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达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祥达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一通三防” 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及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通风队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落实。
2、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队为成员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制度、措施和有关措施工程。
3、每月由通风队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进行不少于3次的大检查。每月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定出名次,进行奖罚,并对上月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下月主要工作,写出总结和计划。
4、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大隐患,制定处理计划和处理措施,要在人、财、物方面对“一通三防”给予保证。
二、主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安全、稳定、经济、科学。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水平通风系统,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后期工程施工通风要求,切实做到系统合理、可靠。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采区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都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道。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4、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地面反风设施每季、防爆门每半年由矿组织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由机运队记录保存)。有计划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在投产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机运队要做好运转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阻力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6、采用永久通风系统的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队、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科室做好协助工作,绘制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按《规程》要求,定期做好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7、永久通风设施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临时通风设施也要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加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其功能可靠。
8、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掘进,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9、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计算,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
10、每旬对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所有测风站应有测风牌。每次测风结果都要写在该处的记录牌上,并及时上报,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1、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不在此限),避免角联通风。确需串联风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12、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主要进风巷道进风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
13、建立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进、回风系统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矿总工程师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14、主通风机房由机运队管理,主通风机房人员要认真值班,并对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装置等的运行参数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向通风队、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相关科室汇报。
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编制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扇和风筒选型、风筒的连接及吊挂位置、局扇安装的位置,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施工人数、一次起爆最大炸药消耗量(硝酸铵炸药)、风速等确定。
2、施工单位依据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铺设与回收。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按安装要求进行(见附件局扇安装标准)。
3、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得发生循环风并符合最低风速要求。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电源。
4、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且顶板完好、无淋水,方便检修行人的位置,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通风机如放在局部通风机架上,距底板高度要大于0.3米,如吊在巷道顶部,距底板高度要大于2米。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全负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5、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以下安全装备:上齐双局部通风机(不得将对旋局部通风机的两极作为双局部通风机使用)、双电源(其中一路为“三专”电源)、自动倒台,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监测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齐防尘消防供水管路、水炮泥、湿式煤电钻、净化水幕、煤电钻综合保护等。动力线为阻燃电缆,照明、通讯、信号使用标准电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使用水胶炸药,毫秒电雷管,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有专用电话,所有职工必须佩带自救器,高瓦斯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所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岩巷掘进工作面参照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有关要求进行装备。
7、局部通风机要求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坚持使用高效、低耗、低噪音的局部通风机,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局部通风机除外)。
8、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应满足工作面排出炮烟、稀释瓦斯、保证温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和有害气体及矿尘的需要,且保证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小于设计风量,风筒出口距工作面最大距离煤巷不大于5M,岩巷及半煤岩巷不大于7M,采用抽出式除尘局部通风机作业的工作面除尘风筒不大于3M,压入式风筒不大于20M,若除尘局部通风机未使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风筒无除尘局部通风机时的要求执行。
9、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的内容为:地点、型号、安装时间、风筒长度、倒台试验、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字迹要清晰。局部通风机前还要悬挂停风警示牌。
10、局部通风机除瓦检员、监测工、看局部通风机人员、维修人员试验局部通风机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每天试验一次;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试验每周进行一次。
11、计划内停电、检风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撤人措施;恢复通风前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0.5%,巷道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1%,只有两处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能送电送风。如果巷道内超过1%必须立即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处理。
12、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施工人员都必须报告本单位和矿调度室、通风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等科室。安检科要把此事当作未遂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排放,无计划停风、停电通风队做好记录,以存备查。
13、风筒的阻燃、抗静电性能符合有关规定;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一般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风筒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接头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折深不超过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单位要提高风筒的安装质量,加强风筒的日常管理。扒渣机后成巷段拉吊挂钢丝,每10米一个吊挂点。各单位通风工负责风筒、吊挂、调整和回收,破口的粘补及通风质量的监督检查,使用好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达到平、直、稳、紧、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末端必须有风筒钢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通风工要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
14、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无磨损、拖地、车挂、挤压、脱节、炸坏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面延接,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15、风筒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位置设在风筒接头处,红底(圆形)白字,字体为10厘米,编号要紧跟耙碴机或综掘机,不得滞后。每个掘进头必须备有不少于2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回撤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坏风筒吊环,及时回收上井入库。
16、回采工作面需要装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报通风队、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安装。
四、瓦斯检查制度
1、按《规程》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按区域划分范围检查。高瓦斯区域和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负责对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上隅角、工作面上、中、下回风流的瓦斯检查;负责对掘进工作面的进风、迎头、回风流及工作面范围内的高顶、局部及采区、水平和矿井总回风流等瓦斯浓度的检查。
2、井下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高瓦斯采掘工作面设置专职瓦检员巡回检查,除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外,每班至少三次;其他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②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和回风流中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迎头和回风流中各检查两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③井底炸药库、采区变电所、泵房、水仓及充电硐室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④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3、每个检查点都必须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及风流的温度,检查牌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回采工作面检查牌的设置在采面回风巷50米以内,内容为采面风流,回风流上隅角的瓦斯、二氧化碳数据及采面温度;
②、炮掘工作面设在躲炮位置;机掘工作面设在掘进机后方50米以内;
③、机电硐室检查牌板设在值班人员或司机处,无人硐室设在调节风窗处,临时停风巷设在栅栏处;
④、总回风设在回风口里10M处。
4、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三个班的检查数据、检查班次、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等。每个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M的辅助软管和瓦斯检查杖,以保证深部瓦斯和高顶瓦斯的检查。
5、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的地点、次数、内容认真填写瓦斯手册和牌板,在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认真检查、核对、做好记录,并向调度室监测人员汇报。在向调度汇报瓦斯检查数据时,必须汇报与瓦斯传感器核对数据,每班的汇报次数对应规定的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台帐数据三对照,每次检查应记录检查的最大数据。
6、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制止该工作面的工作,并向调度室、通风队、安检科等科室汇报;特殊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先采取撤人、断电等措施,而后再汇报。
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等问题,在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时,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需要注意的问题,交接班人员必须在对方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注明交接班时间。
8、安检科、通风队要认真检查瓦检员(安检员)的工作质量,平常要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签字说明。
9、严格执行瓦检手册、牌板、台帐三对照制度,瓦检班长在班后检查全部手册,并交值班干部,值班干部审查全天的手册,安检科每旬审查一次台帐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若发现瓦检员空班、脱岗、漏检、假检、高值低报瓦斯情况和不制止瓦斯超限作业的,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五、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1、要认真填写“瓦斯日报表”。内容包括当日采掘工作面及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温度、瓦斯超限与否,“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监测人员每日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内容包括:各采掘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浓度、值班员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校验的故障等情况。
2、负责打印填写日报的值班人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有值班干部签字后,报安检科、通风队、矿总工程师、矿长逐级审阅。
3、审阅日报的矿长、队级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和监测系统存在的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4、通风队负责将领导批示及时通知有关领导调度和有关单位,由调度室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
六、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不论是因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停风区域或启封盲巷、采空区等需要排放瓦斯时,都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排放措施,会审后,由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指挥排放工作,通风队、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科室派人现场监督。
2、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落实到责任人,所有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3、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4、排放瓦斯时安检员(瓦检员)必须配备光学瓦斯鉴定器;其他人员携带便携式报警仪、自救器;通风队人员携带多种气体鉴定管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5、恢复通风时还必须随时检查氧气浓度,且不得低于20%。
6、在排放瓦斯前,凡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工作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质安全型设备外),并设警戒。
7、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有风筒的可采用加装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排放,排放巷道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接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8、通风队、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通风队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9、瓦斯排放要作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查,排放结束后,立即汇报调度室。
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及管理
1、安装要求
⑴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在安装前必须在井上逐台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查与调试,必须达到: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仪器指标和跟踪误差不超过技术规定,各项功能正常,零配件齐全等。
⑵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提前3天提出经通风队、机电科批准的《安装申请单》。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6条和168条的有关规定。
⑶分站安装由通防队监测技术人员现场提供技术指导;施工单位负责分站相关设备、信号电缆的运送、敷设,并实施馈电开关、控制线部分的安装、相关材料的准备及负责所使用监控线路的达标。
⑷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一氧化碳传感器、断电仪的安装,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送通风队、机电科、调度室。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技术人员在现场监护指导,落实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装申请单》中明确的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和复电值,对其功能进行验收检查。
⑸主要进回风巷道、硐室的风速、温度、风门开关等传感器由通风队监测人员根据技术管理规范或通风队下发的业务联系通知单的要求进行安装。
⑹安装监测设备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面一个电源,一个分站。风门或施工时间较短不超过2个月的地点可就近使用分站,杜绝“一拖再拖”现象发生。
⑺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⑻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队批准,由通防队监测技术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⑼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过与施工单位协调同意,经调度室、通风队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⑽瓦斯传感器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开停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⑾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⑿隔爆兼本安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以下范围:Ⅰ.断电范围内;Ⅱ.低瓦斯和高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Ⅲ.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联采煤工作面及其进风巷和回风巷;Ⅳ.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⒀安全监测监控分站及未作特殊安装要求的设备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靠帮的位置,与其各向间距应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要求。
2、现场管理规定
⑴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10(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⑵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⑶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⑷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故障排除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⑸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敷设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4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⑹掘进巷道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且能保证能够连续监测到环境中的瓦斯,严禁置于地面或监测不到瓦斯的的地点。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掘进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班队长负责移动管理,出现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处理。因炮崩、喷浆、运输等原因造成传感器和电缆失效、损坏的应及时恢复相应功能,并按规定赔偿,对故意破坏的除加倍赔偿外,还要严肃处理。
⑻各单位局部通风机的移动、拆除,应提前3天通知通风队、安检科和机电科。线路延长时由各使用单位到仓库领取,并运送到需要延长的地方,接线由监测技术人员负责。掘进头巷道贯通后,应及时通知通风队,通防队允许后方可调整瓦斯传感器的位置,拆除后的设备或电缆自行办票入设备库保存。
⑼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传感器的移动、吊挂和使用情况,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检定仪与传感器指示校正不少于3次,若有误差,要以指示值大的为准,并通知通风队监控值班室、安检科和调度室。监控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以及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每天打印监测日报表,报通风队、安检科、调度室、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对异常显示等故障要写明原因,对超限报警要根据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并有查处通报。
⑾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指示异常时(如异常报警、显示断电、指示不正常),值班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队、调度室、安检科。调度室应首先通知井下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工班组长现场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通风队监测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到现场核查原因及时处理。
⑿瓦斯监测记录日志要每天汇总一次,作为日常工作记录保存,每月通风队、安检科对此记录检查一次。
3、监测线接口的管理:监测线的所有接口(航空插头)由监测工贴上封签,防止其他人随意拆装。
4、瓦斯监测传感器吊挂:各煤、岩巷掘进头瓦斯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在风筒对侧,距离掘进头3-5m、距离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且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方。其他地方传感器掉挂,距离顶板不大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且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方。
5、监测线悬挂:迎头监测线的吊挂,岩巷扒渣机后监测线必须上电缆钩,煤巷距离迎头50米以外必须上电缆钩,且都要吊挂平直,挂后不能影响行人和前探梁的挪动;电缆钩的第一钩只准悬挂监测线、通讯线,多股在一块的必须用扎线扎到一块且与动力线保持不小于300mm的距离。
6、每月逢“一通三防”、安全、机电检查时必须对采掘工作面的断电范围进行检查认定。由通风队指定检查地点,各施工单位配合进行采掘工作面断电范围的认定,断电范围认定结束后,跟班队长必须在认定书上签字。
7、安全监测工必须每天八点班对井下所有的监测设备进行巡检一遍,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其巡检情况要逐一填写记录备案。四点、零点各留一名监测工值班,解决井下监测系统的突发问题。
8、矿井各地点的安全监测设备及缆线安装完毕后,由各施工队的安全监测管理人员负责查清设备的数量后,进行移交管理并报通风队备案保存。
(二)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区域的划分和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
1、各使用单位的责任范围认定:从分站到使用单位施工巷道内传感器的传输线,使用单位巷道内的各种传感器,所使用开停传感器的传输线,分站附近的设备卫生等属于使用单位;变电所内的监测设备由机运队管理;多个单位公共使用部分由通队队管理。
2、使用单位对于其所负责区域内的监测设备、设施,负责日常维护,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处一定的罚款。
3、使用单位应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尘、喷浆过程中严禁将水或浆喷洒在瓦斯传感器及接线盒上,以免造成传输中断、信号误差等。否则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4、工作面探头的延线或缩线,应提前2天向通风队监测值班室汇报(电话: )并领取所需电缆长度(规定每次延线不少于150米,缩线不少于100米的后余线方可进行,特殊情况外)。前移过程中不得拉断探头线、拉脱接线盒等。如有损坏必须及时处理。放炮时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放炮结束后放回原监测位置。多余的线必须吊挂整齐,保证盘线质量。
5、开停传感器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拆除,更换局部通风机、开关、电缆等必须拆掉传感器时,使用单位应提前2天通知监测值班室,由通风队派监测人员负责拆除,如无故拆除,造成损坏丢失的,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并对其处以一定的罚款。
6、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生产馈电开关完好,停送电可靠,保证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正常。当瓦斯超限达到位3.0%时,局部通风机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执行断电,如有异常,应立即通知监测人员处理;若分站运行正常,但没执行断电,则视为开关拒动,使用单位应立即处理。
7、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监测设备不正常时,应立即通知监测值班室、调度室、机电科,不得擅自处理。当监测人员不在场时,在取得调度室的同意后方可按照监测人员的要求妥善处理,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事故扩大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使用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分站电源的取电位置,严禁拆除分站电源、短接断电点和拆除断电控制线,一经发现,将追究使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9、因工程结束或其它原因需拆除或搬迁监测设备时,从分站到传感器位置的监测线、接线盒等由使用单位负责拆除并升井,监测人员与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有丢失或损坏,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并记入本单位的材料费用中。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班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设备名称: 月工程量: 总工程量:
安装地点:
报警值、断电值及范围:
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及通风、供电示意图:
监测线路走向、吊挂图及线路敷设标准:
审批单位: 通风队:
机电科:
安检科:
调度室:
矿总工程师:
八、巷道贯通管理
1、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技术科必须下发贯通预告通知书,分别送通风队、生产科、调度室、安检科和施工队。
2、接到通知后,生产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包括放炮管理、防治瓦斯、防止冒顶、防透水、防治煤尘和机电设备防爆等,并附贯通点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表明现有通风状况、系统调整的设施位置和放炮警戒人员位置等。
3、贯通措施分别由技术科、生产科、安检科、通风队、矿总工程师审批,由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组织贯彻学习,参加措施学习人员必须签字。
4、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停掘工作面必须有防冒顶、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的安全措施。
5、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坚持有疑必探,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
6、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5%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7、采用放炮法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专人警戒,设置停掘工作面的警戒必须一同去两人,一人站岗,一人回来联络,只有接到联络人员汇报,确认警戒到岗后方准放炮,直到贯通为止。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警戒。
8、贯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停掘工作面也必须有洒水冲尘措施;两贯通巷道内的电气设备都必须严格检查,防止电气失爆出现火花。
9、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防队立即按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进行调整,测定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浓度,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九、盲巷管理制度
1、生产科设计、计划安排把好关和施工程序关,杜绝任何形式的盲巷出现。
2、出现盲巷,通防队按规定设置栅栏,对不用巷道进行永久封闭时,必须作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临时封闭的盲巷必须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安检员每天在警标处检查一次有害气体情况,因没及时汇报和未及时封闭处理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恢复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恢复通风措施。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停止工作,停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后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或达到3%时,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浓度,不能立即处理的应立即在24小时内用木板予以封闭。
4、只打栅栏的盲巷,栅栏位置设在距巷道口5米处,并全断面封闭,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200㎜,要钉得牢靠,警标要醒目。
5、凡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必须编号建立台帐,通风队填入通风系统图,封闭的盲巷,每次安全检查都要安排有关人员检查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瓦斯,填写瓦斯牌板,并记入台帐。
6、通风队对盲巷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制,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与盲巷贯通时,技术科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十、综合防尘制度
(一)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152条之规定,没有防尘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胶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煤仓、溜煤眼、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等处要设置防尘管路。防尘供水系统主干管(大巷或水平)的管径不小于4寸,采区巷道支管的管径不小于3寸,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防尘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2寸,输送机沿线防尘供水管路不小于1寸。防尘系统中各类尺寸管路要科学计算,并经实践能满足要求,三通阀要齐全,胶带运输巷内的管路每50m设一个,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m设一个,冲尘软管的数量符合要求。
3. 矿井地面有两座不小于200m3静压水池,一用一备。蓄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利用井下钻孔压力水,水质必须鉴定符合要求。钻孔水压力要适当(不得低于2 Mpa),水量充足,要对水池和钻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清理一次,必须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
4.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要设弯头,不拐死弯;防尘管路无漏水(滴水不成线为准),无煤尘堆积。同一用水区间的防尘管路不得异径连接(对已安装的永久管路,不能重新安装的,要经安检、通风、生产、机运、技术部门认定其不影响安全使用)。 防尘管路的外部要涂防锈漆,有说明标志。管路维护工要保证防尘系统的正常使用。矿通风部门每月要填报一次防尘系统图,做到防尘系统图与实际防尘系统相一致。
(二)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1.生产系统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面出煤系统转载点喷雾、掘进面扒矸机联动喷雾,装、卸载点喷雾应实现自动化;采面逐步实行煤体注水,割煤机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综采工作面的支架安设移架和放煤喷雾;综掘机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外喷雾装置不少于5个喷头,喷头间距为200毫米,雾化能覆盖滚筒并坚持使用。炮掘、炮采面实行放炮喷雾;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都必须安设两道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水幕的选型应与巷道形状相匹配,水幕的安装距巷道顶板不超过200毫米。且每道风流净化水幕安装的洒水喷头个数不少于5个。喷头喷射角度必须迎着风流方向45度左右。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防尘设施要除锈刷漆美化,要求红白相间,间隔200mm。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要随采掘工作面的推进及时移动。采面的安全出口以外3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距采面回风巷口10-15米处,设置第一道水幕,从第一道水幕往里每隔100米设一道水幕。煤巷掘进迎头25米内设净化水幕一道,后方巷道每隔100米设一道水幕;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0米(最好在喷浆机后面)设置一道净化水幕。
2.运输系统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装置安装在转载机头斜上方,高度不超过600mm,喷雾应包围转载落煤点,喷头数量不少于2个,作业时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防尘喷雾、洒水等设施应有管理牌板,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防尘设施备品备件应有备用,对于堵塞、损坏的水幕喷头应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综采工作面割煤机割煤时,采煤机内、外喷雾及负压捕尘器必须正常使用,喷雾能覆盖滚筒,无喷雾时禁止割煤;割煤、移架或放煤时,采煤机移架处、放煤口处下风流20m范围内捕尘装置或自动喷雾必须按规定使用。
4.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和洒水装置保证良好的雾化效果,其开关必须放置在人员易开关的行人侧,不允许设置在皮带里侧。
5.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不得放空;有涌水的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6.掘进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道、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如需采取干式钻眼,必须经通风部门同意,并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后方可施工。
7.煤巷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煤体注水措施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各参数:注水压力表、流量表使用正常,注水孔封堵严密不漏水,保证注水压力和注水时间,充足湿润煤体,煤体水份的增加率要大于1%。
8.采掘作业地点等有粉尘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如口罩、毛巾等。
9.建立健全综合防尘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对所有综合防尘设施的管理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挂牌管理。
10.各种综合防尘设施按质量标准化安装,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靠,并在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11.所有综合防尘设施安装完成后,须经通风、安检、生产、机运、调度等部门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设施必须返工,否则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不得进行生产。
12.积极推广新技术、设备,如煤层注水自动喷雾装置、孔口捕尘装置等,逐步达到采掘前湿润煤体和防尘自动化。
13.通风队每月必须组织对综合防尘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解决。
(三)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新矿井投产前以及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改扩新地区都必须首先进行煤尘爆炸性能鉴定。一旦经国家认定的鉴定部门确定有爆炸危险,则必须把该矿井或采区、水平按《规程》要求采取措施。
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相邻采区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要设置主要隔爆水棚;采面的进回风巷、采区内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要设辅助隔爆水棚。
3、隔爆水棚必须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
4、隔爆水棚须按规定进行安设,要设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保证隔爆水槽(袋)无破损、无短缺。隔爆水棚的管理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检查日期。
5、水棚排距为:0.8~1.3m,间距不大于0.5m;主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20m。采掘面的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在60~200m范围。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特殊情况视巷道断面而定);水棚应保持统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6、按巷道的断面计算,主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大于200L/m2。隔爆设施的管理人员至少每旬对隔爆水棚进行一次检查,始终保持隔爆水棚有充足的水量。
7、隔爆设施安设完成后要经过通风部门的验收检查,保证隔爆设施的质量,矿通风部门要建立隔爆设施的管理台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保持隔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8、水袋安装吊挂方式:①、水袋应被自由地吊挂在挂勾上,挂勾应自由地吊挂在支承构件上,均不得捆扎绑死。②、水袋应采用易脱勾方式布置,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应相对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向),挂勾应采用不小于4mm圆钢,挂勾角度为75(±5°), 弯勾长度25mm。
9、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10、在有支护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四)粉尘测定、化验制度
1、井下所有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测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矿井粉尘的测定按煤业公司粉尘浓度测定方法实施细则进行。
3、测尘人员及时进行整理测定数据、填写侧尘记录,测尘报表每半月向矿长、矿总工程师以及通风队报送一次,每月向公司生产部报一次。
4、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进行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对煤尘危害严重的高产尘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新开拓水平、采区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测定煤尘爆炸指数及分散度。
6、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季度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每半年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应分2个班次连续进行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
7、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在变更工作面时应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五)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1.巷道冲尘范围包括:巷帮、顶冲尘; 巷道底板积煤、积尘清理;责任范围内风筒、设备、管路、电缆等表面积尘擦拭。
2.矿井主要进风大巷、运输石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刷白,要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白要均匀。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每月由责任单位至少清扫一次,要有记录。如果积尘超过规定,随时冲尘或清扫。
4.采面及其外50m范围内必须班班进行冲洗;距工作面50~l00m内的进回风巷每天冲洗一次;l00m之外的进回风巷每10d冲洗一次,要有记录。如果积尘超过规定,随时冲尘或清扫。
5.掘进头外50m范围内的巷道必须每班冲洗;距掘进头50~l00m的巷道每天冲洗一次;距掘进头100m之外的掘进巷道每10d冲洗一次,要有记录。
6.对于炮掘面,放炮前后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及煤(岩)帮进行冲洗、洒水,要有记录可查。
7.运煤系统的转载、卸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随时进行冲洗;其它巷道的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8.井下所有进回风巷必须按期进行冲洗、刷白,并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9.各单位认真落实好定期冲尘、爆破喷雾、装岩洒水等降尘措施,认真填写矿井冲尘确认记录本,要经当班安检员签字确认。
10.各单位在月底矿井冲尘确认记录,汇总收齐,在次月2号前交通风队备案,否则每拖一天罚款500元,并取消奖励。
十一、防火制度
1、认真落实井口搜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2、主要通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 器材库、木工房、油脂库等地点严禁烟火。井口房、通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3、杜绝延燃电缆、延燃风筒和非阻燃皮带入井。高瓦斯工作面严禁使用耙矸机装煤岩。
4、井下巷道、硐室不准存放可燃油类,井下使用的润滑油 、棉纱等要放在带盖的铁桶内,使用过的残油严禁乱倒乱放。
5、井下炸药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必须配备灭火器,灭火砂及消防铲等。
6、所有皮带机头、机尾配齐(不少于两台)灭火器、洒水设施并正常发挥作用,按规定装好清煤器、过流、过热保护、烟雾保护和堆煤保护,并保证正常使用。
7、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及充电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8、井下消防水的水质、管路,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供水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支管和阀门。
9、井口房20米范围内及井下所有工作面的确需要焊割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有矿长、矿总工、安检科、通风队、机电科、调度室批准,现场必须有安检人员、瓦检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督。能在井上解决的,或其他办法解决的,决不要在井下烧焊,每烧焊一次若没有措施罚款500元。
10、井下炸药库和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1、井下局部反风设施和主通风机反风设施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并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12井上下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现场人员按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以现场灭火为主,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作业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十二、放炮管理制度
1、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②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井下放炮严禁放明炮、糊炮。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并必须使用发爆器起爆。严禁使用过期炸药或不合格炸药。
3、在高瓦斯地区放炮,必须撤人至两道反向风门以外的进风流中,或认定较安全的进风流中,并切断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一切非本安全电源。
4、高瓦斯头面,应采用毫秒爆破。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掘进头应全断面一次起爆,采煤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5、高瓦斯采煤工作面应正向爆破,若采用反向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打眼时若发生卡钻、顶钻、瓦斯增大,煤体温度变冷等情况,立即停电撤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装药时若炮眼内有瓦斯涌处现象,或爆破地点20米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有异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等情况,严禁打眼、装药、放炮。
8、高瓦斯区内联线时,严禁有明接头或接头与导电体相连现象,以确保放炮联线不产生火花。
9、高瓦斯头面放炮时若发生拒爆或有残炮时,严禁立即二次起爆,必须按规定先查明原因,然后按《规程》规定处理。
10、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并按要求封好口后才准起爆。
11、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具备高瓦斯、防突、防瓦斯、防火、防水等常规知识,同时熟悉避灾路线和处理一般应急灾变的能力。
12、所有采掘头必须有爆破图表,放炮员应严格按图表的各项参数进行作业,并服从瓦斯检查员的监督,做好“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作业。
十三、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云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铝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º,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⒁压盘式喇叭嘴紧固要均匀适中,不得偏斜。
(二)防爆性能检查:
1、严格按照《云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要求执行,进行检查,实行群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四级检查制,即设备专职人检查、矿防爆检查员检查、矿月检查、公司季检查。
2、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设备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矿防爆检查组人员,分片包干,对高瓦斯与高突矿井使用设备每旬至少检查两次,低瓦斯矿井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3、矿每月进行一次防爆电气检查,检查总台数不应少于电气设备和小型防爆电器数量的100%。
4、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井田边界、死角地区内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应着重检查。
十四、“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1、各施工单位所辖通风设施无损坏,且管理达到标准化,月度考核奖1000元。进入煤巷工程后,煤巷掘进工作面当月不发生瓦斯超限的1000元/面;全矿井当月不发生瓦斯超限的奖通风队10000元。
2、避免”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或及时处置隐患,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奖100—1000元,协助单位奖1000—3000元。
3、对于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小发明、小改革且有使用价值的个人奖100—1000元。
4、作业规程无通风设计或有而不审批,不准开工,私自开工者罚2000元。
5、局部通风机缺消音器,离地高度小于300㎜,罚责任人500元。
6、主要风门不关,或风门连锁装置拆除出,或风门堵住不关,罚款5000元;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人或承包单位500元,并记严重三违一次。
7、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罚责任单位罚2000-5000元,发生瓦斯积聚事故的罚责任单位罚5000--10000元,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8、风筒接头不严有破口,漏风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风筒吊挂不直罚责任人200元;拐死弯或者折深超过100毫米每处罚责任人200元。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的,每超1米罚100元。
9、局部通风机不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或局部通风机不倒台罚责任单位1000元,如被破坏罚施工队长和分管机运队长每人200元。
10、放炮崩坏风筒或挤压每节罚施工单位600元;或在运输过程中磨损、扯坏风筒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造成迎头瓦斯超现或积聚的罚款5000--10000元。
11、瓦斯超限不撤人或不服从安检员、瓦检员安排,仍作业者每人罚200元,记“三违”一次,罚单位10000元。
12、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高值低报,弄虚作假者罚责任人200元。
13、瓦检员不按规定汇报、不现场交接班每次罚200元。
14、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或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通风10分钟以上的罚单位2000-50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15、瓦斯报表、通风报表没及时报送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16、施工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的罚队长、跟班队长和班长每人各500元。
17、临时停风地点不停电,不撤人或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罚责任人500元。
18、瓦斯监测装置不及时安装,显示失真、传感器悬挂不符合要求或进气孔被堵塞罚责任人200元。
19、永久密闭周边未掏槽接煤岩不实或无0.2米的裙边,罚责任人200元。
20、永久密闭没有栅栏、警标、说明牌、无编号管理、无检查牌罚责任人200元。
21、永久风门包边沿口不齐或透光、漏风罚责任人200元。
22、永久风门墙周边的掏槽深度不够或墙面不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有空缝、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和重缝的罚责任人200元。
23、临时密闭无警标,无检查牌罚责任人200元。风桥断面不规整、漏风罚责任人200元。
24、无防尘三通或防尘设施(煤巷或综掘工作面必须上两道防尘网和两道全断面水幕),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防尘设施不正常或不完好,一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转载点缺少喷雾装置罚责任单位500元。
25、破坏防尘设施,转载点撒水装置不使用(湿煤无粉尘飞扬的除外)罚责任人200元。
26、皮带机头无灭火器或灭火器不够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27、巷道内积尘堆积超过规定,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将本巷的冲尘补助下降30%。
28、破坏监测设施的按监测分类罚责任人100—500元。
29、破坏隔爆水棚,每个水袋罚责任人100元。
30、拉车扯坏局部通风机或带走局部通风机,影响生产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31、破坏栅栏、警标牌、说明牌、避灾路线牌等每处罚责任人500元。
32、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者罚责任人500元。
33、不采取湿式凿岩机打眼者(遇水膨胀或经鉴定不适宜湿式凿岩的岩层除外)罚责任人500元。
34、井下原则上不允许生火施焊,确需施焊的,必须有当天有效地措施。每月允许施焊次数不得超过五次,从第六次开始,每次罚款5000元。无措施施焊(焊割)或有措施不落实者罚责任人10000元,罚责任单位5000元,并按事故追查。
35、没按规定使用皮带机“综保装置”罚责任人100-500元。
36、炮掘贯通巷道剩20米前,技术部门无贯通预告措施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37、有贯通措施不执行的每次罚施工单位500元。
38、放炮时没按规定设警戒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严肃处理。
39、因安排不周或设计原因造成盲巷的罚责任人200元。
40、盲巷封闭没按规定打栅栏或密闭位置不对罚责任人200元。
41、破坏风门、密闭、风障者,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
42、主要通通风机停风5分钟以上必须报矿领导、调度室、技术科、通风队,否则每发现一次随意停风,罚责任单位5000元。
43、损坏风门一道罚款1000元,并按要求恢复。
44、随意拆除局部通风机开关挪做他用的罚1000元。
45、井下每发现一处电气失爆,罚责任单位5000元;每发现一次带电检修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46、井下各地点的瓦斯断电试验必须按规定定期做试验,并做好记录,试验时当班机运队长或指定负责人必须专人协调配合。不能延迟、阻止传感器标校,确因其他紧急事做不能试验的,必须说明原因。否则等待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确因人为因素不能做的,对其区队罚款2000元/次,且此工作地点必须停产,待瓦斯断电试验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
47、凡因现场管理不善造成传感器损坏,不能实时监测的,罚款2000元/小时、当事人5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300元(以造成事实为准),并按设备原价加倍赔偿。
48、现场凡发现有人为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系统,影响瓦斯监控实时监测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记“三违”一次,情节严重的交矿上开除,同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比如私拆接线盒,私自拔掉航空插头、破坏监测分站等)。
49、私自改变瓦斯传感器位置或非监测人员调试瓦斯传感器罚款1000元/次,并记“三违”一次。
50、按规定需要安装监测装置的地点,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3天向通风队、通风队递交安装申请单。通风队监测技术人员及施工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监测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电源接点、断电点、安装示意图等,申请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0元/天;通风队监测人员在接到申请3天内,应提出安装标准、措施,并派技术人员现场技术指导安装。安装期间使用单位机运队长或指定负责人现场进行协调并安装,否则罚款责任单位2000元,队长、副队长及机电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51、在安装期间,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影响安装进度,对其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天,队长、副队长及机电负责人各罚款100元/天。
52、在断电范围认定期间,若发现有私自短接或拆除生产电闭锁线者,对其使用单位罚款3000元/次,队长、副队长及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次,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
53、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经过移动后,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悬挂的,一经发现,对其使用单位罚款500元/次,跟班队长罚款100元/次,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
54、分站、各种传感器由施工单位损坏的加倍罚款,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并处罚500元,区队队长、副队长及跟班队长各罚款300元。
55、各种传感器表面有浆液、浮尘、浮碴、淋水、透气孔堵塞、掉挂不按规定要求等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严重的记责任人或当班班长“三违”一次。
56、监测线路每发现与动力电缆交叉、缠绕、有浆体的一处罚款100元,用铁丝掉挂一处罚款1000元,队长、副队长及机电负责人各罚款200元/次。
57、各施工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应对监测及通信设施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监测监控设施及通信设施形成喷体的或分站淋水的,每米罚款100元;传感器每台罚款3000元;分站每台罚款5000元;造成通讯中断的罚款5000-10000元,并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罚款500-1000元。另外队长、副队长及跟班干部各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58、每发现一次瓦斯电、风电不闭锁的对使用单位罚款3000元,队长、副队长及机运队长各罚200-500元/次。
59、对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工作中无理阻止的个人或单位分别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60、施工掘进头备用线不能少于20米,否则应及时领取延长,发现一次探头超距离罚施工单位1000-3000元,另外对队长、副队长及跟班队长各罚100-5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61、对通风队开出的整改通知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天的处罚;另外队长、副队长及跟班干部各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62、井下机电硐室所安装的监测及通信设施,其供电电源由机电硐室责任单位提供,不得随意停电。若因开关调整或线路改造应提前通知通风队,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确保监测信息可靠传输。如发现开关调整或线路改造、停电不通知的或其他原因造成监测监控设施停电的,应及时送电,如因送电不及时影响监测监控设备,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1000元的罚款,责任人按“三违”论处;另外队长、副队长各罚3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63、无故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控制线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副队长、机运队长各罚款3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记严重“三违”一次。
64、凡没有按正确要求搭接风电、瓦斯电闭锁控制线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300-500元。
以上奖罚由高度室出据,安全部门严格执行。
附件:
1、祥达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关于控制井下烧焊的有关规定
3、关于通风设施实行就近管理的有关规定
4、祥达煤矿井下局部通通风机安装标准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