必要时设置导向轮。
4.在平巷的危险区段,使用电绞、人力推车,运送超高、超宽、超重物件时,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必须行驶时,要征得信号把钩工或推车工的同意。
四、斜巷(斜坡)
(一)坚持有坡必挡,安全设施、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坚持使用、定期检修。
(二)主要运输斜巷,除“一坡三挡”外,其上部车场必须装设阻车器。
(三)地面运输斜坡。在上部车场变坡点处必须设置道挡。
(四)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装设闭锁道挡或连环门,挡距略大于一列车的长度。变坡点以下15米左右装设一道安全门或与绞车联锁的安全门。斜长大于50米时,在下车场变坡点向上15米左右安设一道安全门。安全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车过时打开,车过后立即关闭。
(五)斜巷超过100米时,必须装设捕车器,且每100米左右装一道触发机构至挡车机构不得小于35米。
(六)掘进上(下)山,距迎头或耙矸机尾10米左右装一道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下(上)车场起坡点向上(下)15米左右处装一道安全门。
(七)主要斜巷甩道口(甩车场)必须装一道常闭安全门和声光报警装置,严防车辆误入它车场。
(八)安全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联动安全门:门轴用不小于φ30mm圆钢,门框用8#~11#工字钢,安全门长度宽度由施工单位自己确定。
2.绳管式安全门:高1600mm,宽1500mm。用直径不小于Φ18.5mm的钢丝绳至少绕门两圈,用Φ50mm左右的钢管4根和型号相符的元宝卡至少4个卡制而成,安全门拉绳上必须有限位装置。
3.捕车器:挡门用11#矿工钢加工,宽350mm左右,安装后和地板夹角为70—75°,捕车器挡门长度由施工单位自己确定。
(九)所有导向轮生根顶锚、圆钢直径不得小于φ16mm,长度不得小于300mm,拉绳用φ10—12.5mm钢丝绳。
(十)斜巷(斜坡)必须装设普通地滚,数量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原则,间距一般20—30米左右,上车场变坡点处装设大地滚,直径不小于φ250mm,宽度200—250mm,轴直径不得小于φ40mm,其装设要平正、稳固、灵活。
(十一)高低起伏斜巷要装天滚,甩道侧帮要装立滚,并要装扒绳轮。
(十二)斜巷安全设施,由机电科按照有关设计图纸加工,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申请加工,谁安装,谁维护。
(十三)闭锁道挡、挡爪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S=1.5+2.3×n(m)
式中S—挡爪间距(m)
n—串车个数(一吨U型矿车)
(十四)信号、按扭、照明灯、电缆线等,安装牢固、整齐,布置合理,上板、上墙严禁失爆。
(十五)上下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下车场和各甩道的信号必须经上车场信号工转发。
(十六)斜巷走钩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钩挂1-2车不小于3人(司机一人,上下车场各一人)每钩挂两车以上的不少于4人(司机一人,上车场两人,下车场一人)。
(十七)在下车场摘挂钩时,严禁将头伸入两车中间。
(十八)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若需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
(十九)斜巷行车期间,各车场人员必须躲进安全硐室内,严禁在车场停留。
(二十)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应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二十一)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情况和装载情况,不符合要求不得发信号开车。
五、小绞车的安装和使用
(一)绞车提升中心线和轨道中心线应当重合,必要时需增设导向轮。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
(二)掘进上山,倒拉牛绞车,所用的导向轮直径应符合《规程》规定。导向轮可在耙装机上生根固定或用支杆固定。工字钢,迎山角为65°—75°,顶底有窝,生根牢固。挂导向轮所用的绳套,同矿车连接所用绳套的技术要求相同。
(三)使用期超过3个月的绞车,用砼基础固定。其规格质量,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技术参数要求。
(四)临时绞车,必须用四压两迎四锚固定。迎压柱圆木小头直径不得小于ф180mm,迎山角为65°—75°。地锚用直径不小于ф38mm的圆钢,若用道轨制作必须退火。入地深度不得小于800mm。每个地锚要用ф12.5mm的钢丝绳两圈,元宝卡两个,同电绞底盘紧固在一起。迎压柱、地锚要牢固可靠。
(五)钢丝绳生根要牢固,端头要捆扎。板卡螺丝要齐全、紧固,绳头留长不能超过100mm。
(六)绞车缠绳,严禁超量,滚筒余绳至少5圈。
(七)绞车入井一年后,必须上井检修,严禁超期使用。
(八)绞车部件、附件齐全、紧固灵活,不缺油,不生锈,不失爆。
(九)车辆掉道时,严禁利用绞车硬拉硬拖。
(十)绞车闸皮缺断、磨损厚度超过原厚度的三分之一或磨及铆钉时,立即更换。
(十一)斜巷绞车,严禁不带电放车和悬钩操作。
(十二)在上车场下放车辆时,绞车要收紧余绳,上车场余绳超量要严禁放车。
(十三)JD11.4—55KW绞车技术参数表:
型号/参数 JD—11.4 JD—25 JD—40 JY—4
牵引力 1000kg 1800kg 3000kg 3400~5400kg
容绳量 400m 400m 400~650m 650~850m
绳径 ф12.5mm ф15.5mm ф18.5mm ф21.5mm
绳速 26~62m/分 46~84m/分 60~96m/分 57~89m/分
滚筒直径 230mm 310mm 500mm 580mm
(十四)JD—11.4KW绞车牵引车数表:
JD-11.4 JD-25 JD-40 JY-4
煤 矸 煤 矸 煤 矸 煤 矸
7° 4 3 4 4 5 5 5 5
10° 3 2 3 3 5 4 5 4
13° 2 1 3 2 4 3 4 3
16° 2 1 2 2 3 3 3 3
19° 1 1 2 1 3 3 3 2
22° 1 1 2 1 3 2 3 2
25° 1 1 1 2 2 2 2
28° 1 1 1 2 1 2 1
31° 1 1 1 2 1 2 1
34° 1 1 1 2 1 2 1
(十五)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两落实”。
三好:绞车备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
两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落实。
(十六)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不开”:绞车不完好不开;二、钢丝绳打结、断丝,销、链、绳套不合格不开;三、安全信号设施不全不开;四、超挂车不开;五、信号不清不开。
六、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一)钢丝绳规格、型号的选择,要符合《规程》及绞车出厂说明书的技术参数要求。
(二)使用中的钢丝绳要根据《规程》规定进行检查和更换。
(三)鹰咀式矿车之间的连接:斜巷,双链环连接;平巷,单链环连接。凡未用的链环,一律挂在鹰咀钩上。
(四)钩头与矿车之间用带丝扣的马镫连接。马镫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五)销孔式矿车用插销、链环连接。插销必须有定位或防回松装置。
(六)矿车的插销、链环,严禁它物代用。
(七)斜巷都必须使用保险绳,其长度要与串车长度相匹配。保险绳和钩头之间的连接:可穿过鸡心环后插接,插长3.5个捻距,也可用3个元宝卡子卡接,卡距150mm左右,绳头要捆扎,留长50mm左右。插、卡接都必须使用鸡心环。保险绳和矿车尾端用卸扣连接。
(八)卡接、插接的钢丝绳钩头,都必须有鸡心环。插接绳头的插长不得小于3.5个捻距。卡接时元宝卡不得小于4个,卡距150mm左右。绳头要捆扎,留长50㎜左右。观察卡和相邻的受力卡之间的两股绳应留30mm左右的间隙。
(九)绞车钩头、元宝卡、马镫匹配情况见下表:
绞车型号 ф1.2m 55KW 40KW 25KW 11.4KW
钩头马镫型号 10T 6T 5T 5T 3T
钩头绳卡数 6个 4个 4个 4个 4个
保险绳马镫型号 5T 3T 3T 3T 2T
(十)无产品合格证的连接器,一律不准采购和使用。
(十一)连接器使用前要按照MT214—91标准进行试验。使用单位要进行强度验算。其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十二)连接器由运搬工区负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要有详细记录。
(十三)不合格的连接器和钢丝绳套严禁使用。在运输过程中,要层层把关,一旦发现立即停运,进行处理。
(十四)斜巷运输的连接器,使用期间每隔两年必须逐个以二倍于其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达0.2%时不得使用。
(十五)连接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 出现裂纹、开焊、严重锈蚀等;
2. 连接销、连接链、直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5%,人车超过10%时。
3. 销、链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的10%时;
4. 无损探伤发现裂纹和缺陷超限的;
5. 使用时间达5年的。
(十六)钢丝绳套的断丝、磨损、变形、锈蚀等情况,参照《规程》钢丝绳部分条款执行。
(十七)小绞车用的钢丝绳由使用单位设专人,每天检查一次,及时做好记录。
七、轨道
(一)行人车的斜巷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且轨型不低于24kg/m,其它轨道达到合格品。
(二)主要运输道消灭简易道岔(驴尾巴道)消灭杂拌道,不同轨型的轨道分段铺设,接头使用异形鱼尾板,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
(三)为保证矿窄轨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运输斜巷的轨道由运搬工区每天巡视检查一次,主要平巷两天一次,矿每月组织检查三次。
钢丝绳管理规定
一、各种绞车钢丝绳必须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并有专人对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检查,设立检查登记簿,认真及时记录。
二、各种绞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选取钢丝绳型号,按照实际所需长度进行领取、更换及试验。
三、钢丝绳的检查记录必须有下列内容:钢丝绳使用天数、一个捻距内断丝数、锈蚀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和其他一些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
四、在斜巷中必须设有足够的地滚轮,其标准以钢丝绳不拖地为标准,凡是拖地处要设地滚轮,以减少钢丝绳的磨损。
五、新安装绞车所用的钢丝绳必须有验算说明书,其一切技术数据都要符合《规程要求》。
六、钢丝绳的使用、保管、更换必须以《规程》第405—408条的准则,结合使用具体情况,绞车钢丝绳必须写出书面换绳报告,由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
七、更换下的钢丝绳及时送到地面,卸在指定地点以备复用。
八倾斜巷道使用的钢丝绳如果一端不符合要求而另一端很好,有使用价值,可进行调头使用。
九、平巷11.4KW绞车使用的钢丝绳,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用旧绳代替。
十、凡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必须遵守《规程》第409条规定。
十、斜巷中使用的钢丝绳要加强维护,避免矿车轧绳,若发现矿车轧绳及时截掉另卡,以防断绳造成事故。
矿车管理规定
一、矿车由运搬工区统一编号、建帐,实行牌板管理,对全矿的矿车负责调度、维修及日常使用管理。工区要明确一名副区长及技术员负责矿车管理工作。
二、对各种矿车都要实行计划性检修,每年要大修一次,每半年中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半月注油一次。经常保持车轮灵活,不旷动。
三、矿车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按照部颁《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试行),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和质量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编号建帐,严格检验管理。
四、平巷专用连接器严禁在倾斜斜巷中使用,斜巷中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器。
五、各种车辆的碰头、螺栓、销子、铆钉、油堵等部件必须齐全完好,碰头、铆钉不得松动,其它部位铆钉松动不超过10%。碰头无裂纹,小碰头伸出长10~30㎜,鸭嘴及销孔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
六、车箱和底盘无严重变形,底盘无开焊和裂纹,车箱无破洞,上口对角线的长度误差不大于35㎜,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裂纹长度不大于100㎜。
七、矿车运行平稳,四个车轮与轨面接触,误差不大于3㎜。铸铜车轮不得有裂纹和变形,轮缘磨损余厚不小于13㎜,1吨及以下矿车车轮铛面磨损余厚不小于6㎜。
第四部分 提升、供电管理规定
一、提升管理规定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矿机电科直接分管,并配备大型固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型设备班,而且将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作为管理和维修工作的重点。
2、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每一主要提升装置的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一侧监护.
3、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选型、安装、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测定、试验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必须按设计的速度图运行,不得随意改变,确实要改动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5、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不得随意改调,严禁甩掉不用,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由分管技术员审核,分管机电科长批准,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6、安全保护监测装置完善、动作灵敏可靠,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电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高压开关柜的过流继电器、欠压释放继电器整定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3)脚踏开关动作灵敏可靠。
(4)过卷开关安装位置符合规定,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米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5)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装卸煤。
(6)换向栅栏门有闭锁开关。
(7)箕斗提升有满仓信号,并且有满仓不能开车的闭锁。
(8)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闭锁;井口阻车器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锁;摇台信号闭锁罐座与罐笼相闭锁;
(9)每副闸瓦必须有磨损开关,调整适当。
(10)过速和限速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有接近井口不超2m/S的保护。
(11)深度指示器指示正确,减速行程开关、警铃和过卷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并且有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
(12)负力提升及升降人员的绞车应有电器制动,并且能自动投入,正常使用。盘形闸绞车必须使用动力制动。斜井提升可以用人工动力制动。
(13)地面高压电动机应有防雷保护装置。
7、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箕斗。在井筒中作业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笼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8、专为升降人员或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笼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罐笼底部及两侧的钢板不得有孔洞。
(2)提升矿车的罐笼及阻车器必须完好。
(3)进出口必须装设罐帘或罐门,其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毫米,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毫米。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4)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大于0.18平方米;罐笼每层内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9、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或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10、新安装的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使用滑动罐耳的钢性罐道每侧不超过5毫米;采用滚动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毫米。
11、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1)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毫米,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毫米,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毫米,或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毫米。
(2)组合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12、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13、检查、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2)必须佩带保险带。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4)检修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14、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琐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机电科长还必须亲自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每月的检查情况应报送公司管理部门。
15、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操作台之间,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6、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1)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2)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3)单容器提升。
(4)井上下信号连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17、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并送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和锈蚀。
(2)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厂家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3)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8、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由国家认可的单位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毫米及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安全系数最低值
用 途 分 类 安全系数*的最低值
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H
混合提升时** 9.2-0.0005H
升降物料时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罐道绳 6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6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
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5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5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 3
注:* 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有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 *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升降人员和物料。
* * *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单位为米。
19、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a.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c.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小于7。
20、磨擦轮式提升绳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21、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制动绳(包括缓冲绳)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22、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为10%。
(3)罐道钢丝绳为15%。
23、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罐道钢丝绳为15%。
24、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第22条的规定。
(3)直径减少超过第23条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25、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电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摩擦轮式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26、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的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27、主要提升装置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投用前的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28、主要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包括天轮),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
(2)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3)井下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
29、立井绞车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2)井下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30、天轮到滚筒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31、各种提升装置在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的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2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为3层。
32、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锋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余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33、提升钢丝绳低于天轮边缘的高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该天轮。
34、摩擦提升设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毫米,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35、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v=0.5√H式中,v为最大提升速度,单位是m/s,H为提升高度,单位是米。
36、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员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行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
(2)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37、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作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提升绞车除设有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
38、盘式制动器在实施紧急制动时,从安全回路断电时起,到闸瓦接触到制动盘时止,时间不得超过0.3秒。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应不大于2毫米。
39、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在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时保险闸的制动减速超过第40条的规定时可降低K值,但不得小于2。
在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
40、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下表的要求:
<15° 15°≤θ≤30° >30°
上提重物 ≤Ac* ≤Ac ≤5
下放重物 ≥0.75 ≥0.3 Ac ≥1.5
* Ac=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减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41、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42、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3、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1)绞车说明书;
(2)绞车总装图;
(3)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4)与实际相符的电气系统图(包括原理图和接线图);
(5)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6)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7)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8)事故记录簿;
(9)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10)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11)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电控装置上的接线端子号必须保持清晰正确。
供用电管理规定
(一)高压供电
1、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机电科应设一名副科长和主管技术员分管和专管,由大型维护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有标志,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机电科应存以下图纸。
(1)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位置图;
(2)高压供电系统图;
(3)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4)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3、高压供电设备要按规定检修计划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4、架空线路每年应进行一次登杆检查,每月应由机电和技术科进行一次定期观测,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冻结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季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在有电缆敷设处进行其它施工时,要有施工单位制定措施,经机电科审查后方可施工。
6、高压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直接启动设备的开关,半年一次,其他开关每年一次,因短路故障跳闸三次的开关,应对其检验和补加一次,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油要及时更换或处理。
7、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要进行接地电阻的测定,运行中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8、防避雷保护要按照“电气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站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和无压失放的保护装置,而且要根据“规程”规定进行装置和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如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要立即进行电器整定,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更动。
10、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灭火器、灭火黄砂、铁锨等灭火器材,并妥善保管。
(二)低压供电管理
1、机电科要设有防爆设备检查组,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维护、检查工作。
2、井下需要增装电气设备,必须由安装单位提写用电申请,机电科批准,在指定地点和部位搭火,私自搭火的,机电科有权拆除及处理,由此造成的变压器或干线过载,出现事故和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私自搭火单位(人)负责。设备和线路拆除要报请机电科停电,出线嘴要用合格的钢板堵死,以防失爆。
3、井下变电所要坚持用检漏装置,其维护由维护班负责,试验由值班员每天进行一次跳闸实验、实验结果要详细记录。
4、在井下变电所内,机电科内都要有低压供电系统图。图上要标明设备型号、规格、电缆截面长度、过流整定值及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
5、井下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技术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包机人员负责,每旬检查核对一次。
6、接地保护要根据“矿井接地保护的安装、检修工作细则”进行。
7、矿用低压橡套电缆机电科要统一管理,使用中的电缆要吊挂整齐,四线分开,禁止用铁丝吊挂电缆,要消灭“鸡爪子”、“养尾巴”、“明接头”,电缆在安装和回收过程中,不准任意割断,特殊情况经机电科批准。
8、每旬进行一次井下低压供电检查,防爆设备安装率要达到100%,失爆率为零,完好率不低于92%,低压电缆合格率不低于95%。
(三)停送电管理
1、停送电工作必须要有报告,当不影响生产时,由机电科批准,影响生产时,经主管电气技术人员审核,矿领导批准,调度室、机电科各持一份。
2、对需要停高压的停电报告,必须填写“操作命令票”。
3、高压操作,操作者要站在绝缘垫上,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停电后要将停电开关把手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送电时,由停电人送电。
4、停电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检查设备和线路,停电后要执行验电、放电、挂设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检查有无反送电的可能性,停送电要由专人联系。
5、工作完毕后,要检查施工现场工具、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联系送电,送电操作要先试送一次,无误后再正式送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