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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半年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作者:佚名 2010-12-31 09:24 来源:本站原创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半年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国家煤矿安监局,2010年8月)

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上半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及其所属分局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分别简称总局和国家局)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促进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1.按计划实施监察,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工作计划。2010年,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监察工作日计划372353天,上半年各省局共完成204502天,完成计划的55%。其中,“三项监察”工作日计划125010天,完成72352天,完成计划的58%;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计划34816天,完成18543天,完成计划的53%;其他监察工作日计划212527天,完成113607天,完成计划的53%。“三项监察”执法矿次计划19293矿次,上半年完成12016矿次,完成计划的62%。其中,重点监察计划7200矿次,完成4176矿次,完成计划的58%;专项监察计划7213矿次,完成5131矿次,完成计划的71%;定期监察计划4860矿次,完成2711矿次,完成计划的56%。
2.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三项监察”。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工作中,注重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突出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等执法工作重点,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贵州局突出了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两个重点,开展了突出矿井检查和技术“会诊”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瓦斯隐患;召开了防治水现场会,积极推行先进的防治水技术。湖南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二季度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对国家局要求开展的“一三一”行动做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组织4个小组,由局领导带队,开展大检查,并对检查重点进行了细化。在“两节”、“两会”、“五一”等重点时段期间,各省局结合辖区煤矿特点,开展了定期监察,保证了重点时段的煤矿安全生产。
3.强化执法考核,保证按计划实施监察。各省局为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强化了执法考核,分别制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分局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河南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资料、抽查执法案卷等方式进行考核,查阅资料包括各类文件、执法制度、月度执法计划、执法计划调整报告、文书评查报告等,抽查案卷包括安全专篇审查和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安全培训、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等执法案卷。四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三项监察”的实施和考核内容、标准,对分局监察执法从执法主体、执法证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结案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对分局执法文书进行抽查,从文书制作、使用、送达、执行、结案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4.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安全监察自由裁量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印发后,北京、河北、辽宁、吉林、安徽、河南、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宁夏、新疆等12个省局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实施标准》实施细则。辽宁局研究提出了执行《实施标准》的七项原则规定:一是明确实施标准的适用范围;二是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四是依法从轻处罚的原则;五是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六是对多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七是不同数额行政处罚分设权限的原则。自2006年以来,该局连续四年被辽宁省政府评为执法标杆单位。江苏局严格执行《实施标准》,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按照罚款200万元的上限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上半年,该局辖区内杜绝了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5.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各省局注重抓好安全监察执法制度体系建设,抓责任落实,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安徽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场监察要素表》等6个规范性文件,健全了监察执法工作制度。福建局建立了行政处罚内部评议制度和廉政监督卡制度,按照未经现场调查取证不予立案、事实不清不予立案、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意见不统一不予立案的“四不立案”原则和法律适用不当不予通过、处罚有疑问不予通过的“处罚两不过”原则,对监察执法中的各类行政处罚组织内部评议,并规定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填写《廉政监督卡》,保证公正、公开、廉洁执法。兵团分局建立完善了监察执法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度,成立监察执法考核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对各监察室监察计划完成情况和执法文书的制作进行考核、评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建立了监察员主办、限时办结及告知制度,用严明的管理制度规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了监察工作效率。
6.创新执法方式,提升监察执法效能。各省局在推广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等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了监察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山西局实行网络式监控监察,制定了《煤矿安全网络式监控监察办法》,适时监控煤矿证照、矿井隐患排查治理等九个方面情况,所属分局每旬将监控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生产作业人员和带班领导等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吉林局注重监察和服务相结合,约请事故多发、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煤矿企业的主要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帮助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陕西局将历年的行政处罚案卷列出明细,对行政处罚未落实的,查明原因并研究下一步措施,对落实确有困难的分步落实,对抗拒执法的一律列入“黑名单”,暂停该矿相关审批事项,督促其将行政处罚落到实处。
(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情况
1.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各省局严格标准和程序,规范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和规定,严格坚持“四个不准”,即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受理安全专篇、安全专篇未审批不准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准进行矿井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和条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准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等制度,对矿井进行安全设施审查和验收。上半年,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建设项目371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157个。
2.狠抓源头治理,认真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监察。各省局按照总局、国家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和国家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监察。山西局深刻吸取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组织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共监察建设矿井216个,查出各类违法违规和安全生产隐患659条,下达各类执法文书644份,对52个煤矿罚款1645万元。宁夏局根据建设矿井特点确定重点监察对象,由局领导带队,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安监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将查出的问题向自治区政府进行汇报,提请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情况
1.严格安全许可,扎实开展颁证管理工作。各省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颁证标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截至6月底,全国共颁证12498个,其中:企业证641个,矿井证11857个。上半年新颁证262个,其中:企业证17个,矿井证245个;延期许可证518个,全部为矿井证;变更许可证579个,其中:企业证22个,矿井证557个;注销许可证327个,其中:企业证8个,矿井证319个。
2.开展专项监察,督促企业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各省局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通过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对监察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云南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专项监察制度》,健全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明确了专项监察的具体步骤:一是由县级监管部门组织煤矿学习专项监察的工作要求;二是由煤矿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和专项监察的具体内容进行自检自查;三是由地方监管部门对矿井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四是对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五是对专项监察合格的矿井,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加盖专项监察合格印章,对不合格的矿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3.完善工作程序,严把安全许可关口。各省局设立了办证大厅或办证窗口,制定完善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受理、审查、制证、颁发等工作程序,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严把安全许可关口。河北局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各个环节纳入了工作程序,细化了各环节相衔接的要求。从资料接收到存档,每个环节都明确了要求和责任。对暂扣、吊销、注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也提出了具体的程序化规定。黑龙江局出台了《黑龙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受理和审批分开,及时研究审批,做到了严格审核、集体决策、依法颁证。
(四)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1.制定实施办法,推动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的开展。总局、国家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后,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兵团等18个省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对地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多数省局在具体实施办法中确立了省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监管部门,所属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级监管部门的“下管一级”的工作原则。
2.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省局认真履行职责,采取量化考核、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江西局制定了量化评分表,将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的内容细化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情况等10大项、25小项进行量化考评。湖南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监察建议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以省政府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以明查暗访和集中执法活动为抓手,以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为载体,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向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但仍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单位执法计划完成不均衡。个别省局和分局全年总监察工作日或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未能实现时间过半、完成计划过半。个别省局和分局执法计划分项完成进度不平衡,虽然实现了计划总量完成过半,但分项监察工作日和监察执法矿次完成比例有的过高,有的过低,进度不平衡,监察执法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边建边批、批小建大等问题,有的未经核准即开工建设,有的在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批的情况下非法施工,有的存在边整合、边建设、边生产的情况,有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部分资源整合煤矿存在整合方案不落实、进展缓慢等问题,假整合、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有的还酿成事故。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基础工作有待加强。个别省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基础管理工作仍较薄弱,有的未完整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不能全面反映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及持证情况;有的省局未按要求及时向国家局上报相关统计表格;有的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颁证情况进行定期公告。
(四)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待深化。部分地区地方监管责任没有很好地落实,监管人员不能有效开展工作;有的地区没有明确煤矿新建项目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经费不够、工作不规范;有的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数量不足,缺乏煤矿专业知识。同时,个别省局和分局对地方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力度不够。
三、下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要求
今年后几个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执法,严厉打非,严防煤矿重特大事故,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要按照总局、国家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法途径,认真组织煤矿企业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强化宣传教育。要结合下半年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开展好“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科学组织,严格按计划实施监察。要强化严格按计划实施监察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局年初审批(备案)的执法计划,保证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在执行执法计划过程中,要统筹安排,科学组织,既要确保全年执法工作任务和各个分项任务的完成,又要保证执法计划执行的均衡性。确需调整执法计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后的计划不得降低总监察工作日数和“三项监察”执法矿次。要加强对执法计划的考核,做到底数清晰。要及时分析执行计划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执法计划的完成。
(三)进一步完善程序和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标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要建立健全监察执法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努力推进执法行为的制度化。要健全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做到编制计划、编制预案、亮证执法、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通报情况、整改复查、总结归档等环环相扣,实现执法行为的程序化。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通知精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要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水平。对未经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准开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对资源整合矿井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进入建设程序的,要督促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严禁借建设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无视监察指令、冒险蛮干的煤矿建设项目,要依法严厉打击直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五)进一步严格许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要贯彻落实安全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严格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口。对尚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限期办理,拒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延期审查,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办矿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要积极推广应用“金安”工程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六)进一步履行职责,强化对地方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继续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与地方国土、公安、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更大的煤矿安全工作合力。要针对监察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继续组织开展示范监察,切实提高地方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促进地方监管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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