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护材料管理制度
一、材料计划及指标核算
1、生产科按照《作业计划》测算当月材料消耗指标,并根据《作业规程》要求编制材料采购、加工计划,报供应科及有关单位组织采购加工。
2、供应科根据生产科所报材料计划组织材料,相关单位根据生产科所下材料加工通知单及时组织材料加工。
3、特殊情况下急需材料,由生产科下达紧急材料采购、加工通知单,由供应科及相关单位按通知单要求进行组织。
4、指标分解根据《漳村煤矿2009年生产经营管理方案》中各施工地点的支护材料单耗进行分解。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材料消耗,以确保全年的生产、经营指标按计划完成。
5、生产科每月月底前严格按照年初确认的测算单价对队组的产量、进尺进行收购,并纳入队组当月承包收入考核中。
二、材料审批、领用与发放
1、用料单位根据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支护方式和施工进度,确定各作业地点的材料规格及数量,并开出材料领用追踪卡。
2、生产科根据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及施工进度,核实用料单位所需材料的规格及数量。
3、用料单位开出的材料领用追踪卡,经生产科审批后方可到供应科及相关单位领料。
4、生产科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材料审批和发放。如因规程变更或地质条件等原因导致材料消耗增加,用料单位要及时补充规程复查报生产科,经生产科审核后给予相应调整。
5、非生产单位所需木材, 用料单位首先将预算材料消耗表及对应图纸报至生产科,经生产科长审核、生产矿长批准后方可领用。数量按年初生产经营所下的指标控制,严禁超出。
6、在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上不审批材料, 特殊用料由科长审批,但在周一领料员必须到支护组上帐登记。如不按规定登记,对单位领料员处以100元/次罚款。
7、发料点必须在接到生产科审批后的追踪卡后方可发料,未经生产科批准的不得发料,私自发料罚发料人200元/次。
8、发料点发料人员按实际发料数量、规格填入追踪卡发料栏内,并在追踪卡上签字。对不如实填报、不签字或代签字者处以100元/次罚款。
9、发料单位发料时,必须按追踪卡所填规格、数量发放,若发错料或随意增减发料数量,罚发料人200元/次。影响生产对发料单位进行质量标准化否决考核。
三、材料运输
1、运搬队必须持经车辆调度审批后的追踪卡到各发料点领取材料。井下转运和升井到装车地点装车。
2、运搬队必须将材料运输到位,材料运输到位后接收单位要安排专人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将材料码放整齐, 否则每次罚接收人100元。如验收不严、随意签字确认,则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
3、运搬队必须按追踪卡所填规格、数量领取材料。领用或运输过程中,如出现装错材料、数量短缺、运输运错地点等现象,对装车人或运输人罚款100—200元。造成影响生产对运搬队进行质量标准化否决考核。退料时实行退料制,即由错方( 发料单位发错料,运输单位接收,错方为运输单位。同样,施工单位接收,施工单位为错方) 开出升井追踪卡安排升井,换发相同数量合格材料,各发料点须积极配合。但所换材料不计消耗,不得按二次投入计算。如推委扯皮不配合,对换料人员处罚100元/次。
4、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材料丢失现象的, 对丢失的材料由运搬队按原价从当月承包收入中拨付给使用单位,同时对运输人员处以200元/次处罚。
5、在运输中,运搬队不论是否是本队装卸车,必须持追踪卡的第二联,否则罚最后运输卸车人100元。
6、运输各环节必须点验清材料数量等,在规定栏内签字。签字后出现材料短缺由本人负责。
7、运搬队和使用单位在运输、装卸材料时,不得野蛮装缷,特别是对易损坏的材料(铝合金单体液压支柱、锚杆、药卷、背板、砖等)必须轻拿轻放。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100元,对损坏的材料由运搬队或使用单位按原价等额赔偿。
四、材料接收
1、各用料单位必须设专人对运输材料进行接收。无接收人员罚单位相关责任人100元。
2、接收人员必须对照追踪卡中所填的数量、 规格进行验收。验收后当场在接收栏内填写实际接收数量、规格后签字,不在现场签字者对接收人员罚款100元。
3、在接收材料后,如出现错料、不合格等对接收人按 100元/次进行处罚。影响生产由接收单位自己负责。
4、接收人员在接收材料时,如果出现材料损坏必须在签收栏写清损坏数量,并及时上报生产科。否则对接收人罚款100元/次,责任由接收单位承担。
5、运输人员将料运到位后,经接收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离开。追踪卡无接收人员签字或运输人模仿签字罚运输人100元/次。
五、材料移交
1、支护材料的移交,由生产科牵头, 交接双方现场清点并在现场签字,于当日下午到生产科办理移交手续。不按时办理移交手续罚材料员100元。
2、各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剩余材料及时整理,继续使用的要按规定码放整齐,不再使用的必须全部升井或转到新使用地点。移交时对不再使用的剩余材料不进行移交,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无特殊情况移交后三天内必须全部处理完毕,否则按200元/天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移交时施工现场缺少的支护小件, 从实际使用的材料数量中扣除,并支付接收单位补充时的用工。由接收单位补充和修复,接收单位不及时补充和修复,对接收单位按20元/ 件处罚。
4、移交时,移交双方或一方不到现场,材料数量由生产科确认,同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移交时,施工现场堆放混乱无法清点数量的材料不予移交,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六、支护材料质量验收及抽检
1、供应科所采购的支护用品必须按采购计划优先从有生产资质的指定厂家采购,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验收报告)、煤炭安全标志,并及时向生产科提供,否则不予使用。供应科必须抓好支护用品入矿质量关,生产科进行抽查验收。
2、生产服务中心加工、检修的支护用品必须有质量验收单,新、旧用品必须分帐管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生产科不定期进行抽查,每查出一次加工质量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影响生产对生产服务中心进行质量标准化否决考核。
3、锚杆每次抽查10捆,每捆抽查2根,合格率必须达 95%以上,低于95%退货。
4、金属卷网、网片,编织合格,合格率必须达95%以上,卷网必须捆卷合格,卷芯网端部不能出现扭曲变形,否则退货。
5、背板加工质量必须符合图纸设计,外形误差(0--2mm),承载符合支护设计要求,连续两块不合格,实行退货。
6、箍、肖、联接卡、U型卡、铁托盘、拉杆、扒钉等小件,设计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抽查合格率必须达95%以上。 合格率低于95%,全部退货。
7、工字钢梁、腿、辅助梁必须保证焊接体焊缝饱满,焊接牢固,井下每出现一次加工质量不合格,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以每根罚款10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加工单位进行质量标准化否决考核。
8、U29拱架必须保证焊接体焊缝饱满、焊接牢固,每架拱拱节配合符合设计要求并编号管理,否则退货。
9、生产服务中心在加工工字钢梁、腿时、必须合理下料,杜绝浪费,如出现1m以上2.2m以下的料头,以每根50元罚责任人,出现两根以上时,除处罚责任人外,另对更新厂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0、不合格材料下井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七、材料使用、回收、复用及奖罚管理
1、单体液压柱
⑴、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及管理执行单体液压支柱的专项管理规定。
⑵、使用单体柱无丢失,无人为损坏。丢失、人为损坏单体液压支柱及配件,除对责任人按200元进行处罚外,对丢失的单体柱由责任单位从承包收入中进行赔偿,对损坏的单体柱及配件由责任单位根据生产科确认的金额从承包收入中进行赔偿。
⑶、单体柱回收时,接收人员必须对回收柱逐根检查,将完好柱、报废柱及部分零部件损坏柱逐一登记,报生产科,否则对接收人员进行50元/次处罚。
⑷、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实行永久编号管理,建立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档案。
⑸、单体支柱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乱扔、任意损坏,否则对责任人罚100元/次,情节严重的对队长、书记罚款200元。
⑹、井下严禁随意使用单体柱提架、做戗柱、随意拆卸,每发现一次罚队长200元,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⑺、单体柱回撤时严禁使用绞车、千斤顶进行回撤,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⑻、生产服务中心在检修单体柱时,必须逐根进行试压,并建立试压记录台帐,无试压记录单体柱不得发出。否则罚发料人100元/次。生产服务中心不建立试压记录台帐无试压记录,罚责任人及分管厂长100元。
(9)、生产服务中心对于本单位能修理的单体柱必须积极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向外围,否则每查住一根,罚责任人及分管厂长100元。
(10)、单体柱损坏配件交回收站前必须经生产科验收同意后方可上交。回收站处理单体柱损坏配件必须经生产科同意后方可执行。
2、金属柱
⑴、金属柱领用时,必须逐根进行验收,不合格金属柱不得入井。
⑵、金属柱存放时,必须将合格柱和待修柱分区并码放整齐。合格柱必须柱芯缩进柱筒中,否则不予接收。
⑶、金属柱不得在井下长期存放,对不用的支柱必须及时升井。
⑷、金属柱在使用中不得丢失和损坏。发生丢失时,按每根800元进行赔偿。如偷井下在用金属柱按1000元/根处罚责任单位,对责任人按100元/根进行处罚。
⑸、丢失金属柱部件时分项处罚,丢失柱芯100元(半节50元),丢失柱筒200元/个,丢失锁紧件50元/套,人为损坏按损坏部件按损坏部件价格进行处罚。在井下不得随意拨出柱芯,否则罚责任人50元/根、责任单位200元/根。
⑹、金属柱回收时,接收人员必须对回收柱逐根检查,将完好柱,报废柱及部分零部件损坏柱逐一登记,报生产科,否则对接收人员进行处罚。
⑺、生产服务中心要对回收的金属柱及时进行检修,如检修不及时影响生产,罚生产服务中心负责人200元,并对生产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3、工字钢、辅助梁及U29棚
⑴、掘进巷道领用工字钢与实际使用数量相符,出现丢失现象按实际价格从责任单位当月承包收入中进行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⑵、所有巷道工字钢棚的回收,回收前必须经生产科支护组清点移交后,方可开工回收,回收率达100%。未经生产科支护组点验移交开工回收,处罚回收单位队长、材料员每人100元。出现差错由回收单位负责。巷道回收完工后,以生产科现场验收回收数量和实际交更新厂数量进行结算。对短缺部分按材料价由责任单位从当月承包收入中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⑶、各回收单位回收工钢棚必须作到完整回收,不变形。出现因回撤手段不规范造成变形,按50元/根处罚相关责任人。
⑷、各队在正常生产时,回收的工字钢棚,应及时升井交生产服务中心,月末存放待交工字钢不得超过二个圆班,并应码放整齐挂牌管理,超过以20元/根罚回收单位。堆放不整齐, 无法清点时不予结帐,并给予单位500元/月罚款处理。
(5)、生产服务中心对接收的工字钢、辅助梁要及时整形修复,如因修复不及时造成投新,罚单位负责人200元。如推诿扯皮,对责任单位进行质量标准化否决考核。
4、支护小件
支护小件包括锁箍、肖、拉杆、扒钉、金属网、卡、十字梁、锚杆、托板、药卷、背板等。
⑴、所有支护小件在回收中,回收率达到95%,按材料价格的50%进行奖励回收单位,对丢失部分按材料价格的100%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⑵、所有小件在复用时,各使用单位严禁丢失。对复用旧品的按材料价格的50%奖励复用单位,对丢失部分按材料价格的100%进行处罚。
⑶、各种支护用品不得随意改制或另作它用,必须使用时要写出书面申请,经生产科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处罚单位相关责任人200元。
⑷、所有支护小件现场直接复用按材料价格的100%进行奖励。
⑸、在现场损坏的支护小件,对修复后仍能使用的按材料 价格的50%进行处罚,对不能进行修复的按材料价格的 100%进行处罚。
⑹、在工作面发现乱扔网丝现象,按1元/根进行处罚责任人。乱扔其他材料,按50元/件处罚责任人
⑺、锚网支护的巷道,复用旧品的部分按材料价格的50%进行奖励;对损坏丢失部分按原价进行处罚。
⑻、药卷为易损耗材料,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率不得超过5%。
⑼、在用支护件不得随意拆卸,对私自拆卸者罚款100—200元。
⑾、各使用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剩余不用的支护材料如:锚杆、钢带等,生产科要积极组织移交。如当前井下都暂时不用的材料,要及时交回木料厂,木料厂必须接收并开具收据,从当月付款中扣除。
5、背板
⑴、所有背板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丢失和损坏,对丢失和损坏部分按原价进行处罚。
⑵、现场直接复用背板按3元/块进行奖励。
⑶、发现现场人为损坏,对责任人按每块5元进行处罚。
⑷、回收背板按每块2元进行奖励。
6、木材
⑴、单项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剩余木材全部回收上交木料厂,收料单位要根据实际交回数量开出材料回收单。月末交料单位持回收单到生产科支护组结算奖励,奖励标准为原价的50%。
⑵、巷道回棚及切眼内木材回收,按下表标准奖励奖回收单位,但木材的回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回收。
名称
规格 1.6-2.0m长、 直径16cm以上圆木、半圆木 2.1-3.8m长、 直径16cm以上圆木、半圆木 4m长、 直径18cm以上圆木、半圆木 其他
奖励
标准 25元/根 30元/根 40元/根 300元/m3
⑶、施工单位对可以复用的旧坑木必须回收垛好,够一定数量,
升井后交木料厂接收,并开出回收单。木料厂如拒绝开具回收单,罚相关责任人50元/次。
⑷、在井下直接复用的木材,对所复用木材按200元/m3进行奖励。对不能直接复用的木材,木料厂应经过生产科验收后,进行加工改制。加工改制以20元/立方米奖励木料厂(净料),成品领用不计材料费。
⑸、队组积极复用旧木材或领用片材,对复用旧木材的单位按每方450元进行奖励。
7、火工与建工
⑴、 供应科应按照采购计划要求准备各种建工材料与火工用品,积极为生产服务。
⑵、火工用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领用, 保存及上交。
⑶、工作面抽查时如发现零散乱扔、乱放, 私埋和私拿火工用品,按事故进行追查或移交公安科处理。
⑷、 水泥入井严禁在潮湿、滴水的地点卸车堆放、必须下垫堆放,下垫高度视水泥不受潮凝固为标准。堆放整齐,随用、随搬、随拆袋,严禁乱拆乱倒乱滩在巷道。查住以每处1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队长及分管副队长各罚款200元。出现水泥凝固,按50元/袋处罚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
⑸、建工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对建工材料堆放乱的单位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
8、材料管理台帐
⑴、各单位必须建立材料管理基础台帐,材料回收、复用台帐,没有建立材料管理台帐的单位处罚队长和材料员每人100元,并限期建立台帐。
⑵、各单位材料员要如实填写材料管理台帐,对弄虚作假、不按时填写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次罚款。
9、其它
⑴、各队地面库房不得存放任何支护材料,回收上交的材料必须做到升井后直接交回收办。生产科定期检查各用料单位的库房。一经查出工房存放有支护材料对材料管理员和队长各罚100元,并限期交回收办。否则,停发所有支护材料。
⑵、各施工地点的材料必须分类别存放,下垫、挂牌管理, 放置整齐,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随意乱扔乱放材料,按每件10元处罚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运输巷道乱扔乱放材料,罚运拌队责任人及队长100—200元。
(3)、各单位升井的支护材料必须收拾及时,不得在井口堆放,否则罚值班对干、队长各100元/次。
(4)、掘进、开拓队必须随进尺工钢棚用白漆打底,红漆喷字, 字统一打印,为每架棚累计编号,锚网巷道按规定挂设编号牌和标签牌,随掘随编,发现无编号棚对单位按5元/架处罚,对材料管理人员及队长罚款100元。
⑷、供应科、回收办必须积极组织复用材料的回收、保管、 复用,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换料,退货,运搬队必须配合运输,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否则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⑸、所有入井单体柱及金属柱必须由回收办负责发放, 严格实行追踪卡管理制度。液压单体支柱的管理见专项管理规定。
⑹、外委修理的单体柱进出库前,必须由生产科、供应科、企管科、审计科、回收办等共同现场逐根试压验收,修理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现场签字确认,否则不得付款。
⑺、各种材料的加工, 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加工,尺寸误差控制在要求范围内。出现差错,按材料价格的80%处罚加工单位, 对责任人按材料原价的20%进行处罚。
⑻、各单位对所需回收的材料必须按要求回收,回收率达规定标准,否则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承包集团每人100元。
⑼、生产服务中心对库存的工钢、辅助梁、箍、肖、拉杆等材料分类堆放、下垫码放整齐,每垛必须有标志牌,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废残品另外分类码垛,同时经生产科现场检验后方可报废。
⑽、工字钢料头处理必须经生产科和经营领导组同意后方可执行。
⑾、生产过程中,出现工字钢、单体柱、金属柱等大型材料丢失,除单位赔偿外,另外根据丢失材料数额大小对承包集团和材料管理员每人罚款100—500元。
⑿、每月奖罚由生产科制表,经企管科、生产矿长、经营矿长同意,报劳资科执行。所有对责任人的处罚统一由生产科开出罚款单,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在当月承包收入中兑现。
八、赔偿制度
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材料要规范,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如发生丢失和损坏,以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由队组承包的材料发生丢失和损坏时,以丢失和损坏材料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在当月承包收入中兑现。
2、由生产科控制的大型材料发生丢失和损坏时,生产科根据丢失和损坏的材料数量和实际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并开出赔偿单报企管科,在当月本单位工资中兑现。
3、在回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回收而造成材料损坏报废的,由生产科根据损坏报废的材料数量和实际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并开出赔偿单报企管科,在本单位当月工资中兑现。
九、结算
1、指标费用的分解与结算:
⑴、各单位的材料指标,按当月作业计划的安排进行分解。如因规程、计划变更或地质条件等原因导致指标不够时,用料单位要及时向生产科申请指标调整,生产科核实后根据需要给予指标调整。
⑵、各单位所承包的材料包括:综采面除金属柱、单体液压支柱外的其它所有小型材料;掘进面包括除工字钢、金属柱外的所有支护材料,建工部分根据规程和定额进行测算。
⑶、各生产单位要严格管理材料,本单位承包范围内的材料,生产科不再由组控内指标付款。超额消耗部分从本队工资中支付。
2、材料数量结算
⑴、时间按排:
1、每月20--25日上午为坑代检查时间, 各队材料管理人员不得休息,等待生产科安排现场点验。
2、生产承包组每月材料消耗截止日期为20日早 8点,8点以后计入下月。21日下午,各发料、回收接收点将当月汇总报表交至生产科,22日至30日,各用料单位和运拌队将追踪卡及有关单据交生产科验单。不按时交回料单和不按时验单,对责任人以50元/天进行处罚。
3、每月15日以前,各队材料员到生产科办理材料用量结算手续, 过期不到或结算后拒不签字者,按100元/次处罚结算人员。
⑵、材料点验与结算
1、各单位必须是材料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点验。 如果材料管理人员不到现场,罚队长100元、材料员50元,结算时,出现差错由本单位负责。
2、材料点验后,点验人员必须现场签字, 对点验结果进行确认。如有疑问现场重新点验。
3、在点验过程中, 如在现场乱扔乱放的材料一律不予点验,按丢失处理。
4、结算时,如果出现大型材料丢失,对承包集团人员及材料员各罚款200元,并从责任单位当月承包收入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