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测试工应知试题
防突测试工应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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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2、矿井瓦斯涌出量的表达方式有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两种,单位分别是 m3/ min 、m3/t。
3、煤巷掘进巷道内的瓦斯涌出包括巷道壁瓦斯涌出、迎头煤壁瓦斯涌出、采落煤瓦斯涌出三部分。
4、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特征分为突出、压出、倾出三种类型。
5、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有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6、突出煤层区域预测方法有综合指标法、瓦斯地质统计法两种。
7、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无突出危险区。
8、突出煤层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9、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要有经过批准的防突措施,并严格执行。
10、区域性防突措施有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两种。
11、煤的变质程度越高,煤层瓦斯含量越大。
12、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有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金属骨架等。
1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米(垂距)以外,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与煤的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
16、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7、在突出威胁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8、在突出危险区域中掘进煤巷时,可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量指标法、R值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19、掘进工作面排放钻孔的数量确定因素有:排放半径、控制范围、巷道断面、煤厚等。
20、煤巷掘进工作面超前排放钻孔适用于煤层透气性好、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21、掘进工作面在执行排放钻孔措施时,如果某个钻孔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可以暂时先打其他孔,释放一段时间后再续打至设计孔深。
22、排放钻孔施工完后,施工人员应填写终孔报告单及防突措施牌板,并由瓦检员向瓦斯调度汇报。
23、掘进工作面排放钻孔施工完后,进尺时每循环应保留不小于5m的超前距。
24、掘进工作面进行一次预测后,进尺时应保留不小于2m的超前距。
25、掘进工作面远距离放炮地点应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硐室内。
26、避难硐室内应有的防护设备是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和根据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安设的压风自救、水管等急救用品,门必须向外开启。
27、掘进工作面的避难硐室距工作面的距离不的小于200m。
28、防突反向风门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以控制突出时的瓦斯能沿回风道流入回风系统。
29、防突反向风门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和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进风侧应至少有两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30、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起爆。
32、保护层是为消除或消弱相邻煤层的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而先开采的煤层或矿层。
33、石门揭煤是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
34、瓦斯是井下以甲烷(CH4)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统称。
35、下行通风是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而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36、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是从煤体或岩石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
37、煤与瓦斯突出能摧毁井巷设施、破坏矿井通风系统,充塞巷道,造成人员窒息、煤流埋人,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燃烧和爆炸事故。
38、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连续煤炮声、支架断裂声、顶板来压声、片帮掉渣等;
39、煤与瓦斯突出无声预兆是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顶钻、夹钻、喷孔、煤层变软等。
40采煤工作面效检孔深必须与预测孔深相同,并布置在两个措施孔之间,如果测得的指标均在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则认为无效。
41、预测采面为无突出危险时,应保持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
42、采煤工作面采取浅孔注水作为防突措施时,注水应以煤壁渗水或想邻钻孔渗水为标准。
43、掘进工作面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时,钻孔应布置在软分层中,靠近巷道两帮0.5m,各打一个平行于巷道方向,直径42mm,深3.5m的钻孔;
44、掘进工作面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时,钻孔打完后,必须在2min内完成。
46、掘进工作面预测参数超标后应视为有突出危险,执行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检。
47、掘进工作面效果检验孔应布置在措施孔之间。
48、掘进工作面远距离放炮时,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的所有作业的人员,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min后,经检查无异常方可进入工作地点。
49、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应自回风口开始,每隔50m设置一组,每组不少于5个;迎头一组,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确定,不少于15个;⑶迎头一组距掌子头距离25-40m。
50、突出威胁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应自回风口开始,每隔100m一组,每组不少于5个;迎头一组,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确定,不少于15个,距掌子头距离25- 40m。
51、采煤工作面压风自救应在风、机巷距采面25-40m处安设一组压风自救,数量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确定,一般不少于15个。
52、有突出危险的采区和工作面电气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并应每旬检查一次防爆性能,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54、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风镐落煤。
55、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人员应迅速戴上自救器,撤离危险区域,来不及撤离的,应就近躲到压风自救处或避难硐室内避难。
55、突出的煤应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56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7、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人员必须撤至风巷距安全口50m以外的压风自救处,回风系统撤人停电,关闭反向风门,并安排专人在反向风门外站岗警戒。
58、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 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59、在突出危险区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预测,工作面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60、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 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1、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62、防突测试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63、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有经批准的防突措施,并严格执行。
64、防突测试工必须归防突部门统一领导, 各单位要保证测试工队伍的稳定,不能频繁更换。
65、回采工作面防止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 允许的推进进度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66、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 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6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测试工。
68、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69、防突反向风门禁止跨皮带构筑。
70、具有突出危险的长距离掘进工作面放炮时, 作业人员全部撤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或距工作面200米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71、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72、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下行通风。
73、有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74、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75、震动爆破应一次全端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76、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科长、班、组长、防突专业人员,必须由集团公司(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防突技术培训。
77、煤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瓦斯(含二氧化碳)的共同作用下, 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异常的动力现象。
78、下行通风是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79、区域预测是预测煤层和煤层某一区域(井田、水平、采区、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80、区域预测的作用是将井田划分为突出矿井和非突出矿井或者是通过预测将煤层划分为不同的的区域进行管理。
81、采用瓦斯统计法进行区域预测时,应根据已开采的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条件与突出分布的规律,划分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非突出区。
82、区域预测时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并结合地质部门提供的下水平或者下部采区的地址构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向下推测出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
84、保护层包括相邻煤层和厚煤层的最上部分层。
85、选择保护层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煤层群中有多个煤层可以作为保护层时,应根据安全、技术和经济合理性,综合分析,择优选定。
86、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但在此保护层中进行采掘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87选择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选择下保护层,但在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88、划定保护层的有效作用范围的有关参数,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89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距的两倍,并不得小于30米。
90、对停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的,该采煤工作面的始采线、采止线及所留煤柱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可暂按卸压角50°~60°划定。
91、保护层沿倾斜方向的保护范围,按卸压角划定,卸压角的大小应采用矿井的实测数据。无实测数据按照《细则》中表17中选取。
92、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层保护效果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资料,补充完善资料,以尽快确定本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参数。
93、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不得留煤(岩)柱,特殊情况下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矿物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岩)柱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94、开采厚度等于或者小于0.5米的保护层时,必须检验保护层的实际效果。如果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不好,在开采被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95、在有抽放系统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96、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97预抽煤层瓦斯是在突出煤层没有进行采掘前,提前抽放突出煤层的瓦斯,以达到消除或者消弱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98、抽放瓦斯的方法有地面钻孔抽放,本煤层抽放、高位水平孔抽放、上隅角、迎面斜交孔抽放等方法
99、防突措施中工作面概况中的开采情况包括开采范围、本煤层和邻近层的开采情况,压茬关系,井上下对应标高和相应垂深,工作面布置、安排情况并绘制工程平面图。
100、防突措施中工作面概况中的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条件、产状(走向、倾向、倾角),煤质分析情况(挥发份、水份、灰份)煤层顶底板岩性和地质构造描述,并绘制煤层综合柱壮图。
10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102、石门措施的效果检验钻孔必须布置4个检验钻孔,其中巷道中间1个其他3个布置到石门上部和两侧。
103、采用R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当公式中的数值为负值时,用公式中正值项中的单项指标判断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104、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尽量不布置石门。如果条件许可,石门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石门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用石门贯通。
105、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进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米以上,并保证正常通风。
106、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突出预测方法及钻孔布置、控制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107、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108、在建井初期,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时,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通风系统有关的地点的全部人员必须撤到地面,井下全部断电,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10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措施
110、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111、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10米(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资料。
112、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与煤的坚固性系数或钻屑解吸指标等。
113、石门布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时,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米(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以外5m范围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情况。
114、石门工作面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为准确得到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值,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用时,两个见煤点的间距不得小于5m。
115、石门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或者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瓦斯压力。
116、为了防止误穿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m时,应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小直径(42mm)的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m。
117、石门掘进工作面岩巷距煤层的垂距不足5m且大于2m时,为防止岩巷误突出穿煤层,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确定突出煤层的层位,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2m(垂距)。
118、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间距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119、石门工作面选用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时,要求煤层透气性好,并有足够的抽放时间(一般不小于3个月)时可采用预抽瓦斯措施。
120、石门工作面选用排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要求煤层透气性较好、并有足够的排放时间,可采用排放钻孔措施;
121、回采工作面预测预报钻孔布孔方式是沿工作面每隔10~15米布置1个钻孔,孔深根据工作面条件选定,但最小孔深不得小于3.5米。
122、回采工作面效果检验方法与预测方法相同,但布孔方法是布置在措施孔之间,孔数与预测的孔数相同。
123、防突反向风门的通车风门必须设置底坎,门扇下部设挡风帘,墙体的所有管孔必须用水泥沙浆封堵严实。
124、避灾硐室内的压风自救装置按最多避灾人数装备。
125、避灾硐室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采用压风管路通风。有瓦斯涌出时,必须在周边喷浆或砌墙抹面,防止瓦斯超限。
126、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的构筑由通风、防突部门设计,施工队按设计严格施工。
127、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构筑完工后,必须由通风、防突部门联合验收,并设台帐管理,发现有质量问题或未按规定构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8、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实行牌板管理,即在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墙体上抹面设置永久牌板,其内容包括设施名称、地点、构筑时间、构筑材料、设计人、验收人、管理单位及负责人等。
129、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天对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正常使用
130、防突反向风门严禁设置调节风窗;
131、巷道开口掘进50 m距离内,必须强化防突技术措施,直接采取有效的防突技术措施,严防突出事故的发生。
132、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风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133、切实加强防突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对于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建筑质量不合格,工作面必须停止施工,严格按照标准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4、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
135、对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的设计。
136、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137、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参数。
138、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者对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者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13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40、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的采煤机采煤。
14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142、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 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时间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30分钟。
143、所有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其预测指标必须采用两个以上指标进行预测。
144、在突出煤层中使用综掘机掘进时,其防突措施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方可安装使用。
145、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者压风自救系统。
146、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147、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148、高瓦斯矿井、有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149、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150、严禁在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安设辅助通风机。
151、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52、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15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154、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分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保护用品。
155、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56、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流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157、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158、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的区域,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过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时,蓄电池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159、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出管路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160、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在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消,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61、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62、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个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包原审批部门审批
163、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163、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量减少突出煤层的掘进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范围。
164、突出矿井应尽量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165、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166、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167、在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168、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的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的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验证。
169、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认为预抽有效。
170、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的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认为预抽有效。
171、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措施。
172、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域进行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173、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下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174、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175、石门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的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
176、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和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
177、石门工作面采用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的最小距离为2m、揭穿(开)倾斜和缓倾斜煤层的最小距离为1.5m。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178、石门工作面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179、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180、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防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行正常的防突措施循环。
181、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182、与执行震动爆破的石门揭煤工作面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如其他区域。
18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18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的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185、震动爆破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遥控发爆器。
186、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187、在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工作。
188、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189、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不惜编制安全措施。
190、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191、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果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应设置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192、恢复突出区域通风时,应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如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193、处理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194、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项管理制度。
19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196、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
197、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98、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199、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200、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201、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202、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203、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204、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行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205、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末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206、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207、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08、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209、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210、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21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1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
21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己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21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 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21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216、矿务局、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局长和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21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18、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
219、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220、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21、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222、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223、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24、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225、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山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26、矿长、矿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227、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28、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229、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季内将填写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并基本情况调查表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230、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231、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232、突出煤层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帅确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233、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一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区域预测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只有连续两次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区域仍定为突出威胁区域。
234、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235、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36、新井建设时期,应由施工单位测定煤层瓦斯压 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 基本参数,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如果验证结果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所在矿务局应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重新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237、突出煤层中的区域预测可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或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结果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238、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为3~1 Om时,利用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的钻孔或至少打两个直径为50~75 mm的预测钻孔,在其钻进煤层时,用1~3 mm的筛子筛分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h2或K,)。
239、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 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都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检验应在被保护层中掘进巷道时进行,检验方法按照本《防突细则》第3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各项测定指标都降到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保护层开采有效;反之,认为无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40、石门防治突出措施执行后,应采取钻屑指标等方法(见《防突细则》第34条)检验措施效果。检验孔孔数为4个,其中石门中间一个、并应位于措施孔之间,其它3个孔位于石门上部和两侧,终孔位置应位于措施控制范围的边缘线上。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41、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治突出措施后,按《防突细则》第35条规定的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孔深应小于或等于措施孔,并应布置在两个措施孔之间(图4)。如果测得的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当措施无效时,无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42、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治突出措施后,当检验孔孔深等于措施孔孔深(检验与措施孔孔深均采用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孔深,简称投影孔深)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必须留有5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当检验孔孔深小于投影孔孔深,且两孔投影孔深的差值不小3m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采用2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
243、采煤工作面采用浅孔注水或松动爆破措施时,可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检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钻孔应打在措施孔之间,测定方法按《防突细则》第35条的规定实施。检验指标小于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时,则认为防突措施有效;反之,认为防突措施无效。
244、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245、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地区按无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到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246、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措施。
247、保护层在特殊情况下非留煤柱不可时,必须填写煤柱记录表。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必须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廓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其有效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248、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 m的保护层时,必须检验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如果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不好,在开采被保护层时,还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249、单一的突出危险煤层和无保护层可采的突出煤层群,可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的措施,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钻孔应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并均匀布孔;
⑵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0、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可采用沿煤层或穿层布置方式。在未受保护的煤层中掘进钻场或掘进打钻所需要的煤巷时,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251、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于3 m,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5 m。钻孔孔口抽放负压不应小于1 3 kPa,并应使波动范围尽可能的降低。
252、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残存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
253、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大于25%。煤层瓦斯预抽率应用钻孔控制制范围内煤层瓦斯储量与抽出瓦斯量(包括打钻时钻孔喷出的瓦斯量、自然排放量)来计算。
25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炮层;若检验无效,应采取补充措施,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放穿煤层。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用震动爆破揭穿煤层。当石门揭穿厚度小于O.3 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震动爆破揭穿煤层。
255、立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在立井工作面距煤层lOm(垂距)处,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情况。
256、如果立井工作面附近有地质构造(断层、褶曲或煤层走向与倾角急剧变化等),前探钻孔不得少于3个,并按照本《细则》第32条的规定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若检验无效,应采取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可不采用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突出煤层厚度小于0.3m时,立井工作面可直接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257、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和回采时,都应预测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并根据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和具体条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58、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阶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和掘进。
259、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
260、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靠近或处于地质构造破坏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地带时,都应认真检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如果措施无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61、煤巷掘进工作面在第一次执行上述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浅孔排放或其它防治突出措施,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 m的执行措施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施工,确保执行措施的安全。
262、超前钻孔可适用于煤层透气性较好、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263、采用超前钻孔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时,超前钻孔直径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突出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mm的钻孔。钻孔超前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若超前
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264、采用超前钻孔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时,钻孔应尽量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
265、采用超前钻孔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时,超前钻孔的控制范围,应控制到巷道断面轮廓线外2~4m(包括巷道断面内的煤层);
266、采用超前钻孔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时,超前钻孔孔数应拇据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确定,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必须经实测确定;
267、采用超前钻孔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时,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268、采用超前钻孔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时,必须按照《防突细则》第35条的规定对超前钻孔进行效果检验。如果经检验措施无效,必须补打钻孔或采取其它补充措施。
269、采用超前钻孔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防治突出的措施时,超前钻孔施工前应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
270、深孔松动爆破措施,可适用于煤质较硬、突出强度较小的煤层。
271、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时,深孔松动爆破的孔径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 m。深孔松动爆破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1.5~2m的范围。孔数应根据松动爆破有效半径确定。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突措施,在掘进时必须留有不小于5 m的超前距。
272、深孔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应进行实测。
273、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时,深孔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6m,每个药卷(特制药卷)长度为1 m,每个药卷装入一个雷管。装药必须装到孔底。装药后,应装入不小于O.4m的水炮泥,水炮泥外侧还应充填长度不小于2m的封口炮泥;
274、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时,在装药和充填炮泥时,应防止折断电雷管的脚线。
275、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时,深孔松动爆破后,必须按照《防突细则》第35条的规定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如果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276、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时,深孔松动爆破时,必须执行撤人、停电、设警戒、远距离放炮、反向风门等安全措施。
277、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的钻孔进行排放,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278、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以防止工作面顶部悬煤垮落而造成的突出(倾出)。
279、前探支架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长度再加0.5 m,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O.2~0.3 m。
280、在有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除了采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掩护挡板防治突出措施外,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
281、水力冲孔可适用于有自喷现象的严重突出危险煤层。
282、采用水力冲孔时,在厚度3 m左右和小于3 m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置3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应适当增加孔数,孔底间距控制在5 m左右,孔深通常为20~25 m,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 m,冲孔孔道应沿软分层前进;
283、采用水力冲孔时,冲孔前,掘进工作面必须架设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紧背牢,对冲孔地点的巷道支架必须检查和加固。冲孔后和交接班前,都必须退出钻杆,并应将导管内的煤冲洗出来,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284、在急倾斜突出煤层掘进上山采用大直径钻孔(直径300mm以上)时,应一次打透上部平巷;如果不能一次打透,应先将已经打好钻孔的部分刷大到规定的断面,架好支架,背好顶帮,然后继续打钻。当煤质较软(f
286、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贯通放炮前,必须通知上部平巷撤人并保持正常通风。
287、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288、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作业时,应采用浅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289、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290、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各个台阶高度应尽量加大,台阶宽度应尽量缩小,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291、必须及时维修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保持畅通。
292、在突出煤层中,不得使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省煤炭局批准。 .
293、开采有突出危险的急倾斜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阶段开采后造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必须掌握上分层或上阶段的卸压范围,以确定其保护范围,使下分层或下阶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这个保护范围内。
294、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并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295、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沿工作面每隔2~3 m打一个,孔深不小于3.O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 MPa。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注水后必须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煤。注水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96、震动放炮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矿务局备案;
297、震动放炮的炮眼数目,应按照每平方米石门断面4~5个确定。
298震动放炮的炮眼布置,根据断面和岩性确定。
299震动放炮岩眼不得打人煤层,眼底距煤层应保持O.2m的距离。如果岩眼已打人煤层,必须在眼底的岩石中充填0.2m的炮泥。
300、震动放炮的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按照正常掘进量的1.5~2倍确定,打穿煤层的炮眼在煤层段和岩石段应分段装药,并用长0.25m的炮泥隔开;
301、震动放炮所有炮眼都在炸药与封泥问装l~2个水炮泥,封泥都必须密实地装至孔口。
302、震动放炮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可采用串联、串并联或并串联方式,但都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电雷管的引爆电流的两倍。
303、震动放炮时,回风系统内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
30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放炮时,凿岩爆破参数、放炮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305、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放炮时,为降低震动放炮时诱发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设施。挡栏可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O.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网眼为20×20mm的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斜面。一组挡栏通常由两架组成,其间距为6~8 m。
306、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严格采取防突措施。
307震动放炮要求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对急倾斜和倾斜的薄煤层,都必须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对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厚煤层,一次全断面揭人煤层深度应不小于1.3 m;对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
308、震动放炮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时,继续放炮仍需按照震动性放炮有关规定执行,并需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查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在作业中,如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309、煤层特厚或倾角过小不能一次揭开煤层全厚时,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必须采用抽放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防突措施。采用抽放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之前,必须加强巷道及迎面支护,巷道支架背严、背实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工作面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310放震动炮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
311、采用远距离放炮时,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根据实际情况由矿务局总工程师确定。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救器。
311、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312、对突出孔洞,应充填或支护。发生大型或特大型突出后,一般不应从空洞放出松散煤体,以免造成空洞垮塌,引起再次突出,还应及时砌碹或注浆封闭空洞,以免引起煤的自燃。
313、突出矿井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
314、石门是与煤层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巷道。
315、冲击地压是井巷或工作面周围岩体,由于弹性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
316、分区通风是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进风巷的通风方式。
317、串联通风是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318、扩散通风是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319、循环风是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320、瓦斯涌出是由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地放出瓦斯的现象。
321、瓦斯喷出是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的现象。
二、判断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三专”供电,“三专”为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对)
2、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必须采用抽出式。(错)
3、防突反向风门可以跨皮带构筑。(错)
4、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使用风镐落煤。(错)
5、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严禁两个工作面串联通风。(对)
6、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中,突出危险工作面可以设置兼职瓦检员。(错)
7、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下行通风。(错)
8、有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对)
9、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对)
10、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作业时,应采取浅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对)
11、石门揭煤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震动放炮24小时后,方可进行施工。(错)
12、预抽煤层瓦斯只能作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错)
13、突出矿井的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过滤式自救器。(错)
14、当石门揭穿厚度小于0.5米厚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错)
15、采煤工作面预测超标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只有效检的参数不超标时,才可以恢复生产。(对)
16、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遇到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时,工作面无突出危险。(错)
17、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遇到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时,工作面有突出危险。(对)
18、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处在采掘应力迭加区内,工作面有突出危险。(对)
19、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在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现象,工作面无突出危险。(错)
20、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时,工作面有突出危险。(对)。
21、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可以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错)
22、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有分选现象。(错)
23、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县沿煤层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对)
24、倾出无明显的动力效应。(对)
25、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缓倾斜煤层中。(错)
26、倾出时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对)
27、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无分选现象。(错)
28、突出的煤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自然安息角。(对)
29、突出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对)
30、突出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对)
31、突出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对)
32、突出孔洞秤口大腔小的梨型、舌型、瓶型以及其它分岔型等。(错)
33、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较小。(对)
34、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对)
35、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对)
36、压出时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对);
37、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型孔洞。(对)
38、煤层突出危险性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大而增大。(对)
39、突出绝大多数发生在回采工作面。(错)
40、煤层突出危险性随着煤层厚度的增大而增大。(对)
41、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对)
42、大多数突出发生在无外力诱导时。(错)
43、突出大多数无突出预兆。(错)
44、煤体破坏程度越高,突出危险性越大。(对)
45、石门突出危险性最大。(对)
46、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呈条带分布。(错)
47、采用区域预测时,在上水平发生过一次突出的区域,下水平的垂直对应区域应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域。(错)
48、揭穿突出煤层不应探名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错)
49、揭穿突出煤层应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对)
50、揭穿突出煤层可以不预测突出危险性,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错)
51、揭穿突出煤层在执行完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效果检验。(对)
52、揭穿突出煤层应进行远距离放炮或者震动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对)
53、揭穿突出煤层应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采用一般支护就可以。(错)
54、揭穿突出煤层应穿透煤层进入巷道顶(底)板。(对)
55、石门工作面选用排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钻孔孔间距应根据实测的有效排放半径而定,一般孔底间距不大于3m。(错)
56、石门工作面选用抽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在抽放钻孔控制范围内,如预测指标降到突出临界值以上,认为措施有效。(错)
57、钻屑指标法作为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软分层中布置2个(缓倾斜)或3个(急倾斜和倾斜煤层)钻孔。(错)
钻屑指标法作为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钻孔每打2米测定一次钻屑量,每打1米测定一次⊿h2或K1。(错)
58、防突反向风门门框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但厚度不得小于80 mm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与门扇接触严密。(错)
59、防突反向风门的风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并包制铁皮,保证门扇平整不漏风,背面使用角铁、槽钢或规格110mm*100mm横梁加固,厚度不小于50mm,平整不漏风。(错)
60、防突反向风门的过风门墙垛的排水沟可以采用直水沟,无漏风。(错)
61、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可以串联通风。(错)
62、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可以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错)
63、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可以采用抽出式。(错)
三、选择
综合防突措施包括(⑴⑶⑸⑹)
⑴突出危险性预测、⑵石门防治突出措施、⑶防治突出措施、⑷掘进防治突出措施、⑸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⑹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防护措施包括(⑴⑶⑷⑹⑺⑻)
⑴震动放炮、⑵防突钻机、⑶远距离放炮、⑷避难硐室、⑸预测仪器、⑹反向风门、⑺压风自救系统、⑻隔离式自救器
3、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防突措施有(⑴⑶⑸⑹)
⑴松动爆破、⑵金属挡板、⑶注水湿润煤体、⑷前探支架、⑸超前钻孔、⑹预抽瓦斯、⑺水力冲刷。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三专供电, 三专为(⑵⑷⑹)
⑴专用配电工、⑵专用变压器、⑶专用局扇、⑷专用开关、⑸专用断电仪、⑹专用线路。
5、煤巷掘进工作面可以选用的防突措施有(⑴⑶⑸⑹⑺)
⑴超前钻孔、⑵金属骨架、⑶松动爆破、⑷水利疏松、⑸前探支架、⑹水力冲孔、抽放瓦斯
6、掘进上山时可采取的措施有(⑴⑶⑸⑹)
⑴排放钻孔、⑵松动爆破、⑶掩护挡板、⑷水力冲孔、预抽瓦斯、⑹煤层注水、⑺水力疏松
7、突出煤层严禁使用(⑴⑶⑸)采煤
⑴放顶煤采煤法、⑵炮采采煤法、⑶水力采煤法、⑷综采采煤法、⑸非正规采煤法、⑹ 手镐采煤法
8、煤与瓦斯突出理论的综合假说认为,突出是由(⑴⑶⑷)所决定的。
⑴地压、⑵采煤工艺、⑶包含在煤体中的瓦斯、⑷煤的物理力学性质
9、煤与瓦斯突出理论的综合假说认为地压是起到(⑵)。
⑴推动作用、⑵发动作用、⑶能否抵抗破坏的能力。
10、煤与瓦斯突出理论的综合假说认为高压瓦斯是(⑵)。
⑴发动作用、⑵推动作用、⑶能否抵抗破坏的能力
11、煤与瓦斯突出理论的综合假说认为煤的物理力学性质在发生突出时是(⑶)
⑴发动作用、⑵推动作用、⑶能否抵抗破坏的能力、
12、按突出发生的地点分,突出可分为(⑴⑵⑶⑷⑸)
⑴石门突出、⑵平巷突出、上山突出、下山突出、⑸回采工作面突出
13、按突出的强度分为小型突出的突出煤量为(⑵)、
中型突出()、大型突出()、大型突出()。
⑴∠50吨、⑵∠100吨、⑶∠80吨、∠100吨
14、按突出的强度分为中型突出的突出煤量为(⑵)
⑴50∽100吨、⑵100∽500吨、⑶100∽30吨、⑷500∽1000吨
≧1000吨
15、按突出的强度分为大型突出的突出煤量为(⑷)
⑴50∽100吨、⑵100∽500吨、⑶100∽30吨、⑷500∽1000吨
⑸≧1000吨
16、按突出的强度分为大型突出的突出煤量为(⑸)
⑴50∽100吨、⑵100∽500吨、⑶100∽30吨、⑷500∽1000吨
⑸≧1000吨
17、区域预测的预测方法有(⑴⑷)
⑴瓦斯地质统计法、⑵单项指标法、⑶钻屑指标法、⑷综合指标法
18、防突措施的内容有(⑴⑶⑷⑸⑺⑻)
⑴工作面概况和瓦斯地质、⑵施工工艺、⑶突出危险性预测、⑷防突技术措施、⑸措施的效果检验、⑹爆破图表、⑺安全防护措施、⑻执行防突措施的岗位责任制
19、石门防治突出措施可采用(⑴⑷⑸⑹⑻)等措施。
⑴抽放瓦斯、⑵煤层注水、⑶前探钻孔、水力冲孔、⑸排放钻孔、⑹金属骨架、⑺水利疏松、⑻水力冲刷
20、石门预测方法可采用(⑴⑷)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⑴综合指标法、⑵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⑶单项指标法、⑷钻屑解吸指标法
21、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可采用(⑵⑷⑸)
⑴综合指标法、⑵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⑶单项指标法、⑷R值指标法、⑸钻屑指标法
22、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布置2个钻孔(⑴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布置3个钻孔(⑵)。
⑴急倾斜煤层、⑵缓倾斜煤层、⑶倾斜煤层煤层
23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预测孔深是(⑶)米。
⑴3.5~4、⑵4.5~5.5、⑶5.5~6.5、⑷5~8、⑸8~10
24、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钻孔每打(⑴)米测定一次钻屑量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⑴1、⑵2、⑶3、⑷4
25、钻孔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2~4米范围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预测方法、预测钻孔布置、(⑵⑶⑷⑸)、防治突出措施、安全岩柱度等内容:
⑴控制突出煤层层位、⑵爆破方式、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⑷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⑸安全防护措施、⑹运输方式
26、石门布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时,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米)(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以外(5m)范围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⑵⑷⑸⑹)情况等。
⑴岩柱厚度、⑵煤层厚度、⑶煤层软硬情况、⑷倾角的变化、⑸地质构造、⑹瓦斯、
27、石门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证一定厚度的岩柱。岩柱的尺寸应根据(⑴⑷⑸)等确定。
⑴防治突出的措施要求、⑵瓦斯情况、⑶预测情况、⑷岩柱的性质、⑸煤层的倾角
28石门工作面选用抽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其钻孔必须布置到石门周界外的(⑵)煤层内;
⑴2~5m ⑵ 3~5m ⑶1~3m ⑷2~3m
29、石门工作面选用抽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抽放钻孔的直径为(⑵)。
⑴50~100mm ⑵ 75~100mm ⑶65~120mm ⑷75~120mm
30、石门工作面选用抽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抽放钻孔钻孔孔间距一般为(⑷)。
⑴2~5m ⑵ 3~5m ⑶1~3m ⑷2~3m
31、石门工作面选用排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排放钻孔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⑷)的煤层内。
⑴2~5m ⑵ 2~3m ⑶1~3m ⑷3~5m
32、石门工作面选用排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排放钻孔的直径为75~100mm(⑵),
⑴50~100mm ⑵ 75~100mm ⑶65~120mm 75~120mm
33、钻屑指标法作为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钻孔深度在(⑴)之间。
⑴8~10m ⑵6~10m ⑶6~8m ⑷5~9m
34、钻屑指标法作为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钻孔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⑶)范围
⑴2~3m ⑵3~5m ⑶2~4m ⑷3~4m
35、掘进工作面效果检验方法与预测方法相同,但布孔方法是布置在(⑴),孔数与预测的孔数相同。
⑴措施孔之间、⑵巷道两帮、⑶巷道中间和两帮
36、反向风门设置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尽可能(⑵)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
⑴减小、⑵增大、⑶控制
37、反向风门前后(⑵)米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⑴3、⑵5、⑶10
38、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预计突出强度的大小,确定风门的组数,每组反向风门至少构筑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⑶)米。
⑴3、⑵5、⑶4、⑷10
39、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⑴)m,墙垛最小厚度不得小于(⑺)m。
⑴0.2、⑵0.3、⑶0.4、⑷0.5、⑸0.6、⑹0.7、⑺0.8
40、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门墙四周必须掏槽,其槽深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2米。砌喧巷道必须破喧接实帮实底。
41、反向风门墙体平整(1 m内凹凸不大于()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风(手感无感觉、耳听无声音)。10
42、防突反向风门通过每一道风门墙垛的风筒,都必须设有防止逆流的装置(逆止阀),铁风筒铁板厚度(⑶),逆止阀铁板厚度不小于5 mm。
⑴1—3 mm、⑵1—4 mm、⑶3—5 mm、4、⑷1—5mm、⑸2—3 mm、⑹2—5 mm
43、跨刮板运输机构建反向风门,过溜子通道必须设置在风门墙体下部,溜槽上平面不高于巷道底板,距溜子通道上平面不高于0.2 m,溜子两帮间隙不大于(50)。
⑴10 mm、⑵20 mm、⑶30 mm、⑷40mm、⑸50 mm、⑹60mm
44、风门墙体的溜子通道必须安设防逆风装置,可采用防逆流木板或橡胶皮带。采用挡板隔断,那扎方式为下倾斜均力吊挂(一旦发生突出时,气体冲击可以自动关闭),放炮时可以人为将档板放下,并用虚煤严实,严防漏风。采用橡胶时,厚度不小于6 mm,周遍大于通道(⑴)以上,通道两侧都要安装。
⑴0.1m、⑵0.2m、⑶0.3m、⑷0.4m、⑸0.5m、
45、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在掘进巷道内建立避灾硐室,距离掘进工作面不小于(⑵)。
⑴100m、⑵200m、⑶220m、⑷250m、⑸300m、⑹400m
46、避灾硐室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同时避灾的最多人数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⑸)M2。
⑴0.1、⑵0.2、⑶0.3、⑷0.4、⑸0.5
47、避灾硐室隔离墙采用料石、砖或其他材料构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⑸)M。
⑴0.1、⑵0.2、⑶0.3、⑷0.4、⑸0.5
48、避灾硐室隔离周边掏槽见煤岩实体,且不小于(⑵)米。保证墙替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隙,严密不漏风。
⑴0.1、⑵0.2、⑶0.3、⑷0.4、⑸0.5
49、避灾硐室隔的门框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但厚度不得小于(⑴)。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与门扇接触严密。
⑴100 mm、⑵150 mm、⑶200 mm、⑷250 mm、⑸300 mm
100 mm
50、避灾硐室隔的隔离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并包制铁皮,保证门扇平整不漏风,背面使用角铁、槽钢或规格(⑶)的横梁加固。
⑴100 mm*100mm、⑵120 mm*110mm、⑶120 mm *100mm、⑷150mm*100mm、⑸120 mm*120mm
51、避灾硐室隔的门扇厚度不小于(⑷),平整不漏风。隔离门的门轴必须设置在工作面一侧。
⑴20 mm、⑵30 mm、⑶40 mm、⑷50 mm、⑸60 mm
52、局部通风机尽可能在距离反向风门的合适位置安装,但最小距离不小于(⑵)。
⑴10—20 mm、⑵15—20 mm、⑶20—30 mm、⑷25—30 mm、⑸10—30 mm
53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⑴⑵⑶⑷⑸⑹⑺)等。
⑴采掘进度、⑵被保护范围、⑶煤层赋存条件,⑷地质构造、⑸突出点位置、⑹突出强度、⑺瓦斯基本参数
54、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的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⑵)倍。
⑴1、⑵1.5、⑶2、⑷2.5、⑸3、⑹3.5
55、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⑵)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⑴30~50m、⑵30~100m、⑶50~100m、⑷50~80m
56、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的资料为(⑴⑵⑶)
⑴、矿井概况。⑵、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⑶、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⑷、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57、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⑴⑵⑶⑷⑸)
⑴矿井基本情况、⑵动力现象发生情况、⑶、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⑷、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⑸、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58、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⑴⑵⑶⑷)
⑴矿井概况、⑵瓦斯基本参数、⑶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⑷、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
59、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时,计划内容应包括(⑴⑵⑶⑷⑸)。
⑴、保护层开采计划、⑵、抽放煤层瓦斯计划;⑶、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⑷、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⑸、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60、突出矿并的巷道布置应符合的要求是(⑴⑵⑶⑷⑸⑹⑺⑻)
⑴、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⑵、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⑶、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⑷、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⑸、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⑹、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⑺、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⑻、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61、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⑴⑶⑸⑹),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5、表6所列数据划分,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⑴、煤的破坏类型、⑵、综合指标 、⑶、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⑷、R值指标法、⑸、煤的坚固性系数(f)、⑹煤层瓦斯压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