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尘管理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36
来源:本站原创
测尘管理管理制度
第二一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井下各巷道、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分散度、落尘的测定、采样和分析工作,负责防尘水源、水质和水压、流量分布情况的测定,并负责编制测尘报表,分析整理测尘资料。
第二一五条 安全环保部要掌握井下各处防尘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状况和降尘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一六条 在不妨碍工人操作的条件下,测尘地点应靠近工人作业的呼吸带(一般在回风侧),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第二一七条 对测尘开始时间的要求是:对于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5分钟后再进行采样测尘;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
第二一八条 安全环保部要建立测尘记录台帐,并及时上报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
第二一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井下各巷道、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分散度、落尘的测定、采样和分析工作,负责防尘水源、水质和水压、流量分布情况的测定,并负责编制测尘报表,分析整理测尘资料。
第二一五条 安全环保部要掌握井下各处防尘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状况和降尘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一六条 在不妨碍工人操作的条件下,测尘地点应靠近工人作业的呼吸带(一般在回风侧),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第二一七条 对测尘开始时间的要求是:对于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5分钟后再进行采样测尘;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
第二一八条 安全环保部要建立测尘记录台帐,并及时上报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
上一篇: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下一篇:安全警示点检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