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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点检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37 来源:本站原创
安全警示点检管理制度

第二一九条 为更好地加强对井下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管理,增强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以便发现问题,现场及时解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针对各作业地点需注意的安全事项,特实行各作业地点悬挂安全警示点检牌制度
第二二○条 各作业地点作业人员,每班作业前必须将安全警示点检牌悬挂在安全醒目的位置,作业完工后再将安全警示点检牌交回。
第二二一条 作业人员应按安全警示点检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岗位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二二二条 每班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对各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写在安全警示点检牌上,内容包括检查人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第二二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安全警示点检牌的使用和保管,发生损坏或丢失,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二四条 各生产作业地点每班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点检牌,否则对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二五条 安检人员检查不到位或漏写安全警示点检牌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生产单位人员负责监督,并将监督情况于每周一报安全环保部。
第二二六条 每班安检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警示点检牌和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对各作业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在安全警示点检牌上不能详细说明的,应在安全检查记录中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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