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通风管理的有关规定
局部通风管理的有关规定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由通风区组织编制局部通风设计,经通风、安监、机电、技术等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巷道概况。
巷道的施工顺序。
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
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
供电系统图。
通风系统示意图。
巷道开口,生产技术或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7天下发通知单。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安排安设局部通风机及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准备,机电部门准备供电及相关设备。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必须由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通风、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区长或通风技术主管确定。机电部门负责将电供至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附近,局部通风机及其配套机电设备与材料的领取和安装由施工单位负责,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主副风机切换等功能实现的接线与连接,由施工单位、机电部门与通风部门共同配合完成,接好后的使用维护交由施工单位负责。
局部通风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双风机双电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主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 “瓦电闭锁”。
掘进巷道开口5m以后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使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两台风机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风筒吊挂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煤巷、半煤岩巷3-5m,岩巷5-7m。
局部通风机及其配套设施安装使用3天后,由机电部门与通风部门联合组织进行验收,发现不合格及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施工连续,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避免时开时停,严禁一巷多头作业。
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达到相关要求,能够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煤巷、半煤岩掘进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
局部通风机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
当掘进工作面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启用期间,工作面不准组织生产。
严格掘进工作面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提前编制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由停电单位提出停电停风申请,经通风、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审批,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会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停风前由掘进施工单位(多个掘进工作面停风由通风区)编制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及恢复供电后排放瓦斯措施。停电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在回风口以里设置栅栏并由专人看管。
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必须立即将工作面总控开关打到零位,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处理。30分钟内无法恢复供风时,调度室必须报通风部门,制定和采取临时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及恢复供电后排放瓦斯措施。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安监部门要作为事故进行追查。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巷道内的所有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禁止人员入内。因故造成停风的地点,当停风时间超过24h必须用不燃材料封闭。
风筒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吊挂在巷道一侧,风筒吊挂要求平直、拉紧、吊稳,拐弯应平缓,拐急弯使用弯头。同一掘进工作应使用同一规格的风筒。风筒实行编号管理。
风筒吊环不得直接挂在顶、帮上,要求沿掘进方向拉一根8#铁丝,将风筒挂在8#铁丝上,8#铁丝必须伸展拉紧成一条直线,风筒吊挂做到逢环必挂。
风筒连接要求正向联接,双反压边,两道套接的铁环间距不得超过5㎝,确保连接牢固,不漏风。
风筒通过通风设施需穿墙时,必须使用硬质风筒。
风筒与顶、帮锚杆、锚索、金属网接触部分,必须加强保护,防止扎破漏风;风筒跨皮带机头或距离皮带高度小于50㎝时,必须用胶皮保护风筒(避免大块矸石划破风筒);在巷道里架棚、推车、搬运材料设备不能刮坏风筒,有可能对风筒造成损坏的,必须提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后再施工。
风筒出现断开、产生破口及发生大面积撕裂等造成工作面风筒出口风量减小时,掘进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作业,汇报调度室,组织人员抢修,保证掘进工作面正常供风。
通风区
2009-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