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安全规程
作者:佚名
2011-02-26 19:18
来源:本站原创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工种。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维修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维修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操作。
第3条 熟知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4条 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
第5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8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第9条 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示牌。
第1O条 高空和井筒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第11条 禁止血压不正常,有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从事高空和井筒作业的人员参加高空或井筒作业。
第12条 高空和井筒禁止上、下平行作业,若确需上、下平行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13条 禁止在设备运转中调整制动闸。
第14条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5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6条 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第17条 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
第18条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检查以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19条 作业前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好,否则不准使用。
五、操作顺序
第20条 对大型设备进行维修时,首先应对该设备的电气设备采取以下措施:即: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1条 对于可移动设备或旋转设备,在检修时应采取防止设备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第22条 在拆卸设备部件时,应先看懂设备装配图,弄清设备装配方法和装配顺序。
第23条 拆下的零部件,应依次做上标记,放置于事先指定的位置上,做好相关的保护措施,以防装配时弄错。
第24条 对损坏的部件进行维修后,其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该设备的技术性能的有关规定。
第25条 设备重新装配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26条 检修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六、正常操作
第27条 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液压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28条 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29条 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30条 拆卸设备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部件,拆卸前应做好标记。
第3l条 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32条 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33条 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锤击机件或顶压垫。
第34条 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35条 在装配滚动轴承、但又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优先采用顶压装配,也可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
第36条 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37条 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需盘车的设备,必须做盘车试验,检查设备的传动情况。
第38条 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9条 设备经下列检修工作后,应进行单机空载试运转:
1.设备经过调整或更换轴承。
2.电动机经过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提升系统修换罐道、罐道梁,更换天轮、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及钢丝绳,调整、检修制动系统,解体大修绞车本体。
4.主通风机经过解体大修,更换叶片,调整叶片安装角度。
5.主排水泵修换本体主要部件后。
6.压风机解体检修,更换主要部件或调整进出气阀、安全阀、传动胶带或调整气缸余隙、轴瓦、十字头、曲轴等处问隙后。
7.减速器更换齿轮后。
8.其他在检修任务书上所规定进行试运转的项目。
第40条 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等转动部分的润滑及温度情况。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情况。
第41条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第42条 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递必须拴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工具应拴好保险绳,防止坠落。
第43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44条 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零部件等进行清点核对。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运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第45条 检修中被临时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指定专人进行恢复、检查,并确保动作可靠。
第46条 试运转前必须移去设备上的物件。
七、收尾工作
第47条 检修结束后应会同司机及使用维护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及时加以处理。
第48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49条 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人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以防发生火灾。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工种。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维修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维修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操作。
第3条 熟知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4条 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
第5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8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第9条 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示牌。
第1O条 高空和井筒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第11条 禁止血压不正常,有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从事高空和井筒作业的人员参加高空或井筒作业。
第12条 高空和井筒禁止上、下平行作业,若确需上、下平行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13条 禁止在设备运转中调整制动闸。
第14条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5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6条 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第17条 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
第18条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检查以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19条 作业前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好,否则不准使用。
五、操作顺序
第20条 对大型设备进行维修时,首先应对该设备的电气设备采取以下措施:即: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1条 对于可移动设备或旋转设备,在检修时应采取防止设备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第22条 在拆卸设备部件时,应先看懂设备装配图,弄清设备装配方法和装配顺序。
第23条 拆下的零部件,应依次做上标记,放置于事先指定的位置上,做好相关的保护措施,以防装配时弄错。
第24条 对损坏的部件进行维修后,其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该设备的技术性能的有关规定。
第25条 设备重新装配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26条 检修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六、正常操作
第27条 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液压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28条 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29条 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30条 拆卸设备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部件,拆卸前应做好标记。
第3l条 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32条 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33条 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锤击机件或顶压垫。
第34条 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35条 在装配滚动轴承、但又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优先采用顶压装配,也可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
第36条 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37条 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需盘车的设备,必须做盘车试验,检查设备的传动情况。
第38条 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9条 设备经下列检修工作后,应进行单机空载试运转:
1.设备经过调整或更换轴承。
2.电动机经过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提升系统修换罐道、罐道梁,更换天轮、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及钢丝绳,调整、检修制动系统,解体大修绞车本体。
4.主通风机经过解体大修,更换叶片,调整叶片安装角度。
5.主排水泵修换本体主要部件后。
6.压风机解体检修,更换主要部件或调整进出气阀、安全阀、传动胶带或调整气缸余隙、轴瓦、十字头、曲轴等处问隙后。
7.减速器更换齿轮后。
8.其他在检修任务书上所规定进行试运转的项目。
第40条 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等转动部分的润滑及温度情况。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情况。
第41条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第42条 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递必须拴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工具应拴好保险绳,防止坠落。
第43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44条 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零部件等进行清点核对。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运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第45条 检修中被临时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指定专人进行恢复、检查,并确保动作可靠。
第46条 试运转前必须移去设备上的物件。
七、收尾工作
第47条 检修结束后应会同司机及使用维护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及时加以处理。
第48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49条 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人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以防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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