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范安全环保行为,依法进行安全环保工作,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以达到从严治矿,创造优美环境,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秩序,维护国家、企业、个人利益,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周边环境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凡发生人身事故和非重大人身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承包合同规定处罚外,另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 职工因安全环保工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涵盖了公司生产过程中的采矿、选冶生产的现场管理及生产技术和辅助生产全过程。
第二章 通用部分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网络图、岗位责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并要悬挂整齐醒目。
第七条 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记录,内容清楚、详细、齐全、属实。
第八条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安全考试、知识竞赛等。
第九条 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标准化作业,建立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组成员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会讲会用。
第十条 新工人和转岗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安全档案要严格按标准建立,妥善保管;车间每半年、各班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并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十二条 班长为班组教育的责任人,必须及时为每位员工建立三级班组安全教育档案,制定和实现班组安全目标,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岗位尘毒浓度不超标,安全文明生产好。
第十三条 各班长为兼职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员工的安全工作。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班组员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场的设备、人员、环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十四条 各班长每天班前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项,检查场地、设备、机械、工具和防护措施,确认处于安全状态后,方能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班组长要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辨识危险、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组各成员要职责清、责任明。
第十六条 班组成员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识,“我要安全”的觉悟,“我会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义务,“我保安全”的责任,做到自我防护,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第十七条 每周生产调度会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实。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由安全员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危险场所及危险设施应采取防范措施,设立标志,确保要害岗位、重要设施人人清楚。
第二十条 火药库、油库、化验室、氰化钠库、发配电室、信号室、锅炉房、污水处理厂等要害部门必须做到出入记录齐全,领用手续齐全,标志悬挂醒目。
第二十一条 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准打闹,不准带小孩及无关人员到生产作业场所,不准酒后上岗、带病上岗。
第二十二条 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上岗证由安全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各种大型安装、维修、检修等重点工程,各单位必须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方可施工。在重点项目检修过程中,单位必须设立监督岗。
第二十四条 3米以上高空作业须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或工作期间,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安全设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更换,不许带病运转和勉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防尘、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操作岗位工人及班组长上班和生产管理人员进入车间、工段,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第二十七条 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准使用明火,各种防火器材配备齐全,会正确保管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严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睡岗、串岗,做私活,不经领导批准不准顶替他人上岗,更不准一人私自顶替别人连班。
第三十条 不准在运转设备旁休息、换衣服,或把衣服放在运转设备旁。
第三十一条 及时整改公司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所指出的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 通勤车辆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不得低于1米。
第三十三条 禁止跨越钢丝绳、皮带、电线和电缆。
第三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由有关单位批准,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人员及所到单位领导指定人员陪同。
第三十五条 车间不准私自调动、加设特殊作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因违章被公司或职能部门通报的人员,年累计被罚款超过1000元者,取消评比任何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按对普通员工罚款额的2倍处罚;属于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者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外,再按对普通员工的罚款额的4倍进行处罚。
第三章 机械、电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操作设备人员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和本企业所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及处理应急情况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操作机电设备必须掌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不许擅自乱开、乱动机电设备以及仪表器具。
第四十条 工作中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第四十一条 运转的机械设备要设安全罩,设备检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第四十二条 检修时在必要的地方要挂警示牌及安全锁。
第四十三条 起重时必须由一人指挥,一人监护,杜绝多人指挥,紧急情况需起吊时除外。
第四十四条 不许检修正在运转的设备,不能用手或身体接触设备运转部件,不许检修压力没有排除的设备、容器、管路等。
第四十五条 焊、割作业中,容器内有可燃物、毒物、空气流通不畅,及遇热后膨胀、弹力变形等不许操作。
第四十六条 检修中各工种协调有序,不能双层作业,三米以上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大风天禁止高处作业。
第四十七条 有心脏病、高血压、孕妇、精神障碍病症或其他不适于在工作现场停留者不能在机电设备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第四十八条 处理险情、突发事故、故障时,要有专人指挥,紧张有序,临危不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尽快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检修高压设备、线路以及调整、整定变压器一、二次保护装置必须经辅助生产部批准,并备案,不得私自处理和调整、更换。
第五十条 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油开关和50KW以上的电机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并把测试结果上报辅助生产部备案。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绝缘油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避雷器每年春检试验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第五十一条 油断路器、变压器发生短路事故的,必须取绝缘油样进行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二条 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试验,并保存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
第五十三条 电气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电气设备。
第五十四条 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
第五十五条 变压器室内不准存放任何材料,避免通风系统堵塞,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五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绝缘工具、劳保用品等,并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第五十七条 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工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不得走过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高低压停电,必须按照《能源管理制度》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辅助生产部根据工作票停送电时间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停电用户,竖井和斜井用户必须提前一小时通知。
第五十九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规程检查、清理现场,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后,指挥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接地线拆除后,应视为线路或设备即带电,不准任何人再进入现场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并通知送电,送电后无异常方可离开。
第六十条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电源开关离工作面较远时应派专人看守。高处作业、夜间作业、暑天、大雪天作业或其它危险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
第六十一条 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必须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待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拆除后再送电。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必须与此顺序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电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第六十二条 对10KV以上电气设备、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须经公司能源管理员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三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持进网证、特种作业证、上岗证)或在专职电工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作业,否则不得作业。
第六十四条 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等工具,同时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第六十五条 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保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第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天井、低于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有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炸药、雷管库区,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第六十七条 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第六十八条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第六十九条 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第七十条 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七十一条 井下低压安全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
第七十二条 人体接触电容器之前,应用短接导线将所有电容器直接短接放电,并悬挂临时接地线,否则不能触及电容器。
第七十三条 井下设备排列拥挤,工作面空间狭窄,空气比较潮湿,顶板有滴水、淋水现象以及电气设备、电缆易受砸、碰、压的地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应等级的设备、器材,并要加强日常巡检,防止机电事故的产生和扩大,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十四条 机电设备工作繁重,起动频繁,负载变化较大,设备有过载现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须定期检查、检修。
第七十五条 在控制台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设备或工作设备离控制开关较远以及其他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内,工作人员不能快速操纵控制开关终止危险发生的地方,都必须在工作设备附近装设紧急控制开关。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一般生产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规程的教育、培训,作为三级教育的内容之一。
第七十七条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装设自动合闸装置。
第七十八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第七十九条 个人不准私接电线和用电设施,发生电气故障不得私自处理,并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第八十条 工作服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第八十一条 地面电缆必须按规程布置,井巷内的动力电缆应按规程悬挂。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起重设备下停留或者通过。
第四章 生产技术、计量、化验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条 地、测、采专业的各项技术设计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设计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第八十四条 地质探矿工程设计必须考虑地质构造、岩石的稳固性、破碎带、断层、水溶洞等不安全因素,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和附图。
第八十五条 探矿及采准天井的单体设计必须避开破碎带、断层、水溶洞等地段,防止塌方及涌水事件的发生。
第八十六条 采场单体设计必须保证有两个天井与采场相通,确保采场通风良好及安全行人通道的畅通。
第八十七条 对于暴露面积较大的采场,必须有安全矿柱的技术设计说明书。
第八十八条 对于矿柱的回采和采空区的处理,要有总的设计方案。
第八十九条 露天采场的设计必须考虑边坡稳固,排水防洪等安全因素。
第九十条 当专业技术设计与实际施工因安全因素发生冲突时,应及时调整技术设计,并编写补充设计说明。
第九十一条 地、测、采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十二条 地质技术人员要着重对井下的断层、破碎带、水溶洞等现象进行管理,发现上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及安全部门联系。
第九十三条 测量技术人员要及时准确地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遇有贯通工程时,要在贯通前5米左右下达贯通安全通知书。避免伤亡事故或损坏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九十四条 因技术工作的需要,各专业须进行危险性作业时,事前必须同生产车间和安环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允许后方可作业。
第九十五条 采矿专业要加强露采边坡稳定性的管理,避免岩体滑坡。
第九十六条 要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将危险物品转借给他人。危险物品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完整的出入库手续。
第九十七条 对于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挥发、麻醉性和刺激性气味的药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了解其技术性能、使用方法,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十八条 合理使用和维护化验室一切电器设备,当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找专业电工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第九十九条 化检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测定尾渣、尾液有害成份的含量,确保污水排放合格率达100%。
第五章 井下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安全员应经常按时深入工作现场,把好安全关,跟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不安全问题,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一○一条 安全员每天参加班前会,讲解各作业地点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安全记录。
第一○二条 入井前不许饮酒,如发现除责令其本人休息外,按制度给予罚款处理。
第一○三条 入井必须佩带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电石灯、打火机、矿靴等,不带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入井。
第一○四条 入井行走时,遇有机车驶过,应迅速躲到安全地点,不许与电机车同行,严禁肩扛金属工具(如钎杆、撬棍、铁管等),要注意机车架线,以防触电。
第一○五条 禁止进入挂有危险警示标识或已封闭的地点。
第一○六条 入井五不准:
1、不准损坏安全设施;
2、不准在井内或井口拥挤和打闹;
3、不准在井内明火取暖;
4、不准从高处向下投掷物品;
5、不准在电线及电气设备上放任何物品。
第一○七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技术人员指挥,保证施工安全。
第一○八条 井下作业地点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作业,严禁单人作业。
第一○九条 按要求及时整改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出的隐患。
第一一○条 对爆破器材、消防设施、电源照明、避雷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一一条 地表陷落区、采空区及危险设施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标志。
第一一二条 从事高空、竖井检修、安装等有坠落危险作业的工人,必须配带安全带。
第一一三条 乘罐人员上下必须使用罐笼安全门,罐笼运行时,各中段安全门必须关好。
第一一四条 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发出开罐信号后,不准上下人。
第一一五条 不准在罐内吸烟、打闹、大声喧哗,不准探头和把手脚伸出罐外。
第一一六条 每层罐加信号工准乘九人,乘罐人员必须手握把手,面部朝外乘罐。
第一一七条 人员上罐后,信号工要关好罐门,罐未停稳前不准打开罐。
第一一八条 严禁人员与大件物品、矿车混载。
第一一九条 携带炸药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过五人。
第一二○条 爆炸品、易燃品、腐蚀品要随时提升,不准在井口停留时间过长。
第一二一条 提升矿车后必须将罐停稳,拦点后上下矿车。
第一二二条 提升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先与卷扬工取得联系,罐笼起动、停止时不得使罐笼发生巨烈震动和撞击。
第一二三条 在信号不明或无信号工指挥的情况下,不准私自开动卷扬机。
第一二四条 斜井提升时,人、车不准同行,上下斜井人员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
第一二五条 井下临时炸药存放点贮存炸药必须是当天的用量,不许超过当天使用量。
第一二六条 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须在指定地点,不许在主巷中加工。
第一二七条 井下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送,运送时不得在人多的地方停留,要一直走到工作地点,避开机房、设施等要地。
第一二八条 当几个人同时运送爆破材料时,人与人之间最少要保持十五米远的距离。
第一二九条 爆破工对当班剩余的火工材料必须退回炸药库,严禁私自存放。
第一三○条 爆破工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使用炸药兜和雷管兜运送。
第一三一条 运送火工材料时不许抽烟,电石灯与雷管兜不能放在同一肩上,并注意来往车辆。
第一三二条 不许用电机车运送炸药、雷管等火工材料。
第一三三条 不许用导火线代替绳子捆绑炸药。
第一三四条 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第一三五条 作业地点炸药、雷管必须分开临时存放,相距至少两米以上,在安全处存放。
第一三六条 作业地点放炮前,岩工必须做好警戒工作,严禁一切行人、车辆等进入或行走。
第一三七条 每个采场、作业地点必须配备合格的撬棍,作好撬顶工作,不准有浮石。
第一三八条 作业面先进行排险,撬净顶帮浮石后,人员方可作业。
第一三九条 岩工只准使用木质的炮棍装药。
第一四○条 严禁任何人看回头炮,严禁回点二次炮。
第一四一条 天井爆破必须使用长非电到地面点火,并注意做好安全警戒。
第一四二条 天井作业时必须架设符合要求的平台和梯子,平台的要绑牢,梯子的上下间隔为6.5米。
第一四三条 井下采场的照明必须有2—3个灯泡,以确保采场的能见度。
第一四四条 禁止使用不坚固的木材做撑木,撑木一定要牢固。
第一四五条 天井作业平台上的杂石要及时清理。
第一四六条 爬天井前,必须与天井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后才能进入,禁止从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钎子等。
第一四七条 耙巷出矿,严禁钻漏斗捅矿、崩炮;二次耙巷爆破,上下人行井必须做好安全警戒。
第一四八条 耙巷出矿,当班电耙工作业完毕后,如果斗井卡住,必须在下班时通知班长或下一班采场岩工。
第一四九条 严禁在炮烟未排尽的情况下作业,杜绝顶炮烟强行作业现象。
第一五○条 中川倒运毛石必须保证上口和下口有足够的通风方能作业,如有一处堵住,不许作业。
第一五一条 任何人不准乱动井下各通风调节门。
第一五二条 通风较差的作业面要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否则禁止作业。
第一五三条 岩工不准骑在气腿或压伏在机器上打眼,以防断钎伤人。
第一五四条 运搬工搬运大块前,先检查大块有无裂缝,严禁两人或多人抬大块装车。
第一五五条 不论空车或重车一人只能推一个,禁止放野车,多人推车,前后必须保持15米距离。
第一五六条 电机车运送空(重)车进入车场,距车场阻车器不得少于5米。
第一五七条 矿车装货不得超出矿车沿10cm,上部不准装大块。
第一五八条 电机车严禁违章操作,不准出现超速行驶或超员现象。
第一五九条 不准搭矿车、攀车、放野车。
第一六O条 平巷施工必须按规定打好管缆吊挂眼,每6米打一组,高度距底板分别是1.2米、1.4米、1.8米。
第一六一条 在穿脉口、沿脉口、交叉口处必须打过顶眼。
第一六二条 主巷的水沟必须符合要求,规格为30×20×20cm。
第一六三条 井下主要巷道要做到无积水、无废石,搞好工业卫生。
第六章 露天安全管理
第一六四条 班组安全台帐清楚,危险源有标志,制定控制措施并责任到人。
第一六五条 岗位现场管理有序,工具设备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有效、可靠,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一六六条 作业环境整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标志醒目。
第一六七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车辆或员工,必须服从指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否则现场负责人有权给予指正、处罚。
第一六八条 领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时,必须履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领用管理制度,对使用情况有严格的记录,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第一六九条 露天爆破时,必须清理现场确保安全,并设专人四面警戒,及时通知井采车间撤离人员和设备。
第一七O条 爆破后及时清理残炮,禁止在残盲炮未处理好的地点工作。
第一七一条 在同一台阶内要避免上下双层作业,遇有特殊情况时,上下作业人员不得在站在同一条直线上,以免滚石伤人。
第一七二条 在夜间或暗处工作时,一定要有充足的照明。
第一七三条 班长做到班班检查边坡稳定情况,对不稳定边坡及时处理,人工下放边坡毛石时,要先通知下面作业人员躲到安全地点之后,再行下放。
第一七四条 对爆破器材、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及时处理。
第一七五条 严禁在库房内油料、火工材料旁或运输火工材料进程中吸烟、用火。
第一七六条 堆浸场必须做到班班取水样,取样合格率100%,一旦超标及时处理,并报车间。
第一七七条 经常检查堆浸场地周围底垫情况,发现渗漏及时汇报、及时粘补。
第一七八条 做好载金炭、炭液的保存工作,班长要亲自押运、交库储存,做到万无一失。
第一七九条 堆浸场的液氰罐必须有专人保管钥匙,使用时班长亲临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一八○条 砸大块的工人要互相关照,工作中要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出现伤人现象。
第一八一条 车辆维护人员,要确保工作场所、所使用的工具在安全状态下,方可进行维修。维修中要设专人监护,佩戴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
第一八二条 设备检查完毕,确信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阀齐全,方准试车。
第一八三条 特种车辆不准超定员乘坐。
第一八四条 个体车司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一八五条 驾驶员必须做到“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争道抢行,以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畅通。
第一八六条 车辆的刹车、转向、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第一八七条 禁止违章驾驶,禁止客货混载和超员乘座。
第七章 选冶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八八条 不经允许不许动用剧毒物品和危险品,如氰化钠以及硫酸、硝酸、盐酸、王水、氢氧化钠等。
第一八九条 职工必须掌握氰化钠、氯气的性质和发生氰化钠、氯气中毒的抢救方法。
第一九○条 吊车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其它人不许开动吊车。
第一九一条 凡属吊车等直接操作人员和有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注意力集中,操作时不许边操作,边看书,边吃饭,边饮水,边吸烟。
第一九二条 不许在黑暗场所作业,工作场所要有良好的照明。
第一九三条 设备运转中,不许移动防护罩和防护装置。防护罩和防护装置在原位方可开车。
第一九四条 上下工序,各岗位、工种在工作中要作好联系,防止双层作业。
第一九五条 不许依靠、攀登或坐在安全设施上。
第一九六条 除检修需要外,原矿仓不能放空,严禁任何人钻仓作业。
第一九七条 含氰药剂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第一九八条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岗位的作业特点、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岗位设备的性能特点,安全装置使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保管方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一九九条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二○○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二○一条 生产工艺中优先采用节能降耗设备,尽可能的减少对环境资源的消耗。
第二○二条 杜绝跑、冒、滴、漏和常流水、常明灯现象,以减少资源的浪费。
第二○三条 综合治理“三废”,化害为利,消除污染。
第二○四条 定期对生产各环节的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并进行目标管理,以确保对环境因素的有效控制。
第二○五条 严格执行对废弃物的各项处置制度。
第二○六条 加强对环保设施的保养和检查工作,重要设施应建立档案,要有专人管理,专人使用。
第二○七条 环境关键岗位的人员要经过严格的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八条 每年对锅炉烟尘、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和噪声进行一次监测,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九条 每年制定环保工作计划,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有效进行。
第二一○条 每年制定绿化工作计划,确保绿化面积逐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