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操作设备人员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和本企业所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及处理应急情况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操作机电设备必须掌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不许擅自乱开、乱动机电设备以及仪表器具。
第四十条 工作中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第四十一条 运转的机械设备要设安全罩,设备检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第四十二条 检修时在必要的地方要挂警示牌及安全锁。
第四十三条 起重时必须由一人指挥,一人监护,杜绝多人指挥,紧急情况需起吊时除外。
第四十四条 不许检修正在运转的设备,不能用手或身体接触设备运转部件,不许检修压力没有排除的设备、容器、管路等。
第四十五条 焊、割作业中,容器内有可燃物、毒物、空气流通不畅,及遇热后膨胀、弹力变形等不许操作。
第四十六条 检修中各工种协调有序,不能双层作业,三米以上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大风天禁止高处作业。
第四十七条 有心脏病、高血压、孕妇、精神障碍病症或其他不适于在工作现场停留者不能在机电设备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第四十八条 处理险情、突发事故、故障时,要有专人指挥,紧张有序,临危不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尽快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检修高压设备、线路以及调整、整定变压器一、二次保护装置必须经辅助生产部批准,并备案,不得私自处理和调整、更换。
第五十条 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油开关和50KW以上的电机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并把测试结果上报辅助生产部备案。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绝缘油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避雷器每年春检试验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第五十一条 油断路器、变压器发生短路事故的,必须取绝缘油样进行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二条 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试验,并保存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
第五十三条 电气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电气设备。
第五十四条 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
第五十五条 变压器室内不准存放任何材料,避免通风系统堵塞,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五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绝缘工具、劳保用品等,并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第五十七条 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工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不得走过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高低压停电,必须按照《能源管理制度》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辅助生产部根据工作票停送电时间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停电用户,竖井和斜井用户必须提前一小时通知。
第五十九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规程检查、清理现场,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后,指挥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接地线拆除后,应视为线路或设备即带电,不准任何人再进入现场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并通知送电,送电后无异常方可离开。
第六十条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电源开关离工作面较远时应派专人看守。高处作业、夜间作业、暑天、大雪天作业或其它危险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
第六十一条 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必须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待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拆除后再送电。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必须与此顺序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电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第六十二条 对10KV以上电气设备、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须经公司能源管理员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三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持进网证、特种作业证、上岗证)或在专职电工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作业,否则不得作业。
第六十四条 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等工具,同时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第六十五条 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保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第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天井、低于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有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炸药、雷管库区,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第六十七条 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第六十八条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第六十九条 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第七十条 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七十一条 井下低压安全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
第七十二条 人体接触电容器之前,应用短接导线将所有电容器直接短接放电,并悬挂临时接地线,否则不能触及电容器。
第七十三条 井下设备排列拥挤,工作面空间狭窄,空气比较潮湿,顶板有滴水、淋水现象以及电气设备、电缆易受砸、碰、压的地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应等级的设备、器材,并要加强日常巡检,防止机电事故的产生和扩大,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十四条 机电设备工作繁重,起动频繁,负载变化较大,设备有过载现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须定期检查、检修。
第七十五条 在控制台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设备或工作设备离控制开关较远以及其他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内,工作人员不能快速操纵控制开关终止危险发生的地方,都必须在工作设备附近装设紧急控制开关。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一般生产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规程的教育、培训,作为三级教育的内容之一。
第七十七条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装设自动合闸装置。
第七十八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第七十九条 个人不准私接电线和用电设施,发生电气故障不得私自处理,并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第八十条 工作服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第八十一条 地面电缆必须按规程布置,井巷内的动力电缆应按规程悬挂。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起重设备下停留或者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