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及工伤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32
来源:本站原创
伤亡事故及工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关于伤亡事故的分类,结合公司实际,伤亡事故划分为三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息105个工作日以内者,但未到重伤程度的;
2、重伤:凡因工致残或事后引起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残废的或损失工作日在105个以上者;
3、死亡:在工作现场死亡或由于致伤原因事后死亡,均为工伤死亡。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和公司领导,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按下列要求进行逐级上报。
1、发生险肇事故、微伤、轻伤事故,当班人员要把事故经过报给安全员和车间主任;
2、发生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公司领导,同时车间要填写事故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环保部;
3、发生工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公司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救。安全环保部和公司将事故发生情况简要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1、事故的抢救
(1)公司要全力以赴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展;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3)不经安全环保部、武装保卫部批准,不准擅自处理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伤害程度,分别由班组长、车间(部室)、公司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险肇事故、微伤、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召集本车间有关安全、技术工人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环保部;
(2)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由安全环保部和车间或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调查材料,分析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和有关部门,上报时间最迟不超过3天;
(3)发生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安全环保部、武装保卫部、行政事业部、工会、事故单位和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抽出专人成立专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上级要求将调查结果逐级上报,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7天。
第三十八条 工伤范围及认定
1、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工亡: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的;
(3)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转到公司工作后旧病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残废的,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内的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残废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酗酒或打架斗殴;
(4)蓄意违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的认定应根据以下资料:
(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须医院治疗的,由单位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单位和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1、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的;
2、工伤管理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评定。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工伤的医疗及费用
1、受到人身伤害的工伤人员,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如需转院,需有主治医师的签署意见,并开具转院介绍信,方可办理转院。
2、工伤患者在指定医院或转院期间不准以公费名义开取与工伤无关的药品和滋补品,以及对工伤无关部分的检查。在药店购买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对开据假药方,涂改药费收据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非法所得最低两倍的处罚。
3、工伤患者接受治疗期间,第一次的诊断书及转到其他医院的诊断书要送交安全环保部备案。休工诊断书需经安全环保部批准签字,所在单位方可予以做工资,否则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工伤患者报销医疗费时,安全、财务、企管、行政等部门要严格审查其病志、复写处方、药费收据、诊断书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审查无误后,由安全环保部核准,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工伤患者需向公司借款时,由安全环保部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借款手续。事后,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销。
6、工伤医疗,只报销指定医院开具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手术费、化验费、处置费、100元以下的检查费及就医旅费。凡在医疗期间进行CT、彩超等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须先经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能进行。
7、工伤患者病情严重需住院护理的,护理人员需经工伤管理委员会批准,护理人员工资根据国家有并文件执行,伙食补助费为每人天10元。工伤患者伙食补助费为每天5元。
8、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执行医疗终结时间标准,对其进行一次性公费医疗。痊愈后由医院出具医疗终结意见书,返回安全环保部备案,复印件送行政事业部存查,工伤待遇同时解除。
9、对于公费医疗期满,但遗有症状,或虽有某些症状或改变,但不须处理或就目前医疗手段无法处理的,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结合病情做出结论。
10、经指定医院证明旧病复发的,新工伤需要转院治疗的,在转院期间其差旅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11、职业病患者就医,要持本人职业病证明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公司承担其职业病病变的有关药品。
12、已退休在外地居住的工伤或职业病患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就近住院接受治疗,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旅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时,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比,发给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累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工伤事故委员会确定并通知单位和工伤职工。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工伤事故管理委员会评定。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制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性标准报销。
6、职工因公致残、残废的,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关于伤亡事故的分类,结合公司实际,伤亡事故划分为三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息105个工作日以内者,但未到重伤程度的;
2、重伤:凡因工致残或事后引起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残废的或损失工作日在105个以上者;
3、死亡:在工作现场死亡或由于致伤原因事后死亡,均为工伤死亡。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和公司领导,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按下列要求进行逐级上报。
1、发生险肇事故、微伤、轻伤事故,当班人员要把事故经过报给安全员和车间主任;
2、发生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公司领导,同时车间要填写事故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环保部;
3、发生工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公司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救。安全环保部和公司将事故发生情况简要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1、事故的抢救
(1)公司要全力以赴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展;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3)不经安全环保部、武装保卫部批准,不准擅自处理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伤害程度,分别由班组长、车间(部室)、公司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险肇事故、微伤、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召集本车间有关安全、技术工人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环保部;
(2)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由安全环保部和车间或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调查材料,分析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和有关部门,上报时间最迟不超过3天;
(3)发生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安全环保部、武装保卫部、行政事业部、工会、事故单位和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抽出专人成立专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上级要求将调查结果逐级上报,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7天。
第三十八条 工伤范围及认定
1、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工亡: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的;
(3)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转到公司工作后旧病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残废的,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内的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残废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酗酒或打架斗殴;
(4)蓄意违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的认定应根据以下资料:
(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须医院治疗的,由单位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单位和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1、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的;
2、工伤管理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评定。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工伤的医疗及费用
1、受到人身伤害的工伤人员,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如需转院,需有主治医师的签署意见,并开具转院介绍信,方可办理转院。
2、工伤患者在指定医院或转院期间不准以公费名义开取与工伤无关的药品和滋补品,以及对工伤无关部分的检查。在药店购买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对开据假药方,涂改药费收据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非法所得最低两倍的处罚。
3、工伤患者接受治疗期间,第一次的诊断书及转到其他医院的诊断书要送交安全环保部备案。休工诊断书需经安全环保部批准签字,所在单位方可予以做工资,否则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工伤患者报销医疗费时,安全、财务、企管、行政等部门要严格审查其病志、复写处方、药费收据、诊断书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审查无误后,由安全环保部核准,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工伤患者需向公司借款时,由安全环保部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借款手续。事后,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销。
6、工伤医疗,只报销指定医院开具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手术费、化验费、处置费、100元以下的检查费及就医旅费。凡在医疗期间进行CT、彩超等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须先经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能进行。
7、工伤患者病情严重需住院护理的,护理人员需经工伤管理委员会批准,护理人员工资根据国家有并文件执行,伙食补助费为每人天10元。工伤患者伙食补助费为每天5元。
8、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执行医疗终结时间标准,对其进行一次性公费医疗。痊愈后由医院出具医疗终结意见书,返回安全环保部备案,复印件送行政事业部存查,工伤待遇同时解除。
9、对于公费医疗期满,但遗有症状,或虽有某些症状或改变,但不须处理或就目前医疗手段无法处理的,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结合病情做出结论。
10、经指定医院证明旧病复发的,新工伤需要转院治疗的,在转院期间其差旅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11、职业病患者就医,要持本人职业病证明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公司承担其职业病病变的有关药品。
12、已退休在外地居住的工伤或职业病患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就近住院接受治疗,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旅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时,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比,发给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累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工伤事故委员会确定并通知单位和工伤职工。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工伤事故管理委员会评定。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制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性标准报销。
6、职工因公致残、残废的,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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