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区域内摩托车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33
来源:本站原创
第八十五条 为加强公司内上下班及班中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六条 各部室领导不准指派无证司机和无牌照摩托车办公事。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职工自有的摩托车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办齐各种手续、证件。
第八十八条 驾驶摩托车必须戴头盔,不得穿松散服装,并佩戴齐全安全保护用品。
第八十九条 刹车、喇叭、灯光必须灵敏可靠。
第九十条 车辆驶入公司要减速,转弯处应亮转向灯,鸣笛向右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公司至采矿车间不得超过30km/h;禁止摩托车在公司生活区内行驶。
第九十一条 严禁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超载驮人。
第九十二条 摩托车必须存放指定地点,严禁乱放,禁止占道存放。
第九十三条 严格执行《机动车道路安全行驶条例》,严禁违章驾驶。若违反管理规定而发生交通事故,交由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